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比例减资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比例减资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已成为企业运营中常见的行为。
在减资过程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比例减资的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概述减资,即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经济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独特的股权结构,在减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比例的股权变动,这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
三、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投资者,其权益保护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减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四、不同比例减资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影响1. 同比例减资:在同比例减资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其权益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
2. 不同比例减资:在不同比例减资的情况下,由于部分股东的股权被稀释或增加,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其权益。
五、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措施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减资的原因、方式、比例等,使中小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
3. 完善投票权制度:在涉及减资等重大事项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等措施,确保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得到有效行使。
4.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六、案例分析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减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措施。
在减资过程中,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了解减资的具体情况和目的;同时,通过严格的投票程序和有效的治理结构,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和利益。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标。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并不是均等的,大股东通常能够在决策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会议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制度,股东会议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方案决策的权力集中在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会议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也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股东诉讼进行维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和程序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多方面规定。
首先,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和违法行为处罚。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内幕交易的侵害。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收入的增加,投资成为近年来说的最多的话题。
在众多投资方式上,大多人选择了股市,而大多人又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股东。
随着证券市场上黑幕的上演,股东利益次次被侵犯。
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
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构成中,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
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原因。
主要是1、公司行为及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2、信息批露不规范;3、股权结构不合理;4、信用机制缺失。
既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得力的措施。
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改善股权结构;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4、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5、遏制控股股东行为;6、加强自我保护意识;7、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和发展。
以上观点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帮助很大,希望能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也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利益股权结构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是当前颇受关注的话题。
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由于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有所助益。
一、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 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已经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新兴市场抛在了后面,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资本市场。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在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却一直备受关注。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以及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较弱等原因,往往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因此,深入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充分、有效的信息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此外,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能够更早、更全面地掌握公司的内部信息,这使得中小股东在投资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大股东或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导致其难以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大会制度的缺陷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小股东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往往微不足道,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也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进一步削弱了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四)大股东的利益侵占大股东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可能通过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收益;或者通过关联方交易,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企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28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郑 蕴摘 要:当更多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市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中小股东时,其利益往往受到来自公司大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管的侵害。
为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为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鼓励投资,筹集资金,需要建立与完善有关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
本文将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上做理论探讨,并分析部分制度以求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公司制度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有成为投资者的机会,公司与股东互相独立的法人资格,又使得股东将投资风险限于投资份额,其安全性鼓励众多市民进入股市。
但股东在实践中难以控制公司活动,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职权或特殊地位的滥用创造条件,而实践中大股东因为其特殊地位可能同时做为董事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一定承担的控制,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股市火热,投资日益成为常态,证券市场范围日益扩大,更多不具备专业投资技能的百姓仅基于单纯投机思想或对公司公示文件的信任进入此领域。
投资者的身份包括工人,教师,或任何单位的简单职员,涉及民生。
然而,在为公司大量筹资的同时,他们的利益往往遭到漠视,创业板开启的今天,中小股东利益更需要得到关注。
一、传统理论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大陆法系中公司团体理论与股东地位传统大陆法系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地位与资合性。
公司管理制度比照三权分立的方式构建,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经营权由董事会享有,股东只有通过股东大会实现对公司的直接监管。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股东会运作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当中小股东无法用自己所持表决权对股东会表决方案产生影响时,“用脚投票”,即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成为中小股东避免决议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的传统方式。
独立的法律人格与公司的资合性是公司独立参与商事活动、成为最主要商事主体的重要保证。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票交易成为了人们理财和投资的重要手段,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和所有者,其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就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群体。
然而,目前国内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
首先,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低下。
传统上,股份公司的治理是由大股东主导的,为了更好地控制企业并从中获取利益,大股东一般通过一些手段掌握公司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而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较为被动,其所持有的股份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一旦发生重大决策或者股东大会投票时,中小股东的意见往往难以引起大股东的重视,从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中小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不利地位。
在股份公司中,信息披露是股东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股份公司中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大股东可以利用公司资源获取优先信息,而中小股东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由于中小股东行为不集中,其购买股票时无法获得大量的信息,从而难以对公司进行全面评估和决策。
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中小股东在诉讼维权中的难度较大。
如果中小股东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大股东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往往要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维权的难度往往很大。
首先是维权成本高昂,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其次是维权难度大,因为中小股东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和大股东的违法行为;再次是维权环节繁琐,多次起诉、最终执行也是一项繁琐的程序和难点,中小股东往往因为力所不及而放弃了维权。
此外,中小股东在投票中的权利也不充分,这同样是一个弊端。
由于大股东往往掌握投票权,他们可以随意通过一些手段干扰中小股东的投票,进一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有些股份公司会在股东大会前通过多次发言或者员工代表等方式提前获取中小股东的支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提议,使中小股东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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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把握权往往把握在由大股东把握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猎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爱护中小股东权益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进展的产物,是人类的宏大制造,假如对中小股东爱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
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丢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平安受到威逼,这会严峻阻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进展进步。
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进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
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爱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缘由。
另外,中小股东为猎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进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市场的进展。
因此,中小股东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金促进了生产的进展,投资者将收益用于消费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进了消费,还为社会的闲散资金与对资金的需求搭建了沟通的桥梁,推动了社会更快更好的进展。
假如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中小股东就很可能乐观参与公司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假如一个股份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股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是一种无形的宣扬。
.(三)捍卫实质正义要求爱护中小股东在某种统一的标准或原则下,只能达到形式公正,实现形式正义,而从20世纪以来,透过形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人们留意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赐予倾斜性的爱护。
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弱势群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
依据有机体各部分功能互补、相互依存的观念来看,假如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在社会权利安排中消灭不公,损害或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公正也将受到损害①。
同样,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古典公司法在严格的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和形式的股东公平原则下,达到了形式正义,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和支配地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了实质正义。
因此,实质正义要求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爱护。
(四)公司法在公正和效率之间的选择中小股东权益的确应予爱护,但我们不该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公司主要由大股东设立并依据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在大股东操纵卞运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大股东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主要由于大股东而存在,中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打算性影响,大股东只有在个别状况下才会为实现某秤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对中小股东权益构成侵害。
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打算了他们更期望接受‘‘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
根竭股东购买股票的动机,可以将中小股东分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两类。
对于投资股东来说,他们所关怀的是能否定期从公司安排到固定的红利,只要满足了这个要求,他们便会对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等事项漠不关怀。
对于投机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的好坏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票的涨跌,以使他们从中猎取投机利益。
另外,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是行使查阅权、诉讼权,需要支付肯定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
这些支出明显与中小股东个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
因此,对中小股东的爱护仅限于极少数的情形(相对于不对之予以特殊照看的情形),且保证控股股东控股权的实现比中小股东权益更应受到立法者的关注。
只不过目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之爱护相当薄弱而使这一问题突显。
对弱势群体爱护过多将不利于国之昌盛,社会之进展,北欧福利国家的现状可资佐证,故维护了公正正义则必失之于效率。
同样,爱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从公正的角度考虑的,大股东不应当滥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前景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但当我们维护了公正,捍卫了实质正义的时候,效率不得不被牺牲掉了,到底一般状况下大股东更关怀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进展壮大,会为公司殚精竭虑,大股东猎取公司把握权直接把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还可以节省监督费用,削减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
实证争辩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股权集中度呈正相关,即股权集中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②。
相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感情没有大股东深,利益相关性也没有大股东紧密,为了爱护他们的利益使大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处处受制,难以准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并贯彻实施而最终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但作为商法的公司法是更留意营利,更留意效率的。
以股东诉讼制度为例,中小股东在肯定条件下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以维护其利益,但公司解散与营业维持原则相违反,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及大股东利益之维护,还给公司所在社区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带来损失。
故而一方面要防止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下的大股东的专横,爱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股东间的实质公平,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单独股东权起诉的情形下个别股东的滥用,危及其他宽敞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存续和进展,不利于公司和社会进步的效率。
所以,在公正和效率妥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恳求权应限定为持股在肯定比例以上且有肯定时限的股东,并应明确被告的资格,规范股东解散恳求权的法定事由。
总之,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对中小股东的爱护才不会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才会更有利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更有利于我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制度优势,更有利于在一种综合考量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切实有效的、合理的中小股东权益的爱护措施。
(五)公司法在自由与强制之间的选择法的理念是自由,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就更强调公司自治,公司自由了。
在爱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众多措施中,有不少是限制,至少是不利于公司打算自己意思的,这难免使公司自由受到限制,破坏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相龃龉。
况且我国目前公司法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及方案经济体制没有完全转轨,导致其中强制性规范过多,授权性规范少之又少,而这次修改公司法应留意增加任意性规范、推定性规范,给公司一种权利,一种选择,一种自治的空间,还公司法以原来面目,进而推动公正、高效、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所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爱护应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达到某种平衡。
另外,虽然对中小股东利益爱护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去端详,即不仅仅在民商法上,还要在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上配置种种措施以实现对之的全方位爱护,但是,还应尽量从私法的角度去爱护,只有在不得已的状况下才可考虑公法手段,要尽可能通过赐予中小股东更多权利,赐予控股股东更多义务的方式而不是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的方式来爱护,以在尽可能宽敞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的自由、自治。
二、构建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体系在分析爱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缘由、伦理基础及综合平衡各公司参与主体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司法的完善与改进,以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全方位爱护为目的来争辩爱护措施,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别、收购等方面梳理这些措施以实现体系化、全面化,而不致挂一漏万。
(一)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爱护措施可从股东及股东会、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个方面来论述。
(1)从股东及股东会来看我国公司法应完善中小股东权利的体系:我国公司法除应连续维护股东的表决权、查阅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股利安排恳求权、剩余财产安排恳求权、利息安排恳求权、新股认股优先权、股份买取恳求权、转换股份转换恳求权、股份转让或质押权、股票交付恳求权、股东名义变换恳求权外,还要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中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