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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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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