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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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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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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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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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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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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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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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限量品种管理制度范本

限量品种管理制度范本

品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品种管理,规范品种审定、登记和保护工作,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农作物、林木、花卉等植物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品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品种审定第四条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品种植株及其繁殖材料进行的评价和认定,以确保品种的优良性状、生产性能和适应性。

第五条品种审定分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由农业部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

第六条品种审定应当依据科学的数据和试验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品种审定指标包括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等方面。

第七条品种审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品种审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品种审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农民和市场选择。

第三章品种登记第九条品种登记是指对已审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的登记,以确保品种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品种登记由农业部负责。

品种登记应当提交品种说明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品种登记过程中,应当对品种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保品种登记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品种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农民和市场选择。

第四章品种保护第十三条品种保护是指对具有创新性、特异性、实用性的植物新品种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鼓励育种创新。

第十四条品种保护由农业部负责。

品种保护申请应当提交品种说明书、育种方法、繁殖材料等材料。

第十五条品种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品种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 protected variety 标志,不得生产、销售、推广该品种。

第十六条品种保护期内,品种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品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品种管理数据库,提高品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国家重点研发 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指南

国家重点研发 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指南

国家重点研发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指南1. 引言1.1 概述种质创新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对种子进行改良和优化,以培育出具有更强抗病性、适应性和产量的新品种。

随着农业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家对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大。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关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的指南。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引言、种质创新的重要性、新品种选育流程与关键环节、技术手段在新品种选育中的应用以及结论与展望。

通过这些内容来系统地介绍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关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的相关指南。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国家对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工作的支持政策以及相关科学方法和技术。

同时,通过对不同环节和流程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提供一个指导性参考,促进我国农业领域科学研究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内容。

2. 种质创新的重要性2.1 定义与概念种质创新是指通过收集、保育和利用种质资源,通过遗传改良方法和技术来培育出具有优异性状、抗逆性强或者其他特殊特点的新品种。

种质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品质和抗病虫害能力具有极大的意义。

2.2 种质创新对农业发展的意义种质创新在农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种质创新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通过选取具有良好遗传基础的优良材料进行交配与育种,可以获得更好的后代并且增加了植物个体间的遗传多样性,从而提高了农作物的适应力和生产潜力。

其次,种质创新可以提高农作物对环境变化及病虫害等逆境的抵抗能力。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各种疾病和害虫问题日益严重化,培育具有抗逆性强的新品种将成为保障农作物生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此外,种质创新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优化植物基因组,可以降低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作物品质和安全性,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2.3 国家对种质创新的支持政策为了促进种质创新的发展并推动现代农业的进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与栽培管理(SOP制定)

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与栽培管理(SOP制定)

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与栽培管理(SOP制订)第一节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一、良种的含义和作用二、良种选育的途径三、良种繁育四、良种推广五、良种复壮六、品种认定和审定注意事项七、良种选育实例第二节生产操作规程(SOP)的制订一、编制SOP的原则二、生产操作规程的制订三、常见的存在问题四、对策第一节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一、良种的含义和作用品种是人们在一定的自然和经济条件下,根据需要创造的具有特定性状和遗传一致性的作物群体,是农业生产上用来播种的重要生产资料,它是人类在长期栽培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应于一定环境条件和栽培技术条件的群体。

药用植物栽培上所指的品种,是由那些适应于当地环境条件,在植物形态、生物学特性以及产品质量都比较一致、性状比较稳定的植株群体所组成。

目前大多数中药材品种不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的选育形成的,生产上应用的品种大多是地方品种、农家品种、地方类型、生态类型、化学类型等,并且普遍存在品种相互混杂,品种不纯问题较为突出,例如大叶型白术地方品种与小叶型白术地方品种的相互混杂,白花元胡与红花元胡的相互混杂,不同花色的石蒜相互混杂。

药用植物的生长发育与人们的要求有时是不一致的,如益母草在开花前的品质较好,但从繁衍角度来说,是希望有较好的生殖生长的。

这不仅影响中药材的生长发育进程、产量,还严重影响中药材的质量,使同一地块生产的中药材产品的外观性状和有效成份有很大差异,即个体间的均一性较差,从而导致中药材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较差。

这是中药材生产实施GAP管理的最主要障碍之一。

药用植物优良品种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表现出有效成分含量高、品质好、产量高、抗逆性强、适应性广、遗传稳定的药用植物群体。

育成石蒜品种“浙石蒜1号”,于2008年获得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新品种证书(浙认药2008004)。

平均亩产921.10kg,比对照增产10.54%。

加兰他敏含量达0.021%。

该品种适应性强,性状稳定,产量高,品质优,适宜在本省丘陵、山区等地种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农办种〔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办种〔2016〕9号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进一步规范植物品种测试行为,加强测试机构管理,我部对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农办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的管理,保证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测试机构是指农业部批准或授权从事农业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的指定机构,包括挂靠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第三条测试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并采用统一标识。

标识由测试中心设计、发布、实施。

第四条测试机构应对出具的测试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测试机构主要承担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及其相关工作。

包括:(一)承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的植物品种DUS测试与鉴定工作;(二)承担种子等有关管理部门、各级司法机构及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有关品种侵权等案件的技术鉴定;(三)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测试指南的研制;(四)收集、整理、保存植物品种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抗病虫性鉴定所需的病原和虫源等;(五)建设维护农业植物品种的性状描述、DNA指纹、图像等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批准第六章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第七章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第八章费用和公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后 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第五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牛、羊、 家禽、猪、蜜蜂和其他动物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初审工作。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
中间试验
第十七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申请审定前,培育者可以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配套系的生产性能、适应 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 批准的,应当明确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规模及培育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培育者不得改变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间试验结束后,培育者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 源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公文
01 总则
03 审定公告 05 监督管理
目录
02 申请受理 04 中间试验 06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5号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业经2006年5月30日 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五日
审定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 (三)答辩; (四)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初审结论应当经2/3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四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 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通过审定或者鉴定。 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中国 农业信息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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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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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质量部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综合部□质量部□生技部□研发部□种植基地□加工车间□仓储部
11目的
明确生产和实验基地所种植物种基源的正确性;确定品种选育路线和方法。

2选育品种
保证生产品种的有效、稳定、高产优质。

3范围:
适用于所有GAP生产和实验的品种。

4职责
所有参与GAP生产和实验管理活动的人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质量部负责人负责抽查执行情况。

4.1内容:
4.1.1物种鉴定4.1.2一般可委托科研院所植物所(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对栽培的药用植物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中文名及学名)。

4.1.3鉴定方法可采取田间鉴定和标本鉴定两种方式。

4.1.3.1田间鉴定。

如果是引进的种子、种苗,需要经过栽培试种,拿到发
育成熟植株,以供鉴定。

鉴定时间应在基地筹建前和引进的品种进入实验地前。

田间鉴定分为苗期、花果期。

苗期主要以幼苗、叶形、叶色和长势等典型性状为检查依据;花果期的物种特征特性表现最为充分、明显,主要以生殖器官等典型性状为检查依据。

4.1.3.2标本鉴定。

鉴定要制作腊叶标本3~5份,供鉴定用。

标本要有代表性,要有花期、果期、药用部位、成熟植株等不同时期的标本。

如果是引进的种子、种苗,需要经过栽培试种,拿到发育成熟植株的标本,以供鉴定。

4.1.4鉴定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典型性状描述;2.鉴定依据,包括(药用)植物志、物种分类检索表等有关资料;3.鉴定方法主要通过对照和比较。

4.鉴定结论。

目前栽培物种的亚种、变种或品种、中文名及学名。

4.2品种选育4.2.1品种选育过程品种调查收集-品种整理-品系鉴定(抗性、生态适应性)等。

4.2.2选育结果分析分析品种的典型特征、植物学形态、生长特性、品种性状、产量、品质(包括药材性
状、显微鉴别、薄层鉴别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浸出物、指标性成分等含量),以及品种的抗病性与适应性,进行品种的综合评价。

4.2.3品种审(认)定:完成系列研究后,申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品种审(认)定,正式命名品种,并在适宜区域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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