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h.发证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31•【文号】环科[1996]319号•【施行日期】199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环科[1996]319号199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
第三条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
第四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
第六条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第七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第八条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第九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
第十条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维护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以及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认证证书的管理(一)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标志、认证编号、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有效期、发证日期等。
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二)认证证书的申请与颁发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其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未按时接受监督检查等。
2、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证证书;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3、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获证组织未申请延续;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认证证书等。
三、认证标志的管理(一)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
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的使用。
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内容

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内容一、引言1.1 目的本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旨在规范环境标志认证相关工作,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1.2 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所有参与环境标志认证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体系2.1 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永续经营的基石。
•确保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2 组织结构•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小组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部门要配合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小组的工作,确保环境标志认证顺利进行。
三、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流程3.1 申请阶段•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环境标志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评估企业申请资料,确定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3.2 认证审核阶段•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等环节。
3.3 认证决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认证决定。
•企业获得认证证书后,可以使用环境标志。
四、环境标志认证管理要求4.1 外部沟通•企业要在合适的场合公开环境标志认证情况,提升企业形象。
•合作伙伴应关注企业环境标志认证情况。
4.2 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标志认证顺利进行。
•建立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员工参与环境管理。
五、管理手册更新与维护5.1 更新机制•将根据环境标志认证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管理手册内容。
•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对管理手册进行审查和修订。
5.2 维护责任•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手册的维护。
•所有使用管理手册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维护管理手册的完整性。
六、总结本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旨在指导企业合规参与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确保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升企业环保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上为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内容,希望所有相关人员能够遵循管理手册要求,共同维护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证书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证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证书的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监督,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
二、证书的分类和适用范围(一)环境保护证书分为以下几类:1、环境影响评价证书:适用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
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适用于通过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
(二)各类证书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证书的申请条件(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
3、具备相应的运营设施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2、产品具有可靠的质量和性能。
3、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证书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
(四)审核通过的,颁发相应的环境保护证书;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证书的颁发和变更(一)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由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环境保护证书。
证书应载明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类别、有效期限等内容。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管理得以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对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认证管理办法,以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2. 认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3. 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认证机构是负责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
其职责和义务如下:- 制定认证标准: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标准。
- 进行认证评估: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符合认证标准。
- 发布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证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发布认证证书。
4. 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程序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认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
2. 资料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实地评估,验证其合规性。
4. 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
5. 发布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认证,并发布认证证书。
6. 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证书的管理制度,确保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可查验性。
6. 相关法规和处罚违反本认证管理办法的,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上报违规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7. 总结本文档提出了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认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认证程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以及相关法规和处罚。
通过执行本认证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工作得以规范和有效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保障认证机构的权益,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对符合特定要求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予以证明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所认定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符号化表示的标识。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其适合范围与认证结果相匹配。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编制认证证书样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证书样式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2. 被认证组织名称、地址、连系方士;3. 认证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4. 认证依据和评定结果的基本信息;5.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范;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颁发程序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在发放认证证书时注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告知被认证组织。
第七条认证机构对已经发放的认证证书,应当进行定期复核,确保被认证组织继续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八条认证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认证标志的形式、颜色、尺寸等应当清晰、醒目;2. 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编号相匹配;3. 认证标志不得与其他标志混淆使用;4. 认证标志在相关领域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定的专业机构,根据认证规则对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发放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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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
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
a.认证证书编号
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
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
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
地址)
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
h.发证日期
i.证书有效期
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环保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环保标志是认证专用标志,由认证中心依据本办法统一制作不干胶的防伪标志,或根据产品实际特点授权通过认证企业制作相适宜的环保标志,并监督管理标志的使用。
(二)环保标志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在相关部门注册(三)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环保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环保认证标志。
(四)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环保标志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模压、印刷、金属牌或不干胶防伪标志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五)当使用模压、印刷、金属牌、不干胶防伪标志时,企业须在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的其中任何一处,在环保标志的正下方注明认证证书的编号。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产品的适当位置明示环保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主管部门、认证机构的市场监督。
并将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认证中心备案。
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标注环保标志或注明认证证书号时,须经认证中心批准。
如对有特殊要求的认证产品做环保标志的文字注解时,企业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中心授权制作环保标志时,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小或放大,尺寸准确,不得变形。
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环保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
环保标志如采用模压、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第八条管理要求
(一)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建立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设专人对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
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
的证书号、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
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认证中心进行汇报,并接受认证中心的检查。
(二)通过认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仅限于在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认证中心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并按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审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金)。
认证证书的保持、更换、延长、暂停或恢复使用、撤销,以及由此对环保标志使用所作出的相应决定,应按《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标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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