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北京市房山区作为首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棚户区改造也成为了重要的工作之一。
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北京市房山区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北京市房山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二是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则主要是针对居民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进行补偿,以减轻居民的经济压力。
其次,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调整也考虑到了不同居民的实际情况。
在实施补偿标准时,政府将根据居民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对于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等重点保障对象给予额外的补偿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和重新安置。
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也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再次,北京市房山区在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公正合理分配,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浪费现象,保障每一位居民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补偿政策带来的利益。
最后,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完善和调整,将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让更多的居民从中受益。
同时,政府也呼吁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总之,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政府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城市建设的高度重视。
相信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8年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知识手册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城关街道办事处将对前、后朱各庄两村实施整体搬迁。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1、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1、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新、老宅基地认定。
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
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一)正式房屋的标准:1、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二)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房山区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房山区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现状分析当前,房山区正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奥运工程建设和区域建设进入攻坚阶段,房屋拆迁规模大。
由于拆迁现场情况复杂,拆迁补偿直接涉及拆迁各方的切身利益,在实施拆迁中较易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
因此,做好拆迁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对维护拆迁各方利益,保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构建首都和谐首善之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2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作战、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属地优势和区建委综合协调优势,快速、妥善处置拆迁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6〕10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正在实施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现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执行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5事件分级根据可能产生的人员、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分为一般(IV 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IV级):(l)出现50人以下聚集、围堵的;(2)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III级):(1)出现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聚集、围堵的;(2)造成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3)出现人员受伤情况的;(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概要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f3dbd0a8d0d233d4b14e696a.png)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
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1.蔬菜类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中期初期末期大棚栽培、反季节菜在此标准上提高20%茄果类元/亩1000 810 720根茎类元/亩850 760 720架菜类元/亩950 760 720冷食瓜类元/亩1000 860 760水生菜类元/亩1000 900 760叶菜类元/亩10002.棉、粮、油类: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中期初期末期棉元/亩860570480粮元/亩780530油元/亩570520绿肥元/亩430240400药材元/亩由行业部门认定3.茶、桑、竹类品种单位新建园3—6年7年以上说明茶元/亩3000 4500 6000桑元/株10 15 30毛竹元/支20cm以下20—30cm 30cm以上以地上高度1.2M处的围长为准10—20 20—30 35其它竹元/亩590 1500 按用途定价,如征用竹价格上浮20%,架竹按表中价格补偿。
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庄一队和区队评估方案补偿方案

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庄一队和区队评估方案补偿方案拆迁是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听证和公告后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来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
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
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2009-04-13房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
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房政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目前,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正在进行。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单位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保障“三化两区”建设的重要性,切实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按照法制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清理后,对于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在本单位网站上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
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一)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营业面积的确认。
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工商部门注册没有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三)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
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一)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房政发〔2005〕11号附件:
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备注:
1.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各乡镇政府所提供,应参照普通商品住宅均价、
城市规划等情况适时调整,区政府平衡全区情况后确定。
2.其他暂时无法确定普通住宅指导价的乡镇,可参照相关乡镇的价格。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