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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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财政部等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方案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一)固定资产:使用超过一年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机动车采购参照《x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一般物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接待等物品、工作服;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用具、包装容器和其他用具等。

(三)其它:广告、印刷,会务、媒体等公关服务,通信服务,办公物业、日常办公所需的植物租摆、日常办公所需的保洁服务、设备维修保养、搬迁等服务,机动车保险、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及接待物品、日常办公需要的植物租摆、机动车保险、设备维修保养等可通过建立项目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项目服务平台供应商通过严格比选产生,平台每类物资参与比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本部物资采购立项申请、采购验收的审核工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XXXX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水平,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采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包括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日常经营活动使用的货物。

其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

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货物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行政办公类物品零星采购等。

本办法所指服务,包括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和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服务。

其中工程相关服务包括项目前期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专项论证、评估评价、方案设计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勘察、测量、工程检测、初步设计与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保险等服务。

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服务包括资产评估(经济测算、房源评估、交通评估、规划设计单位、规划咨询单位)、租赁、资产维护与维修,其他商业保险、广告、法律咨询、财税咨询、劳务派遣、行政文印制作、行政后勤服务、向社会购买的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有采购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第五条公司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单位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管理水平,保障国企单位的经济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企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国企单位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企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采购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有效。

第五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六条国企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第二章采购立项管理第七条国企单位进行采购活动前,应当进行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

第八条采购立项应当由国企单位的领导机关审批,并明确采购活动的目的、内容、预算等。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明确所需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并提供采购依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审批文件应当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文件应当保存备查,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章采购方式选择管理第十二条国企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国企单位采购活动的首要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资源较为集中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含量高、特殊性强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七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建立供应商库。

第十八条供应商登记应当依据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审核,保证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 采购目标和原则:
a. 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b. 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c. 公正、透明、公平的采购程序。

2. 采购组织和职责:
a. 设立采购部门,明确采购职能和责任。

b. 设立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批高额、重要采购项目。

c. 分配采购责任,确保各部门合理采购需求。

3. 供应商管理:
a. 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其信誉和能力。

b. 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评价供应商绩效。

c. 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供应商创新和持续改进。

4. 采购程序和流程:
a. 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和预算。

b. 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投标。

c. 评估和选择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确认交付条件。

d. 实施采购计划,监督供应商履约和质量管控。

e. 审核和支付采购款项,保证供应商的合理权益。

5. 采购合同管理:
a. 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b. 明确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c. 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变更和索赔。

6. 内部控制和审计:
a.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b. 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以上是某集团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该制度旨在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保护公司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

XX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XX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公司国企的采购管理流程,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司国企采购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国企的各项采购活动。

三、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购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2.需求合理化原则:采购活动应当满足需求,保证采购品质、价格和供应时间的合理性。

3.效率优先原则:采购活动应当以效率为重点,避免迟延和耽误采购进度。

四、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详细说明采购需求。

2.采购准备: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采购目标和采购时间。

3.公告发布:采购部门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标准、供货要求等。

4.报名报价:采购部门接受供应商的报名和报价,评估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

5.评审定标:采购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确定中标供应商。

6.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项目的品质、数量、价格等。

7.采购执行:采购部门监督和管理供应商的供货和服务情况,确保采购项目的实施效果。

五、履行方式1.履行期限:采购项目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2.履行地点:采购项目的履行地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3.支付方式:采购项目的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4.质量保证:采购项目应当符合合同要求,保证品质和供货时间。

六、违约责任1.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供应商未按时交付或者交付不合格品质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公司国企的违约责任:公司国企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支付不足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附件1.采购申请书2.采购公告3.评审报告4.采购合同5.供应商报价表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指为完成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机关的采购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招标投标法》:指我国在国家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推行招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工作,监控成本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传媒集团采购管理方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采购,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及耗材、通讯设备、电子通用(专用)设备、平安保卫设备、金融机具、广告物品、工作服装、宣扬及印刷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包括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周转房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设备修理修缮维护、应用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及其他保证本公司正常营运的服务。

对于一个采购项目中同时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两个或者三个对象时,以所占资金比重最大的对象作为该采购项目的对象。

第三条本公司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亮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六条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关于部门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立项、采购实施及办理结算手续的工作。

第八条行政人事中心负责采购的认价工作。

第九条法务中心负责招标工作。

采购项目预算依照本制度规定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需求部门应依据提供完备需求信息,并协作法务中心履行招标工作。

第十条财务中心负责审核工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采购总则与范围1.1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

1.3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采购方式与流程2.1 国有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

2.2 采购流程应明确包括需求确认、市场调研、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评审与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方法3.1 采购评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2 评审标准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

第四章合同管理与执行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4.2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履约管理机制,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与审核5.1 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确保供应商资质和信誉的可靠性。

5.2 对供应商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

第六章采购监督与审计6.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与审计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6.2 对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采购信息化管理7.1 国有企业应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

7.2 建立采购信息平台,实现采购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八章采购责任与奖惩8.1 国有企业应明确采购活动中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发挥集约优势,规范采购行为,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货物(物资)、服务采购工作。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依法治企、从严治企,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三级管理,两级集采;(四)制约制衡,效率效益并重;(五)上网采购率、集采率和公开采购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

(六)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实现统一采购标准、 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七)需求、执行、决策、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四条 建立采购监管机制,制定监督办法,对采购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物资管理平台、电子招标平台等采购信息系统,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行为依法合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货物(物资)和服务采购公司;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司。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提供工程、货物(物资)、和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采购是指公司在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货物(物资)、服务等采购。

本规定所提货物(物资)是指基本建设工程、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及生产检修维护(维简)中有关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信息集成、大宗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和供应商信息管理工作;(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制度。

各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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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第三章限额标准(含)以上采购程序第四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和要求第五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程序第六章计划外采购程序第七章采购公告、公示第八章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第九章合同、验收、档案第十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 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XX政发〔2012〕70 号)、《关于公布2012 年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XX政办〔2012〕16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XX国资委〔2012〕182 号)、XX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XX工集【2015】93号)等有关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货物、服务采购和子公司限额以上采购。

企业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类的物品和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二)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咨询服务、物业服务、保险服务等;(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公司采购办负责公司的货物、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与市工投集团采购办工作对接,指导各部室采购工作。

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符合自己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采购管理办法,并上报集团采购办备案。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2月20 日前向集团采购办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公司需同时上报本年度采购总结,由集团汇总审议确定并上报市国资委。

确定的采购项目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采购工作纳入部室年度资产安全性指标考核之中,并根据计划外采购的性质、数量,将计划外采购也纳入考核之中。

第九条年度采购及预算计划应尽量做到适用、有效、节约、合理。

第三章限额标准(含)以上采购程序第十条采购限额标准定义:服务类、货物(通用)类50万元(含);货物(生产经营专用)类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主要程序如下:1.由公司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申请包含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以下简称“四要素”)(附件1);2. 集团采购办初审后报集团会议审议,并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3.公司填写《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审核表》(附件2);4. 由集团向市国资委行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申请报告;如有其他规定的,履行相关规定后再报国资委;5. 将采购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和采购方式审核表报市国资委采购办核准,经核准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采购;6.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和要求第十二条公司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经集团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二)澄清有关问题。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或第三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小组决定,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二十七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二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或集团会议认定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采购小组即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经集团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是指急需的采购项目、涉及集团战略合作伙伴的采购项目、外部机构指定的采购项目等情形的协议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公告事先已按照程序公开发布,且无重大异议,由采购小组出具意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

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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