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循环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流动资⾦循环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什么本⽂主要介绍了流动资⾦循环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借款⼈的条件、申请和审查等知识内容。
⼀、基本概念和原则(⼀)流动资⾦循环贷款是指贷款⼈与借款⼈⼀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贷款的流动资⾦贷款业务。
(⼆)循环贷款额度是指贷款⼈在借款⼈的最⾼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实际需求⼀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的流动资⾦贷款额度。
(三)循环贷款的管理原则是: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
⼆、借款⼈的条件(⼀)办理流动资⾦循环贷款的客户,⼀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开⽴基本存款账户或⼀般存款账户。
2.借款⼈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级管理⼈员⽆重⼤不良记录。
7.借款⼈发⽣经营、财务和⼈事等⽅⾯的重⼤变动,能及时对贷款⼈履⾏告知义务。
8.我⾏评定信⽤等级为AA-(含)以上。
9.除信⽤⽅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融机构担保;(4)信⽤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10.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信⽤等级在A+级(含)以下,但能够提供⾜值、有效的最⾼额抵押的客户,可在抵押额度内办理流动资⾦循环贷款。
三、额度、期限、利率和费率(⼀)循环贷款的额度管理1.循环贷款额度不得⾼于客户流动资⾦授信额度。
2.在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额。
(⼆)循环贷款的期限管理1.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年。
最新整理企业经营贷款的主要品种.docx

最新整理企业经营贷款的主要品种
企业经营贷款的主要品种
1、流动资金循环担保:
借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资金、逐笔归还借款、循环使用流动资金的业务。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担保: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
3、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4、中期流动资金:
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企业资金流的主要流程循环

企业资金流的主要流程循环1.自有资金:企业通过以前盈利所留存的资金、股东或合作伙伴的注资等方式获得资金。
2.外部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借贷获得外部资金。
3.营业收入:企业通过产品销售和服务收费等方式获得的现金。
4.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资产、获得政府补贴等方式获得资金。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是企业将收到的资金用于运营和发展的过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将资金用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活动。
2.投资活动:企业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购买资产或参股合作等。
3.偿还债务:企业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等债务。
4.分红和利润留存:企业将部分资金用于分红给股东或留存为未来发展的利润。
三、资金回笼资金回笼是指企业将投入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回收和变现的过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收入: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获得现金收入。
2.资产处置:企业通过出售闲置或资产处置获得现金。
3.债权回收:企业通过收回债权的本金和利息获得现金。
4.其他收入:企业通过出售非核心资产、收到政府补贴等方式获得现金。
以上三个环节形成了企业资金流的循环流动。
这种循环流动既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撑。
1.时间延迟性:资金流动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迟,即资金的流出和流入之间存在一段时间间隔。
2.金额和频率波动:企业在不同阶段和周期资金需求量和频率会出现波动,因此资金的流动也会有所变化。
3.资金合理配置:企业需要合理配置资金,使资金在各个环节的使用得到充分优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决策决策风险:资金流的循环受企业经营和决策的影响,不同的决策可能对资金流产生积极或负面影响。
资本循环的三种基本方式

资本循环的三种基本方式资本循环指产业资本从一定的职能形式出发,顺次经过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分别地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式,实现了价值的增殖,并回到原来出发点的全过程。
产业资本循环的三个阶段:资本循环是资本运动的一种形式,它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购买阶段,资本家首先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完成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的形态变化。
概念为流动资金循环和周转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从货币形态出发,随着供、产、销过程顺次转化为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最后又回到货币资金的过程,称为流动资金的循环。
流动资金周而复始的不断循环,称为流动资金周转。
流动资金的原始形态是货币资金。
供应过程中企业运用取得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劳动对象,这时货币资金转化为储备资金,随后,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储备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
同时,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也转化为生产资金;产品完工入库后,成为待销的产成品,生产资金转化为成品资金,在销售过程中,将产品销售出去并取得销售货款,成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
随着生产活动的继续进行,流动资金总是通过供应、生产、销售三个经营过程周而复始地不断循环,并沿着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的轨道不断改变其存在的形态。
第二阶段:即生产阶段,资本家把买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投入生产过程,完成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
生产阶段是资本循环中带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其概念为生产资金是指从原材料投入生产开始,直到产品制成入库为止的整个过程所占用的资金。
从投入生产到产品完成这一阶段(即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占用的那部分流动资金。
第三阶段:即出卖阶段,资本家把工人生产出来、并包含看剩余价值的商品卖掉,完成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形态变化。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展,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共同遵守。
借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根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及:贷款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及: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
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
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以下第项:5.1.1 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利率为 %.5.1.2 在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5.1.3 在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以下第项约定执行: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浅析企业如何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_会计

山东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题目:浅析企业如何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摘要流动资金之于企业犹如人体中的血脉,是企业有效运作的基础。
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提高其流动性,有利于在日趋激烈的企业竞争中取得盈利机缘,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采取紧缩银根的政策,贷款紧张,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库存原辅材料减少,给工厂的生产经营工作带来了必然影响。
当前克服资金困难,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管好用活资金就显得十分重要。
因此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实现货币—→储蓄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的快速循环,必然要从及时组织货款的回笼,肯定合理的原辅材料储蓄定额,严格控制各类预付款,紧缩控制费用开支,清理减少各类往来占用资金等方面入手,来加速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在对资金的管理上要时刻维持警戒性,应通过对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的有效管理,发挥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作用,才能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健康进展,营造出勃勃的生机来。
关键词:资金周转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
目录一、流动资金周转基础概述 (4)(一)流动资金周转概念 (4)(二)企业内部运作影响流动资金的周转 (5)二、加速资金周转的途径与办法 (6)(一)现金管理 (6)(二)应收账款管理 (10)(三)存货管理 (12)(四)其他管理 (16)结束语 (17)参考文献 (18)企业的资金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顾名思义,其中流动资金流动性比较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和物资运动的基础。
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资金管理,本文就流动资金周转的基础概述分析出流动资金周转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办法方式加以论述。
一、流动资金周转基础概述(一)流动资金周转概念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再生产进程中,常常循环不断地运动着。
它从货币资金形态开始,通过储蓄资金形态(购入原材料等)、生产资金形态(原材料等投入生产)、成品资金形态(加工生产完毕成为产品),最后,又回答到货币资金形态(产品销售变成货币)。
资金循环与周转名词解释

资金循环与周转名词解释资金循环与周转是企业成长、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要素。
资金循环一般被定义为企业资金在各个环节不断地流动,通过不同渠道从成本中回收和分配,最终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的过程。
企业的资金循环也反映了企业经营能力的实际情况,是衡量企业经营实力的重要指标。
资金循环的主要流程包括融资、投资、流动资金的循环和回收,以及资金的分配。
融资是企业吸收资金的重要途径,这些资金可以从银行和券商获得,也可以从企业自身额外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中获得,有时还可以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获得。
投资是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对象企业,实现获利的过程,常见的投资主要有股票、债券、外汇应收账款、非货币资产等。
一般而言,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投资的类型、投资的金额、投资的收益率、风险等,确保投资的有效性。
流动资金的循环,就是企业在融资、投资过程中,根据投资的收益率、融资的利息以及会计准则单位资金控制等因素,一直维持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回收是指企业从融资、投资过程中,按照一定规律回收资金,这样企业就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更大的收益。
最后是资金的分配,也是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
企业在资金的分配中,要考虑资金的最大利用、资金的流动性以及利润的最大化等多种因素,有效地将资金用于企业的投资、融资和其他经营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周转是资金在企业中流动的速度,它表明企业经营能力的实力,因此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经营中,资金要实现长期流动,才可以实现有效的利用,有效的流动性就是资金周转。
资金的周转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企业的融资支出、结算管理等都是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率的重要因素。
资金循环与周转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决定着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还决定着企业的经营能力。
因此,企业在经营中应该更加注重资金的循环和周转,采取有效的融资、投资、分配策略,充分利用资金,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获得更大的收益贡献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提高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服务水平和效率,有效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服务对象为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划分及统计工作的通知》(津商银中小企[2006]1号)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是指我行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借款人(简称“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允许其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作业机构(简称“作业机构”)是指天津银行所辖的,经总行授权或转授权具备信贷业务经营资格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要素
第六条贷款额度: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单户贷款额度具体应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发展预期以及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
合确定。
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实时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
第七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为一年至三年(含)。
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八条贷款利率: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以每次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执行,浮动比例须符合我行相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第九条担保方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抵、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1.不动产抵押:指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土地、厂房、办公用房、商用房、住宅等不动产抵押,且产权关系明晰、抵押足值、易于变现。
2.权利凭证质押:指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定期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
3.保证担保:总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
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率按照总行规定的抵、质押率执行。
第十条计息标准: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
第十一条罚息标准:凡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超过还款日未足额归还该笔贷款本息的,该笔贷款本金视为逾期贷款,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须经我行同意。
第十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不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逾期时,作业机构应立即暂停借款人授信项下新增单笔贷款的提款要求,直至逾期贷款全部本息结清。
第十五条从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三章贷款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
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我行办理;
3.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涉诉及其他任何不良记录;
5.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财务状况良好。
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商贸流通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作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
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5.抵、质押人同意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承诺函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7.作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作业机构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
作业机构调查核实完毕,提出调查意见后,按照规定的信贷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附表一、二)。
第十九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作业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每次用款时,须提前向我行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我行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借款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贷款用
途的合同、资料等供作业机构审查);
2.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我行的变化;
3.借款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
4.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我行的变化;
5.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审核同意提款的,作业机构按照我行出账管理规定办理出账手续,并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将提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我行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审核不同意提款的,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重点支持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
企业:
1.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设备、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
2.产权关系清晰、结构合理;
3.经过一段时间创业,企业资本积累已有一定基础,所有者权益和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
4.主要经营者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组织架构合理,企业及其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销售和盈利逐步增长,在区域内形成比较优势和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6.财务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适度,财务管理日趋健全,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作违约:
1.借款人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行为。
2.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约经营等重大事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3.借款人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4.借款人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借款合同授信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我行的义务。
5.借款人未能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6.借款人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条件、效力等发生变更。
7.借款人擅自改变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用途。
8.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
9.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义务,并且在我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
10.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11.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
12.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后,作业机构应立即将违约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由总行酌情做出决定:采取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作业机构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作业机构应按照《贷款通则》以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跟踪检查,贷后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贷款使用、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二十八条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流动资金循环
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等贷款风险以及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未及时上报总行的作业机构,将停办其该项业务的作业资格,限期清收不良资产,并严肃查处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我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津商银中小企[2006]8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各分支机构(不含分行及所辖支行)审批流程:
附表二:分行及所辖支行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