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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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流程为: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2篇)

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2篇)

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2)职业病是指在特定职业环境中接触或从事一定工作内容、时间的人群中所发生的特定疾病,其发生与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职业病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同时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内容和程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单位所在地、经济类型、注册资本、行业类别等信息。

2. 工作场所情况:包括工作场所的地址、面积、生产工艺、工作环境、工作方式等信息。

3. 工作岗位和人员:包括工作岗位的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等信息。

4. 职业病防护工作情况:包括企业对职业病防护的措施、防护设施的完善程度、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适用条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适用条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适用条款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未申报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
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变更处罚)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变化;
15日——厂址、名称、法人、负责人变化
检测发现申报内容变化;
申报注销:15日——终止活动。
第十条(管理档案)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
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
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四条(申报原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 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
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原申报内容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核心提示立法宗旨: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

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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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是由于劳动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使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慢性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等。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大量职业病患者,其中不少是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导致。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疗职业病,需要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来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卫生健康基金、企业自筹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控制、监测、治疗职业病的措施和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申报资格
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

其中: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包括特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等。

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1.提出建议:单位或个人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议,包括项
目名称、建议内容、建议金额等信息。

2.提交申请: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表》,请务必认真、
详尽地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同时提交其他必要材料(如项目建议书、预算、评估报告等)。

3.受理审核:职业病防治机构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并
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评审阶段。

4.评审决策:职业病防治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
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经过评审,职业病防治机构将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5.立项公示: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已审核通过立项的项目及开
展单位公示,向社会公开。

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与防治职业病有关,具有重要的医学、
环境、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意义。

2.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议金额、
建设期限等,建议内容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3.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数据和技术知
识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承诺制度。

申报类别
职业病危害项目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职业病危害监测和控制项目:包括职业病危害源监测、职
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危害环境改善等。

2.职业病预防和保护项目:包括职业病教育培训、个体防护
用品的研究和生产、职业病康复服务等。

3.职业病诊断和治疗项目:包括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
职业病病例报告与管理等。

评审标准
职业病危害项目评审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1.项目的创新性与技术先进性;
2.项目的必要性和实际效果;
3.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资金来源。

评审专家组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将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对项目进行评分等级。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负责人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1年以上防治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职业
资格证书(特定岗位要求另行规定的除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在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
中表现良好,且在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拥有成功经验。

3.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结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业病发生率。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此类项目的重要性,积极行动,积极参与,共同防治职业病,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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