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遵循农民利益,发展农民经济,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发展宗旨是:自愿入股、平等自治、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发展共享。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合作社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第八条合作社在扩大生产、增加收入、共同提高农民福利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相关政策,发展多种经营方式。
第九条合作社根据农民的资源、能力和市场需求,充分依靠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组织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体经济,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
第三章合作社的成员和权益第十条合作社的成员由自愿加入并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农民组成。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均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平等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利按照自愿原则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劳动报酬权,其中收益分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劳动报酬按照合作社规定和劳动贡献分配。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利提出对合作社决策的质疑和建议。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第十五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理事会主任。
第十七条合作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决策事项需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合法性。
第十九条合作社监事会的产生和选举方式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监督理事会和主任的工作。
第二十条合作社设立经理,经理由理事会选聘,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成员的行为,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组织化管理,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二、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1.合作社的全称为:XXX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2.合作社的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三、合作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农民为主体,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收入。
2.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农业经济合作与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科技推广与咨询–农业机械服务–农村电商经营–农村旅游开发–其他与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合作社的成员1.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全体合作社会员同意的农民。
2.成员享有合作社经济利益权,有权参与合作社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成员有义务按照合作社规定的分工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1.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农民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2.农民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合作社的事务。
3.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4.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5.管理委员会由合作社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盈利分配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财务记录、报表和审计。
2.合作社的盈利分配原则为:按照会员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资金投入、土地使用等因素进行分配。
3.合作社的盈余应首先用于公积金积累、固定资产更新和风险备用金储备,其余部分可按照合作社会员大会的决定进行分配。
七、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1.成员若有退出合作社的意愿,需提前书面通知合作社理事会,并经过理事会批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一、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多名农民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旨在促进农民互助合作,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现农民共同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决策程序。
二、合作社名称及地址1. 合作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社”)。
2. 本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社宗旨本社的宗旨是:团结农民,提高生产效益,增强农民的自主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四、合作社业务范围本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本社拥有从事该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生产、服务、技术咨询等权利。
具体业务范围由社员大会决定后报经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员权益和义务1. 入社条件:凡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批准后生效。
2. 社员权益:本社的社员享有平等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分享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优惠资源等权益。
3. 社员义务:本社的社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及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作社的利益。
六、经营管理机构本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管理日常运营,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运营活动。
七、董事会1.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3-9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
2. 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3. 董事会职责:a) 制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政策和发展战略;b) 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c) 组织社员大会并报告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及项目计划;d) 组织社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专业素质。
八、监事会1. 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3-5人。
监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纪检委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共同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合作意愿、合作精神,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参与管理、经营决策、分享收益等。
第六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要事项应当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支付成本、分配利润、公积金等,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成员按照其参与经营的情况,分享利润,但不得以合作社股份的多少来决定分配比例。
第五章合作社的退出和清算第十七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合作社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篇: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乡人民政府和卢氏县水利局及乡水利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卢氏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水平。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乡政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目的合作社旨在通过农业生产合作,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组织形式合作社以无限责任方式组织,由自愿加入的自然人和法人组成合作社会员。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和权益第四条合作社会员1.合作社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注册的法人。
2.加入合作社的自然人成为自然人会员,加入合作社的法人成为法人会员。
3.合作社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合作社会员的权益1.合作社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分享利润、平等接受服务等。
2.合作社根据会员的劳动和资金投入确定权益分配比例,并定期向会员分配红利。
3.合作社会员享有从合作社购买农产品或农业服务的优先权。
第六条合作社会员的义务1.合作社会员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劳动投入、参与决策、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等。
2.合作社会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农业生产经营责任,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合作社财务管理第七条资金来源1.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资金投入、农业经营收入、政府补助等。
2.合作社会员应按照规定,在加入合作社时缴纳入股金。
第八条财务管理1.合作社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2.合作社财务应进行定期审计,保障会员的资金安全。
第九条利润分配1.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按照会员的劳动和资金投入比例进行。
2.利润应按照年度进行分配,由会员大会决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组织架构合作社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1.会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组成,代表会员行使决策权。
2.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督合作社的运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1.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的决议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才能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用水户参与式管理,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实行工程的经济自立和良性运行与持续发展,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协会名称:岚皋县三湾村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核心,“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宗旨”。
在水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导、协调下,依法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用水管理和经营活动;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改善用水条件;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降低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用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五条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六条协会地址:岚皋县石门镇三湾村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供水和更新改造。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政府核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
第八条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议的用水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水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一)用水户(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二)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三)协会执委会给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工程的用水权;(二)推荐或选举本协会会员代表。
(三)通过本协会会员代表反映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二)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三)维修和保护灌溉工程设施,同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作斗争;(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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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农民用水户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确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用水服务,接受委托提供水费征收服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建设,田间道路维护,农村水环境维护、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农业灌溉及农用物资的代购,农产品的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建设经营;用水服务;水费收缴服务;项目区田间道路养护;组织农产品物资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社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社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社员中,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出的参与水利工程维修及管理任务,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管理合同和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水利设施和生产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和本社其它资产的。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三)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社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4次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由姜英红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的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社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由7名社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社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方案、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其他管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10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水利工程管护和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周进行上季度财务公开。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水费分成;(二)社员出资;(三)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四)未分配收益;(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