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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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投资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风险控制原则:子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子公司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监督。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时,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事项。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事项,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子公司经营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九条子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章子公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对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集团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整改;(二)限制经营;(三)暂停投资;(四)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企下属公司管理规定(3篇)

国企下属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管理,规范下属公司运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下属的所有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下属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国有企业性质和方向;(二)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四)坚持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下属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五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外部董事组成,负责公司重大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外部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下属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九条下属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企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行为,确保子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营,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依法设立、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治理第四条子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发展战略,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原则。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子公司设立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保证董事会的决策能力。

第八条子公司监事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九条子公司经理层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子公司财务管理第十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子公司人力资源第十七条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制度,合理分配薪酬福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模版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目次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1总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职责 (3)4.1公司总部 (3)4.2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4)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 产权登记 (4)5.2 权益维护 (4)5.3 分析评价 (5)5.4股权处置 (6)5.5监督检查 (8)6附则 (8)I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规范股权管理程序,防范股权管理风险,提高股权管理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1.2.2XX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具体经办与母公司股权管理相关事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6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8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 〕25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国有企业分公司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分公司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分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分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确保国有企业各级分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区县级分公司等。

三、分公司机构设置1. 分公司应根据国有企业总体战略和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序进行。

2. 分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生产运营部门等必要部门或岗位,以满足业务运营的需求。

3. 分公司应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包括分公司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市场营销总监等,各管理岗位均应明确职责和权限。

四、分公司管理职责1. 分公司经理是分公司的决策执行者,负责分公司的全面业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总部下达的各项决策、指示和政策;- 负责制定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和绩效目标;- 组织分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管理,确保分公司的各项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 对分公司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促进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2. 财务总监负责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制定分公司的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 监督分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控制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保障分公司的经济利益。

3. 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拟订和执行分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招聘计划;- 负责员工的培训、考核、激励和福利工作;- 督促各部门做好员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4. 市场营销总监负责分公司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和销售计划,推动分公司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拓展;- 监控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信息,提供市场情报和分析报告;- 督促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确保公司销售目标的完成。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股公司,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的股权,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参股公司的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的母公司。

第四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其实施管理并对产出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条企业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及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对参股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参股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作为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作出决议来影响参股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计划等。

第七条对参股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由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2、负责参股公司管理文件传递;3、负责有关参股公司议案的提出;4、出具委派参加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及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人员的文件;5、对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结合外派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企业的意见;6、按照相关规定,向国有股参股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材料。

第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行使人事、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筛选、推荐外派人员候选人;2、组织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第十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对参股公司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参股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2、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处置等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4、对参股公司财务实施监督。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范例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范例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范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企业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整体的利益和发展战略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二、子公司治理结构(一)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

(二)企业有权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应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如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战略规划与经营计划(一)子公司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报企业审批。

(二)企业应定期对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子公司的发展方向与企业整体战略保持一致。

(三)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年度经营目标、业务发展策略、财务预算等内容,并分解落实到季度和月度。

四、财务管理(一)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企业,企业有权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子公司的重大资金使用,如投资、融资、资金拆借等,应报企业审批。

(四)子公司应按照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分配利润,并及时上缴企业应得的收益。

五、人力资源管理(一)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企业的总体人力资源战略和政策,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待遇等应由企业审批。

(三)子公司应按照企业的要求,定期报送人力资源相关报表和信息,企业有权对其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六、内部审计与监督(一)企业应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示例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示例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参股公司的管理,维护本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本公司持有其股份但未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

第三条对参股公司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保障本公司的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促进参股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参股公司治理结构第四条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参与参股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委派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七条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参股公司股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登记、股权变动的跟踪与处理等。

第八条密切关注参股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定期对参股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参股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分析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其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参与参股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如重大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维护本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五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三条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视为重大事项:(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重大资产重组;(五)重大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六)关联交易;(七)重大资产处置;(八)利润分配方案;(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项,参股公司应提前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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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大程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或实质控股)公司;“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支持各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出资比例依法监管各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各子公司同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对其子、参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分公司直接纳入集团公司管理。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控股(或实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各子、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出资比例,对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如下权利:(一)行使资产收益权、对外投资决策权。

(二)行使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权。

(三)建立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根据经营业绩对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对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参股公司依法享有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各子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各子、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向各子、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各子、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规定程序产生。

由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在各子、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二)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四)集团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

由集团公司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子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五)各子、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六)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集团公司董事监事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各子、参股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提请集团公司相关会议做出决定,集团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第十四条各子、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作出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决议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发展规划与投融资管理第十五条子、分公司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集团公司三年发展纲要等规定,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发展规划和投融资计划。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融资开发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发展规划与投融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服务。

第十七条子公司发展规划,经集团公司同意,提交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执行。

参股公司应将其股东会通过后的发展规划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子、分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参股公司应将重大投资计划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子公司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一)对拟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二)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四)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五)子公司提交其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和预算方案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条子、分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服务。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与全资、控股建设类子公司签订建设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子、分公司须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子、分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招投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市场准入,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施工,严禁非法转包。

第二十六条具备开工条件后,子、分公司应向有权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二十七条子、分公司项目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每月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报表,内容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实物工程量、存在主要问题和资金到位情况等,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子、分公司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应符合验收程序,验收时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定意见。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需要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时,子、分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子、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十二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服务。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四条子、分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初核,由集团公司经理层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子、分公司生产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经营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四)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五)新业务拓展计划。

第三十五条子、分公司年底需提交经营管理情况报告,报告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子、分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对子、分公司供水、发电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各子、分公司应做好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的终端建设。

子、分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件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传送至集团公司,以便于集团公司即时掌握子、分公司的运营状况。

子、分公司应建立信息化系统数据库,保存运营数据,增加信息存量,并由专人进行维护。

第三十七条子、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应严格按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集团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各子、分公司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完善安全生产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在生产建设或重要经营活动前,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各子、分公司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汇报制度。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集团公司。

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拒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子、分公司应遵守集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集团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子、分公司须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其简历报集团公司备案;未取得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子、分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或经集团公司同意后由各子公司聘任;其他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任职。

第四十七条各子、分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需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并采用统一的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

第四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应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以集团总体战略目标驾驭之下的全面预算目标责任体系,推进企业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并通过业绩评价系统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各项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四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应在每年10月中旬开始安排本单位预算编制,并保证在本年度结束时将下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如需调整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重新审批。

第五十条各子、分公司应在每年1月份结束前将上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定,并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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