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两项经营者义务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权利保护的途径,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一些案例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补充说明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电子产品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备防水功能,但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进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或者服务者等情况。
如果广告中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性,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餐厅在菜单中明确标明一道菜的成分不含其中一种食材,但实际制作过程中却添加了这种食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事先承诺的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案例三:旅行社在安排旅行时,未能为游客提供合理的食宿条件,造成游客的旅行体验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的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一部分情形,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补充说明。
1.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收货后的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但并不包括个别限定性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2001年8月30日12时,周恩泽着短裤、塑料拖鞋到罗杰斯公司中关 村分店就餐时被拦住,当日值班经理任英美以周恩泽身着短裤、拖鞋为由, 请周恩泽改日在该餐厅内用餐,并附送周恩泽两张酒水“买一送一” 请周恩泽改日在该餐厅内用餐,并附送周恩泽两张酒水“买一送一”餐券。 此外,还向周恩泽出示了内容为“ 此外,还向周恩泽出示了内容为“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 择顾客的权利” 择顾客的权利”的告示,但未向周恩泽出示有关于该餐厅内穿拖鞋的男士不 得入内的具体规定。 周恩泽认为, 周恩泽认为,自己的穿着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亦未侵犯其他顾客的权益, 且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罗杰斯公 司中关村分店拒绝自己在此用餐,其理由不能成立,其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 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1.判令罗杰斯 公司中关村分店向其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拆除其 以“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 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 告示;3.判令罗杰斯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诉讼费由罗杰斯 公司承担。 罗杰斯公司则辩称,本公司一向以为顾客提供第一流的服务,及文明有序 罗杰斯公司则辩称,本公司一向以为顾客提供第一流的服务,及文明有序 的就餐氛围为宗旨。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本公司专门设立“ 的就餐氛围为宗旨。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本公司专门设立“为 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 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 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有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本公司认 为,周恩泽身穿短裤及塑料拖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 故礼貌的拒绝其在本公司中关村分店用餐,行为并无不当,亦未构成对其名 誉权的损害,不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所称看见有穿拖鞋的外籍男子 进入我餐厅用餐,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周恩泽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消费者享有安全、知情、选择、公平交易、获得赔偿等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报告、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符合消费者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缺陷。
第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随着⼈们的消费情况增多,消费者对于个⼈的权益维护也有更多认识,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任何不公平的事情都会通过法律来维护个⼈权益。
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不断的修改,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是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规定;⼆是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三是规范⽹络购物等新的消费⽅式;四是进⼀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五是进⼀步明确⾏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1.明确了对个⼈信息的保护;2.完善了“三包”规定;3.加⼤了对欺诈⾏为的惩罚⼒度。
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1.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2.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3.强化⼴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规范⽹络购物等新的消费⽅式⽅⾯:明确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除特殊的⼏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
进⼀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将消费者协会定义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持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通过⼤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进⼀步明确⾏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相关⾏政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规定消费者向有关⾏政部门投诉的,明确要求该部门⾃收到投诉之⽇起7个⼯作⽇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对损害消费者⾏为,相应加⼤了⾏政处罚⼒度。
总的来看,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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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出台的一项法律。
此法的出台,旨在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下面我将对该法进行解读。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质量权、安全权等。
此举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有更多的发言权和选择权。
其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
该法强调了商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广告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
此举有助于防止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保障。
该法规定了维权途径和程序,明确了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给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相应保护。
此举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并提升了消费者对维权的信心。
第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规范。
该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的基本规则,规范了网络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加强了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此举有助于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一些混乱和乱象,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该法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增加了对消费者维权和网络购物的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便利。
未来,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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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电子版。
请注意,这仅为草案版本,可能会有一些变更和修订。
请您在查阅
并使用该法律时,确认其最新版本。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健康、公平、有
序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享有食品安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知情权、参与平
等权、文化消费权、投诉权等多个权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维权等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消费者声誉等措施。
第六章争议解决
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鼓励和引导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注:本电子版为草案,仅供参考。
请查阅正式发布的法律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在这里我们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
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
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简介
本文为《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
和生产者的公平交易。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合同权益保护、价格合理性保护、信息公开和教育等。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该法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严禁虚假宣传、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等。
第五章消费维权
该法设立了消费维权机构,鼓励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该法对相关的衔接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结论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一、修法背景202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重大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十八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入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月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二、曹竹平:消费者的特权,网购七日后悔权后悔权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3天内退货。
而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无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土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一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网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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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两项经营者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经营者义务,对于消费者遭遇网购陷阱、维权举证难、个人信息被泄露等诸多问题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
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进一步完善经营者“三包”义务;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义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缺陷产品召回义务;诚信经营义务;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举证等义务。
新修订的经营者义务,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本人主要从“三包”义务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举例说明。
案例一:经营者逃避“三包”义务
“双十二”购物节时,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床被套,色彩鲜亮,价格便宜,李先生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可收到货后,床单颜色与图片相差较大,李先生觉得床单质量也不太好。
于是便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
可店主告知“本店购物只换不退”。
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中的李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网店有义务为李先生办理退货。
案例二:经营者履行了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王先生购了台电饭锅,使用一个月后发现有漏电现象,王先生觉得产品有质量问题。
向厂方投诉,厂家经检测,发现电饭锅接地措施不合格,容易造成人体
触电危险。
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厂家按规定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这批同型号电饭锅有问题,现需要召回。
之后停止销售,最后将王先生的电饭锅及售出的产品收回。
这个案例的经营者,按照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动履行了缺陷商品召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