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24个食品案例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1. 玻璃瓶的包装:一款玻璃瓶的包装设计采用了大量的纸盒和塑料泡沫,这样不仅增加了包装的重量和体积,还对环境造成了不必要的污染。
相比之下,使用简单的纸盒和纸质内衬即可实现包装的保护功能。
2. 食品盒的包装:某食品品牌的食品盒包装设计过于复杂,包装上印有大量的图案和文字,给消费者阅读和使用带来困扰。
简化包装设计,减少不必要的图案和文字,能够提高包装的易用性和美观度。
3. 饮料瓶的包装:某品牌的饮料瓶采用了过于薄弱的塑料材质,容易破裂和变形,给消费者携带和使用带来困扰。
采用更加坚固耐用的材质制作饮料瓶,能够提高包装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4. 化妆品的包装:某化妆品品牌的包装设计过于花哨,使用了大量的亮片、珠光和金属质感,给消费者一种过于浮华和低俗的感觉。
简约而高贵的包装设计能够更好地体现化妆品的品质和品味。
5. 电子产品的包装:某电子产品的包装设计过于复杂和庞大,内部填充了大量的泡沫和塑料袋,给消费者拆包和清理带来不便。
采用简约而环保的包装设计,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能够提高包装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6. 蔬菜水果的包装:某超市的蔬菜水果包装采用了过于厚重的塑料袋,不仅浪费了塑料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使用可降解的纸质包装或不使用包装,能够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促进环保意识的培养。
7. 药品的包装:某种药品的包装设计过于花哨和夸张,使用了大量的颜色和图案,给消费者一种不严肃和不可靠的感觉。
简洁而专业的包装设计能够提高药品的信赖度和可靠性。
8. 家具的包装:某家具品牌的包装设计过于复杂,使用了大量的纸箱和泡沫填充物,给消费者拆包和安装带来困扰。
简化包装设计,采用简洁而坚固的包装材料,能够提高包装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9. 日用品的包装:某品牌的日用品包装设计过于单调和枯燥,没有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采用创意而独特的包装设计,能够增加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10. 酒类的包装:某酒类品牌的包装设计过于普通和平凡,没有体现出产品的品质和独特性。
包装不符合标准的案例

包装不符合标准的案例我的购物经历通常是愉快的。
我去商场或在线购物时,我期待着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包装和快速的交货。
但不久前,我收到一件让我非常失望的产品包裹。
我在一个在线商店购买了一双鞋子,照片看上去很漂亮,价格也合理。
于是我下单了,并等待着我的新鞋子到来。
当我第一次接到包裹时,我感觉到重量非常轻,几乎没有什么包装材料保护鞋子。
我打开盒子,然后我看到了令我失望的场景:我的鞋子棕色的盒子已经破开,里面的鞋子被挤压变形严重,看上去已经很旧,因为颜色也褪去了许多。
我马上用手机将过程拍了下来,并立即联系了这家商店的客户服务部门。
客户服务人员很有礼貌,但没有立即为我提供帮助。
他询问了我许多问题,比如订单号和包装是否损坏。
我解释了情况,但他告诉我要等待几天才能解决问题。
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我需要这双鞋子,而等待几天意味着我需要在几天内寻找其他选择。
几天后,他们终于回复并表示愿意退款。
然而,他们没有为我的失望提供任何补偿。
我试图解释,他们除了说“很抱歉”,什么也没有做。
因此,我很失望,对这家商店的产品和客户服务都感到很失望。
这家商店显然没有下足心思在包装和发货流程上,导致我买到的鞋子与照片上所描述的完全不同,并非常破损。
如果这家商店能配备更好的包装材料,哪怕承担更高的成本,也能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购买体验,从而获得更多的忠实客户。
当然,这个商店的教训是他们需要更多地关注他们的包装和服务质量,以确保他们的产品真正达到顾客的期望。
这种质量标准不仅对客户具有价值,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声誉和销售额。
所以,让我们期待更好的未来购物经历。
饼干包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饼干作为一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休闲食品,其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然而,在饼干包装环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到位,导致了一些问题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饼干包装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饼干包装法律法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饼干生产企业,因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饼干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仅标注了生产批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企业因违反法规,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问题(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不规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或逃避监管,未按照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本案中,该企业仅标注生产批号,未标注具体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虽然包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但企业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包装材料的安全性。
2. 监管问题(1)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对食品包装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企业敢于违规操作。
本案中,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积极态度。
(2)执法不严本案中,虽然企业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相对较低,未能起到震慑作用。
这反映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
三、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细化包装要求针对饼干包装的具体要求,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材料等信息。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反包装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 加强监管(1)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包装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时发现、查处,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七大典型案例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七大典型案例一、食品名称与食品真实属性不相符案例一:2018年1月,东莞市食药监局发现东莞冠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壹格牌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在标签上标注“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食品名称和在配料表中标示“金桔汁”,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加金桔汁或含有金桔汁的原料,仅添加金桔香精;生产的“壹格牌柠檬汁葡萄干沙琪玛”,在标签上标注“柠檬汁+葡萄干沙琪玛”食品名称和在配料表中标示“柠檬汁”,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加柠檬汁或含有柠檬汁的原料,仅添加柠檬香精。
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二:2017年10月,东莞市徐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沙琪玛(黑糖+燕麦),在包装标签面版上标注“黑糖+燕麦沙琪玛”食品名称,“黑糖+燕麦”与“沙琪玛”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
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黑糖,而是使用黑糖香精。
因此,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三:2018年6月,东莞市食药监局发现东莞市添天米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排骨面”、“玉米面”、“鸡汤面”等产品的标签上配料表未标注有香葱排骨、鸡汤、玉米或其制品,经查,该公司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未添加香葱排骨、鸡汤、玉米或其制品。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包装是商品销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商品的外在形象,还是消费者对商品的第一印象。
因此,合理的包装设计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商品的竞争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包装不合理的情况,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困扰,还可能导致不好的购物体验。
下面列举了一些包装不合理的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包装设计的重要性。
1. 食品包装中没有明确的标识:有些食品包装上并没有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成分等信息,这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安全的隐患。
没有这些基本信息,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新鲜度和质量,容易购买到过期食品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 包装过于复杂难以打开:有些产品的包装设计过于复杂,消费者难以打开,需要使用工具或者费尽周折才能打开包装。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消费者可能无法及时打开包装,影响使用体验。
3. 包装容易损坏:一些产品的包装材料质量较差,容易在运输或者使用过程中损坏,导致产品受损。
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还可能影响产品的销售。
4. 包装设计不符合产品特点:有些产品的包装设计和产品特点不相符,无法凸显产品的独特性和功能。
例如,一些高端化妆品的包装设计过于简单,无法体现产品的高品质和奢华感。
5. 包装设计不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一些产品的包装设计不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使用不便。
例如,一些瓶装饮料的瓶盖设计过于小巧,难以拧开,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6. 包装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一些产品的包装材料使用过多或者无法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例如,一些快餐店使用的一次性餐具包装过于庞大,使用后难以处理,给环境带来了负担。
7. 包装信息不准确或夸大:一些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的信息不准确或夸大,误导消费者。
例如,一些保健品标注的功效和效果夸大,让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8. 包装设计缺乏创新和差异化:一些产品的包装设计缺乏创新和差异化,无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这使得产品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包装不当引发的案例

包装不当引发的案例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于产品品质和安全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包装成为了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仅是保护商品安全,合理的包装还可以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和美观度。
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或者是疏忽大意,导致了一些包装不当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典型例子。
1. 美年健康陨落,千万会员积分成“废纸”2019年,美年健康一度因为包装欺诈行为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据媒体报道,美年健康公司的某些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着“10万积分”、“20万积分”等字样,并且在售后服务中也承诺给予相对应的积分奖励。
然而,当会员想要使用这些积分换礼品时,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美年健康并不是唯一一个被曝出包装不当的医疗美容企业,还有无数的小公司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他们为了吸引顾客,不惜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
这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愈发艰难。
2. “小鱼板栗”的甜味剂风波在食品行业,小鱼板栗(杭州乐道食品有限公司)曾是一颗闪亮的新星。
但是,近期该公司被曝出使用甜味剂的质量及多次使用过期原料的严重问题。
事实上,小鱼板栗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甜味剂并非明确标明的食品添加剂,而是类似于“果糖”、“糖醇”等不规范的代称,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该公司还在包装上虚假宣传其使用的是天然食材,但实际上使用的甜味剂则是合成的。
该事件一度引发消费者的恐慌,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核查和惩罚。
3. “灰色产业链”:药品仿制包装大起底2018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针对“药品仿制包装”行业的一系列整治行动。
此前,媒体曾经曝出多个“灰色产业链”为药品仿制包装“装上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报道称,这些“仿制药品”的包装企业在包装设计、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艺上几乎与正规厂家无异。
它们甚至可以根据药品原包装的形状、颜色和字体等等,完全仿制出一个假冒正品。
这些欺骗消费者的行径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有可能造成药品真假难以辨别的恶果。
4. 消费者“寿命限制”?有一位消费者曾经拍照发现,京东自营商品的包装上印有“寿命限制”四个大字,引发了消费者的担忧。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食品案例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食品案例1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
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
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
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
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
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2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
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营养标签瑕疵案例

营养标签瑕疵案例
近日,重庆女子卖150碗熟肉被判赔10倍赔偿的案件引发关注,既有网友支持索赔者的做法,也有网友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打假,是职业“碰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告知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在湖南岳阳临湘市,一男子沈某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该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退货退款,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且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从临湘法院获悉,沈某在该院提起的类似诉讼有十多起。
而长沙中院曾统计,沈某在长沙地区一年内提起的食品十倍索赔诉讼也有近十起。
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沈某以食品标签瑕疵进行十倍索赔,涉及的除了人参汤,还有茶叶、散装枸杞、现熬阿胶、进口保健品、化妆品、婴儿奶粉等多种商品,涉及线上线下多家店铺。
长沙、岳阳两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未支持沈某以标签瑕疵为由提起的十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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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24个食品案例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
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
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
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
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
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 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
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刘某某举示的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可以证明其所购的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该百货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所购商品在出售时即有中文标签,应认定刘某某的主张成立。
该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人民法院遂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在相关国家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生产者自行在产品上标识质量等级的不构成欺诈基本案情:2013年9月14日周某在某副食经营部以298元/瓶的价格购买了两瓶由XXX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红葡萄酒。
葡萄酒瓶体包装上标注有“XXX酒庄产品质量等级”字样,并用箭头、字体、图形等的组合标识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为“优选级”、“特选级”、“珍藏级”、“大师级”。
周某认为涉诉葡萄酒的上述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起诉要求某副食经营部退还货款596元,并赔偿3倍价款1788元。
法院裁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我国关于葡萄酒的相关国家标准中并无有关葡萄酒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涉诉葡萄酒的生产者在葡萄酒瓶体上标识产品质量等级的相关标识,系制定并施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诉葡萄酒瓶体上有关产品质量等级的标识,并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
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包装标识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低于国标中该营养成分的使用量,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基本案情:2014年4月2日,强某某在某连锁店消费2.4元购买了1瓶450毫升的XXX橙汁饮料,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营养成分表,该表最后一栏标有:项目维生素C,每份33.8毫克(经换算为75mg/kg),营养素参考值34%。
强某某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使用量的范围为250mg/kg-500mg/kg,涉案产品未达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第8条规定:"按照本标准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其中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使用量的范围为250mg/kg-500mg/kg……"该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
鉴于不同的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的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本案中,XXX橙汁饮料作为终产品,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低于该标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量,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强某某的诉讼请求。
生产者在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可就多个推荐性标准择一使用基本案情:覃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由XXX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原枣67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某品牌原枣;配料:骏枣;产品种类:干制大红枣;质量等级:一等;产品标准代号:GB/T5835;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煲汤、煮粥、泡茶、做馅;生产者名称:XXX枣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0187……”。
之后,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开袋即食"和"保质期12个月"存在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赔偿。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该品牌系列干制红枣,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干制红枣的标准GB/T5835。
产品生产工艺是:新鲜成熟红枣经过挑选、清洗、干燥、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开袋即食用的干枣。
该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生产的干制红枣系列产品可以开袋即食。
法院裁判:首先,涉讼产品系红枣类干果制品,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产品无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该公司选择适用推荐标准GB/T5835-2009,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GB/T5835-2009中没有开袋即食以及保质期的规定,涉讼红枣标注"开袋即食"、"保质期12个月"是否属于标注不当,应以是否达到开袋即食以及保质期12个月的质量要求来确定。
免洗红枣是推荐性生产标准,开袋即食是食用方法,二者不能等同,其标注虽与推荐性生产标准不一致,但在有证据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不应认定生产者构成欺诈。
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覃某的诉讼请求。
生产者对"复原果汁"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1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XXX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
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
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饮料通则》(GB10789-2007)、《橙汁及橙汁饮料》(GB/T21731-2008)的相关规定,果汁分为“非复原果汁”和“复原果汁”。
其中,“复原果汁”系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
通过复原而成的果汁或蔬菜汁,实质上仍为水果(蔬菜)原汁,行业内也通称为100%果汁。
《饮料通则》(GB10789-2007)对果汁类产品的标签规定“果汁饮料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而并未规定必须标明“复原果汁”。
故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而并非必须标注“复原果汁”。
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预包装进口食品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图案作为食品建议,未予以中文标示的构成欺诈基本案情:2014年5月10日,邓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桂格即食枫糖燕麦片、桂格快熟燕麦片、桂格传统燕麦片、桂格即食原味燕麦片及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等食品。
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进口食品。
其上述包装上分别印有蓝莓、草莓、苹果、刺玫等图案,并印有英文"SERVINGSUGGESTION"。
但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无蓝莓、草莓、苹果等相应说明,其中文标签的食用方法中载明:“只需加入热水或热牛奶即可成为一份方便美味的麦片,建议加盖闷2-3分钟口感更好,同时根据个人口味可加入蜂蜜或者果仁等,更营养更美味。
”邓某以上述食品包装图案无中文标注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一般而言,食品在包装图案、照片中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并同时在食用方法中以中文标注可以添加图片中的食材作为食用建议,该行为不构成欺诈。
但如使用的该图案在该食品包装图案中没有中文标注的,则构成欺诈。
本案诉争食品中的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的包装上虽有英文SERVINGSUGGESTION字样,但并未用中文标明其包装图案仅是食用建议,其中文标签中的食用小贴士中亦未载明可加入果仁等。
包装图案中的水果图案在其食品中并不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该商品,某商场销售该食品的手段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包装饮用水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基本案情:秦某在重庆某商店购买了720瓶XXX天然矿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