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
(一)《救助公约》 (二)《国际救助公约》
第七节 共同海损
商法学
一.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三)共同海损与过失
二.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商法学
三.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二)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 (三)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四)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五)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第八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例
商法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三)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商法学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商法学
2. 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商法学
(二)船舶登记
1.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船舶抵押权登记 4.光船租赁登记
商法学
(三)船舶所有权 1.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共有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重规矩,严要求,少危险。2020年12 月4日星 期五9 时25分3 秒09:2 5:034 December 2020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9时25 分3秒 上午9时 25分09 :25:032 0.12.4
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2. 420.12. 409:25 09:25:0 309:25: 03Dec- 2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九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

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平原则,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各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

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船旗国法适用范围

船旗国法适用范围
严格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船旗国法有关国际公约问题先导1910年救助公约1982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40年兲二国际通商航行法条约1952年船舶碰撞刈亊管辖权公约1958年公海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兲民亊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不执行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9年救助公约船旗国法有关国内立法问题先导1985年加拿大航运法1894年和1970年英国商船航运法1966年法国兲二海上货物运输和租船合同的法令1958年希腊海亊司法典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1974年西班牙民法典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奥地利冲突法典1942年意大利航海法典阿根廷航海法保加利亚海商法典1993年5月1日生效的荷兰海商法冲突法我国海商法船舶航行决定意义01一公海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救助船舶适航及设备安全等事他国领海和内海船旗国法对航行二他国领海和内水的船舶作用相对减弱但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如船上发生的案件没有影响到沿海国的公共安全良好秩序沿海国就会放弃管辖权而适用船旗国法
海商法的特殊事项
二、光船租赁——船舶与船舶所有人本国间的联系减弱,但出现光船承租人与 其本国间的连结
1.《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12条规定,在一国登记但光祖到某一国的船舶,在 光船租赁期间可悬挂另一国的旗帜,悬挂另一个国家旗帜的权利中止,且登记予以保留。——船 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可以到光船承租人所属国再次登记,从而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2.德国、意大利、英国及我国均有此规定
3)本案中,在确定实体法问题上讨论很少,美国最高法院似乎对适用船旗国法给予了默许,即涉 及英国船的实体问题应由英国法决定。
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
船舶债权——补救措施
二、海难救助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经常对救助报酬的数额给付问题发生争议。 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每一救助船舶的所有人、船长及船 上其他工作人员的报酬分配依据该船旗国的法律确定,如果救助作业不是在救助船上进 行的,其报酬分配应根据制约救助人与其受雇人所订合同的法律。” 2)英国——在领海或内水内,被救助船旗国法仅适用于救助价值的分摊; 3)德国——如果救助发生在公海上,应适用被救助船旗国法,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4)我国——未做规定。

小议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小议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小议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我国《海商法》第197条共同海损是海上运输中常见的一种损失事故。

处理这类损失事故,涉及到海运、外贸、船舶和保险等领域很多方面的问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而手续又较繁琐的工作。

共同海损是部分损失的其中一种情况,它区别于单独海损,是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等财产的共同危险采取抢救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近年来,共同海损的一个热议话题就是有关“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关系”,由于其与共同海损成立和共同海损分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人们对此的讨论和争议越来越激烈。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过去在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直有一些概念比较模糊,所以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各方权责疑问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困难。

首先,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区别。

共同海损行为采“三要件”说,而共同海损分摊采“四要件”说。

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未必符合共同海损分摊的条件。

要分摊必须符合“有效果”这一条件,即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留,才能进行共同海损分摊,否则分摊将无财产基础,因而分摊也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

共同海损行为的认定解决的是共同海损理算的问题,而不涉及各方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但共同海损分摊要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因而是否存在过失在进行分摊的过程中对区分清楚各方的责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关于“过失”的分类:分为托运人过失和承运人过失,承运人过失又可进一步分为可免责过失与不可免责过失。

这些细分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未有体现,而是以“过失方”概括。

二、《海商法》第197条的权利主张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从本条文来看,我国《海商法》借鉴了《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D,基本上条款内容未有改变。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4. 简析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正确答案:A,B,C解析:见《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知识模块:海商法2.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 )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有关共同海损时效的法律规定

有关共同海损时效的法律规定

有关共同海损时效的法律规定共同海损时效(Time of Limitation for Claims with Regard to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指的是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的有效期间的法定期限。

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应在限定的期间内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关于共同海损时效,以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没有这项规定。

但是新通过的《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此增加一条规定如下:(1)在服从所适用的法律中任何关于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Ⅰ)除非要求共同海损分摊的一方在共同海损理算书作出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包括基于共同海损保证书和担保函的索赔权归于消灭。

但是,共同航程结束之日起六年后将不得提起诉讼。

(Ⅱ)如果共同航程结束后有关方同意,上述期限可以延长。

(2)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的有关方同各自的保险人之间。

各国有关共同海损时效的规定也都不尽相同。

我国《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另外我国《海商法》第266和267条还分别规定了有关时效中断与中止的适用情形,即“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以及“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海商法》中的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1995年6月15日,“亚神”号货轮在航线上遭遇异常风暴,船体剧烈摇晃。

为船舶安全,船长命令船员将舱面上的木箱货物推入海中。

16日清晨,风暴停息。

“亚神”号被风暴带到A地沙滩搁浅。

为使船舶起浮,船长命令开足马力后退;致使船舶动力装置受损。

“亚神”号遂与B拖轮公司达成拖航协议,由B公司所属的“舟山”号拖轮拖至邻近的C港进行临时检修,拖航费用5万元人民币。

拖航过程中,“亚神”号舱内货物起火,烧毁价值5000美元的货物,船舶甲板被熏出一个洞。

为灭火,船长命令船员向舱内灌水,湿损货物价值6000美元。

18日,“亚神”号抵达C港。

在C港检修船舶期间,为将货物卸载在码头、储存、重装等,支付费用5000元人民币,另外港口费用、船员工资、船舶所用燃料、物料等耗费人民币4000元。

货物在码头露天储存时,天降大雨,货物湿损4000元人民币。

21日,“亚神”号驶离C港,
两天后到达目的地中国D港,船长立刻宣布了共同海损。

船方与货方约定在D 港理算。

8月20日,理算结束,“亚神”号不提供担保,也不支付分摊款项。

1996年7月10日,货方向中国D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1.本案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2.本案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哪些不属于共同海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