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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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1. 车辆损失险: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燃、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相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车辆内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残疾的医疗费用和身故赔偿金。

4. 不计免赔险:在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中,对于保险金额内的部分,即使存在免赔额或不计免赔率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全额赔偿。

二、免责条款1. 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车辆用于非指定用途(如非营业用车被用于运营)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故意破坏、自残自毁、特种车辆测试等非意外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基于道路状况不良、交通管制、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2. 车辆损失险中的免赔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灵活调整,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

3.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额由保险公司确定,一般保险公司承担全责。

4.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四、保险责任终止1.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期间结束或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日期计算保费,剩余部分将退还给保险人。

五、索赔流程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事故证明、保险合同和索赔资料。

2.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会派员进行事故勘查,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

3. 保险公司根据协商结果,经过审核后,尽快进行赔付。

如有异议,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或请求鉴定。

六、保险费用和续保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性质、驾驶人员年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为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以及保险索赔等相关事项。

2.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 - 机动车辆:指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类机动车辆。

- 保险人:指保险合同中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指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车主或使用人。

- 保险合同:指机动车辆保险的合同内容,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订立。

3. 保险责任3.1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 第三者财产损失; - 第三者人身伤害或死亡。

3.2 保险责任的限制: - 机动车辆保险不承保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 不承保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的风险。

4. 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的确定: - 保险费率根据机动车辆的类型、使用性质、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 - 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率可能有所差异。

4.2 保险费的计算: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费率。

4.3 保险费的支付: - 保险费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 - 也可以按照约定分期支付。

5. 保险索赔5.1 保险事故的通知: -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索赔申请材料。

5.2 索赔申请的要求: - 索赔申请应包括保险事故的描述、索赔金额的计算及相关证明材料。

5.3 保险公司的处理: -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索赔申请的材料进行核查,如符合要求,则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6. 保险合同解除6.1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6.2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7. 其他条款7.1 保险金额的调整: - 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保险金额的调整。

7.2 保险合同的续保: -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保。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投保单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确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 ________保险人(盖章): 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注:本合同条款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版)

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版)

(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介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1.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4.保险期限5.保险赔偿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2.业务普及程度高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3.未投保的损失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关于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1.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拥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由保险条款约定。

3.保险金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4.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段。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具体时间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5.保险赔偿: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保险条款约定。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

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机动车辆保险是针对机动车辆的保险产品,随着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业务普及程度高。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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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48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版)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鸳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辆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_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第三十一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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