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侦查特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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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免责问题探讨

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免责问题探讨
[1 ] 段应予废弃。
对卧底侦查持肯定态度者 则认为, 在现代社会 中, 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而且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犯罪
收稿日期: 2005 - 04 - 20
越智能化、 复杂化、 隐蔽化, 有组织犯罪、 集团犯罪、 团 伙犯罪表现得较为突出且有向深层方向发展的趋势。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完全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公开、
组织或环境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暗中收集犯罪的 在具体的、 直接的受害人, 即所谓的 “无被害人犯罪” 。 证据或情报的一种侦查方式。作为专门调查活动的 同有被害人控告、 揭发的犯罪案件相比, 此类犯罪的 一种, 卧底侦查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 侦破难度相对较大, 使用常规侦 查手段效果不 甚理 织实施。从实践部门来看, 其主体为侦查人员和受侦 想, 而卧底侦查手 段侦破此类案件 则效果显著。因 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 (如侦查机关的情报人 员) 。 此,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使用卧底 [2] 现今社会中存在的出于社会责任感或者为获得政府 侦查手段是必要的, 也是正当的。 提供的举报奖励等原因, 自发地打入某一犯罪组织内 总体上来看, 否定卧底侦查正当性者更加看重刑 部, 以揭示犯罪底细和内幕的人员如作家、 记者等不 事法律的公正价值, 强调对犯罪的追惩不能逾越法治 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和伦理的界限, 社会防卫不能不择手段; 而肯定卧底 一、 卧底侦查的正当性分析 否定说和肯定说等观点。 对卧底侦查的正当性持质疑者认为, 司法机关对 于维系社会道德体系负有重大责任, 司法运作必须合 侦查正当性者则更注重刑事法律的功利价值, 强调刑 需要。 笔者对卧底侦查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 应从价 值分析、 利益衡量等角度深层次地探寻卧底侦查的正 对于开展卧底侦查的正当性, 在法学理论界存在 事法的运作应优先考虑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利益的

卧底对法律普遍适用性(2篇)

卧底对法律普遍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卧底,又称线人、内鬼,是指在特定案件中,为获取证据、破获犯罪团伙等目的,由司法机关秘密派遣或自行发展,潜入犯罪团伙内部,进行长期潜伏、收集证据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卧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卧底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将从卧底对法律普遍适用性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卧底对法律普遍适用性的问题1. 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卧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种犯罪行为,如贩毒、盗窃、诈骗等。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卧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如伪造身份、隐瞒真实身份等,这些手段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2. 证据合法性问题卧底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争议。

一方面,卧底在获取证据过程中,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非法监听等,这些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另一方面,卧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因特殊身份而获取一些特殊证据,如犯罪团伙的内部资料、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3. 权利保障问题卧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遭受犯罪团伙的打击报复,甚至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卧底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4. 法律责任问题卧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因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而触犯法律。

针对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卧底的法律责任,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

三、卧底对法律普遍适用性的解决途径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卧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卧底的身份、职责、权限等,为卧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 规范侦查行为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卧底行为的规范,确保卧底在收集证据、获取信息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采取非法手段。

3. 强化证据审查对于卧底收集到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加强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中国法律规定卧底(3篇)

中国法律规定卧底(3篇)

第1篇一、引言卧底,又称线人、卧底警察、卧底人员等,是指在犯罪分子中潜入,以获取犯罪情报、打击犯罪活动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卧底在中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中国法律规定卧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卧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监听、监控、跟踪、卧底等侦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卧底等侦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必要时,可以采取监听、监控、跟踪、卧底等特殊侦查措施。

”三、卧底的条件与程序1.条件(1)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卧底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措施,不能滥用。

(2)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卧底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的批准。

(3)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卧底在侦查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1)申请:侦查机关需要采取卧底措施时,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2)批准:有批准权的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实施:侦查机关在获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卧底。

(4)解除:卧底任务完成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卧底。

四、卧底的法律责任1.卧底人员(1)不得泄露卧底身份:卧底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的卧底身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得滥用职权:卧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侦查机关(1)对卧底人员的安全负责:侦查机关应当对卧底人员的安全负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2)依法使用卧底:侦查机关在使用卧底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五、卧底的争议与反思1.争议(1)侵犯个人隐私:有人认为卧底措施会侵犯个人隐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一)

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一)

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一)摘要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曾经长期缺乏法律的规制。

1992年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才使该国警察的卧底侦查真正走上了依靠成文法规制的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德国在目前的卧底侦查立法方面仍较为简约,因此也存在不少疏漏之处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对其研究有利于我国在卧底侦查的立法与实践中予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研究近年来,我国在有关卧底侦查或者诱惑侦查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对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有所论及,但大都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简单介绍,且陷入了大唱“赞美诗”的片面主义的泥淖,对其存在的缺陷则无人论及,更没有关注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极易导致人们对德国卧底侦查立法的盲目崇拜,还有可能对我国将来的卧底侦查立法造成误导。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分析研究,在力纠学界目前对德国卧底侦查立法所存在的片面认识的同时,也为我国在卧底侦查方面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德国警察卧底侦查产生的背景略考据有关的史料考证,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最早可追溯至1809年。

当时,德国模仿法国秘密警察的设置模式,在内政部警政署下设立安全局,派员从事地下情报的收集活动。

但当时德国卧底警察的工作主要还是以“政治侦防”为主,其目的在于收集政治情报,以打击危害德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851年,德国柏林市警察局局长将原来的安全局改制为犯罪调查部,并将卧底侦查的活动范围由原来的以政治侦防为主,拓展到犯罪侦查领域。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虽然在犯罪侦查领域时有运用,但由于当时的犯罪态势较为缓和,使卧底侦查的运用频率较低,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方面也较少发生正面冲突。

故而,虽然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工作曾经长期以来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但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并没有引起德国国民的关注。

然而,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时联邦德国的犯罪状况显示出恶化的态势,及至20世纪80年代,联邦德国的刑事犯罪更是呈急剧增长之势。

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1)论文

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1)论文

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1)论文摘要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曾经长期缺乏法律的规制。

1992年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才使该国警察的卧底侦查真正走上了依靠成文法规制的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德国在目前的卧底侦查立法方面仍较为简约,因此也存在不少疏漏之处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对其研究有利于我国在卧底侦查的立法与实践中予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德国警察; 卧底侦查; 立法研究近年来,我国在有关卧底侦查或者诱惑侦查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对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有所论及,但大都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简单介绍,且陷入了大唱“赞美诗”的片面主义的泥淖,对其存在的缺陷则无人论及,更没有关注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极易导致人们对德国卧底侦查立法的盲目崇拜,还有可能对我国将来的卧底侦查立法造成误导。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分析研究,在力纠学界目前对德国卧底侦查立法所存在的片面认识的同时,也为我国在卧底侦查方面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德国警察卧底侦查产生的背景略考据有关的史料考证,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最早可追溯至1809年。

当时,德国模仿法国秘密警察的设置模式,在内政部警政署下设立安全局,派员从事地下情报的收集活动。

但当时德国卧底警察的工作主要还是以“政治侦防”为主,其目的在于收集政治情报,以打击危害德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851年,德国柏林市警察局局长将原来的安全局改制为犯罪调查部,并将卧底侦查的活动范围由原来的以政治侦防为主,拓展到犯罪侦查领域。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虽然在犯罪侦查领域时有运用,但由于当时的犯罪态势较为缓和,使卧底侦查的运用频率较低,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方面也较少发生正面冲突。

故而,虽然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工作曾经长期以来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但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并没有引起德国国民的关注。

然而,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时联邦德国的犯罪状况显示出恶化的态势,及至20 世纪80 年代,联邦德国的刑事犯罪更是呈急剧增长之势。

职务犯罪侦查特点是怎样

职务犯罪侦查特点是怎样

职务犯罪侦查特点是怎样职务犯罪侦查特点是怎样?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上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地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职务犯罪侦查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在这类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隐藏在职务的背后,行为不易被察觉。

他们常常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在企业、政府机关、公共组织等单位内部操作,隐藏得较为深入。

同时,这类犯罪案件多为经济犯罪,案件金额巨大,犯罪手法复杂,需要通过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工作经验来搜集证据和找出犯罪嫌疑人。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面广,需要侦查人员对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有较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才能从复杂纷繁的线索中找出犯罪嫌疑人,确定罪证和构成要件。

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调查取证能力、犯罪分析能力和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便与其他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合作,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职务犯罪侦查需要高度重视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线索和证据往往隐蔽性强、涉密性高,需要侦查人员广泛搜集信息、开展详细调查,通过数据分析、线索对照等手段找出问题的关键节点,形成完整的犯罪证据链。

在信息的收集过程中,需要侦查人员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大数据等,加快信息的获取和分析速度,提高侦查效果。

最后,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注重团队协作和执法规范。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层面,需要各部门之间进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遵守执法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与其他执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侦查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需要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同时要求团队协作和执法规范。

关于卧底侦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侦查 已受 到世 界各 国和地区的重视 , 在侦破 案件方 面已取得了 良好 的成 效 。法 国《 刑 事诉 讼法》 第7 0 6条 、 德 国《 刑 事诉讼 法》 第1 1 0条 、 德 国《 反组 织犯 罪法》 第1 5条 均认 可 了“ 卧 底侦查 ” 。美国联邦调查局制定 了( F B I 卧底侦查行动指 导方针》,
罪等 比较重大的犯罪而实施 的, 这类犯罪 的社会危 害性极 大 , 卧底 任务 的顺利 完成对 于侦破此类案 件起到十 分重要 的作用 , 能够 在 很 大程 度上打击 犯罪 , 惩 罚犯罪 , 实 现较高 的法益保 护 。此外 , 如
欲侦查之组织或侦查环境 中 , 对犯罪分子或犯罪集 团进行 侦缉 、 监
监督 , 如何 防 止卧底 警察被 犯 罪组 织所 腐 化 以及 如 何保 障卧 底警 察 的
行为 。他们往往是为 了取信犯罪 团伙 , 掩饰 自己的真实身份 , 从而
顺利完成 卧底任务 。然 而 , 如何 对 卧底 警察 的上述行 为进行 定性 和处理 , 理论界争议较大 。部分学者认为 , 如果对 卧底警察 在卧底 期 间实 施的违法犯 罪行为予 以豁免 , 这无疑会 导致卧底警 察滥用
主观恶性的反伦理行为本身样态 。因此 , 在判 断违法性 的有无时 , 应对 冲突的法益进行 价值衡量 , 以较少 的代价维 护较高 的法 益的
活动 , 即卧底警探侦查 ; 二是侦查机关派遣 的非侦查人员开展侦 查 活动 , 即线人 侦查 。本 文探 讨 的是 狭义 卧底 侦查 , 即卧底 警 探 侦
关于 卧底侦 查若干 问题的思考
期 匕 淑 记
( 华 东政法 大学 2 0 0 0 4 2 )
【 摘 要】 卧底侦查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一把利刃 , 一直被各国侦查

论卧底侦查之实施主体


mo e. W e c n d t r n h c p ft e b d fi lme t t n o h r vso s i rn i l n y l tn y e At d1 a ee mi e t e s o eo h o y o mp e n a i n t e p o ii n n p i cp e a d b i i g t p . o s
O n t dy ofI p e e t to b u de c v rI e tg to heBo m lm n a i n a o tUn r o e nv si a i n
Z UANG a -o g H Qin l n
( sa c ntt t f Crmia w ce c Bej n r lUn v ri Be n 0 8 5 Ch n ) Ree rhI siueo i n lLa S ine, iig No ma iest y, Oig 1 0 7 , ia
第2 8卷 第 1 期
21 0 2年 1月
甘 肃 联 合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n u L a h ie st ( o ilS i n e ) o r a fGa s i n e Un v r iy S ca ce c s
Vo . 8, .1 I 2 No J n 2 1 a. 2
论 卧底侦查之实施 主体
庄 乾 龙
( 北京 师范 大学 刑事 法律科 学研究 院 , 北京
【 摘
1O 7) 0 8 5
要】大陆法 系国家卧底侦查实施 主体表现 出较强的统一性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卧底 侦查实施主体
则 表 现 出 明显 的分 散 性 与 多 样 性 特 点 。这 与 其 立法 模 式 与 执 法 机 构 体 制 有 着 很 大 的 关 系 。 我 国 作 为 成 文 法 系 国 家 , 法 机 构 具有 统 一 性 特 点 , 采 取 综 合 式立 法模 式 , 执 宜 以原 则 性 规 定 为 基 础 , 合 列 举 说 明 的 方 式 规 定 结 卧 底 侦查 实施 主体 范 围 , 同时 在 既有 执 法 体 制 与 现 有 法 律 基 础 之 上 构 建 体 系性 的 卧 底 侦 查 实 施 主体 , 规 范 并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一、前言。

卧底侦查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卧底侦查时,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卧底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就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二、侦查目标的确定。

在进行卧底侦查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侦查的目标。

侦查目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侦查的具体目的。

只有明确了侦查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盲目行动。

三、卧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卧底侦查需要专门的卧底人员来执行,这就要求对卧底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卧底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能和专业知识。

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还需要对卧底人员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份的可靠性。

四、侦查方案的制定。

在确定了侦查目标和卧底人员之后,就需要制定具体的侦查方案。

侦查方案需要包括侦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并且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充分的预案和对策。

在制定侦查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性,灵活调整方案,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五、侦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在卧底侦查的过程中,需要对侦查行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

监督和指导人员需要对卧底人员的行动、交流内容、取证情况等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反馈,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监督和指导人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侦查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六、侦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

在侦查结束后,需要对侦查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分析和总结工作需要对侦查过程中的得失进行客观的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侦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七、结语。

卧底侦查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来加以支撑。

卧底侦查的合法化分析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组道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洗钱33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卧底侦查是一项风险性极大的侦查活动在卧底过程中侦查人员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j卧 底 侦查 在 实践 中应 用现 状 分 析 . 从我 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 无论是《 Biblioteka 警察 法》 人 还是《 刑事诉讼
法》 都没有关于卧底侦查的规定 。卧底侦查依然 处于法律的边缘 。但 , 是, 卧底侦查在实践 中的广泛应用 , 却是一个不 争的事实 , 由此 带来 的 问 题 包 括 : 一 , 底 侦 查 的适 朋 条 件 , 第 卧 尚无 明确 规 定 : 什 么 条 件 下 可 在 以使用 卧底 侦查?卧底 侦查 的批准 、 行使 、 监督 , 应当遵循 什么样的程 序, 也没有规定 第二 , 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 问题 , 尚无法律的界 限。 为了赢得犯罪组织的信任 , 参与其 中并从事一 定的违 法犯罪行为 , 要不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卧底警察 出于侦查 目的而实施 的犯罪行为 , 是否符 合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理 论?如果 回答是肯定 的, 那么允许卧底侦查人员 犯罪的范围有多大?第 三, 卧底侦查人员的权利保障 问题, 尚无完善的 措施:卧底侦查是一项 危险性 极高的活动 , 在侦查过程 中 , 如果卧底警 察的身份不慎泄露, 有可 能招致杀身之祸 , 极 即使 卧底警 察在破案之后 恢 复 身 份 , 极 有 可 能遭 到犯 罪 分 子 的疯 狂 报 复 。 何 对 卧 底 警 察 的人 也 如 身和其他权 益进行有效 的保障 ? 如果法庭要求卧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该如何保护 其身份 的隐秘性 ?第 四 , 证据转化的无奈 : 由于刑事诉 讼法 未将 卧底侦查公开列 为侦查手段 ,理所当然的通过 卧底 侦查手段 获取 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 力也会 陷入 困境 : 另外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 , 也就 使得在司法实践 中对这些材料 的运用难 以有统一的做法 总的情况是 , 侦查 机关 即使是运用 了卧底侦查 手段 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也 不会将 这些 材料公开在法庭上使用 , 而是 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创造力 , 对这 些材 料 的运用花样百 出, 一般说来 , 在实践 中的运用的情况主要是有 以下几 种 :一是通过一 系列的环节将这 些通 过卧底侦查获得 的材料转 化为其 它一 些 可 以公 开 在 法 庭 上 使 用 的证 据 , 要 是 在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 主 向 其适 时出示通过卧底侦查手段所获取 的材料 , 打破其侥幸心理 , 促使其 供述 ,从而将通过卧底侦查手段所获取 的材料转化为公开使用 的犯罪 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并进 而根据这些供述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 是采 二 取 卧底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如果 在起诉中检察院或者审判 巾法 院需要 查 阅 , 由办 案人 员到侦查机关 查阅 , 则 但不 允许复制 , 不作为证据公 并 开使用 。三是 由侦查机关出具对侦查活动的文字说明提交法庭 , 但是对 卧底侦查 的具体的操作也是隐晦 的,只是提 及在侦查活动 中运用 了卧 底侦查手段 。四是在极个 别的情 况下 , 对卧底 侦查员 提供 的材料酌情 以 证 人证 言 的 形 式 出具 书 面 证据 , 分 承 认 这 些 材 料 的证 据 能 力 应 当说 部 这些做法有些在 目前的立法状况下有一 定的合理性 ,但总 的看来还是 种无奈之举 2卧 底 侦 查 的 立 法借 鉴 . 2 0世纪下半 叶以来 , 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 特别是有组织 犯罪 的挑 战 , 国对刑事犯罪的追惩 普遍实行 了“ 各 双轨制 ” 的策略 , 即对于绝大多 数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 ,要求必须遵循 正当程序原则及严格 的汪 据 规 则 ; 对 一 些 危 害 严 重 的 犯 罪 如 有 组 织 犯 罪 , 允 许 采 取 不 同 于对 而 则 付一般犯罪的某些非常规 手 。 段 在此背 景之下 , 卧底 侦查逐 步为许 多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刑 事 立 法 所认 可 , 时 , 国或 地 区 有关 立 法 中 对 卧 底 侦 查 同 各 的 使 用 原 则 、 围 、 象 及 { 程 序 等 均 作 了严 格 的 限 制 , 防 止 这 一 范 对 卒制 以 特殊侦查手段的滥用而导致破坏法治 、 侵犯人权 的后果: 面以英美法 下 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 ,简要介绍 国外存卧底侦查方面 的立 法例 , 以供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参考 21 国 .美 在美国 , 判例法 和成文法都对 卧底侦查施加 了必要 的限制 。 根据判 例所刨制的对卧底侦查 的限制 性手段主要有 : 1赋予 被告人对不 当卧 () 底侦查行为的抗辩 权 例如在卧底侦查 中司法 人员或其代理人故意设 计圈套引诱 他人 犯罪的 ,被告人可以 自己的犯罪意 图是圈套诱使的结 果为由 , 在法庭 上提 出免罪辩 护。( ) 2 通过司法审查排 除违 法性卧底侦 查行为所取得 的证据 的效 力。 根据美 国宪法所确立的正 当程序原则 , 非 法侦查的法律后果就是 由此获取 的证据将完全被排除 , 不得使用 。 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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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秘 性特征 。从 卧底 侦 查启 动 与犯 罪 的 同步 性上 看 , 卧底 侦 查具 有 主动 性 特 征 。而 卧底 侦 查过 程 中
对 其 他 侦 查 手 段 的 综 合 性 运 用 则 彰 显 出 卧底 侦 查 手 段 的 融 合 性 特 点 。 卧 底 侦 查 客 观 环 境 的 复 杂 性 与 卧
需要 以获取 令状 为条件 开展 的侦查 行 为属 于强制 侦查 行为 , 而不 需要令 状 即可 开 展 的 侦查 行 为 则 属 于任 意 侦查行 为 。最后 , 按照 是否存 在有 形力 , 否 明显 地侵 是 害 当事人 的基本权 利 , 当事 人 是 否存 在 特 殊 的容 忍 或 义务 , 区分 任意 侦查行 为与 强制 侦查 行为 。 按照第 一种标 准 , 卧底 侦 查 行 为 明显 不 属 于 任意 侦查 行为 。卧底 侦查 依靠 的是 “ 密性 ” 段 , 果公 秘 手 如 开 , 将无 法 进 行 , 相 对 人 不 明 知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侦 则 在 查 , 明显 违背 了相 对 人 的意 愿 , 于强 制 侦 查行 为。 很 属 按 照第二 种标 准 , 卧底 侦查 无 论 是 在 英 美法 系 国家还 是 在大陆 法 系国家 都采 取 令 状 主 义 , 区 别 只在 于 签 其 发令 状 主体是 否 中立而 已。令 状 主义精 神之 一就是 约 束 强制侦 查行 为 。德 国 的法 学 思 想 一直 强 调 , 许 以 容 强 制性 侵犯公 民的权利 时 , 键是 , 关 一方 面必 须对 国家
逮捕 之后 的强 制侦查 以约束侦 查行 为 。大陆法 系 所 谓 的“ 查 , 侦 查 机 关 就 刑 事 案 件 为提 起 公 诉 之 准 侦 指 备 , 为发现犯 人 、 而 收集 证据 之活 动 , 言之 , 简 实不 外 侦 查机 关单 独实行 之准 备 活 动”o 1侦 查行 为属 于 独立 [] 1
属 于强制 侦查 行 为 , 原 因主要 表现 为 以下几个方 面 : 其 第 一 , 任 意 侦 查 与 强 制 侦 查 的划 分 标 准 上 看 。 从 从 域外理 论 与实 践来 看 , 意 侦 查 与 强 : 先 , 照 被 侦查 人 首 按 员 的主观 愿望 进 行 区 分 。在 侦 查 行 为实 施 前 , 如果 获 得 了相 对人 的 同意 , 则属 于任 意侦 查行 为 , 如果 没有获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7 0 2 1 )6 0 5~(5 1 0 —5 5 ( 0 1 0 —0 2 0)
按 照《 现代 汉语 词典 》 的解 释 , 谓 特征 , 所 是指 可 以 作 为事物 特点 的征 象 、 志 等 , 标 即该事 物 区别 于他 事物 的显 著特 点 。有些 学 者 认 为 , 物 的特 征 应 该 能 够独 事 立显 示 出该事 物 的本 质 , 则 不 能 作 为 该 事 物 的 特征 否 对待 。笔 者认 为 , 征不 是靠 某 一方 面 独立 显示 的 , 特 是
权 力 的强制权 明确 地 予 以划 分 与 限 制 , 一 方 面必 须 另
制性。
第 三 , 侦 查 理 论 与 侦 查 实 践 上 看 。在 理 论 上 , 从 “ 同法 系 国家 , 不 由于 司 法 体制 与 诉 讼 结构 不 同 , 侦 对 查 概念 的界定 也有 很 大 差 异 。在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山于 传 统上 实行严 格 的审 判 中心 主义 , 而侦 查被 认为 足 因
求 同意 , 那么 跟踪 、 摄影 这些 实 际上无 法或难 以事先 取
组 或一 系列 事物 特 点 的 组 合 , 一 特 征 可 能 只 显示 某
其某 一方 面 的特点 , 物 的整 体 特 征 是 依 靠 多 个 特征 事 的相 加或 组合 来展 示 的。单 靠某 一 个方 面 的特征 来展 示事 物 的特点 的 做法 不 切 实 际 , 是 徒 劳 的 。具 体 而 也 言, 卧底 侦查 的特征 具 体包 括 以下几 个 方面 的 内容 。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中规定 的侦 查行 为具有 典型 的 诉 讼 意义 , 并且 任何 一 干 侦 查 行 为都 具 有 强制 性 。我 州 叶 , 理论 和实务上 小存 在 强 制 侦 查 和任 意 侦 查 的 区分 , 包 括讯 问犯罪 嫌疑 人在 内 的任何 侦查手 段都 具有强 制效 力 。侦查行 为 的片面 强制 性 与侦查 机关之 侦查行 为缺 乏基 本 的外 部监 督有 着莫 大 的关 系。在我 国侦查 体 系 中 , 般依靠 侦查 机 关 内部 力 量 监督 侦 查 行 为。检 察 一 机关 虽然作 为独 立 的监督 机关 , 因监督 手段 的软弱 , 但
收 稿 日期 :0 1 8 4 2 1 —0 —2 责 任编 辑 : 陈 汇
作 者简 介 : 庄乾龙 ( 9 8 ) 男 , 东工商 学院讲 师 , 京 师 范 大学刑 事 法律科 学研 究 院 2 0 17 一 , 山 北 0 9级 博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为 刑事诉 讼 法 、 证据 法 。

得对 象 同意 的侦查 活 动 , 可 能 被 列入 强 制 处分 的范 均 围 , 似 乎又过 度 限制 了侦 查 机 关 可 以实 施 任意 处 分 这
的方 式 ”。 国外 同样 存 在 关 于卧 底 侦 查 不属 于 强 |在 3 制 侦查行 为 的观点 。如 欧洲 人权 法 院就 曾经指 出 ,卧 “ 底 目标 明知 自己参 与 了犯罪 , 而且 ‘ 终 冒着 与卧底 警 最 察—— 其 任务 实 际上是 要揭 发 他—— 遭遇 的风险 ’因 , 此 卧底警 察对 隐私 的侵 犯更 少 ”。 1 [ 4

密、 隐私及 其他 权利 、 益而 对其 管理 权予 以侵害而探 法 知之 情形 。 据该 标 准 , 根 2 有学 者 认 为 , 卧底 侦查 行 为 并没 有 限制或 侵 害 当事 人 的个人 权利 与法益 。就形 式 标准 而言 , 同意是 一个双 向交流 过程 , 实际上 在很多 侦 查行 为 中“ 受处 分人 本质 上 根本无 法 同意 , 果一味要 如
得 相对人 的同意 , 照法 律实 施侦 查行 为的 , 属于强 按 则 制 侦查行 为 。其次 , 照 侦查 行 为是 否 需要 获 取令 状 按 为标 准 , 以 划 分 为 任 意 侦 查 行 为 与强 制 侦 查 行 为 。 可
形; 第二 , 身体 、 对 住居 、 产 、 财 自由等 , 以罚 则或 其他 制 裁 为 间接强 制之情 形 ; 三 , 应 委诸 于个 人管 理 之秘 第 是
底 警察 在 卧底 过程 中的被 动性 决 定 了卧底 侦 查行 动 终止 的不 可预期 性 , 终止具 有 随机 性 特点 。 即
关键 词 : 卧底 侦 查 ; 手段 强制・ ; r 实施 隐秘性 ; e - 启动 主动 性 ; 手段 融合 性 ; 终止 随机性
中图分类 号 : 1 D9 8
定 的理论 缺 陷 , 乏 说 服 力 。卧 底 侦 查行 为 本 质上 仍 缺
意 侦查 的 区分倾 向于 采 用 双 重标 准 说 : 一 为 形 式标 其
准, 即侦 查机 关采 取侦 查行 为 时是 否需 经 当事人 同 意 ; 其 二 为 内容 标准 , 即侦 查机 关 采 取 的侦 查 行 为 是 否 对
审判 的准备 活动 而未 被纳人 刑 事 诉讼 的研究 范 Ⅲ。第 二次 世界大 战后 , 随着 国际人权 运动 的发展 , 出于姒 化
侦查程 序 中人权保 障机 能 的需 要 , 美法 系 国 家 的 英
法 、 例和刑 事诉 讼 理 论逐 渐 将 侦 查 纳入 其 规 范和 研 判 究的范 围”o1 但 英 美 法 系 的侦 查 有 阶段 的 划 分 , [] O 以 逮捕 为标 准 , 原则 上逮 捕 之前 只能 实施任 意侦查 , 逮捕 之后 可 以实施 强制 侦查 , 司法 实务 中主 要是 通 过规 范
导致 监督 的形式 化 。一 贯 的立 法 做 法 与执 法 观念 , 导
且“ 卧底警 察在执 行任 务期 间虽 是使 用化名 , 但仍 具有
警务 人员 的身份 和职 务 。所 以卧底侦 查本 质上 仍为公
务员 执行 职务 、 使公 权力 的行 为 , 受 宪法保 护 的基 行 应
本权 利 的拘束 。也就 是对人 民的 自由与权 利应 给予最 大 限度 的尊重 ”。 第二 , 卧底 侦查 遵 循 原 则 上 看 。在 侦查 行 为 的 从 具 体实施 过程 中 , 多 数 国家 通 过 比例 原则 中 的必 要 大 性 原则对 侦查 行 为 的强 制 性 进 行 抑 制 。必 要 性 原 则 “ 其基本 涵义 是要求 国家 机关 在 实现 某 一 职 能 目标 时 如 果必 须对公 民权 利 加 以 限制 的 话 , 当选 择对 公 民 应 权 利损 害最 小的手 段 , 即 如果 对 于实 现 某 一 职能 目 也 标, 同时存 在多种 可 以选 择 的手段 , 些手段 都 能同样 这 地 实 现法定 的 目标 , 但其 对 公 民 权 利 的损 害 程 度 各不 相同, 那么 , 国家机 关 就应 当选择 对公 民损 害最 小 的手 段 ”。7 l 现代 法 治 国家 正 是 通 过 比例 性 原 则 来 严 格 限
21 0 1年 l 2月 第2 1卷第 6期
上 海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o a g a P l ol e S c e
De . 2 1 c ,0 1
Vo . No. 121 6
卧 底 侦 查 特 征 Ⅱ 分 析 生
的诉讼行 为 , 具有独 立 的刑 事诉讼 法意 义 , 与一 般 的行 政 行 为有着严 格 的 区别 。
由法 院对 强 制措施 进 行 审查 , 使公 民 由此 受 到有 效 的 法律保 障 。 从 此角 度看 , 卧底 侦查 行为具 有 强制 侦查 性质 。按 照第三种 标准 , 卧底 侦查 依靠 秘密 性手 段 , 相 对人对 侦查 行为并 不 知 情 , 隐 私 权 、 住 权 、 其 居 通讯 自 由权 等基本权 利 极 易被 侵 犯 , 属 强 制 侦查 行 为。而 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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