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族势力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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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势力和乡村民主】 什么是宗族势力

【宗族势力和乡村民主】 什么是宗族势力

【宗族势力和乡村民主】什么是宗族势力【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体制建构不断完善。

但是在一些地区宗族势力的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民主政治的成效。

本文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角度简要分析了现阶段宗族势力在一些乡村仍然存在的原因,指出了宗族势力的存在对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了消除乡村宗族势力、加强乡村民主政治的路径: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关键词】宗族势力/民主政治/制约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采取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适合农村的选举和自治制度。

但是在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许多与民主政治要求相悖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等。

而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在一些乡村社会中宗族势力的活动。

宗族势力已成为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一、现阶段我国乡村中宗族势力仍然存在的原因中国宗族现象的历史源远流长。

宗族势力在现阶段的中国乡村社会中仍然存在具有历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根源。

第一,从历史上看,宗族现象在中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它是特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物。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专制王权控制力量难以企及的广大乡村,普遍存在着适应小生产方式的以宗族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

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对种族地域化的宗族解决其内部成员间矛盾的方式予以认同,不鼓励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务的处理,于是宗族势力在漫长的历史中得以充分发展,形成了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由族长、家长利用强制遵守的族规、家规对宗族内成员进行控制的较为有效的方式。

由于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不利于农村政治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与活动受到抑制。

但由于种种原因,宗族力量始终未能彻底根除,并且在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中通过适应和自我更新继续延续着它在中国乡村地区的存在。

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农村宗族与村民自治

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农村宗族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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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杨喜添: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行政控制力量在农村有弱化的趋势,农村的宗族势力乘机抬头,村民自治建设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农村宗族势力重新抬头的原因和表现农村宗族势力的重新抬头首先表现为宗族群体行为的重现,表现在修祠堂、修祖坟、修族谱、开庙会等形式上。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后,生产队劳动组织代替了家庭和家族的生产职能,宗族的基本功能受到了强有力的遏制。

但是,由于实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农民仍然被限制在土地上,先天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自然地联结着,宗族活动依然存在。

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又以传统形式进行,家庭又成为了农村生产经营的主体。

“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庭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

”[ 1 ]39农村宗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功能在旧的生产方式的环境下得到了发挥,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获得了复苏的土壤,特别是宗族的社会经济功能带动宗族的文化等其他功能的发展,这些功能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抬头。

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同时体现在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互动行为的重现上,主要表现在互助关系、权力关系等内部关系上。

“情理”是乡村社会主要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

“以情景为中心的中国家庭,培养了中国人一种向心的世界观。

这种世界观在人际关系中的基本表现是相互依赖。

它使中国人能够轻松自如地在向心的中国宗族结构和‘人之间关系完全调和’这一理想的框架内满足其社交、安全和地位的需要。

”[ 2 ]235目前,家庭的生产功能重新处于决定性地位,农民需要寻求一种内部的保护,血缘关系自然成为农村最重要的互助资源,宗族的生产互助功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大部分农民的认同,强化了宗族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也体现在家族文化观念等意识形态的重现上。

试论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农村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日益凸显,这不仅是因为宗族情结的存在,更关乎经济利益的争夺。

宗族势力通过利益交易和权力争夺,逐渐蚕食基层政权,导致基层治理失效。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建立现代社会制度,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有效遏制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不良影响,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宗族势力、新农村基层政权、农村基层治理、宗族情结、经济利益、改革、法治建设、现代社会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是一个长期存在并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宗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影响逐渐凸显出来。

传统的宗族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些地方政权运行的隐形规则,影响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这种影响不仅限于政治层面,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

研究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深入剖析其原因,提出有效对策,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农村改革和加强基层治理,如何应对宗族势力的干扰和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必要对农村宗族势力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宗族势力影响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及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宗族势力在农村社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对基层政权的控制和影响不容忽视。

宗族势力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权力寻租、腐败蔓延等,影响了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研究宗族势力对新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对农村宗族势力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农村基层政权的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8.01.13•【文号】组通字[1998]3号•【施行日期】1998.01.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同时应当看到,在宗教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活动比较突出,邪教猖獗,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严重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影响社会的稳定。

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并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宗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势力公开干扰村务、政务和教育,破坏农村基层组织,挑拨民族关系,有的甚至制订反动纲领和计划,争夺农村阵地,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认真做好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问题。

通过加强党内教育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坚持堡垒。

二、要教育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中央组织部1991年《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精神,必须严格执行。

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治理对策

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治理对策

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治理对策作者:夏良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宗族势力重兴,并呈现出日益蔓延泛滥之势。

对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针对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农村宗族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宗族势力宗族文化村民自治影响对策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99-01一、农村宗族势力存在的原因(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薄弱一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生产方式和活动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转轨不及时,宗族势力乘虚而入;二是党组织机构设置、活动内容、工作方式滞后。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在经济体制、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党组织机构设置、活动内容、工作方式的滞后性,造成党组织工作一时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宗族势力从新获得其存在的空间。

(二)联合从事经济活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地方的集体经济失去了其往日的凝聚力,无力为村民提供服务和办实事,农村经济的经营形式也逐渐从集体转为家庭个体。

由于农民的个人能力有限、缺乏充足的资金, 很难独立创办经济实体, 所以选择与宗族中亲属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宗族的力量也必然因此而从新获得其生存空间。

(三)宗族的情感满足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族人之间的礼尚往来。

如婚丧嫁娶中的互相帮忙、协助操办、互相随礼等; 二是一致对外。

当族人与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 同族成员抱成一团, 一致对外。

这是宗族势力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一般表现。

二、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一)干预甚至操纵选举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强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村党支部换届改选时,宗族势力总要直接插手基层选举或者操纵基层选举,本族人总是使用各种手段为本族候选人拉票。

甚至出现宗族族长通过自身在宗族中地位,操纵选取,谋取到村干部的位置。

论宗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影响与对策

论宗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影响与对策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农村宗族势力有所抬头。

特别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直选中,宗族势力的影响不可忽视。

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要客观评价宗族组织,正确对待宗族组织。

在宏观上,积极发展政治文明和经济,在条件成熟时彻底消灭它,在条件不成熟时,努力改造它。

本文通过对宗族势力的现状描述、产生原因分析,并根据笔者平时积累的一些基层工作经验,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给大家作参考。

[关键词]村民自治家族势力影响对策论宗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影响与对策张朝富一、宗族势力的表现形式我国宗法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代,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得到延续。

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共产党就认为族权是乡村中束缚农民的四大绳索之一,致力于在农村发动农民自己动手摧毁族权。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更利用执政的优势,进一步摧毁宗法制度残余,把这项工作作为肃清封建主义影响和余毒的大事来抓。

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宗法制度在中国可以说是销声匿迹。

但是,作为观念文化出现的宗法观念,则没有也不可能像作为制度文化出现的宗族制度那样容易被摧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农村宗族势力及其宗法观念重新出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续(修)族谱,恢复宗族规章和组织,重建活动场所。

新中国建立不久,宗族制度曾被当作“封建遗毒”统统予以扫除。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于生产、生活的多种需要,农民对宗族关系也愈益重视,续修族谱,翻修、扩建、重建家族祠堂,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一些地方盛行,笔者所在的瑞安莘塍,每个村的望族基本上都在那时重建了宗祠和族谱。

二是农民的宗族观念的加强与家族活动的恢复。

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的宗族活动几乎灭绝,但是农民内心意识中的家族观、血缘观并未消失,并随着改革以来政治气候的松动、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复活,特别是在族人的婚丧嫁娶、祭祀祖先、划龙舟等群体活动中,宗族势力表现得活灵活现。

宗族组织与乡村建设的关系

宗族组织与乡村建设的关系

宗族组织与乡村建设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地区推行,重新强化了家庭的生产性功能,农民为了对抗小生产者所面临的脆弱性与风险性的缺陷,使得家庭之间的联合成为可能。

人民公社从农村退出,国家对乡村底层的控制力减弱,新建立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宗族的某些功能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适应、满足、迎合了乡村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些要求,于是长期被压制的宗族在乡村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复兴,农村宗族也就成了学界乃至政界关注的热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并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农村作为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最重要领域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社会和谐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和谐。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但也存在着不和谐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基层民主的顺利推进,其中宗族的存在就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宗族势力干扰了基层民主选举,破坏了村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影响了村民的民主监督,阻碍了国家的政策贯彻实施和法治化进程,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和应对宗族对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可以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1、宗族复兴的现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革的结束,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庭、宗族的生产经营职能,从而使这些世袭传统已处于表面的断裂状态。

然而,宗族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了几千年,宗族观念、宗族意识代代相承,已经根深蒂固地积淀在人们的头脑中,它不可能像有形的宗族外化物,如宗族礼仪、族谱、祖坟等那样容易被取缔、焚烧、铲平,在广大农村地区,宗族存在的环境依然存在,宗族势力存在条件并未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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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势力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河南行政学院行政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李民昌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我国农村曾经衰微的宗族势力,近年来重新抬头,并有蔓延之势。

在宗族势力强大、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把持和胁迫。

农村宗族势力使农村许多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严重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和管理能力,损害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农村宗族势力再度逞强,不仅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必须正视农村宗族势力的危害,遏制农村宗族势力的活动,消除农村宗族势力的干扰,打击农村宗族势力的破坏。

关键词:宗族宗族势力遏制基层组织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我国农村曾经衰微的宗族势力,近年来重新抬头,并有蔓延之势。

农村宗族势力再度逞强,不仅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必须正视农村宗族势力的危害,遏制农村宗族势力的活动,消除农村宗族势力的干扰,打击农村宗族势力的破坏。

一、新形势下农村宗族势力再度抬头的表现农村宗族势力,是指在乡村社会以姓氏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族宗派利益群体。

宗族是家庭、家族的扩大或延伸,宗族中的成员一般有血浓于水的情感,对内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外则有较强的排异性。

宗族势力大,宗族成员就能获得较多的利益。

但是,这种宗族情感也极易被人利用,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建国以后,农村宗族势力在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中逐渐衰落。

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农民有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

这一方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另一方面,集体经济和基层行政管理功能相对削弱,基层政权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下降,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为制约能力下降,对农村弱势群众照顾和扶持的能力下降。

同时,由于农户分散经营,规模小、效益低。

因此,当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上遇到较大困难时,就会十分自然地向所在宗族求助。

久之,宗族活动就促成了宗族势力的抬头。

随着一些农村宗族势力沉渣泛起,有的人以成立宗族组织为名,诱迫更多的人卷入宗族活动。

而少数人不满足于当本宗族的族头,极力插手基层组织事务。

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经济又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那里的基层组织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把持和胁迫。

在这里,基层组织中往往缺乏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的带头人。

有的则认为农村工作难度大,怕得罪宗族势力。

在宗族势力影响下,有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漏洞多,或者形同虚设,如政务不透明,财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等。

有些地方的少数宗族头领,经常煽动本族群众以集体上访为名,冲击乡镇以上党政机关。

众,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基层机关,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国家行政、司法职能的正常实施。

有的地方的农村宗族组织被坏人把持后,成为独霸一方,横行乡里的一股恶势力。

他们通过祖训、族规和族约等制度来约束族人,通过强化宗族情绪,驱使宗族成员无条件地服从宗族意志。

在一些农村地区,基层组织甚至沦为血缘宗族的附庸,族长就是村长,宗族组织在一些基层干部的默许下公开地开展活动,如续家谱、修宗祠、祭祖等活动公开化。

参与农村宗族活动的党员干部也日益增多。

有些农村党员认为参与宗族活动不违法,成为宗族组织的骨干。

农村党支部建设也受到农村宗族势力的干扰。

在有些农村地区,基层党组织成了几家大姓宗族的联盟。

有的村党支部很少研究党内事务,不能开展有效的组织活动。

村支部失去活力,党员失去了对支部的信任感,党组织处于涣散状态,自身没有了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使宗族势力笼络人心,拓展空间有了可乘之机。

二、农村宗族势力对基层组织建设的危害1、对抗基层组织,干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农村宗族组织较多、农村宗族势力猖獗的地方,宗族势力为了维护宗族利益,严重干扰了基层组织对农村事务的管理。

有的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对抗基层组织,干扰正常工作。

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时,常会遇到宗族势力的干扰。

如上级制定的政策,通过党支部、村委会往往很难贯彻落实,甚至拒不执行,而经过宗族组织认可执行起来就较容易。

一些村干部开展工作,先要征求大姓族长的意见,若是族长不同意,这项工作就可能无法落实。

乡村两级政府组织在处理政治权力的分配、经济利益的划分、各项提留款物的上缴、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治安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时,如果不能满足某个宗族的要求时,一些宗族势力就会寻衅闹事,阻挠乡村干部开展正常工作,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冲击政府机关。

这种公然对抗执法的事件,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2、成立非法组织,架空基层组织。

在一些宗族组织活跃的地方,少数热衷于宗族活动的人,被本宗族人推选为族长,这些人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采取定族规、喝血酒、咏族歌、祭祖宗等方法,成立非法组织,建立一套机构,架空基层组织。

如湘西某县230多个行政村中几乎每个村都成立了“清明委员会”、“宗族委员会”、“长老乡贤委员会”等宗族组织,村民自选族长、房长。

在一些多个姓氏构成的村子,更是每一姓都组织一个“村民委员会”,以便和其他宗族抗衡,结果在一个行政村中并存三、四个村委会,而且每个村委会都设有正副村长、会计、出纳等人员,虽然其名义上说是只负责管理本宗族的事务,不与基层政权组织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们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

事实上,一些宗族头领总是把有没有本宗族的人当村干部作为宗族势力强弱的标志,甚至在某些问题上直接插手正常的村务。

3、插手农村基层选举,操纵农村基层组织。

按照《村民选举法》和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届选举或村党支部换届改选时,宗族势力总要直接插手基层选举或者操纵基层选举,各宗族为本姓侯选人拉选票的事时有发生。

有的地方的宗族族长就是通过在本族内拉选票的方式,以“合法”的手段,谋取到村干部的位置。

在农村的同一村之中有大姓、小姓和杂姓的区别,大姓人多势众,社会地位也较高,他们要想方设法使自己宗族的人进入基层组织,于是农村的民主选举活动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常常会蜕变为各宗族之间为本宗族寻找代理人的势力较量。

有的则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强迫村民选举自己宗族的人当官;有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基层干部让位于他们。

有的宗族如果没有直接控制基层组织,则会设法在基层组织班子中寻找和培养其代言人,表面上是村干部在行使村级权力,实际上他们的一些决策和工作都要受到族长的操纵。

当基层组织不能满足宗族势力的要求,或某些工作出现一些失误时,一些地方的宗族组织就借机闹事,煽动宗族人员谩骂、殴打乡村干部,或越级上访,给上级政府施加压力。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受到农村宗族势力的把持,一些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在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时,阻力很大,有的不得不屈从宗族势力的无理要求。

4、结成特殊利益群体,破坏农村社会和谐。

千百年来,农民群众多在按照姓氏宗族形成的农村村落中聚居生活,乡镇机关的公务员多数也是本乡乡民,他们与乡村的宗族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人的宗族意识还比较浓厚。

因此,在农村宗族势力较强的地方,乡镇机关公务员常常会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关照某些宗族的利益。

如在提名或配备农村基层组织人选时,容易偏向同宗同族,在重要的部门或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安插自己家族的人。

在有些村里,某一家族的人一旦当上本村的村主任或村支书后,就安排自己家族的人为村组干部,只发展自己家族里的人入党,从而使自己的某些意见或决定能在会议上得到多数票“合法”通过。

有的在本族人犯法犯罪后为之开脱,充当“保护伞”。

农村宗族势力造成的“裙带风”和“关系网”,使农村许多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严重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和管理能力,损害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三、正确认识打击宗族势力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农村宗族势力的强弱消长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坏有密切关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就必须正确评估二者的关系,提高对遏制和打击农村宗族势力必要性的认识。

首先,宗族势力与农村基层组织相互对立。

不可否认,传统的宗族文化在某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如宗族文化崇尚光宗耀祖、遵纪守法、恤贫助学、邻里和睦,有的家庭矛盾可以在宗族内部自我化解。

有的地方为了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把寻根祭祖、访亲认亲作为对外交往、联系的重要途径。

但是,农村宗族组织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不可比拟,宗族组织的追求与党和政府的目标根本不同。

宗族影响一旦成为宗族势力,必然会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渗透,以使宗族组织获得合法地位和进一步扩张的空间。

事实上,部分村级班子一定程度上是平衡村里宗族之间权力关系的产物,还有的宗族组织实际上已然成为管理村级事务的第二套“班子”。

有的基层组织成员代表宗族利益,受到宗族势力左右,出现了族权代替政权的反常现象。

一些村干部开展工作,先得征求族长的意见,若是族长有异议,工作就被迫搁浅。

严峻的事实表明,如果对宗族组织的活动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遏制,就会使其坐大成危害社会的宗族势力,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破坏力量。

其次,宗族势力的消长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互影响。

宗族势力的大与小、长与消、强上,还缺乏明确的法规,县乡政府对宗族组织的常规管理几乎处于放任状态,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打击的只是一些明显触犯法律、严重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而对修谱、建祠、祭祖等宗族活动却难以限制。

同时,社会上还不断宣传谱牒文化、寻根文化,使许多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把宗族活动当作农村文化,造成了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迷茫、混乱甚至错位,分不清我国内地同境外海外在宗族政策上的区别,分不清整修文物性寺院同修建宗祠的区别;分不清整理、研究族谱,纂修地方志,同续修族谱的区别;分不清追悼死者、寄托哀思同联宗祭祖、聚族扫墓的区别;分不清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同搞宗族活动、玩姓氏龙灯的区别,认为搞宗族活动只要不起纠纷械斗就不应干预。

不少农村干部群众思想上认为宗族活动有利于实现邻里和睦,稳定村落秩序,弘扬传统文化,这使得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面对宗族势力在行动上不敢坚决打击,听之任之,导致宗族势力不断膨胀。

农村宗族活动与宗族中的少数“头面人物”分不开。

宗族中的“头领”,除了少数由辈份高的长者、年龄大的老人担当外,还有不少宗族头领是在任或卸任的村组干部、国家干部,或离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

他们之所以参与或主持宗族活动,除了传统的封建宗法思想影响,还与基层组织不注意发挥党员、干部特别是离职党员、干部的作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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