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医保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二、压实管理责任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1医疗行业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健康福祉。
为了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政府在监管和政策支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支持政策,并分析其影响。
1. 医疗行业的监管政策1.1. 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通过制定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行业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行业准入、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医疗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2.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政府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规运营。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政府会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2. 医疗行业的支持政策2.1. 医疗资源投入政府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支持力度。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医疗设备更新、建设和扩建医疗机构、培训医务人员以及医疗科研等方面,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2. 药品价格管控政府通过价格管控政策,合理调控药品价格,降低患者的负担。
这包括对高价药品的价格干预、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等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2.3.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政府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人群和保障范围。
通过医疗保险,政府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并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的影响3.1. 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政府的监管和支持政策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追求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医疗机构致力于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医疗服务体验,提高患者满意度。
3.2.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政府的监管和支持政策,医疗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政府加大医疗资源投入,改善设施设备,提升药品供给能力,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使公众更便捷地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3.3.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政府的支持政策使得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
国家2024年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

国家2024年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
国家2024年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例如:
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加强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3.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4.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6.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患者满意度。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医疗行业的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医疗机构及时关注国家政策和行业动态,以便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发展变化。
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相关的政策

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相关的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是指由国家在城市中建立的医疗机构网络,旨在提高城市医疗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
为了推动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被制定和实施。
1. 医疗资源整合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核心是整合城市医疗资源。
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并支持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联盟与整合,通过提供覆盖面广、层次分明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的共享。
2. 人才培养政策:为了保证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的运行和发展,政府应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设置相关的医疗管理和卫生人力资源专业课程,培养适应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医学和管理人才,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集团提供专业管理和领导力支持。
3. 资金支持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医院改革基金、医保基金等途径,向城市医疗集团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其运营和发展。
4. 制度建设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政府应制定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工资制度和用人制度等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遵循集团化管理的原则,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作。
5. 信息化建设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的支持,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应加大对城市医疗集团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电子病历、远程会诊、医疗大数据等信息化应用,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智能化水平。
6. 法律制度政策:为了规范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的建设与运营,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保障。
这些法律制度政策包括医院管理法规、医疗卫生法规、医疗投资法规等,为城市医疗集团的发展提供清晰的法治环境。
7. 社会支持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政府应加强与社区、居民、企业等相关利益方的合作与协调,提高其对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医疗是国家民生领域的重要一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一系列医疗扶持政策。
在中国,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日益完善,旨在提高医疗水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让人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探讨中国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并分析其影响和不足之处。
首先,中国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关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实施的医疗政策鼓励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保障偏远地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实施了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计划,增加了基层医生队伍的培训力度。
此外,国家还加强了对医疗设备的管理,推动医疗设备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确保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其次,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注重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国家逐步推行了医疗质量提升计划,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和评估。
各级医疗机构被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质控制度,开展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国家还鼓励并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优化医疗服务结构,提高诊疗水平。
第三,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创新。
为了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发展,支持社会办医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发展。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医疗科研的支持力度,提高医疗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投入,推动医学科研的创新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国家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政策支持。
然而,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当前医疗资源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均衡现象。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但一些偏远地区的医疗资源仍然不足,导致居民就医困难。
其次,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虽然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医疗事故仍然不时发生,医疗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此外,医疗卫生改革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阻力,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以下是其中的几项:
财政投入: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来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包括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资,增加医疗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等。
医保制度:中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政府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医保基金等方式保障人民的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通过投资建设医疗机构、改造升级现有医疗机构等方式,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发展。
药品政策:政府实施医保药品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等政策,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科技创新:政府加大医疗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医
疗科技创新和转化,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中国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有关医疗卫生的政策

有关医疗卫生的政策
医疗卫生政策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政策、法律和规定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卫生政策:
1. 医疗保险政策:国家或地区制定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附加保险。
2. 医疗服务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等。
3. 公共卫生政策:制定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的政策,包括疫苗接种计划、传染病控制、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等。
4. 医疗技术政策:制定医疗技术评估和管理的政策,包括新药审批、医疗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医学研究伦理等。
5. 医疗机构政策:规划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布局,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的设置、改革和发展。
6. 医疗人才政策:制定医疗人才培养、激励和流动的政策,包括医学教育、医生编制和奖励、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等。
7. 药品政策:制定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政策,包括药品审批、药品价格和医保谈判等。
8. 医疗质量和安全政策: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督和管理,包
括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病患权益保护等。
以上只是医疗卫生政策的一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政策的目标通常是提供优质、可及、可持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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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
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
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主要有四种模式:模式一: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2010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
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
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
模式三:单独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和方式申请设立独资民营医疗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拿地和建设医院,并按设立条件购置相关设备、招聘相关人员。
社会资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时,获取土地是关键一步,2012年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中提到: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该模式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首先,没有确切可靠的医疗资源来源和医院运营体系;其次,医院建设期较长,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
三、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一)设置条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四、投资额度和融资方式总投资额估算(确定拟设立医院等级,参照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估算成本)融资来源(公立医院是否可出资,与民营合资设立医院?)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前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