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三章资本的管理第四章资产的管理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六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第七章清算期间的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对于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内市场的逐渐饱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机会和资源的境外扩张,因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有效管理资金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立境外投资部门1.确定境外投资策略和目标- 审视企业发展战略,并明确境外投资的定位和重点领域。
- 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潜力和风险。
2.组建专业团队和领导机构- 成立境外投资部门,设立合适的管理层次和岗位职责。
- 吸纳具有境外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确立投资决策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合理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 设立项目评审和审批流程,加强风险预警和控制。
4.建立境外投资档案和信息系统- 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归档,包括相关合同、证照和监管文件等。
- 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 组织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提升员工的境外投资意识和能力。
- 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变化,及时更新知识体系。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制定风险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确定评估指标,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
- 建立风险评估模型,量化和分析各类风险因素。
2.开展风险预警与控制-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动态。
- 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拟定应对方案和预案。
3.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 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和财务状况审查。
- 筛选并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投资安全。
4.建立风险管理报告和跟踪系统- 定期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
- 建立风险跟踪系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措施。
5.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独立审计机构- 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
- 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三、合规和监管1.遵守当地法律和国际规范- 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京国资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22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企业的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出资企业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各级境外独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组织开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五)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8 其他服务 。指以上项 目上 不能包括的服务 。
一 粮食安全 目的等公共原因引起的公共储备补贴 指政府为了粮食安全目标进行
粮食储备 的支出 ( 或税收减免 ) ,也包括为此 目的 向私 营储 备提供 的政府 资助。这些财
义务 。 包 括政 府 的一 般 性 服务 、 食 安 全 目 它 粮
的 等 公 共 原 因 引 起 的 公 共 储 备 补 贴 、 内 粮 食 国
援 助 补贴 、 生 产 不挂 钩 的 收入 支 持 、 府 参 与 政
维普资讯
圜 秘沿 虏
力 口
策也 随 之进 入 人 们 的视 野 。
一 政 府的一般性服务
指支持为农业提供一 般性的公共服务 开支。包括:
() 1 农业科研包 括一般研究 . 与环境计 划有关的研究 以及与特 定产品有 关的研 究。 ( )农业 防病治病, 包括一般的和特定 的病 虫害控制措施 。 2
( )农民培训,包括 一般培 训和专 门培训 。 3
“ 绿箱”政策
“ 箱 ”政 策 ,是 由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在 《 绿 农 业 协 议 》中 为 保 护 成 员 国 的 农 业 利 益 ,专 门 设 立 的保 护 条 款 。它指 政 府 执 行 某 项 农 业计 划 时 . 费 用 由纳税 人 负担而 不 是 从消 费者 中转 其 移而 来 , 对 农产 品 贸易 和生 产 者不 会 产 生或 且 仅 有 微 小 的 扭 曲影 响 的 农 业 支 持 措 施 。 类 支 这 农 措 施 是 允 许 的 , 员 方 无 须 承 担 约 束 和 削 减 成
股份公司境外公司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公司(以下全部统称权属公司)境外资产监管,规范境外投资及境外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境外公司财务管理及均衡发展水平,强化监督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XX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权属公司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以货币、股权、实物等形式出资所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权益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公司(境外企业)是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境外企业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决策或参与决策境外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对所出资的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的章程;(三)组织开展公司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依法审核决定公司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股权管理工作,履行境外投资的集中管理;(五)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机制,组织做好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和监督工作;(六)指导、协调权属企业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境外权属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执行境外企业公司章程及股份公司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可包含在海外事业部年度工作计划中),并向境内母公司报告;(三)组织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有序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五)具体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业务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成立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业务,包含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直接在当地开展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业务决策、运营、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业务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总监为境外业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成立由资产资产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投资部门、企业策划管理部门、审计部门、项目经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公室,各组成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公司资产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一)资产财务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境外业务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加强境外业务财务管理。
(二)资金管理部门统筹境外资金使用,组织审核境外各类金融业务,保障资金安全,指导监督、集中境外资金管理。
(三)投资部门组织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可行性及风险论证,指导、监督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7〕1443号)要求,每年按时上报境外投资台账及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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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四)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五)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由该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二)汇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三)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主体、权限和责任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其中,财务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风险:(一)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宏观经济风险,包括经济增长前景、金融环境、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稳定性、物价波动等。
(二)目标企业(项目)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收入和盈利大幅波动或不可持续、大额资产减值风险、或有负债、大额营运资金补充需求、高负债投资项目等。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国有企业应当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并要求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对投资标的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应当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决策职责,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由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签名。
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在相关事项表决时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应当在书面纪要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事项涉及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重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其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国有企业还应当事先在投资协议中作出约定,向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国有企业报送财务信息,按规定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必要时,国有企业可以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情况)、融资构成、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产能、重大财务事项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更,重大融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重大税务事项,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上述重大财务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加强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掌握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银行账户设立、撤销、重大异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一般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经办人和经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授权。
重大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的二人或多人签字授权,且其中一人须为财务负责人。
联签人之间不得存在直系亲属或者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按时足额向其分配股利(项目收益),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境内国有企业应收股利(项目收益)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要汇回境内的,应当及时汇回。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办理境外投资购付汇、外汇资金划转、结汇及存量权益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并定期归档。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决策纪要以及其他重要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并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向境内国有企业报送备份,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不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我国和境外国家(地区)存档规定中较长的期限保存。
第五章境外投资财务监督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连续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者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因投资回收期长、仅承担研发业务等合理原因出现上述亏损情形的,经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且相关人员任职满5年的,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上述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开展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章境外投资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设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周期。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