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模版一、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 总则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2. 审批机构(1)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委员会是负责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的组织,承担技术审批的权责。
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2)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负责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审批程序(1)申请审批:申请人向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委员会提交申请,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文件。
(2)技术评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委员会根据申请进行技术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3)决策审批: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委员会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策。
(4)通知生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颁发相关证书或批复文件。
4. 审批范围(1)新建煤矿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2)煤矿的重大改建、扩建;(3)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引进、更新;(4)煤矿的特种设备和工艺装备;(5)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审批的事项。
5. 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相关资质证明等。
(2)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备选型与参数、工艺流程等。
6. 审批标准(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技术标准;(2)符合煤矿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要求;(3)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4)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7. 监督管理(1)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委员会负责对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办法1. 总则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2. 安全技术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制定并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落实和执行;(3)加强对煤矿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4)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开展安全技术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范文(3篇)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范文一、矿井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经过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实施或执行。
二、安全技术文件包括: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其重大修改的补充措施,各工种操作规程,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说明书,采区与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矿井年度安全计划、生产计划及中长期安全规划,涉及安全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包括论证、方案、设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及其设计,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之前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及其制定的安全措施等(除在编制、设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外)三、审批程序安全技术文件由矿技术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须报部门负责人、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执行前应有矿技术、安全执行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需重大投资的项目,须报企业业主批准。
上述中除地质说明书、设计图、各采掘作业规程、各工程操作规程外,其它应同时报矿主管部门备案;1对上述中的各方案及其变动,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或修改,另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除上条之外的临时工程及其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较小改动,季度或月安全生产计划,局部较小隐患的整改措施等,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即可下达执行。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一、矿各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矿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规程作业,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是各工种作业人员,从进入工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作业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重要保障。
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本工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内容和要领,熟练掌握其操作程序和标准,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各岗位工作人员未经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学习和考试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1.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工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编制。
3. 安全技术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
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1. 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完成审批手续。
2. 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部门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3. 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应认真核实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
4. 审批部门应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 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与监督1.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生产作业。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安全技术措施的修订1. 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2. 安全技术措施的修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
六、法律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审批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促进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3.1 提出申请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申请,并附上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
3.2 审查初审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
3.3 召开审查会议初审意见出具后,安全技术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煤矿企业代表召开审查会议,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和评审。
会议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3.4 审批决策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安全技术部门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应由安全技术部门主管负责签发,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
3.5 复审已通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复审,确保其仍然符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四、申请材料要求4.1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技术措施的名称、编号和版本;(2) 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3) 安全技术措施的应用范围和对象;(4) 安全技术措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5) 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4.2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技术措施的风险源、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目标;(2) 安全技术措施的风险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3) 安全技术措施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
五、责任分工5.1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应负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申请,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3篇)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安全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县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局技术负责人成员:安监科、行管科、信调救援科负责人、有关科室主体专业技术人员2、局技术负责人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3、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4、各煤矿企业也必须建立本矿的技术审批管理领导机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县局审批。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报县局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残煤边角煤开采利用;(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事故矿井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等;(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范文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范文(4篇)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应当统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五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应当遵循先行审批原则,确保审批事项在煤矿建设或者改造前完成。
第六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的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技术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的具体程序、要求以及工作细则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二章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程序第八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第九条煤矿建设或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技术审批申请。
第十条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受理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申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结合煤矿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并予以备案。
第三章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批团队,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批质量。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审批流程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技术审批机关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煤矿安全技术审批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中的问题。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流程,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机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
审批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家等。
三、审批的依据和要求1.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依据充分的安全技术数据、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根据不同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四、审批流程1.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相关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材料清单等。
2.初审和专家评审审批机构对煤矿企业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图纸的合理性等方面。
初审合格后,由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等方面。
3.现场勘察和评估专家对煤矿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重点考察煤矿的实际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适应性等方面。
勘察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4.决策和审批根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勘察评估的结果,审批机构将做出决策和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可以是通过、不通过或需要修改等。
5.通知和反馈审批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煤矿企业,并将审批意见和原因反馈给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6.监督和跟踪审批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效果。
五、审批的时限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确保审批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审批结果的效力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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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
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
和长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
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
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
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不得越权越限。
1.4 各级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
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
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2.1 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2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3 矿井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核汇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董事长签批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4 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 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报
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6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机电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7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8 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9 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
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 矿井改变瓦斯抽放工艺和抽放方法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11 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煤体注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12 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报废原有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3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并对采空区进行永久封闭的,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4 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5 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16 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7 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18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19 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
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 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 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 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 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
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 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
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
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调度、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标准化、供应、劳资、运销、安监部、计划、企管、施工队长、副总、总工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生产技术科、调度、安监部、总工程师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程师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
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总工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
改。
3.13 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施工单位、副总、总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
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由组队贯彻执行。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 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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