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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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

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
1. 进口资质审批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国外进口食品,需要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批。

只有通过
资质审批的企业才能进行进口食品的业务,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才能流入国内市场。

3. 进口食品追溯体系
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问题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 出口资质审批
所有出口食品企业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在获得出口资质后方可进行出口食
品业务。

确保出口的食品符合目的国的法规标准。

2.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也需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
过检验检疫的食品才能被允许出口。

3. 出口食品溯源制度
建立出口食品的溯源制度,确保食品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追溯到原始生产环节,保障国际市场的信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致力于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内外消费者的
健康和权益。

只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才能够促进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的问题与对策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的问题与对策

m安全与检测三壬=SAFETY AND TESTING进出□食品妄全凤险监控前间题与对策王勇'滕振勇2刘士团彳王保军4王胜利"1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山东临沂276000;2枣庄海关山东枣庄277000s3临沂海关山东临沂276034;4荷泽海关山菊瞬274000摘要: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更严格的质量管控和安全监测,将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的质量。

通过分析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所存在的问题,量化质量控制的每个环节,探究改善方法,并从重点环节入手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而有效提高监测效果,完善了效果评价体系,提高监测报告的使用率,保障食品安全。

关键词: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对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监测工作,保证我国进出口食品的质量。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历时21年,形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问题1.1.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忽视过程的质量控制在我国的食品监测过程中,很重视对实验室的监测质量,却忽视了对食品监测过程本身的监测。

在食品监测的质量控制上,一般依据《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开展监测工作,但对于制定、运输、抽样等过程环节的质量控制依旧处于空白状态。

这将影响我国整体进出口食品监测的质量控制。

所以,只重视对实验室中的监测,对获得完整、准确的质量控制效果是非常不利的[,1o1.2.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效果的评价不够在当前我国相关监测部门出具的进出口食品监测质量控制的报告中,主要内容集中在抽样的数量、种类和不合格食品的数量和不合格率上。

部分报告中还会浅谈对监测效果的评估,缺少对监测效果评估的内容。

所以,对监测整体过程的质量控制效果,并不清晰,难以保证监测质量控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层监管部门无法掌握真实的监测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抽检样品的选择、取样、检测和结果处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现实情况和监测需求进行,科学、公正、及时、高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节抽检计划和样品选择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品种、规模、频次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包含重点监管食品、新食品、进口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大中小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抽检的品种和规模等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测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取样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减少取样误差,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取样应当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取样应当采用专业取样工具和容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当注意食品保存环境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选择有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监控项目

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监控项目

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2007。

5.25日第十九次修订)
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
注:打“★”为每批必检项目,“▲”为监控项目。

监控频率由各局视产品特性而定。

二、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欧盟)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韩国)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美国)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日本)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加拿大)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其他国家和地区)
1、各出口卫生注册企业必须:对成品检测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对原料监控致病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要求每年
制定原料监控计划。

2、各检验检疫局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按上一年度的出口数并结合省局下达的监控计划制定季度监控计划,并将
本季度的残留监控计划和上季度的抽样完成情况报省局食检处。

进口食品、出口保健食品检测要求
进口淡水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药残限量标准
水生动物禁用药物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21
进口海水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药残限量标准
22
进口海水水产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24
25
实验室检测项目、标准/方法、限量标准和检测对象
26
27。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
质检食函〔2011〕398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
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科院: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国质检食〔2011〕570号)的规定,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验室的管理,不断提升检测水平和技术能力。
7.标准品、标准溶液与试剂
2.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标准中的部分条款。
GB/T 27404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 8170数字修约规则
3.术语
3.1执行限
检测样品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样品时,执行限为风险监控计划中规定的限量水平。
3.2筛选方法
在指定水平上用于检测一种或一类分析物质是否存在的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具有高的样品通量,用于筛选大量样品中的可能的阳性结果,并且这些方法在设计时着重考虑避免假阴性结果。筛选方法包括生物学方法(如细菌生长抑制法)、生物化学法(如酶联免疫法)、理化方法(如液相色谱法、液质联用法、气相色谱法、气质联用法)。
实验室应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计划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测试活动。
4.2实验室环境与资源
实验室应配备充足的的检测资源(人员、设备、场地等),并确保满足检测要求。
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检测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分析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当环境因素可能直接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时,或分析方法规定了环境条件时,应对相关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记录。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1•【文号】国质检食[2011]570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的通知(2011年10月21日国质检食[2011]57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总局印发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局令),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 (附件,以下简称《监控指南》)。

现将《监控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监控指南》的宣贯工作《监控指南》是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各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各局要加强对《监控指南》的宣贯,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体系,健全监控结果应用管理制度,做好预防性管理工作。

二、妥善处理落实工作中的问题(一)关于工作衔接问题。

自2012年度起,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将按照《监控指南》的规定实施。

请各局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食 [2011]30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9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011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监控结果和监控工作总结报告报总局,并抄报监控秘书处。

监控秘书处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监控结果报告和工作总结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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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新编版)1.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工作)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项目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于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3.术语3.1风险项目: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3.2年度监控计划:为执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所制订的年度抽样、检测等具体实施安排和要求,分为《总局监控计划》和《直属局监控计划》。

3.3监控产品:列入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品。

3.4监控项目:列入监控计划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

3.5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抽取的官方样品。

3.6监测项目:监控计划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食品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3.7检出结果: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项目含量超过检测方法测定低限(LOQ)的检测结果。

3.8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指标(如MRLs,MRPLs等)。

3.9不合格结果:不符合监控计划判定标准的检测结果。

4.工作依据4.1中国与输出/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与食品相关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

4.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4.3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4参考国际标准。

5.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包括五个部分: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

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1。

5.1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5.1.1组织制订并发布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1.2组织完成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1.3组织对基准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和动态管理。

5.1.4对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1.5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制定和采取有关重大的控制措施。

5.1.6组织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接受国外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

5.2监控秘书处:主管部门指定设立的,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日常监控工作的办事机构。

5.2.1协助主管部门制修订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2.2负责监控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检出或不合格结果。

5.2.3起草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5.2.4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5.2.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5.2.6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5.3监控工作专家组: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为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组。

5.3.1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审议、修改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3.2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监控报告,评估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效果。

5.3.3对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4基准实验室: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对监控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对特定风险项目进行确认检验的实验室,分为兽药类、农药类、元素类、致病微生物、转基因成分、生物毒素类、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类、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类共八大类。

基准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1-2。

5.4.1承担年度监控计划中指定的检测任务。

5.4.2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完成承担项目的国内外年度综述。

5.4.3负责对承担项目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和验证。

5.4.4通过组织培训、开展比对试验等方式,指导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纠正偏差。

5.4.5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

5.4.6参加或承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

5.5执行机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检测实验室,负责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1按要求完成年度《总局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任务。

5.5.2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3及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及有关单位传递辖区内检出或不合格结果以及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5.5.4对辖区内监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5.5对监控秘书处反馈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处理。

6.监控计划的制订6.1监控计划的制订原则应遵循系统和科学原则,全面考虑监控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科学的年度监控计划。

6.1.1监控产品的选定原则优先选取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较高的产品或原料,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或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作为监控或监测的对象。

6.1.2监控项目的选定原则出口监控优先考虑进口国(地区)限量严于我国的风险项目,进口监控优先考虑我国限量严于出口国(地区)的风险项目。

日常重点检测项目和实施期内的警示通报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控计划。

6.1.3抽样数量的确定原则应加强基础研究,提出适用于统计分析的最低年度取样量。

对于上年度检出不合格结果较为集中的且风险较大的产品和项目,应适当增加监控地区及抽样数量;对于连续三年未检出且风险较小的产品和项目,可适当减少或取消抽样数量。

6.1.4判定标准的确定原则出口监控应选取主要进口国(地区)最严格或较严格的限量规定;进口监控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

6.1.5检测方法的选用原则满足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检测需求,同时满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的检测方法。

6.2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6.2.1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制订的主要依据6.2.1.1上年度监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6.2.1.2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数量、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

6.2.1.3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6.2.1.4各直属局拟承担下年度《总局监控计划》任务的建议。

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秘书处。

6.2.1.5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变化情况。

6.2.1.6国外考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6.2.2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2.2.1实施周期:一年为一个监控周期。

6.2.2.2监控内容:年度需要实施监控的进出口食品及其监控/监测项目。

6.2.2.3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制订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计划。

6.2.2.4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

6.2.2.5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调整说明,包括: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实施的新要求,监控产品和监控/监测项目调整的说明,以及对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调整的说明等。

6.2.2.6基准实验室名单及其承担的检测项目类别。

6.2.2.7各单位监控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样品接收人。

6.3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的制订6.3.1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制订的主要依据各直属局应根据《监控指南》和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综合考虑辖区内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和贸易情况,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

6.3.2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3.2.1监控内容:辖区内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监测项目,包括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分配的任务和根据本辖区进出口食品特点制订的自主监控部分。

6.3.2.2抽样和检测任务安排:辖区内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具体安排,包括抽样时间、地域分布、企业分布、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等。

7.监控计划的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有关单据见附件1-3。

7.1实施方案执行机构应按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按时书面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监控秘书处。

实施方案应将年度监控计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月份。

7.2取送样7.2.1执行机构应确保取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真实性、可追溯性;样品量应满足检验、留样需要。

具体《抽样工作规范》由各产品协作组负责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7.2.2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监控项目,可将监控与日常检验同时进行,不再单独取样。

7.2.3样品应及时送达检测单位,样品传递过程中应保证监控目标物含量不发生显著变化,避免样品受到污染。

7.3实验室工作及检测要求7.3.1检测实验室应通过ISO/IEC17025认可,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7.3.2检测实验室收到监控样品后,应按《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对需要确证的“检出结果”应予确证。

7.3.3检测实验室应主动与基准实验室联系,派员学习,提高检测能力。

基准实验室在开展有效培训前,应接受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送样,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3.4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应与送样单位协商并报监控秘书处,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4监控结果的判定和处置7.4.1执行机构在收到监控检测报告后,应按年度监控计划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超过判定标准的判为监控不合格结果。

7.4.2执行机构应在接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将监控不合格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3执行机构可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进行追踪取样检测,实验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7.4.4执行机构应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调查原因,分析存在的风险,建立不合格结果追溯档案,记录调查过程、处理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5执行机构应对监控/监测检出结果开展风险分析,必要时可就特定产品/项目专门起草风险分析报告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6监控结果超过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判为进/出口不合格结果,不允许相应产品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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