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卧底侦查
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探究

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探究作者:丁翠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怎样以最有效的方式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能否使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卧底侦查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本文对卧底侦查措施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以及能否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适用卧底侦查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卧底侦查犯罪行为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卧底取证策略——以新《刑事诉讼法》“秘密侦查”条款为研究起点(L12DFX031)。
作者简介:丁翠英,辽宁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2-02卧底侦查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一种侦查手段。
所谓“卧底”,《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埋伏下来做内应。
”顾名思义,卧底侦查,就是埋伏下来做内应的侦查,即隐藏身份埋伏在犯罪组织或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侦查实践中,卧底侦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有效侦查手段。
目前,在对卧底侦查的理论研究中,对卧底侦查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对广义的卧底侦查概念,学者们虽对概念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含义则大体相同,即从广义上理解的卧底侦查,泛指侦查人员或受其委派的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即凡隐藏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团伙)内部进行的侦查活动,均可称为卧底侦查。
故广义的卧底侦查活动应该包括“使用线人(或特情)进行的卧底侦查”和“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的卧底侦查”。
而狭义的“卧底侦查”仅指“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在2013年以前,无论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的卧底侦查”还是“使用线人(或特情)进行的卧底侦查”,这两种卧底侦查的方式都被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使用,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依据的仅仅是《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而在这两部法律中,也只有那么两句语焉不详的表述。
论卧底侦查法律规则的构建

这就 使实践 中对 卧底 侦 查 的 运用 具 有 极 大 的随 意 性 。
目前 , 国马上要 面临刑诉 法 的再 修 改 , 我 对卧 底侦 查这
一
此 , 们 可 以这 样定 义 卧 底 侦查 : 合 特定条 件 的侦查 我 符
人员 , 以某 种: 为 掩 护 , 期 潜 伏 于 犯 罪 组 织 内部 , 身份 长
罪证 据或情 报 的一 种 侦查 方 式 。 稍 加 分 析 就 不难 发 j
( ) 底侦 查与 利 益权 衡 一 卧
这里 所指 的利 益 权 衡 , 要是 指 打击 犯 罪 与保 障 主 人权 二者 之 问 的权衡 。针 对 质疑 卧底 侦查 的第 一种 观 点 , 们首 先要 看 到 的 是 , 论 何 种 诉 讼 模 式 的 国家 , 我 无 打击 犯 罪与保 障人权 二 者 始终 都 是刑 事诉讼 的重要 目
实 践 中早 已广 泛运 用且 运 用不 当就极 有 可能侵 犯公
民权 利 的侦查措施 , 须 明 确 地 以法 律 的 形 式 加 以规 必
查 明犯罪 情况 , 集犯 罪 证据 的一种 秘 密侦 查措 施 。 搜 分析 卧底 侦查 的正 当性 依据 所 不 能 回避 的一 个 问 题 , 是直 面 人们 对 卧底 侦 查 的 质 疑 。无 论 是从 学 界 就 的研 究来 看 , 还是 从 普通 民众 的常识 进 行推 断 , 卧底 对 侦查 正 当性 的质 疑 主要 有两 点 : 是 卧 底 侦 查 作 为一 一 种强 制性 的秘 密 侦查 措 施 , 恣 意 侵 犯 公 民权 利 的趋 有
势 ; 是卧 底 侦查 中 包 含 欺 诈 手 段 , 违 司法 诚 信 原 二 有
则 。 由此 , 为对 这 两种 观 点 的批 驳 和延 伸 , 者在此 作 笔
卧底警察的保护与规制之研讨

卧底警察的保护与规制之研讨随着无间道、生死卧底等优秀影视作品在国内的持续走热,人们开始逐渐熟悉“卧底警察”这样一个字眼。
但是大多数人可能更关心剧作中卧底者生命的安危,很少有人会去关注这些刀尖上跳舞的人所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
然而时至今日,新型犯罪频发,犯罪方式日益多元化、组织化,毒品犯罪、集团犯罪和恐怖犯罪已经成为威胁全球各国社会安全的三大毒瘤。
由于它们往往具有“分工行为的精细性、犯罪成员的职业性、犯罪活动的高度掩饰性、组织体系的严密性与重纪律性”这样一系列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特色,使得瓦解该类犯罪相当不易。
一般的犯罪侦查手段只能网罗外围分子,无法触及核心部分,所以有点黔驴技穷。
而卧底警察地运用被认为是一种对付此类犯罪的最后有效手段。
遗憾的是,这样一种颇为有效的侦察方式,在我国依然游荡于法律的边缘,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关于此的规定,由此衍生了众多相关问题:卧底警察的生命随时岌岌可危,我们如何才能保障;卧底警察在侦查犯罪中可能倾注自己的情感,认同了帮派组织,发生了角色转换甚至变节,我们又如何避免之;由于侦察方式的特殊性,卧底者必然会相当程度地使用许多不正当行为,侵害当事人或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此“以不正对不正”是否妥当,如何运用方不至于失控,都有疑问。
于是填补当前卧底警察运用上的立法空白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卧底警察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其选任一般的犯罪侦查模式,无非是侦查者接到报案后主动依职权去找寻并分析犯罪证据,再依循犯罪线索逮捕嫌犯。
而卧底这种侦查模式却正好相反,它往往更依赖于潜藏于犯罪组织内部的卧底人员提供的秘密情报和相关证据,来里应外合地摧毁犯罪组织,遏制正在形成的犯罪并指证犯罪成员。
大致有三种近似的概念会包含在其中,即线民、卧底者与卧底警察。
而卧底警察正是这其中最典型又最具争议的卧底方式。
为了使讨论的焦点明确,首先应当将上述概念予以厘清。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免责问题探讨

对卧底侦查持肯定态度者 则认为, 在现代社会 中, 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而且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犯罪
收稿日期: 2005 - 04 - 20
越智能化、 复杂化、 隐蔽化, 有组织犯罪、 集团犯罪、 团 伙犯罪表现得较为突出且有向深层方向发展的趋势。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完全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公开、
组织或环境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暗中收集犯罪的 在具体的、 直接的受害人, 即所谓的 “无被害人犯罪” 。 证据或情报的一种侦查方式。作为专门调查活动的 同有被害人控告、 揭发的犯罪案件相比, 此类犯罪的 一种, 卧底侦查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 侦破难度相对较大, 使用常规侦 查手段效果不 甚理 织实施。从实践部门来看, 其主体为侦查人员和受侦 想, 而卧底侦查手 段侦破此类案件 则效果显著。因 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 (如侦查机关的情报人 员) 。 此,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使用卧底 [2] 现今社会中存在的出于社会责任感或者为获得政府 侦查手段是必要的, 也是正当的。 提供的举报奖励等原因, 自发地打入某一犯罪组织内 总体上来看, 否定卧底侦查正当性者更加看重刑 部, 以揭示犯罪底细和内幕的人员如作家、 记者等不 事法律的公正价值, 强调对犯罪的追惩不能逾越法治 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和伦理的界限, 社会防卫不能不择手段; 而肯定卧底 一、 卧底侦查的正当性分析 否定说和肯定说等观点。 对卧底侦查的正当性持质疑者认为, 司法机关对 于维系社会道德体系负有重大责任, 司法运作必须合 侦查正当性者则更注重刑事法律的功利价值, 强调刑 需要。 笔者对卧底侦查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 应从价 值分析、 利益衡量等角度深层次地探寻卧底侦查的正 对于开展卧底侦查的正当性, 在法学理论界存在 事法的运作应优先考虑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利益的
谁是卧底活动思想总结

谁是卧底活动思想总结谁是卧底活动是一种常见的游戏形式,它通常通过筛选出一名卧底和一群普通成员,让卧底混入普通成员中间,通过互相辨认来达到游戏目的。
在这个活动中,参与者需要以心理战的思维方式来观察、推理和判断,从而找出卧底。
谁是卧底活动不仅能够帮助参与者锻炼思维能力和观察力,还能够培养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在这篇文章里,我将对谁是卧底活动的思想总结进行讨论。
首先,谁是卧底活动能够锻炼参与者的思维能力。
在游戏中,参与者需要通过观察其他人的行为和言辞来推理出谁是卧底。
他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线索,并从中找出矛盾之处和隐藏的信息。
这种思维过程需要参与者具备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以及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通过反复的推理和判断,参与者的思维能力会逐渐提高,并得到锻炼和提升。
其次,谁是卧底活动能够培养参与者的观察力。
在游戏中,参与者需要仔细观察其他人的表情、动作和言辞,从中捕捉到线索和暗示。
观察力是在细微之处发现问题,并且能够从中推测出更多信息的能力。
通过参与谁是卧底活动,参与者的观察力会得到锻炼和提高。
这种观察力的培养对于参与者在日常生活中的沟通和交流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谁是卧底活动能够培养参与者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在游戏中,参与者需要相互交流和合作,以便更好地揭示卧底的身份。
他们需要通过互相辨认和协商,共同制定战略和行动计划。
这种团队合作和沟通的过程可以提高参与者的团队协作能力,培养他们之间的信任和默契,进而提高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最后,谁是卧底活动能够加强参与者的心理战意识。
在游戏中,参与者需要不仅要思考自己的策略和行动,还要揣摩他人的心理和意图。
他们需要准确地读懂他人的表情和反应,并且适时地做出反应。
这种心理战意识不仅可以用于游戏中,还可以应用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境中。
通过谁是卧底活动,参与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人的动机和行为,从而提高个人的社交和人际关系能力。
总之,谁是卧底活动是一种有趣且具有教育意义的游戏形式。
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
但 上述证 据是 否能 够公 开使用 , 存 在问题 , 取决 于 英 国 的证据 开示 制 度 。英 国 的证据 开 示 机制 要 求 , 则 仍 其 原 上控 方应 当将 所有 可能 削弱控 方指 控或 者有 助于辩 护 的证 据 材料 向辩方 开 示 , 以实现 真 正意 义上 的控辩 平 等 。但 控方 所 承担 的这一 开示 义务存 在一 项重 大 例外 : 共 利益 豁 免 , 公 即控 方 可 以 以保 护公 共 利 益 为名 拒绝 公 开 有 关 证 据。 …司法 实务 中 围绕 着公 共利 益豁 免 的范 围展开 了激烈 争论 。初 期对公 共利 益 的范 围作 了较大 的理解 , 但受 到 了 理论 与实务 上 的批判 。英 国法 院在 19 的 wa 一 案 中 , 决道 :普 通法 上 的公 正 审判 权 以及 自然 法 规则 要求 93年 r d 裁 “
一
、
卧底侦查所获证 据之证据能力域外考察
( ) 一 英美 法 系国 家立法 与理 论考 察
1 美 国 .
对 于 卧底侦 查所 获证 据之证 据效 力 问题 , 各 国规 定差 异 较大 。在 缺 乏法 律规 定 时 , 据一 般 理论 , 注 重 域外 根 在 实 体真 实 的大陆法 系 国家 , 般持 较为宽 容 的态度 , 纳 违法获 取 的实物 证据 。而在 注重 人权保 障的美 国则坚 持非 一 采 法 证据 的排 除规则 , 排除 一切 非法 证据 。但这 一严 格 的非法 证 据排 除 规则 , 随着 近 年来 有组 织 犯罪 、 恐怖 犯 罪及 社 会 其他 情况 的变化 出现 了松 动 , 逐渐 由“ 非法 证据 绝对 排除 规则 ” 发展 为 “ 法证据 相对 排除 规则 ” 即立法 或 司法 非 。
”卧底”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流程或规范?
”卧底”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流程或规范?近年来,关于“卧底”的故事在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这也引起了大众对于“卧底”的好奇。
卧底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拥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揭示卧底工作的内幕,并探讨其固定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深入了解这个神秘而刺激的职业。
一、任务准备在卧底行动开始之前,卧底警察必须进行充分的任务准备,以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个准备阶段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情报收集:卧底警察必须收集相关目标的情报,包括目标的身份背景、关系网络和活动方向等信息。
只有通过充分的情报收集,卧底警察才能更好地了解目标,为后续的卧底行动做好准备。
2. 假身份建立:卧底警察需要建立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假身份,以便成功渗入目标的世界。
这一步骤需要调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背景故事,使得目标对卧底警察的真实身份没有怀疑。
3. 心理准备:卧底警察需要进行心理准备,以应对极端的情况和可能的危险。
这个工作既包括心理修炼,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又包括与专业心理咨询师的配合,确保在任务中能够保持冷静与理智。
二、渗透与情报收集在成功渗透目标的世界后,卧底警察需要展开情报收集工作。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从内部获取目标组织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的打击行动提供支持。
渗透目标的关键步骤包括:1. 建立信任关系:卧底警察需要通过与目标的接触,逐渐建立起信任关系。
这意味着卧底警察需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目标组织的活动,并与组织成员建立起密切的人际关系。
2. 挖掘关键信息:在与目标组织紧密合作的过程中,卧底警察需要利用聪明才智和技巧,挖掘出组织内部的关键信息。
这个过程需要卧底警察具备优秀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以确保从目标组织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
3. 隐藏身份:在渗透目标组织期间,卧底警察必须时刻保持自己的身份的保密性。
这包括避免被目标组织怀疑,同时密切注意目标组织的反间谍活动。
隐藏身份的关键在于不露马脚,以免卧底警察的身份曝光。
论卧底侦查之实施主体
mo e. W e c n d t r n h c p ft e b d fi lme t t n o h r vso s i rn i l n y l tn y e At d1 a ee mi e t e s o eo h o y o mp e n a i n t e p o ii n n p i cp e a d b i i g t p . o s
O n t dy ofI p e e t to b u de c v rI e tg to heBo m lm n a i n a o tUn r o e nv si a i n
Z UANG a -o g H Qin l n
( sa c ntt t f Crmia w ce c Bej n r lUn v ri Be n 0 8 5 Ch n ) Ree rhI siueo i n lLa S ine, iig No ma iest y, Oig 1 0 7 , ia
第2 8卷 第 1 期
21 0 2年 1月
甘 肃 联 合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n u L a h ie st ( o ilS i n e ) o r a fGa s i n e Un v r iy S ca ce c s
Vo . 8, .1 I 2 No J n 2 1 a. 2
论 卧底侦查之实施 主体
庄 乾 龙
( 北京 师范 大学 刑事 法律科 学研究 院 , 北京
【 摘
1O 7) 0 8 5
要】大陆法 系国家卧底侦查实施 主体表现 出较强的统一性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卧底 侦查实施主体
则 表 现 出 明显 的分 散 性 与 多 样 性 特 点 。这 与 其 立法 模 式 与 执 法 机 构 体 制 有 着 很 大 的 关 系 。 我 国 作 为 成 文 法 系 国 家 , 法 机 构 具有 统 一 性 特 点 , 采 取 综 合 式立 法模 式 , 执 宜 以原 则 性 规 定 为 基 础 , 合 列 举 说 明 的 方 式 规 定 结 卧 底 侦查 实施 主体 范 围 , 同时 在 既有 执 法 体 制 与 现 有 法 律 基 础 之 上 构 建 体 系性 的 卧 底 侦 查 实 施 主体 , 规 范 并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一、前言。
卧底侦查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卧底侦查时,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卧底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就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二、侦查目标的确定。
在进行卧底侦查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侦查的目标。
侦查目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侦查的具体目的。
只有明确了侦查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盲目行动。
三、卧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卧底侦查需要专门的卧底人员来执行,这就要求对卧底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卧底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能和专业知识。
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还需要对卧底人员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份的可靠性。
四、侦查方案的制定。
在确定了侦查目标和卧底人员之后,就需要制定具体的侦查方案。
侦查方案需要包括侦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并且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充分的预案和对策。
在制定侦查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性,灵活调整方案,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五、侦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在卧底侦查的过程中,需要对侦查行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
监督和指导人员需要对卧底人员的行动、交流内容、取证情况等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反馈,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监督和指导人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侦查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六、侦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
在侦查结束后,需要对侦查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分析和总结工作需要对侦查过程中的得失进行客观的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侦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七、结语。
卧底侦查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来加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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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是秘密侦查的形态之一。
我国台湾学者对此有较深研究。
他们认为,卧底侦查犯罪系指经国家侦查机关特别挑选之刑事侦查人员,隐藏其原有身份,以“打入”之方式,潜伏于所欲侦查之组织或环境,以对抗具有高度危险或高度侦查困难等不易破获之犯罪。
卧底侦查的目的在于获取情报和侦查疑难案件,其具体任务有三:一是获取情报,即通过进入犯罪组织内部,接触相关人员,掌握其行动细节和发展动态;-是获取证据,即在外线侦查手段已穷尽,而必需一定证据材料时作为最后的手段而运用;三是在必要时事前制止犯罪。
如遇恐怖主义犯罪的预谋准备阶段。
从目的和功能上讲,卧底侦查存在几个步骤或阶段:第一,通过初步侦查,掌握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并寻找渗入内部的契机;第二,选择合适的侦查员作为卧底,以适当的隐蔽身份打入犯罪组织并设法赢得其信任;第三,通过隐秘灵活的侦查,获取该组织的第一手资料并及时予以反馈;第四,配合外线侦查力量,开展针对该组织的全面性打击并彻底摧毁之。
诱惑侦查指侦查人员或其合作者作为圈套,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待被诱惑者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的侦查方法。
我认为这是一种“钓鱼式”,有违法的性质。
而卧底侦查员通常要使用化名,隐瞒身份接近侦查对象,从而开展侦查。
二者都属于秘密侦查,且使用欺骗手段。
但前者是长线侦查;而后者历时较短。
前者主要在于获取情,对案件侦破起间接作用;而后者的目的在于直接将犯罪的时空条件暴露在侦查人员视野从而破获案件。
其次,卧底侦查的任务与特情有交叉。
从身份看,特情一般不需伪装或隐瞒身份,相反其本来身份是一种掩护。
而卧底侦查员则必须具备侦查权,因而只能由警察担当。
再次,卧底侦查和“侦查陷阱”也有区别。
后者是指在诱惑侦查中,使用了“犯意诱发”的方式。
美国法的“圈套”理论将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相区别。
判例大体采取的态度是,犯意诱发型违法,机会提供型则合法。
所以,“侦查陷阱”通常作为“陷阱抗辩”的理由。
最后,卧底侦查不同于化装侦查。
化装侦查指侦查人员根据环境和对象,为掩护自己麻痹对方而改变相貌、装束、言语、身份和行为目的,开展侦查活动。
二者分属于内外线侦查的不同方式。
卧底侦查起源于“警察国家”,作为统治者铲除异己的政治工具,当时受到猛烈抨击。
但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网络化、组织化使传统侦查模式难以应付。
一些特殊侦查方式应运而生,其中包括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不是对付犯罪的万能钥匙,它是一把“双刃剑”。
它能发挥特殊侦查功效,提高侦查效益,降低诉讼成本,但由于包含了欺骗和诱惑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玷污了司法的诚实品性。
我们有必要从道德合理性和法律合理性两方面对其其为性质进行理性剖析:
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卧底人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实施一些“欺骗”、“教唆”的行为,甚至在关键时刻被迫参与实施一定的“犯罪”。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公民合法权利,侵犯基本人权。
司法机关对于维系社会道德体系负有重大责任,司法运作应当符合诚实守信的“公序良俗”,应当遵循社会固有的道德体系并在其运作过程中反映出来,这样才会带来公民尊重并信赖法律的良性循环。
而卧底侦查无疑正是一种难以逃脱“欺诈和骗局”之嫌的秘密侦查手段,也必然有损于司法活动应有的权威。
我认为,在目前我国所面临的治安形势条件下,卧底侦查作为一种“必要的恶”,有其存在和运用的正当根据。
事实上,刑事司法行为特别是侦查过程中警察所实施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引诱”、“欺骗”的意味,而这一点也正是侦查策略运用的精髓所在。
如果侦查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对侦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都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那侦查功能将难以发挥,侦查效果必然降低,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将不可能实现。
诚然,我们的司法行为要有一个最低的道德底线,这也正是我们在平衡追求公正和功利价值时
所必须考虑的。
卧底侦查的正当性实际上是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使用引诱、欺骗的侦查于段造成的负面影响之间相互权衡而作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
欺骗因素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法律许容性,从根本上讲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以及社会道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所决定的[51。
因此,对卧底侦查的道德正当性,我们不能仅从其具有欺骗色彩并可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个人权益的视角出发,对其片面加以否定。
作为一种“必要的恶”,须从其“必要性”和“恶性”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和评判,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卧底侦查的形式违法性在法理上阻却了其实质违法性,因而成为一种社会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