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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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实现“十三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基本现状晋城市现有各类工矿商贸等用人单位约15000多家,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约2000余家,主要分布在煤矿、化工、非煤矿山、冶金、铸造、建材、陶瓷、煤层气、建筑、纺织、电力等行业。

初步统计,全市从业人员约30余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近20万人。

近年来,新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明显增多,新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在从煤炭、冶炼、铸造等传统工业逐步向化工、医药、纺织、机械制造、建材、陶瓷、印刷等新兴产业蔓延。

特别是2015年以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明显增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存在问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惠府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问题凸显。

职业危害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将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

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总结、发布简报等工作。

(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应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3)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登记,在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联审中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进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公司各项目部:鉴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噪音、高温、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保证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能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现对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加强各级组织与管理由于建筑行业职业危害的特殊性,各级领导应明确细化和加以区分,和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应当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职业危害对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危害性,认真抓好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2.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到位,安排得力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对于职业危害在建筑施工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及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便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统筹安排,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把职业危害造成的不良后果降至最低。

3.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培训为避免各级领导及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掉以轻心和松懈管理,应派专职管理干部定期对各工程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鲁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我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工业门类齐全,老工矿企业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艰巨.多年来,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一些企业和地方,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较为严重,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达110余万人,累积尘肺病发病人数已达23073例,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入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锡卫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卫发〔2009〕6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9〕19号)。

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意见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9〕19号),准确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进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健康无锡建设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维护职工健康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3号)要求,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相关监管职能,认真排查职业病高发行业和企业,围绕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重点职业危害接触人群、重点职业危害行业企业,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确保完成各项整治目标。

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江苏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8〕8号)等文件规定,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审查、验收等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相关制度等情况,职业人群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6•【文号】国卫职健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有关单位: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快推进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

(一)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服务保障民生。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服务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坚持行政主导,明确功能定位。

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和协调推动作用,加强资源整合融合,明确各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功能定位和重点任务。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能力建设。

围绕职业病防治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加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坚持创新发展,完善体制机制。

强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强化运行管理和评估,促进职业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健全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进一步加强,监测评估、工程防护、诊断救治等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满足新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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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进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公司各项目部:鉴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噪音、高温、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保证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能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现对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加强各级组织与管理由于建筑行业职业危害的特殊性,各级领导应明确细化和加以区分,和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应当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职业危害对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危害性,认真抓好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2.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到位,安排得力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对于职业危害在建筑施工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及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便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统筹安排,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把职业危害造成的不良后果降至最低。

3.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培训为避免各级领导及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掉以轻心和松懈管理,应派专职管理干部定期对各工程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公司相关部门应经常组织专职管理人员下基层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并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防护措施(一)、水泥作业防护措施水泥是建筑施工中主要的建筑材料,是一种水硬性胶结材料,通过水化热而产生强度,但是它对人身体有一定的伤害,如“皮肤伤害、眼睛伤害、粉尘对肺的伤害等”,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水泥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胶鞋、眼镜等,特别是在浇注混凝时,持振捣棒的工作人员,必须带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眼镜和安全带,以免触电发生危险。

在市区内施工,大量使用混凝土时,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少搅拌时的扬尘;在市外施工,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时,要搭设封闭式的搅拌棚,搅拌棚内的落地灰要及时清理,搅拌机工作人员要带好防尘口罩、眼镜,必要时,搅拌机上要安装切实可行的喷淋雾和其他除尘装置,方可进行作业,对常期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要定期去医院检查身体。

(二)、电焊作业防护措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与焊接安全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焊接作业不但工作量大,而且在焊接作业中,要与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压力塞和电气设备接触,同时还会产生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孤光灼伤、高频电磁场、噪声和辐射等,所以在焊接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烫伤、中毒、触电和高空坠落等伤害事故,焊工也可能引起矽肺等慢性中毒,血液疾病、电光性眼炎和皮肤病等职业危害,因此,必须强调焊接安全技术措施。

焊接分类,焊接是指通过适当物理、化学过程,使两个分离的固体间产生原子和分子结合,而连成一体的方法,焊接方法有几十种之多,可归纳为三大类:①熔化焊,主要包括气焊、电弧焊和药渣焊等。

②压力焊,主要包括接触焊、煅焊、摩擦焊、冷压焊等。

③钎焊,就是将熔点低于焊件的焊料合金(称钎料),放在焊件的结合处,与焊件一起加热到钎料熔化并渗透充填到连接的缝隙中,通过熔化的钎料与未熔化的焊体表面间的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使焊件凝结在一起。

气焊气割作业乙炔(C2H2)在常温常压下,是无色气体,是由电石(C a C2)与水反应而生成的,乙炔是可燃气体,它与空气混合燃烧时产生的火焰温度可达2350℃,乙炔与氧气混合燃烧温度可达3000-3300℃,因此能迅速熔化金属进行焊接与切割,乙炔是一种具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在使用中,必须要按施工规范操作安全技术进行,并带好防护保护,目前禁止使用低压浮桶式乙炔发生器,因安全性能差。

并应按装回火器,一旦在气焊气割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能有效地阻止火焰回燃,防止乙炔发生器爆炸的安全装置。

手工焊作业手工电弧焊是利用焊条与焊件之间的电弧热使焊条金属与焊件熔化形成焊缝的一种焊接方法,在施工中手工电弧焊除弧光电热引起火灾爆炸,灼烫及有害物质造成与气焊相同的危害外,最突出的伤害是触电事故。

所以在施工中,要穿带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眼鏡、焊帽子等劳动保护用品。

手工电弧焊机一般直流焊机空载电压为40-90伏,交流焊机在60-80伏。

焊工在更换焊条时,要直接接触电极,空载电压又高于安全电压,因而有触电的危险。

手工电弧焊操作人员,接触电的机会较多,电焊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焊机组导线绝缘损坏等原因,造成机壳带电,会造成触点的事故。

在容器内、管道内或金属物体中焊接时,周围都是导体更增加了触电的危险性,所以在手工焊接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经专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防水作业防护措施改性沥青油毡SBS防水油毡是一种新型的防水材料,一般采用热熔法施工,热熔油毡铺贴宜三人一组,一人持喷枪加热,一人展铺油毡,另外一个用压辊滚压接缝处理,热熔铺贴前应排好铺贴的顺序,弹好基准线,按弹击的线铺贴,铺贴时用加热器具的喷嘴烘烤热熔油毡的底面积和基层,距离应适当,在油毡宽幅内均匀加热,加热时应控制好火焰的大小和移动速度,使热熔油毡面层熔化,呈光亮黑色珠状,不得过份加热,不得烧坏胎体增强材料,边烘烤、边向前展开油毡并用压辊滚压,应注意排除油毡下面的空气,使之平展,不产生皱折,当采用铝箔、铝箔表面层热熔油毡时,所用的压辊应用橡塑材料包裹,以免破坏箔面,油毡搭接部位以渗出适量的热熔胶为准,对渗出的热熔胶应随时即用橡皮刮板刮封接口,辅贴油毡时应注意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可产生扭曲,接缝边部和节点部位可用喷灯熔接补强处理。

安全注意事项,在较大的屋面或无女儿墙屋面施工时,屋面防水作业面的周边应搭设防护栏杆,挂安全网,在地坑施工时,地上要架设防护杆警示牌,并挂好安全网,带安全帽,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附近配备灭火器材和其它相应的防火设施,现场作业面的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易损层面工程的物品,现场施工人员应穿平底鞋,不得穿带跟,带钉的鞋,以免损伤油毡及根状保温材料,影响施工质量,施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应的防护用具,涂刷反射涂料或铝箔油毡施工时,必须戴防护眼镜,热熔法施工辅贴油毡的操作人员,应佩戴防火手套和防护面具,在施工前制订安全防护措施,针对具体的工程提出适应的方案,方案的确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作业防护措施1、噪声的危害及防护⑴、什么是生产性噪声?在建筑工地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音调,无规律的杂乱声音,被人们称为生产性噪音,这些噪音不仅对工作听觉系统有损害,可以造成职业性难听(噪声聋),而且对神经、血管系统也有不良作用,因此,国家把它列为规定的职业病之一。

⑵、生产性噪音对人身有什么危害?在建筑工地噪声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三种:①职业性耳聋:呈浙进性听力减退,直到两耳轰鸣和听觉失灵。

②爆炸性耳聋:是指一次高强度的噪声,(往往大于130-160dB)引起的听觉损伤,表现为鼓膜损伤,以及拌有脑震荡等。

③噪声对人及其他系统的影响,除上述影响外还可能引起植物神经紊乱,胃肠功能紊乱等。

噪声可以引起听力减退,这种减退是渐进性的,人初期进入噪声环境中,常感到听力减退、烦恼、难受、耳鸣等,少数人可能有前庭症状,如眩晕、恶心或呕吐,这些症状在脱离噪声环境后即可缓解或消除,上述症状又复出现且随时间的延长症状加重,逐渐出现听觉疲劳,如两耳轰鸣、听觉失灵、发生听力丧失,成为噪声聋。

噪声除影响听力减退外,还可能引起高血压、心脏病等,噪声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所以往往造成各种意外事故的根源。

⑶、预防噪声危害的管理办法建筑安装企业的噪声治理,主要有几个方面,消除和减少生产中的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

1.改进设备及工艺结构。

2.采用吸收音、隔音等技术。

3.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4.缩短工人在噪声中的时间。

5.工人佩带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或头盔)①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如用液压机代替锻造机,用液压铆钉机代替风动铆钉机,用焊接代替铆接。

②控制声的传播:合理部局,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在总体设计时,要合理布局,把高噪声的车间、作业场所与其它车间分隔开来,在有噪声的各种机械上装置消声器。

③作好个人防护:要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噪声的危害和治理噪声的重要性,自觉作好个人防护。

2、振动的危害与防护⑴、振动的来源振动是物体在外力的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运动的现象。

振动按其接触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等,在生产中的振动原因主要有:①风动工具:如铆钉机、凿岩机、风铲、风钻和捣固机械等;②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电锯、电砂轮等。

⑵、振动对人体的危害振动对人体的危害以局部振动为主,局部振动对人体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肌肉和骨关节及听觉器官都会有损害,可能引血压、心率和脑血管血流图异常,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骨节变形、骨质增生或骨质疏松,听力下降及神经衰弱等症状,长期受强烈振动,影响还可以引起肢端血管痉挛,上肢周围神经末稍感觉障碍等,全身振动一方面可以出现局部振动病症状,另一方面还可能出现头眩晕,呕吐、恶心、耳聋、胃下垂、焦虑等症状。

⑶、振动的防护局部振动的防预措施,主要是:通过设备工艺的改革,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代替有振动危害的旧工艺,如采用液压、焊接、高分子粘合剂等先进工艺取代风动、铆接的旧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振动危害,发放带有保暖和防振层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要注意保暖,经常进行手部温水浴和手部按摩,以减少发病机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振动病患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3、粉尘的危害及防护粉尘对人体、对生产、对产品的质量,对环境和生态平衡、对经济效益都有影响,危害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粉尘的产生量,粉尘的性质以及尘源的周围情况等,一个成年人每天大约需要19m3空气如果工人作业的地点空气中,含有大量的粉尘,这些粉尘就会随着空气吸入肺内,长期在这样的环境内作业,吸入肺部的粉尘量越来越多,当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就会引起肺部组织发生病变,尤其是建筑施工中的混凝土搅拌站,因水泥粉尘吸入肺部的数量较多,肺部病变,并逐渐硬化,失去正常的呼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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