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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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原创实用版】目录1.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概述2.抗辩事由的分类3.抗辩事由的具体形式4.抗辩事由的适用及举证责任5.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正文一、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概述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行为,提出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抗辩事由是侵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抗辩事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过错抗辩:被告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原告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2.损害抗辩:被告通过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3.许可抗辩:被告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原告的许可,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4.其他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

三、抗辩事由的具体形式在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1.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为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2.证明原告有过错:如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行为当时存在过错,如违反交通规则、未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等。

3.证明损害结果与其他原因有关:如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第三人的行为等。

4.证明行为已经得到原告的许可: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原告的明确许可。

四、抗辩事由的适用及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抗辩事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以使法院相信其提出的抗辩事由成立。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抗辩主张。

五、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抗辩事由为被告提供了一种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途径,有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一、引言侵权法作为规范民事权益保护与责任承担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被告在诉讼中为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所提之事由。

本文将对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各种类型的抗辩事由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公众在遇到侵权纠纷时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

二、侵权法基本概念及抗辩事由的含义侵权法是指规定民事主体因行为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他人权益、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过错。

而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所提之事由,旨在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三、抗辩事由的类型与具体分析1.正当理由:包括自卫、紧急避险等。

正当理由是指被告在面临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2.合法权利:如知识产权、物权等。

当被告的行为涉及原告的合法权利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抗辩事由。

3.豁免责任:如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宗教团体等领域,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政策享有豁免责任。

4.意外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自然灾害、第三人行为等。

5.受害人过错:当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时,被告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6.第三方过错:指除被告和受害人之外,第三方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

被告可以据此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应用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避免无辜者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并作出公正判断。

五、我国侵权法中抗辩事由的规定及实践案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抗辩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自卫、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以及受害人过错、第三方过错等情形。

在实践案例中,抗辩事由的运用有助于澄清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名誉权的角度论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

从名誉权的角度论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
= 、媒 体 侵 害 名 誉 权 的 表 现 形 式
“ 詹启智诉 网易公 司” 案中 ,被告网易公 司刊登 《 你被 “ 网络撞 车党” 詹启智告 了 吗》 的报道 ,网易 公司 的编辑 故意 将原 载 《 新世 纪周 刊》 上的 《 “ 你被詹启智告 了吗 ” 》 作 了修 改 ,指 称詹 启智 为 “ 网络撞 车 党” ,该侵权文章在 网易 的数 十个频道 、页 面显示供公 众下载 阅读 ,严 重侵犯 了詹启智 的名誉权 。 被告 网易公 司明知刊登 《 你被 “ 网络撞 车党 ” 詹启 智告 了吗》 的 报道 ,会侵 害网易公 司的名誉权 ,仍然发表 了一篇内容与题 目严 重不符 的文章 ,使詹启智受 到多方指 责 ,扩大 了社会 影响 ,造成 了不 良后果 , 侵犯了詹启 智的名誉 权。 3 .评论不 当 评论不 当是指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 自然人在对 已经发 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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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名誉权 的角度论媒体 侵权 的抗辩事 由
文/ 孙 曼
摘 要 :随着媒体 事业的不断发展 和人 们法律意识 的不断提 高 ,舆论监 督和社 会大众人 格权保 护的矛盾 不断增加 , 媒体侵权 逐渐成为社会公共的焦点。本文从名誉权的角度 出发 ,结合具体 的案例 实际,对媒 体侵 害名誉权 的主要 表现形 式即报 道失实、标题失 实和评论不 当进行 了分析。讨论 了与侵 害名誉 权 的行 为相 对应的主要 抗辨事 由即权威 消息来源 、 公 众 人 物 、连 续 报 道 和 转 载 。 并 阐述 了媒 体 侵 害 名 誉 权 应 当承 担 的法 律 责 任 。 关键词 :名誉权 ;煤体侵权 ;抗辩事 由;法律责任 媒体不 仅是公 民 自由言论 的载体 ,也 承担着舆 论监督 的重要 作用 , 但是在信 息迅猛 发展的时代 ,媒体报道容易成为侵害公 民人 格权 ,尤其 是名誉权 的手段 。有必要讨论 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 由 , 在 两者之 间 找 到最佳 的平衡点 ,既能保护好社会公众的名誉权 ,又能保 障好媒体 的 舆论监督作 用 ,为社会 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报道 ,切实 的反 映民声和 民 意 ,促进社 会的不断发展。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引言侵权法是一种保护个人及其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在他人侵犯自己权益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会提出一些抗辩事由来辩解自己的行为,以免责任或减轻责任。

本文将探讨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过错责任分配等。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即将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害,即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进行的,不能是事后的反击。

3.必要性:被告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符合以上要件,那么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二、合法行使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但是被告主张自己是在合法行使权利。

合法行使权利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权利: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该权利是依法赋予的。

2.合理性: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即合法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符合以上要件,那么可以主张合法行使权利,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三、过错责任分配在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分配是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分配原则,当原告和被告在侵权行为中都存在过错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

过错责任分配的要点包括以下几点:1.过错程度: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断责任的分配比例。

通常情况下,过错程度越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重。

2.赔偿比例: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的判断来确定赔偿比例,将责任分配给原告和被告。

过错责任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责任,但是被告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辩解机会,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和过错责任分配是常见的抗辩事由,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摘要:一、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二、侵权法中抗辩事由的具体应用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受害人的过错4.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5.授权许可三、抗辩事由的法律效果四、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五、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平衡正文:一、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指控,提出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

抗辩事由旨在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授权许可等。

二、侵权法中抗辩事由的具体应用1.正当防卫:在面临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侵害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2.紧急避险:在面临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为了避免自身或他人遭受更大的危险,采取的紧急行动,不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侵权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5.授权许可:在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作品或技术,不构成侵权。

三、抗辩事由的法律效果抗辩事由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当被告提出有效的抗辩事由时,法院将依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四、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要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从而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判断抗辩事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平衡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法院需要兼顾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当抗辩事由真实有效时,应适当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反之,如果抗辩事由不成立,则应依法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了解和掌握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对于预防和解决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媒体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渠道,在现代社会中拥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但是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媒体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针对媒体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实名报道实名报道是指媒体公开报道某个人的真实姓名,并且将其与某种负面事件联系起来。

实名报道可能会给被报道者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对其名誉和生活造成严重损害。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名报道是可以被合法认定的。

案例一:2007年,深圳市龙华区法院判决媒体报道案。

该案中,某新闻网站在文章中公开了某案件的当事人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被报道者认为其名誉受到了损害,因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新闻网站对案件进行了公开报道,并未超过新闻报道的合理范围,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被报道者的诉求被驳回。

二、新闻评论新闻评论是指媒体对某一特定事件或话题发表意见和观点。

但是在新闻评论中,媒体也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问题。

被评论者可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提出抗辩事由。

案例二:2019年,某报纸刊发一篇评论文章,批评某政府部门管理不善,让其所辖区域环境污染严重。

该部门负责人认为这篇文章极为片面、不公正,并对其进行指责。

但是法院依据新闻评论的合理性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判决该评论属于新闻工作范畴,并未超过其合理范围,被评论者的诉求被驳回。

三、新闻照片新闻照片是指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照片。

但是在新闻照片中,有可能存在泄露隐私、侵犯肖像权等问题。

被拍摄者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2018年,某网站刊发一篇文章,报道一名女演员在公共场合露面时的照片。

该女演员认为这篇文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照片是取自公共场合,并未泄露个人隐私,但是该网站未经该女演员同意即发布人非正常情况下使用她的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被告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侵权问题。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编辑提示:新闻监督是我国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日益加强,新闻侵权的讼争也日益增加,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冲突不可避免。

本文论述了新闻侵权纠纷中媒体可以采用的抗辩理由,可以作为现实司法实践与远期立法之参考。

所谓新闻侵权,一般认为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从业人员,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侵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格权和其他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①或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我国“新闻法”迟迟未能出台,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纠纷却有增无减。

在这类纠纷中,新闻机构往往不能有力地保护自己,这一现状很不利于我国新闻事业和民主建设的发展。

笔者试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个领域里不能回避的问题阐述如下:一、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新闻机构在现代社会中承担了传播新闻的重要职责,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它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利益-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两种利益在新闻侵权事件中的冲突与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相比的特殊之处。

处理这些纠纷,必须在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与新闻传播机构所承担的宪法责任的顺利实现两方面兼顾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在新闻传播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新闻侵权难以避免,因此,新闻侵权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新闻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新闻机构传扬新闻的活动并非一般的民事活动,因此,在处理新闻侵权事件时,除了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以外,还必须考虑新闻传播活动的特殊性:即它直接体现着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等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等,都与新闻机构有着密切的。

离开新闻机构,几乎无法实现这些宪法权利。

因此,新闻传播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民事行为。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若未进行事实核实或表述不准确,很容易引发侵权纠纷。

被告可以提出一些抗辩事由,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一、真实性抗辩被告可以以真实性为抗辩事由。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属于真实新闻事实的情况下,便可部分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在判断真实性方面,需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案例1:2016年,中国媒体广泛报道一则关于一名来自宜兴市的农民工给姐姐的孩子取名“鸡蛋糕”的新闻。

后因孩子的宣传遭到了欺凌,农民工带着孩子起诉了宜兴市本地媒体。

法院一审判定媒体赔偿25万元,被认定侵犯了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名誉权。

而媒体方表示,其报道内容确实属于真实新闻事实,无法加上不实成分,故提出真实性抗辩。

然而,法院二审认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真实性,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案例2:2019年,《南海北部海域多架美军飞机出现神秘象形标志》一文在网络媒体上广泛流传。

中方外交部积极回应,敦促美方给出解释。

但美方未对此做出回应。

后来,美国《华盛顿邮报》在其新闻报道中表示,在美中相关官员或情报人士中,并不知道相关事件。

这就说明中国媒体的报道不真实,属于误传。

这时,若涉及到的媒体主动引用这则“无解释”的美国报道,可以提出真实性抗辩。

二、新闻价值抗辩新闻价值是指新闻能够体现真相,引起公众关注并具有一定的舆论价值。

此外,新闻报道者如能够在报道中表现出其奋发向上、自强不息的精神,对于减轻侵权责任同样有所帮助。

案例3:2015年,一家媒体报道了某高校附近的老人被学生团队“绑点赞”,让她获得了认同感。

后有当事人通过官方微博表示,作为被报道的老人,自己并不认可该报道,希望大家不要因此给其他人想找她麻烦,同时希望媒体更多的去报道一些好的事情。

媒体方此时可以引用新闻价值抗辩,作为一家主张正面价值的媒体报道了该事件,这展示了他们从一个客观角度报道事实的诚实、真实。

三、合理性抗辩合理性抗辩即是对于被株连的行为存在合理性,合理性是针对部分侵权与完全侵权的区别。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摘要:1.侵权法概述2.抗辩事由的定义与分类3.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应用4.我国侵权法中常见的抗辩事由5.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正文:一、侵权法概述侵权法是调整因行为人的过错或者因事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侵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为人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抗辩事由的定义与分类抗辩事由是指在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过错抗辩: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抗辩:被告承认有过错,但认为原告所受损害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减责抗辩:被告承认有过错,但主张因受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4.免责抗辩:被告主张自己虽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免除赔偿责任。

三、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应用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应用,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受害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我国侵权法中常见的抗辩事由在我国侵权法中,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1.被告无过错:被告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赔偿责任。

2.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可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自己的行为造成,以减轻赔偿责任。

3.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可以主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4.第三人原因:被告可以证明损害后果由第三人造成,与自己无关,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被告可以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6.法律规定:被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辩事由,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及预防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及预防概述随着新闻传播的迅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往往会提出抗辩事由,以阻止原告获得胜诉。

本文将针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新闻报道准确性抗辩新闻报道准确性是新闻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

被告通常会声称自己的报道是准确无误的,并要求原告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报道的不准确性。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报道存在错误或歪曲事实的行为。

预防方面,媒体机构应加强对新闻报道的审核和核实,确保报道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新闻报道真实性抗辩新闻报道真实性是另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

被告可能会声称自己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并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报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展示证据来证明被告报道的内容是虚构或歪曲事实的。

此外,媒体机构在报道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可信。

三、新闻报道重大公共利益抗辩新闻报道重大公共利益是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被告可能会主张自己的报道符合公众利益,目的是提供重要信息,因此应被免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权衡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确定是否应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预防方面,媒体机构在进行报道时应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并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符合社会伦理与法律规定。

四、预防措施为了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强调以下几点预防措施的重要性:1. 严格参照新闻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2. 进行充分的事实核实和调查,避免对信息进行不准确或歪曲的报道。

3. 尊重隐私权,避免发布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4. 尊重著作权与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5. 增加对记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他们对侵权行为的敏感性和风险意识。

6.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新闻报道审核机制,确保报道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结论新闻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新闻报道准确性、新闻报道真实性和新闻报道重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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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关键词: 媒体得权抗辩,基本直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媒体侵权责任作专章规定,但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一直受到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

本文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这一基点出发,结合法院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即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媒体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但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仍然受到广大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

一方面,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提高,对自己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媒体疾呼舆论监督体制的建立,在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背景下,要求享有更多的话语权。

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下,寻找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目前媒体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

自1991年至20XX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媒体侵权诉讼3件。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媒体侵权案件中媒体在答辩时抗辩理由的逐步丰富。

一、媒体侵权抗辩的基本理论民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抗辩事由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的抗辩事由和一般抗辩事由,后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

媒体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媒体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

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则是媒体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

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对抗,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具体事实,所以,媒体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媒体侵权抗辩事由。

媒体侵权的抗辩,既不是已经产生的实体抗辩权,可以直接对抗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阻却该请求权的行使,也不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反驳,而是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具有适当的理由,破坏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使其媒体侵权请求权不能成立,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使自己免于承担媒体侵权责任。

媒体侵权从性质上仍然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仍有其明显的特点。

媒体侵权是基于媒体的言论传播活动而发生,其本质是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时对人格权构成了侵害。

但是,从媒体的职责功能来看,其承担着表达自由的使命和特定的社会职责,保障着普通民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发挥。

因此,在考虑媒体侵权抗辩事由时,核心问题就在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

关于媒体侵权抗辩的事由,诸多学者作了深人研究,将其定型化、具体化,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作了分类阐述。

有学者认为,媒体侵权中,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确定,没有新闻采访和报道,就不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私生活信息为外界知悉等后果,这无需证明,也不能通过反证推翻。

因此,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一般不能针对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而只能否定行为人的过错。

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主要通过信息源(即信息的来源可靠)、信息质(即信息具有新闻价值)来证明媒体在为新闻活动时没有过错,掺杂了事实界定和价值判断。

可靠的信息来源分为以下两种:受害人同意或提供;权威信息来源;具有新闻价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众兴趣。

有学者则对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细化至22种。

该学者指出:媒体侵权抗辩,按照完全抗辩和不完全抗辩的分类作为标准,共22种。

完全抗辩是指能够完全对抗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媒体侵权责任的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包括以下15种:(1)事实基本真实;(2)权威消息来源;(3)连续报道;(4)报道特许发言;(5)公正评论;(6)满足公众知情权;(7)公众人物;(8)批评公权力机关;(9)公共利益目的;(10)新闻性;(11)受害人承诺;(12)为本人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13)“对号入座”;(14)报道、批评的对象不特定;(15)配图与内容无关和配图与内容有关。

不完全抗辩是指须具备特别理由或者具体条件才能成立并能够完全对抗媒体侵权请求权,或者仅能对抗部分媒体侵权请求权以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包括以下七种:(16)已尽审查义务;(17)已经更正、道歉;(18)如实报道;(19)转载;(20)推测事实与传闻;(21)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22)文责自负。

当然,还有许多学者将媒体侵权抗辩事由按照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不同客体作了分类列举和研究。

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近20年来受理的媒体侵权案件来看,媒体采用的抗辩事由或者法院采纳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权威来源;转载。

限于本文篇幅、考虑研究现状及实践需要,本文着重分析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这三大抗辩事由,对于包括权威来源、转载在内的其他抗辩本文不再专门予以分析。

二、如何理解“基本真实”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究竟什么是“基本真实”?涉及到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新闻真实三个概念。

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法律真实,指的是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能认可的真实;新闻真实,是新闻业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

新闻报道工作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时效性,这决定了媒体在采写一个报道时所能使用的时间有限。

同时,媒体毕竟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所拥有的资源有限,能采取的采访调查手段有限,不可能对一项报道涉及的全部事实逐一核实。

因此,根据新闻报道工作的特性,媒体只要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就足以证明它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实现了新闻真实。

客观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如有学者指出,事实可以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时,即客观事实(即客观真实)。

这是指在客观世界中现实存在着的事物、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等。

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是第一性的。

事实作为认识论上的概念时,是经验事实,也称观察事实,是指认识主体对客观世界中现实存在的事物、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等在头脑中做出的一种反映,它需要用科学语言来加以描述,这种反映或描述是第二性的。

因此,我们通过证据和证明活动去把握客观事实,通过经验感知和具有主观性的思维活动来把握经验事实。

新闻真实即属于上述的经验事实。

法律真实,则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其是案件中通过证据材料所能够证明的事实,其不能保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够完全还原客观事实。

新闻真实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来说,实际上是指当媒体侵权案件中显示的法律真实能够证明媒体报道符合新闻真实的标准时,媒体不应构成媒体侵权。

因此,在媒体侵权案件中,新闻真实是媒体通过提供证据可以达到且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不应成为也无法成为媒体侵权案件中媒体的证明标准。

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基本真实”应当是指新闻真实。

新闻真实的标准是合理相信。

合理相信的条件是:(1)新闻媒体揭示的事实的主要经过、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等,在主要问题上不存在虚伪不实;(2)新闻媒体确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事实是真实的;(3)媒体进行的报道和批评具有善良目的,不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恶意和重大过失。

而有观点认为,新闻真实还应包括对“真实性的误信”。

“真实性的误信”源自日本法,主要是指一旦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新闻媒体举出证据证明记者为了确认该信息已赴实地进行调查或对本人进行充分核实采访,说明当时因为何种原因,的确相信所采访报道的事件是事实。

对此,应判定构成对“真实性的误信”,可以免责。

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构成对“真实性的误信”的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一概认定构成侵权,但在考虑责任承担时作为一个因素考虑;(2)区别处理:如果构成阶段性真实,[11]认为媒体报道在当时符合该阶段的具体情况,认定不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阶段性真实,认定构成侵权,但在考虑责任承担时作为一个因素考虑。

目前,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尚无“真实性误信”情况下,一概认定不构成侵权的实践做法。

新闻真实的标准还应是阶段真实。

新闻的特性在于往往只能反映事实发展的某一即时状态和局部状态。

当新闻报道发表之后,客观事实却又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本身无可指责。

因为报道者的认识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能超越客观事件的进程。

因此,阶段性事实与最终结论不符,只是事件本身发生转折从而认识发生变化的反映,有关报道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中仍应当是真实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构成阶段性真实,又有后续报道构成完整事实,则符合新闻真实的标准,不应认定构成媒体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真实的抗辩适用范围限定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诽谤”情况。

在很多媒体侵权案件中并不能适用基本真实作为抗辩。

第一,侮辱人格的侵犯名誉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二,侵害隐私权案件。

隐私的基本属性即是真实。

报道越真实对于隐私的侵犯程度越严重。

[12]第三,侵害信用权案件。

信用权具有特殊性,在涉及他人信用权的新闻报道中,即使事实是真实的,也可能构成侵害信用权。

[13]三、如何理解“公正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借机诽谤、低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如何掌握批评、评论的界限,即涉及到如何理解“公正评论”。

学界一般认为,“言论”可以区分为对事实的陈述和对意见的陈述(即所谓的“评论”),或者也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对事实的陈述是作者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情所作的描述,其有一个“真实与否”的问题。

而对意见的陈述是作者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性质、意义、价值等的主观评价,不存在真实不真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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