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正式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发挥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者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
应急风险评估是指在受时间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开展的紧急风险评估。
风险研判是指在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满足完成全部风险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就现有数据资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的综合描述。
第四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暂时限量值,以及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主要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支持。
第五条风险评估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体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信息数据,构建和管理信息数据库,对相关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应当列入风险评估计划。
风险评估计划草案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起草,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定后下达执行,同时将国家风险评估计划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
该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旨在识别、评估和管理与食品相关的潜在和实际风险,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科学方法识别和分析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预防或降低潜在的危害。
这一制度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框架,使政府部门、食品生产商、流通商和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食品安全风险。
该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过采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评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生物、化学和物理性的风险。
这些风险评估旨在确定潜在的危害、暴露和患病的可能性,并评估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 风险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和法律,加强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以及建立食品安全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3. 风险通报和沟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应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
这一过程需要透明和公正,并应通过适当的渠道传达给公众,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者的知情度。
4. 食品安全监测和追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监测和追溯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测系统,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测,并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
总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工具。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有效的管理,可以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质量,确保人们消费的食品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doc 9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
第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体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卫生、农业、质检、药监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技能和经验,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风险评估流程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危害识别:系统地收集和分析食品中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确定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危害特征描述: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其来源、性质、摄入途径、暴露水平等。
(三)暴露评估:分析人群通过各种途径接触风险因素的情况,评估接触水平与人体健康之间的关系。
(四)风险特征描述:综合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定量描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依据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风险评估管理与应用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食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以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技术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食品、营养、卫生、农业、质检、药监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和程序;(二)对食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三)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通报和发布办法;(四)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危害因素识别、危害因素评价、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和风险评估结果通报等步骤。
第十一条危害因素识别:通过文献调研、实验研究、流行病学调查等方法,识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物理危害因素。
第十二条危害因素评价: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评估其对消费者健康的风险。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根据危害因素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决策支持和公众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制度(3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公司生产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上报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
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五条: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实施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争监测。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内容: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2)易于以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3)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4)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第八条:总经理办公室每年____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规定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规定为了确保食品公司的产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系统性地评估潜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降低这些风险,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越来越关注。
食品公司应当承担起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确保生产出的食品安全无害。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衡量食品安全水平的一种方法,通过识别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开展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声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和流程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涵盖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贮存运输、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环节。
评估的对象应包括可能存在的各种污染源,例如微生物、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
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1)收集相关信息:搜集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的资料,包括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公司的内部文件资料。
(2)识别潜在风险:通过检查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识别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并进行记录和分类。
(3)风险评估和量化: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评估各个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概率,并进行相应的量化分析。
(4)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执行方法。
(5)实施控制措施:按照制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反馈机制进行检查和修正。
三、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原则和措施1. 食品安全控制的原则(1)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防患于未然。
(2)全面管理: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出厂,全过程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的食品安全。
(3)科学技术支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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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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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并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 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 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 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 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 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 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_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 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 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