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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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卫监督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惠府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问题凸显。

职业危害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将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

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总结、发布简报等工作。

(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应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3)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登记,在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联审中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中,要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我部规定的审批条件,遵循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尽快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

二、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凡违反规定做出的诊断结论,视为无效诊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工作。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处理。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卫监[2005]106号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卫监[2005]106号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卫监[2005]10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全、完善职业病报告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发〔2005〕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领导,并将职业病报告工作考核纳入疾病报告系统工作考核之中。

二、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汇总后分别报送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所,并同时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职业病防治机构且一直承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市,继续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本市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

三、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将诊断的职业病,按规定及时向承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被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报告,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负责制定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负责职业病报告汇总、分析。

负责制定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省职业病统计报告后,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卫生防病局、卫生监督处和卫生监督所,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川卫办发〔2009〕618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618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职业病诊断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2009年11月16日卫生部召开的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科学、公正、及时、便民,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领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充分认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重要性、严肃性,认识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能作为单纯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对待。

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领导,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研究措施,建立重大、群体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联席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及处置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行为,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切实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能力和水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是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

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进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公司各项目部:鉴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噪音、高温、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保证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能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现对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加强各级组织与管理由于建筑行业职业危害的特殊性,各级领导应明确细化和加以区分,和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应当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职业危害对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危害性,认真抓好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2.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到位,安排得力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对于职业危害在建筑施工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及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便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统筹安排,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把职业危害造成的不良后果降至最低。

3.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培训为避免各级领导及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掉以轻心和松懈管理,应派专职管理干部定期对各工程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鲁卫法监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09〕16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安环处,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清形势和肩负的责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各市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2010年5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同时,要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05年3月16日召开的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病报告系统,现就职业病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并指定同级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要明确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并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设备。

二、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地区,职业病诊断机构将诊断的职业病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没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地区,职业病诊断机构将诊断的职业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上一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汇总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国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全国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负责职业病报告汇总、分析。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定期交换职业病防治有关方面的信息,为政府职业病防治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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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14
•【文号】卫监督发[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
正文
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是负责监督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这次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对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当好参谋和助手,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有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60余家(其中省级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7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92家,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当前首先要加强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

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省份,要尽快恢复重建或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全省(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中心,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要继续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
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的要求,尽快全面实现每个市(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

各地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职业病科建设为契机,提高职业病医疗救治和教学科研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我部正在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指导意见》、《职业病防治机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随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不断加强机构建设、规范审批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根据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水平,认真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落实劳动者个人权益保护措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充足、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发挥专业优势,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等技术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及时掌
握职业病发生情况,预测预警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趋势,指导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干预措施,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我部在全国设立了72个监测哨点,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探索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放射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合理制订监测计划,争取经费支持,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通过系统收集、汇总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XXX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报告等资料,及时综合分析评价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和职业健康风险,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策和建议,为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基础和技术依据。

五、突出重点,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要继续调整、充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做好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按照2011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

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切实做好患者和从事放射工作医务人员的防护。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
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以存在粉尘、噪声、有机溶剂、放射性
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通过制作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册、海报、音像制品、公益广告、举办讲座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积极探索在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和人群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有益健康的行为方式并指导实施,促进劳动者健康。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1月底前将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情况报我部。

附件: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附件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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