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1. 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不足,采用集资诈骗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刑法与商业规则的交叉点,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侵害国家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1.1 刑商交叉视域的定义刑商交叉视域是指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现象。
在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的构造和认定需要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集资诈骗罪的形态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对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界定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背信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背信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1.2 集资诈骗罪的定义信息不对称的利用: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误导投资者相信其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收益和安全性。
金融市场的操纵:犯罪分子通过对金融市场的操纵,如操纵股票价格、汇率等,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而实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利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更加隐蔽和高效的集资诈骗活动。
跨国犯罪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集资诈骗罪逐渐呈现出跨国犯罪的趋势。
犯罪分子通过跨国转移资金、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集资诈骗罪的构造在刑商交叉视域下呈现出背信模式转型的特点。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必要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1.3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的特点跨领域性:集资诈骗罪涉及金融、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诈骗活动。
个人诈骗罪立案标准

个人诈骗罪立案标准
个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明确。
首先,对于个人诈骗罪的立案,需要明确构成要件。
即要求被
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
欺骗他人财物。
在实际案件中,需要充分调查证据,确保被告人的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数额标准明确。
其次,对于个人诈骗罪的立案,需要明确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事责任。
因此,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被告人所涉及的财物数额进行准确核实,确保符合数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证据确凿。
再次,对于个人诈骗罪的立案,需要确保证据确凿。
在实际案
件中,需要通过调取银行流水、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充分
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能够证明被告人的个人诈骗行为。
四、社会危害严重。
最后,对于个人诈骗罪的立案,需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个人
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
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充分评估被告人的个
人诈骗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确保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构成要件明确、数额标
准明确、证据确凿和社会危害严重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
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地办理个人诈骗案件,维护社
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医保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医保诈骗常见的行为模式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罪名,但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第266条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司法实践中,医保欺诈的行为多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论处。
由于之前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尚不明确,骗保主体范围广,行为多样化,难以依照某种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同时缺乏监管力度,导致这类案件频发。
医保诈骗的主体主要有医院、药店、参保人员、医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不同主体骗取医保的行为模式也各不相同。
一些民营医院因经济压力较大,专雇佣一些有社保卡的人员入住医院,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实际的诊疗活动。
医院利用这些人的医保,伪造虚假的诊断结果、手术记录、用药记录,并将这些虚假的治疗诊断信息上报给医保管理部门进行报销,将非法套现的医保基金据为己有。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利用医保卡空刷药品,实际上药品并未出售给顾客,为了应对医保监管部门的检查,还会制作虚假的进货、出货单据。
医保参保人员自身涉嫌医保诈骗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让没有资格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看病后也能获得医保的报销。
医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会和医院、药店达成共识,为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因此成为共同犯罪。
二、医保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作为辩护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可以抓住以下几点辩护要点。
①主观是否明知,医院、药店、门诊机构的股东如果对医生、员工骗保的行为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②事实证据辩护,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能排除合理怀疑。
对每一起事实进行审查后,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合理辩解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
③量刑辩护,抓住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认定从犯,进而减轻处罚。
本案中,高某涉嫌诈骗案,能够以存疑不起诉(无罪)的方式结案,可以说,一方面得益于律师在医保诈骗案中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此前办理过多起医保诈骗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也确实引用了其他案件中的相关事项用于说理。
诈骗案例分析

遭遇借钱不还,究竟怎样算是民事纠纷,怎样又涉嫌诈骗呢?律师表示,这需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别。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
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
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
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
三、借款的诚信度。
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
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
【 案例 1 】 甲为一工厂老板 , 向乙借款 , 担心 乙不
会 借款 , 就编造 了其父住 院需要手术 费的理 由, 并允
、
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与盗窃罪 、 抢劫罪一样 , 是转移罪 。 但是 , 盗窃罪、 抢劫罪是夺取罪 , 以违反 占有人 的意思而转
移 占有为要件 , 而诈骗罪是交付罪 , 以基于 占有人 的
通常认为 ,虽然上述两则案例 中甲都有虚构事 实 的行为 , 但是只有案例[ 2 1 中的甲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 构成诈骗罪 。其区别在于 , 一般认为该 民事欺诈 行为是“ 当事人采取欺诈方法 , 旨在使对方 当事人做
如果采用缓和处分意思说上述案例6中店员乙没有认识到甲将手机藏在相机盒子中并不知道在盒子内有两种产品但是其同意甲将商品拿走表明其具有处分的意思和行为所以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没有达到诈骗罪的入罪金额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 be i Unwe r s i t y o f Pol i c e
的 内在 事 实 。
在实践操作 中,诈骗罪与 民事欺诈行为主要通 过 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来 区分。即有 欺 瞒行为的情况下 , 行为人 “ 通过 非法 占有 , 取得被 占有财物的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 从而改变财产 的所有权 , 使财产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 、 完全丧 失财 产 的所有权 。 圳 就 可认 为其 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 构成
刍议“三角诈骗”中的处分行为

刍议“三角诈骗”中的处分行为虞佳臻【摘要】“三角诈骗”作为新型诈骗模式的一种,凭借其将受骗人与受害人相分离而区别于传统一元诈骗行为结构。
关于“三角诈骗”中的处分问题,刑法学界虽有着深刻的讨论,但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在“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中,受骗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能、是否作出处分行为则成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的分水岭。
因此,在“三角诈骗”中,对受骗方的处分权能来源问题的探析就十分重要。
明确处分权能的来源,能正确认定受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处分,继而对认定“三角诈骗”的性质能提供一条有力的标准。
%The “Triangle Frauding”as one of the new frauding types withing the tone on separating the dupe from the victim distinguish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single frauding structure,catching persons’eyes.Although the criminal law has a profound discussion on the issu e of the disposition in the “Triangle Frauding”,but so far failed to form a unified view.In the"fraud triangle"behavior pattern,whether the dupe party is able to dispositing,whether making the dispositing acts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watershed between the frauding and the thefting.Therefore,in the "Fraud Triangle",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analysising the source of the ability in disposition.Clearing the source of the dispositing ability can correctly identifying whether the dupe has he right to dispositing,then it can provide a powerful standards on identifying “Triangle Frauding”.【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59-64)【关键词】三角诈骗;处分行为;处分权能;来源【作者】虞佳臻【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三角诈骗”的概念来自于欧洲,我们在引进这一概念的同时也接受了欧洲刑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
十大金融诈骗模式

你必须了解的十大金融诈骗模式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当前,金融诈骗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个人财产和国家经济,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
今天为大家介绍金融诈骗中比较常见的十种诈骗形式让大家识破金融诈骗套路,防患于未然。
一、调包诈骗调包诈骗是指采用秘密“调包”或者其他隐蔽方法,使被调包者的物品被他人调包,且被调包者对自己所交付的财物种类、名称、样式等物理外观无法准确辨别的行为。
调包诈骗的表现形式为“以假换真”,不法分子常趁人不备,以普通物品调包贵重物品,以假银行卡调包真卡,在受骗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将钱财全部取走。
因此,我们在进行金融行为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以防陷入调包诈骗中。
二、ATM诈骗ATM诈骗一般以ATM机为载体,通过在取款机上做手脚、贴虚假告示、假咨询电话等方式,诱导他人上当。
一般情况下,若遭遇诈骗,客户在拨通告示电话后,对称会自称是某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向该客户索取密码,客户将相关信息告诉对方,不法分子随后在别处利用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冒充当事人,从而将卡内钱取走。
因此,我们在ATM机取款时,首先要留意周围环境,如遇可疑情况切勿取款;二要留意取款机周边是否有可疑摄像头,如有切勿输入密码;三要留意告示电话,若电话可疑切勿拨打,也不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以防陷入ATM诈骗。
三、电话诈骗电话诈骗,即利用电话进行诈骗活动。
不法分子多冒充受害人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电话套取受害者的信任,一般情况下会在通话中传达出“很急”、“需要马上转款”等信息,从而诱导受骗者在短时间内向某特定银行卡汇款。
现在,电话诈骗已经蔓延全国,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等方式。
如遇电话诈骗,务必保持冷静,仔细检查电话号码,仔细辨别对方口音,如果可疑,应立即挂断,发现有诈骗嫌疑或是发生钱财损失时,应立即报警。
四、勾结诈骗勾结诈骗,是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或个人与境外团伙勾结等形式,勾结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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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摘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骗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行为发展历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陷入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文兹对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予以具体探讨。
关键词:诈骗罪,虚构事实,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骗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行为发展历程,其具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诈骗罪行为结构的首要性因素——欺骗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诈骗罪的第一个要素即为“采用欺骗手段(或方法)”。
在构成诈骗罪的诸要素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属于首要性因素。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以欺骗手段,使受骗人“自愿”地交付(或处分)财物,这也是其与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的重要区别。
所谓欺骗手段,我国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解释,而是以简单罪状“诈骗公私财物”作了概括性规定。
在刑法理论上可理解
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人陷于错误的手段。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具有质与量两方面的规定性。
就其“质”而言,行为人所陈述的事实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就其“量”而言,行为人捏造、夸大或缩小的事实的虚假程度足以使被骗人形成错误认识。
对于这一点,有些外国刑法典予以明文规定,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61条。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具有行为方式上的多样性。
既包括语言欺诈,也包括动作欺诈;既有通过积极作为达到欺诈目的,也有消极不作为形式。
所谓不作为构成诈骗罪的情形就是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使人陷于错误的行为。
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有据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瑕疵的义务。
据此,商品经营者在处理带有瑕疵的商品时,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经营者故意不履行此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误认是合格商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的行为便是“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当该商品的交易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便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
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前提,要想使他人按照行为人做希望的那样处分财产,就要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
因此诈骗罪成立的条件就是,必须在诈骗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介入对方的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受害人的认识错误不等同于无知。
认
识错误只要是指受害人原来对事实本身已存在着某种既知的认识,而在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作用下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无知,顾名思义,则是指一无所知,即根本不认识事实真相。
如果受害人是在对事实根本一无所知、毫无认识的情况下陷入的错误,也就不属于基于自己意识“自愿”地去交付(处分)财物,所以也不构成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对诈骗罪构成要素中的财物交付(处分)行为未作规定。
而外国刑法既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日本刑法典第336条“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规定,亦有未就交付(处分)行为作出规定的,如德国刑法、意大利刑法。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论刑法典是否作出交付(处分)行为的规定,这种交付(处分)行为仍是诈骗罪成立的一个要素。
准确地说,应是一种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被害人是否有交付(处分)行为,这也是本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要达到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常会采用盗窃和欺骗两种手段,而受害人是否实施了交付(处分)财物的行为就成为了区分诈骗和盗窃的关键。
我国刑法理论强调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有被骗者的交付行为,而且这种交付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基于自己错误认识而“自愿”地进行的,这既可以使盗窃罪与
诈骗罪区别开来,还可以将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同抢劫、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基于暴力、胁迫之下的交付行为相区分。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的处分财产的受害人,并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的人即可。
如对银行职员实施欺诈骗取银行存款,欺诈在某团体中占有一定地位的人员从而获取该团体的金钱的,都成立诈骗罪。
也就是说,财产处分者与被欺诈者是同一人即可。
4.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因而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最终结果。
获得财产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对方减少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也是诈骗罪的最终结果。
但是,这一结果发生与否的判定标准是否要以受害人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前提仍有待讨论。
这在外国刑法中也是众说纷纭。
有些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刑法明文规定,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以受害者的处分行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财产上的损失为前提的。
而那些持诈骗罪保护法也应包括诚信正义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遭受实际
损失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是看法各异。
笔者认为,判定诈骗罪成立与否并非要以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的事实已发生为标准,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的事实只是诈骗罪成立的既遂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骗局被识破、被害人尚无财产损失的情形,仍然有必要以诈骗罪论处,只不过是未遂而已。
(作者单位:辽宁省瓦房店监狱辽宁瓦房店)
[1] 高铭喧:《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4] 王晨:《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