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各国海关都有哪些规定

各国海关都有哪些规定世界各国的出入境口岸一般都有专门的海关驻守管理出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
各国对于行李、物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各不相同。
因此,中国旅客在办理前往国家的签证时,应该向有关国家的签证官员了解有关国家入境时行李、物品管理的规矩。
一般常识:一、关于个人自用的物品对于个人自用的生活用品,欧美等国一般没有限制,只要是个人自用的生活用品一般都准予进口。
其中对于入境旅客所携带的美元或其分外币,(包括旅行支票)一般都准予进口,但旅客应该如实申报。
出国人员在进入某外国的口岸之前,国际航班的服务小姐一般会发给每位旅客一份入境时通关用用的海关申报单。
旅客应该如实申报,包括随身携带的外汇及旅行支票。
西方各国对外汇入境一般不予限制,但要如实申报。
对于入境携带的礼品,超过一定限额的,比如到美国,礼品价值超过50美元的,海关要课税。
二、各国禁止入境的物品世界各国海关一般都严禁鸦片、海洛因、大麻等致瘾、致幻物品及其原料的入境;大部分国家,特别是世界保护野生动物组织的参加国对于动物制品,比如象牙制品、毛皮制品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美国等西方各国(除日本外)海关禁止从象牙产地国进口象牙或象牙制品,虎、豹等濒危动物的毛、皮、骨制品等。
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大国禁止旅客入境时携带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未经处理过的肉类。
西亚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对于有违伊斯兰教的书、刊及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有较严格的进口限制。
以色列国对于反犹太教和损毁犹太民族感情的物品,印刷品等物品有严格的限制。
1、什么叫出境、入境?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2、《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越来越频繁,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门户,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为确保海关的运行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一、海关的职责和任务1.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健康发展。
3. 规范进出口贸易,保障商品和人员的质量安全。
4. 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文化遗产。
5. 加强海关与港口、物流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
二、海关的权力和责任1.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对进出境物品、运输工具、物品所有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查验、取证等行动。
2. 海关有权制定相应的进口和出口贸易政策和规定。
3. 海关有权享有进口和出口贸易所得,以及管理与海关业务相关的各种收费。
三、海关的执法机制1.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行使执法权的程序和规定,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规定,严格管理自己的行为和言语。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清晰,取证合法,检查的结论和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四、加强海关合作与交流1. 海关应积极与境外海关进行联合培训和合作,加强信息和情报的交流。
2. 海关应加强国内所在地和境外海关的合作,提高海关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效率。
3. 海关应加强与民间、学界等社会机构和团体的交流,推动海关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内容,它对海关工作的规范、管制和执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利益。
同时,它也规定了海关工作的职责、权利、责任和执法机制,为海关的个人和机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我们应当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作用和意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树立法制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老挝•【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境口岸”,是指位于中老陆地边界两侧,经两国政府批准,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老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毗邻中老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的本国常住居民。
四、“边界代表”,是指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本协定任命的,负责在一定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协调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老方口岸的出入境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一、双方确定在中老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方面磨憨——磨丁勐康——兰堆曼庄——帕卡勐满——班海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和工作时间,在附件中具体规定。
上述口岸尚未实现正式开放的,双方将在条件具备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正式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
三、双方开放新的边境口岸或关闭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四、改变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或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0.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9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9号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老挝腰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以老挝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成熟果实为原料,在老挝境内经挑选、去壳、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坚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老挝输华腰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老挝输华腰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老挝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应确保其输华腰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输华腰果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老挝输华腰果应使用烘箱或烘干机等热加工机械进行脱水加工,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老挝输华腰果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
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
老挝入关规则

老挝入关规则老挝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国家,对于中国游客来说,入关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了解入关规则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让旅行更加顺利愉快。
下面将详细介绍老挝的入关规则。
对于中国游客来说,入境老挝需要携带有效的护照。
护照有效期需至少在入境后六个月内,且还要有至少两页空白页。
另外,中国游客还需要办理签证。
中国公民可以选择在老挝的使领馆办理签证,或者选择办理落地签证。
办理落地签证需要提供一张近期的护照照片、填写入境申请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入境老挝前,游客还需要了解老挝的禁止物品和限制物品。
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毒品、武器、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限制携带的物品包括现金、珠宝、药品等。
对于限制物品,游客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费。
入境老挝后,游客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老挝是一个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但游客在公共场所应尊重当地的宗教风俗习惯。
此外,游客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
在入境老挝后,游客还需了解当地的货币和通讯情况。
老挝的货币单位是基普,但在一些旅游热点地区,也可以使用美元进行交易。
此外,老挝的通讯设施相对较落后,手机信号和互联网覆盖范围有限。
因此,游客可以提前购买当地的电话卡,以便在旅行过程中保持联系。
入境老挝的游客还需了解当地的安全情况和旅行建议。
老挝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国家,但仍需注意个人和财物的安全。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可以选择参加旅行团或者雇佣当地的导游,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同时,游客还需了解当地的交通状况和交通规则,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了解老挝的入关规则对于中国游客来说非常重要。
入境老挝需要携带有效的护照和办理签证,还需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游客还需了解当地的禁止物品和限制物品,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
在旅行过程中,还需了解当地的货币和通讯情况,注意个人和财物的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通过遵守入关规则,中国游客可以在老挝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1.07.30【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哥斯达黎加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哥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哥斯达黎加之间的《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的。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从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四)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耕种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五)从哥斯达黎加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以及不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其他天然资源;(六)在哥斯达黎加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哥斯达黎加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七)在哥斯达黎加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九)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十)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哥斯达黎加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十一)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现行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海关义务日益增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走私活动猖獗,走私手法不断变化,查缉走私斗争日趋艰巨,海关的执法手段不足,打击走私的力度不够;(2)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3)海关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海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维护进出口管理秩序,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保证国家税收,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海关法进行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和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海关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条约有关条款,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这次修改现行海关法,注意把握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体现缉私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二是以打击走私为重点,对海关增加必要的执法权力,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三是着眼于促进对外贸易,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的制度和程序;四是参照国外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关税定义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有关政策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名词解释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没收:是指按法院的判决把产权属于海关违法人的商品货物收归国有。
倾销:是指为抢占市场对国内相同生产或商品流通有影响、销售低于生产成本价的商品。
第五条海关管辖区海关管辖区包括已规定海关官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老挝所有领域,当遇老挝政府参与签署国际公约或条约或缔约国的情形时,海关官员可以履行海关管辖区外的职务。
凡在海关管辖区内开展商品进出口、过境业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不分其国籍,必须严格履行海关法及其他与商品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规定。
第六条情况特殊时关税率变更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国家的利益和符合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状态,政府将向国会常务委员提议,以便提交国家主席颁布施行临时法令,国会常务必须向最近一次国会大会报告,以便审议通过成法律。
决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根据本法规定变更关税率。
第七条必须报关的商品进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一切商品货物必须按关税目录载明的原则程序缴纳关税和其他费用,列入暂征关税或免关税体制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缴纳关税的义务开展有关商品货物进出口、过境业务的个人、组织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对外合作关系政府在互相尊重主权、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有关海关事务开展对外合作,以便发展海关事务领域如:技术经验交流、人力资源开发、信息资料交换、根据老挝已签署的公约或条约或作为缔约国提供贸易便利及其他便利。
第二章报关程序第一节商品货物分类、原产地第十条商品分类一切进出口商品货物必须按关税税率目录载明的各类商品名录序号报关。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关税税率目录是按国际统一系统目录制定。
第十一条商品原产地商品原产地是指开采、生产或根据符合关税税率目录规定细则,组装含量或其他贸易惯例规定商品经过生产或加工过程的国家。
进口商品一旦按规定合法拥有原产地证明和原产地国向进口国商品运输证明,即可确定原产地。
政府制定有关商品货物原产地细则,包括利用他国原料或组装件在某一国生产的商品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二节商品货物报关值第十二条出口关税报关值出口关税报关值是指根据买卖合同送到边境口岸的商品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十三条进口报关值进口报关值规定是按世界贸易组织1994关税和贸易一般协定的原则执行。
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限制类商品货物限制类商品货物是指进出口商品货物被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或国家以包装、商品质量、未达标商品以及倾销等合理的其他规定加以限制。
情形必要时,政府制定出法令,对某些商品货物进行严格监控,在特殊条件下某一时期禁止进口或出口。
如果限制类商品货物进口或出口,报关时必须同时附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禁类商品货物违禁类商品货物是指政府不允许进口或出口、买卖、处于管制或消费的商品货物,具体如下:(一)保证社会秩序、治安、稳定;(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牲畜和作物;(三)人民良好的生活标准、风俗习惯及民族灿烂的文化;(四)保护国家遗产;(五)保护自然资源;(六)履行联合国宪章项下义务;(七)履行老挝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报关缴纳关税及其他义务第一节报关程序第十六条综合报关通关的商品货物进出口商必须按以下执行:(一)陆运、水运、空运的一切进出口商品货物必须沿官方规定的路途行驶并向最邻近的口岸或海关申报,禁止未经批准使用其他线路、使用某一建筑物或绕过关卡,如有违反,则视为企图逃避海关。
(二)在商品货物或货运单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海关官员临时申报记录入库或书面报关之前,禁止任何人在边境口岸卸货。
涉及交通工具上人员或财产和他人安全保障、发生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或不可能提前规定的其他险情风险商品货物、交通工具的紧急情况除外;(三)过境商品货物、交通工具必须报关,具体如下:A:通过边境口岸旅行的乘客的随身物品、商品货物;B:通过邮政的进出口商品货物;C:通过边境口岸旅行的私车、运输工具;D:以自己名义出口或进口的商品货物;(四)拥有商品货物的个人、组织和法人必须:A:如实向海关官员申报商品货物;B:海关官员在查验商品货物中要求提供资料时,按原则规定给予合作并提供便利。
(五)财政部制定有关进出口商品货物报关时限、办法、所需文件及各种免除条款条例。
第十七条报关清单所有进出口商品货物,无论是否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必须由货主或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及报关员向海关官员详细报关。
详细报关必须按规定的每一关税制完整无缺地申报一切材料。
如果报关人对自己的商品货物数据不清楚,为了填写报关单,报关人或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及报关员可获准先到仓库查对自己的商品货物,详细报关必须按规定的每一关税制完整无缺地申报一切材料。
如果报关人对自己的商品货物数据不清楚,为了填写报关单,报关人可获准先到仓库查对自己的商品货物。
第十八条报关文件组成报关清单文件必须按以下规则执行:(一)详细报关单必须有货主或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的签名并对报关单上所有条款负责;(二)与报关单同时申报的商品货物文件必须由货运单、报价单、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原始文件组成,以便验证;(三)财政部制定有关详细报关原则、程序细则。
第十九条报关时限报关清单必须自商品货物记录入库之日30日内交给口岸海关(官方节假日不计),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商品货物将处于海关专门监管之下。
第二十条报关员报关员有义务替货主或承运人提供报关服务,财政部制定有关报关员标准、条件及活动范围条例。
第二十一条报关清单登记报关人填写的报关清单在提交海关官员前,报关人必须仔细检查报关单上条款内容,有涂迹、缺损、污垢的报关视为不能使用,为结算关税和其他费用已登记和确认的报关清单或检查后填好的报关清单不可以更改数据。
第二节关税和其他费用缴纳第二十二条关税和其他费用核计关税和其他费用必须在报关实际价值基础上,根据报关清单记录日使用的银行外汇卖出价和关税税率目录规定的比例核计成基普。
第二十三条关税和其他费用缴纳办法关税和其他费用在报关清单上注明后,必须全部以基普结算,收税人必须每次向结算人出具收据。
政府制定不来结算或滞缓结算税费罚款规定。
第三节从仓库或海关提货第二十四条海关官员查验商品货物全部或部分商品货物报关清单登记后,应处于海关官员的监管之下。
商品货物查验必须当货主或获授权人的面进行。
情况必要时,必须开箱查对、清点货物、称重、测量、抽查,按各种数据检查或使用其他技术检查。
当检查结果发生矛盾时,报关人也可以要求海关官员重新查验。
商品货物检查完结后,海关官员必须制作检查结果备忘录并签署本人姓名。
按法律规定检查的运费、吊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提货从仓库或海关提货必须按以下条件执行:(一)报关人已完整地履行完纳税及其他费用并非海关已按规定查验后,可以提货。
(二)情况特殊时,海关官员可以允许被检的某些商品货物在完税前提货,但必须有结算税费金额120%的现金、支票、有信誉银行、法人或个人保函的担保合同,按海关规定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7日,如果超过上述期限,海关官员将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计罚款。
(三)上述(二)、(三)款获准移动的商品货物必须立即从仓库或海关提走。
第四节海关文件管理第二十六条文件管理规定开展进出口和过境业务人,海关文件必须按以下管理:(一)与海关有关的帐簿、报关单及其他有关附件和资料必须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保存。
(二)本条(一)款规定的各种文件必须在老挝开展经营的场地保存10年。
(三)如果海关官员要求,上述(一)款提及的个人必须向海关官员出具有关文件、备忘录、与商品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文档和资料备查。
(四)本条第(一)款提及的个人如果未常驻,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海关官员出具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临时文件管理海关官员在开展侦查期间有权临时监管进出人的必要文件如:与报关有关的全套文件、帐簿、与进出口商品货物有关的文件。
第五节报关检验和复查第二十八条报关复查从正式报关单录入之日起三年内,海关税务部门以可复查产地证、商品序号、报关价、关税率、及其他资料。
复查期间,如果发现上述资料不符并且对税费有影响,海关主管部门必须向进出口人发出复查结果通知,要求补清税费并按本法第七章第一节之规定承担过失罚款。
按各种税制的报关清单必须自商品货物离库后及时复查。
第二十九条复查申请报关人有权按下列程序申请复查:(一)报关人对影响到自身税费结算的复查结果或决定持有异议或怀疑时,有权自报关单录入之日或收到海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之日起最迟30日内向海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海关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最迟30日内,必须审议并答复,如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海关的答复必须解释、指明原因并作必要的说明。
(三)如果对当地海关的处理不服,报关人有权向最邻近的海关上级部门申诉,如果上级不解决或报关人认为该处理不合理,报关人亦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以担保方式移动商品货物和仓储制度第三十条商品货物移动的监管处于海关监管下的陆、水、空运商品货物,从海关管辖区一地运向另一地,必须携带始发海关签发的商品货物移动证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