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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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小米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利益冲突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员工、顾问、供应商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利益冲突的概念、识别和防范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分离,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第四条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因个人利益、亲属利益、关联方利益等与公司利益不一致,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2. 关系或职务上的利益冲突;3.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冲突;4. 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识别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识别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进行利益冲突风险评估;2. 对新入职员工、关键岗位调整人员等进行利益冲突审查;3. 对涉及重大决策、交易、投资等事项进行利益冲突评估;4. 对关联交易、合同签订等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七条员工应主动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个人或亲属与公司存在商业往来;2. 个人或亲属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3. 个人或亲属与公司供应商存在关联;4. 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防范第八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利益冲突:1. 制定明确的利益冲突政策,明确利益冲突的界定、报告和处理流程;2. 对存在利益冲突的员工进行回避或调整岗位;3. 对关联交易、合同签订等进行公正、透明的决策;4.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利益冲突得到有效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审查机制,包括:1. 员工应主动报告利益冲突;2. 利益冲突报告应详细记录,包括冲突的性质、程度、处理措施等;3. 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利益冲突报告进行审查和处理。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公司章程模板利益冲突解决与预防机制

公司章程模板利益冲突解决与预防机制

公司章程模板利益冲突解决与预防机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核心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解决与预防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利益冲突解决与预防机制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范围利益冲突主要指公司内部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员,因其身份关系而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形。

这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等。

二、基本原则1.透明公正原则公司应确保决策和行为透明公正,防止任何人利用其职务或者关联关系谋取私利。

公司章程应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2.独立性原则公司应确保决策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对公司决策的干扰。

独立董事的任命及比例也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3.股东平等原则公司章程应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平等权利。

任何股东都不应以任何形式获得特权或优先待遇。

三、预防机制为了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公司章程应设立以下预防机制。

1.禁止利益交叉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内部人员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利用其地位获取非公平优势。

同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有关利益交叉的具体规定。

2.规定禁止交易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禁止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交易,例如禁止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3.利益披露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内部人员在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业务时必须进行利益披露。

利益披露内容应包括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交易以及与其他公司的竞争利益等情况。

四、解决机制当利益冲突问题发生时,公司章程应设立相应的解决机制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独立审查委员会公司章程可以设立独立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和审查。

审查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并具有调查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职权。

2.争议解决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利益冲突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外部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目的是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合理利润分配以及各方利益的协调。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债权人、员工等各个利益相关者都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1. 股东与董事会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希望获得最大的利润,并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往往更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这两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在公司治理中十分常见。

2. 股东与高级管理层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期望公司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公司的市值,而高级管理层往往希望获得丰厚的薪酬和福利,这就导致了高级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之间的冲突。

高管人员可能做出一些短视的决策,以迅速获取利益,而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利益。

3. 董事会与股东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代表股东管理公司。

但在现实中,董事会成员可能会滥用权力,牟取私利,而忽视了股东的权益。

一些董事会成员可能偏袒某些股东,造成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4. 公司与债权人公司需要获得债权人提供的融资支持,而债权人希望借款回报能够得到保障。

当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或者破产清算时,公司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

5. 公司与员工员工作为公司的劳动者,希望获得公平的报酬和福利,以及良好的工作环境。

而公司则需要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当公司裁员、减少福利或者改变工作环境时,就会引发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1.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各方权利和责任,消除公司治理中的漏洞和弊端。

透明的信息披露和公正的决策机制也能够有效减少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增强利益相关者间的交流与协调公司应该重视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与协调工作,尊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及时回应各方合理的诉求。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处理的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处理的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处理的决议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透明度的增加以及公平竞争的维护,我们需要制定一项决议来处理成员利益冲突的情况。

本文将会详细论述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决议,以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决议内容根据公司价值观的确定,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我们制定以下决议来处理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1.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的定义: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是指董事会成员在公司运营中的决策中,个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潜在的冲突。

2.识别利益冲突的程序:公司将建立一个独立的利益冲突识别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定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该委员会将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独立董事组成,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利益冲突的报告和披露:董事会成员应当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及时向利益冲突识别委员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同时,董事会成员有责任向公司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

4.利益冲突的处理方法:一旦利益冲突得到确定,利益冲突识别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董事会成员回避决策、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决策、公开拍卖等方式确保决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监督和问责机制: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体系,确保董事会成员遵守利益冲突的决议,并定期进行利益冲突的回顾与评估。

二、决议的背景意义1.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给股东、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方造成不良影响。

制定利益冲突处理决议,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任。

2.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的处理是为了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识别、报告和披露利益冲突,对于董事会成员的决策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可以有效避免私利干扰,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3.符合法律合规要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利益冲突解析如何应对利益冲突和利益损失

利益冲突解析如何应对利益冲突和利益损失

利益冲突解析如何应对利益冲突和利益损失在商业领域中,利益冲突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关系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

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利益损失,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利润。

因此,了解如何应对利益冲突和最小化利益损失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利益冲突的类型、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一、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原因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内部利益冲突和外部利益冲突。

内部利益冲突发生在组织内部,涉及到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和目标不一致。

外部利益冲突则是指组织与外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如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

利益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利益竞争:当多个组织或个体追求相同的目标或资源时,会产生利益冲突。

例如,多个企业竞争同一份合同或市场份额时,就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

2. 信息不对称:当一方拥有更多或更准确的信息时,另一方可能会因此受到利益损失。

例如,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谈判时隐藏了某些关键信息,以获取更有利的合同条件。

3. 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的不一致:有时个人的利益会与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员工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不愿与团队合作,从而影响团队的整体绩效。

二、应对利益冲突的策略1. 识别冲突并制定有效的冲突解决方案:首先,组织需要明确识别利益冲突的存在,并确定受到冲突影响的各方。

然后,制定沟通和谈判的策略,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重要的是要采取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解决冲突,以避免卷入更大的争议。

2. 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组织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团队来管理利益冲突,并确保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这个机构可以负责监督组织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利益冲突解决的指导和培训。

3. 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为了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组织应该加强各级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通过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各方对决策过程和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度。

4.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可以帮助组织建立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并形成合作和相互尊重的工作氛围。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 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 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 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 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 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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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4.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除了获得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之外,集体决策可能会构成一个免责事由,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

法院有类似的实践,在叶建民诉惠州市新世纪建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追究被告作为董事长的注意义务责任,认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购买机械设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缺乏税务发票。

但法院认为公司在为该行为之前已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且经多人操作共同实施,属于公司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5.公司治理中的替代机制。

利益冲突交易在中国法上普遍存在,但在这种背景下的中国公司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

尽管并不能由此简单判断说法律上的产权界定和真实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平常想象得那样紧密,但可能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的替代性机制,比如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普遍存在的国有公司内部奉行的治理规则,以及刑事责任的广泛采用,可能降低了利益冲突交易的发生频率或强度:(1)广泛存在的刑事责任,对利益冲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犯罪处罚在刑法中有广泛的规定; (2)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规制和经营责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推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交易行为的控制、监督的主要动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断介入公司的日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的对价进行审查;(3)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和决策程序,尤其是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制度,使得公有组织的决策方式带入到了公司治理。

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包括集体决策、上级授权、向利益攸关者负责等,使得利益冲突交易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

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制度性利益冲突”。

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公共管理规则对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冲突的制约作用。

四、公司利益的缺乏尽管存在着诸如“损害公司利益”的立法规则表述,但我国公司法中对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中,实际上有一个命题被忽略了:公司利益是什么?利益冲突显然是两个利益—诚信义务人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

缺乏公司利益的界定,如同缺乏了比较的尺度,就不可能有良好有效的司法调整。

法律规定了归入权,这不过是“不当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是“不当得利”的标准,而不是“侵权”的标准,是利益冲突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积极利益”,而不是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

不同的公司本质理论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延宕至今,并无定论。

但各国的法律规则中还是明确存在着董事会中心和公司利益的。

公司之所以不同于合伙或独资企业,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同于单纯的代理人,是因为存在着独立的公司利益。

股东的财产加总并不等于公司利益,按照不同理解的解释,来自于:(1)公司的法人人格和两权分离;(2)公司的程式特性; (3)多元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者;(4)长期的股东利益。

在两权分离不充分的有限公司之中,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法律的干预,这甚至被Mitchell教授称之为“诚信义务的死亡”。

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法律思维和司法实践中,公司利益概念并不突出,常常是股东利益替代了公司利益。

这导致所有的内部管理上的风险完全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对外行为和内部关系完全脱离,使得委托代理上的问题常常得不到有效地法律救济。

同时,规制型的公司法更多地采用事前禁止的方式,也造成了事后救济的不足。

缺乏公司利益的概念,缺乏两权分立,并且在股权结构上多数公司存在着控制股东,常常导致本来属于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问题,转化成为控制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争夺。

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一个简单纠纷为典型例子,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40%的股权,被告二人持有公司60%的股权。

在公司放弃了对某租赁房屋的使用之后,出于公司不当放弃对房屋的经营而被告二人联合在该未到期的房屋上继续经营的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公司资产。

法院在审理中的争论,集中于究竟属于公司意志和股东意志发生了冲突,还是大股东和另外两个占多数股的股东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背景下,在公司法中强调对“股东权利的滥用”的制约,就很容易理解了。

以北京市法院的公司诉讼纠纷来看,大部分都集中于股权的确认、转让,以及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对公司政策或者行为,尤其是分配股息、出资、转让股权等方面的冲突。

缺乏两权分离和公司利益,还造成了法律强化了对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制,比如僵化地赋予小股东以公司五年不分配股息而拥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我国法律和理论中缺乏独立公司利益,而是采用了物权式的“所有权”标准。

司法中对公司利益的界定一般采用名义所有权标准,即在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公司财产,而一旦采用其他名义,试图获得民事救济就非常困难。

最典型的例子是,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足,并不产生公司对股东的请求权,而是产生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

在中国公司的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挪用公司资产(常常以现金的形式)来从事规避严格法律规制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资产可能会以其他人的名义持有,此时证明公司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公司法中会单独规定“挪用”,但如果资产被‘挪用”到第三人名下,只能产生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而不能产生物权请求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规则中,如果转移资产或者交易对价不合理,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如果属于国有公司,则甚至可能构成贪污,这种情况下,管理和决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之下,注重有体财产的保护,体现为“所有权”性质的“有体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公司利益。

法律和法院倾向于回避对实体利益大小的衡量,认定公司利益损失的标准转化为“意志”(will)理论和授权原则。

不仅公司的市场机会、交易中的利益对价等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无形资产,诸如特许权利、商誉(good will)等无形财产的公司归属的确认都存在着困难。

这表现在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命题之中。

除了“资产流失”之外,缺乏公司利益标准还表现在无法界定利益冲突规则中的公司损失的范围。

除了对积极利益的归入,对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股东是否可以请求诚信义务人赔偿,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存在很大困难。

公司法第150是否可以用于忠实义务是存在歧义的。

该条有两个限定,“执行公司职务”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但是违反忠实义务或者进行利益冲突是否构成执行职务是值得商榷的,同时,后面的限定究竟何指也是不明确的。

因为违反诚信义务一定是违反公司法,这里所限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究竟是否包括公司法?另外,何谓执行职务也存在着不同标准,比如刑法中存在着“为公司利益”的主观标准、“公司获得利益”的客观标准,以及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标准”等争论,因此,这里的执行公司职务究竟是一个实指还是一个虚指是不清楚的。

这些都表现了试图通过这些方式来“迂回”界定公司利益的努力。

与缺乏公司利益相联系的问题是,如果公司和董事等高管人员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交易,或者是通过股东或高管人员控制的第三人发生了和公司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交易,这种合同是否可以被否定?在我国公司制度中有一个专断的、集权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所有对外行为必须得到其授权,并且其行为和公司的行为是合二为一的。

虽然很多学者注意到了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比如代理说、代表说、委任说、特殊关系说等,但少有学者将其与利益冲突中的交易效力联系起来。

也有学者尝试探讨,将利益冲突交易分为:(1)当然无效说;(2)可撤销说;(3)无权代表说,认为无权代表说更为合理,但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回应。

个别学者认为这种合同当然无效。

但典型的理论观点,则属于有着强大统治力的民事理论,比如“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几乎没有案例显示利益冲突交易得到了否定。

不能通过否定利益冲突交易(撤销或无效)的方式来保护公司利益,成了我国的司法实践惯例。

公司内所有实际上的代理风险都被股东承担,公司的纵向管理中的矛盾也被转化为股东间的矛盾。

显然,只要满足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代表了公司行为,对外的合同和交易就容易趋向于被认定符合了条件,在这里不存在基于利益冲突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过错”而导致的对外合同无效。

法律不能否定利益冲突交易本身,也就丧失了对利益冲突交易最核心的控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满足了两个条件之一,在理论上还是有可能否定利益冲突交易的,但很不明确:(1)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但在实施中,违反了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本身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呢?这存在着很大的逻辑循环问题:董事违反了忠实义务而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的过错难以举证和判断,公司只能借助于强行性规定希望宣布合同无效,但违反忠实义务本身也是一般性的强行性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宣布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法院通过案例的界定,很难解决这种判断问题;(2)第三人不存在着善意。

这本来是一个非常“通用”的标准,可以为公司提供否定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救济。

但是,受到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离、强调交易安全而不是考虑公司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加上对交易过失的判断和代理法规则的缺乏,导致善意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变成了第三人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规则,本来包括“应当知道”和“知道”两个层面,但实践中变成了“知道”成为单一标准。

公司试图去证明第三人“知道”,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广义的利益冲突交易,中国法上几乎不可能对公司提供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由此产生各自返还(包括利益或原物)、撤销履行等法律责任的救济手段。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盛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政策理由:股东用交给公司的财产作为对债权人的利益的担保,即“托管资金”理论(Trust Fund Theory),[36]加上保护善意第三人变成了“保护第三人”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股东利益优先于管理者利益的逻辑,而独立的公司利益则无从判断。

循此逻辑,“归入权”也就构成了中国法上对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救济方式,但实际上这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一种替代。

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凭借合同、章程或者侵权规则,对内部人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进行请求赔偿。

公司也可以行使事实上的处罚,比如减薪、解职、开除等制度来作为对违反诚信义务行为的自力救济。

法律需要调整的利益冲突或者违反忠实义务,常常和外部关系纠集在一起,而归入权不过是对董事等高管人员获得的积极利益的没收而已,和外部关系无关。

这显然是一种回避如何判断交易中的代理过失的作法。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冲突交易都是不当或非法的,比如公司获得了正向利益,或者是公平交易,或者是得到批准的交易,等等,这些都可能属于利益冲突交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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