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哪些风险

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哪些风险为帮助纳税⼈及时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根据近年来市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核查,将相关风险点进⾏归纳汇总,以仅参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发⽣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的5‰,扣除额度为两者数低者;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可作为收⼊计算基数。
⼆、补充养⽼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公益性的捐赠⽀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润总额等于或⼩于零,发⽣的公益性捐赠⽀出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定事项规定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外,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出⾦额,均不应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
四、资产减值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当前除了银⾏、保险等⾦融企业可以按规定提取准备⾦外,其他企业不应存在税前可以列⽀的准备⾦。
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根据已计⼊会计利润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申报所得税时,应将计⼊会计利润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额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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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税务风险核查

(二)扣除类
业务类型
核查建议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许多企业的关注焦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1.税务法规风险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的,如果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错误的理解,就可能导致税务法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操作过程中,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对税务处理流程不清晰导致计算出现错误,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税负风险企业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纳税的关键指标之一,被广泛认为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报税时,如果计算方法不正确,有可能导致企业纳税负担变大,进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税负风险也隐含着企业的违约风险。
3.审计风险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提供各项税务申报表、账簿、证明文件等,如果企业存在经营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发现反复查核,增加企业的被处罚概率。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防范建议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掌握,解读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有关税务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纳税时避免出现一些常见错误。
2.优化管理流程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使企业管理规范化、自动化、协同化,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提高企业纳税的质量和效率。
建议企业采用税务管理软件对企业汇算清缴进行管理。
3.聘请专业人士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汇算清缴进行专业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
4.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税负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促进企业管理的专业和规范化发展。
5.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掌握企业风险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防范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指导二级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内控流程。
负责规范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二级单位进行培训学习。
(三)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利用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负责对二级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方案进行指导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
(五)负责公司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存或报备。
第六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发票全流程管理、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和对其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一种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要表格,该表格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总机构设立日期、总机构经营期限、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等。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要准确填写总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对于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也要准确填写。
还需要填报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信息;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在提交申报表之前,要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表格,它涉及到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总分机构的设立情况。
因此,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认真仔细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和提交申报表之前的核对工作,以确保申报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一种重要表格,用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配情况。
该表格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合理和透明分配,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配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分析与防范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其年度利润额支付给国家的税款。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逐渐凸显,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准确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维护企业利益并遵守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分析1.存在的主要风险(1)偷逃税款风险: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和合法或非法手段来降低应纳税额,如虚报利润、转移定价、偷漏税等,从而减少纳税义务。
(2)税收政策调整风险:国家税收政策可能随时进行调整,企业需随时关注并适应新政策,以避免因政策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3)税务审查风险: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核查和审查工作可能随时展开,如果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存在问题,将面临罚款和利息的风险。
2.风险对企业的影响(1)财务风险:企业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降低应纳税额,虽然短期内能够减少税款支出,但长期来看,财务影响会日益累积,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2)声誉风险:一旦企业被曝光存在偷逃税款等不当行为,将对企业的声誉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合作伙伴关系破裂。
(3)法律风险:企业在避税过程中触犯相关税法,将面临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承担罚款和利息,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1.加强内部税务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税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包括税务合规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等。
(2)完善会计核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利润和税款申报的准确性,避免虚报利润等问题。
(3)加强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查找和纠正税务风险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合规及时发现和解决。
2.关注税收政策变动(1)建立税务政策监测机制: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政策监测机制,及时关注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管理。
(2)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建立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和了解税务政策,减少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汇算清缴主要任务及风险提示
汇算清缴主要任务及风险提示第一、要积极享受税收优惠应该全面了解、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同时要创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而不应错失税收优惠。
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参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调控确认收入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收入的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13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规定。
第四、调控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货成本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计算。
同时注意票据的合法性问题。
第五、管理费用的调整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的范围的费用。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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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一)风险描述
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风险,就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
(二)分环节风险点
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日常监管存在的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税收管理员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存在风险。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报批项目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总公司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收管理员容易造成执法风险。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调整项目存在风险。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现象。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销售收入确认存在风险。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迟计销售或销售不开发票,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真实产量、销量,致使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存在风险。
5、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变化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权力运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
(四)防范风险的措施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和质量;
(2)贯彻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事项。
(3)加强对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岗位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