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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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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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 年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 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 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 126 条、208 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 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 345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

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起诉。(民诉 101 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
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

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
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 30 日。(民诉解释 79 条、民诉 54 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 100
财 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
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解释 163 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民事诉讼法2015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 ⽬录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章管辖 第⼀节级别管辖 第⼆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 第⼀节当事⼈ 第⼆节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节期间 第⼆节送达 第⼋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 第⼗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章诉讼费⽤ 第⼆编审判程序 第⼗⼆章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起诉和受理 第⼆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第⼆审程序 第⼗五章特别程序 第⼀节⼀般规定 第⼆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章督促程序 第⼗⼋章公⽰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程序 第⼗九章⼀般规定 第⼆⼗章执⾏的申请和移送 第⼆⼗⼀章执⾏措施 第⼆⼗⼆章执⾏中⽌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般原则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送达、期间 第⼆⼗六章仲裁 第⼆⼗七章司法协助 (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

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一、起诉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时限是指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普通民事案件对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起诉时限为两年。

但对于房屋买卖、建筑工程、医疗事故等特殊民事案件,起诉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2.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更长或更短的起诉时限,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或者过渡期,起诉时限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

3.人格权纠纷涉及人格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4.劳动争议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

5.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三年。

这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

二、中止时限中止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一种时间限制。

以下是部分常见的中止时限:1.举证期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附上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庭开庭前提交答辩状时,应当附上本人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种类和数量。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开庭前十五日。

2.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对证人的传票应当提前五日送达。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达法院。

3.申请鉴定的时间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申请鉴定,并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

鉴定结果应当在开庭前五日提交法院。

三、裁判时限裁判时限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限为:1.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十个月。

2.二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DOC)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DOC)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送达送达时间及方式: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新民诉85条)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新民诉86条)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诉88条)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新民诉89、90条)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综述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综述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新民诉100条)
2、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新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新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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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解释345条)申请财产保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全执行保全的解除。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起诉。

(商标法58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公告与送达国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送达。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委托送达。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条)【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答辩期国。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审结。

(民诉127条)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一审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诉182条)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笔录阅读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阅读。

(民诉147条)判决书送达与结案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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