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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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10月3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提出:(一)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各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代表工作室整理提出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四)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五)办公室整理提出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七)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

听取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

浅析听取和审议————————————————————————————————作者:————————————————————————————————日期:2浅析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曾喜龙【该文章阅读量:256次】【字号:大中小】人大监督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主要表现在人大的所有监督都是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的经常性监督工作之一,有其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

一、听审专项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我国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所运用的最经常、最普遍的方式,也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宪法》第92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110条、128条、133条规定了地方“一府两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两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但向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是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必须条件,而在“一府两院”的组织法中则相应地进行了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普法宣传知识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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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库一、单选题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C )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A、人民代表大会B、民主党派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D、社会团体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A)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A、本级B、各级C、上一级D、下一级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A )公开。

A、社会B、一部分人C、特定人群D、本级人大代表内部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D )。

A、业务报告B、工作总结C、总结通报D、专项工作报告5.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D)并向社会公布。

A、代表大会B、党委C、主任会议成员D、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B )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A、人民群众B、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C、各民主人士D、党委7.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D )。

A、检查B、慰问C、评议D、专题调查研究8.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A)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A、人大代表B、群众C、常委会组成人员D、工作人员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A )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A、二十日B、三十日C、十日D、十五日1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A)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A、本级B、各级C、上一级D、下一级1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B )。

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事先都要进行初审吗

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事先都要进行初审吗

■■■争鸣 ZHENGMING _lL V,议的报告事要进万初审吗主任会议对人九常委会听取和审|□主持人\本刊记者李卫锋28法治与社会2021年第5期画■争鸣 ZHENGMING I H H非法定无縫□文/滕修福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对是否提请本 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 告,依法有决定权;但是,对拟提请本级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主任 会议事先来初审把关,非法定、无必要。

依据监督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稿要在开会20天前 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 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 修改后,在开会10天前送交人大常委 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开会7天前将专 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依据 这一时限程序,专项工作报告应在会前 10天定稿送交。

如果要初审把关,应该 在定稿之前进行,这样有修改意见还可 以修改;如果放在定稿之后,对报告稿即 便有意见和建议,也不宜再行修改。

依 据这一程序规定,“一府两院”报告专项 工作依法要向人大有关专门机构或常委 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实际上,就是 要将报告稿送交这些机构初审把关。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任会议是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 要曰常工作的机构。

如果将对拟提请听 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 初审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曰常工作,由主任会议进行初审把关,似乎也未尝 不可。

但是,主任会议作为现实中的本 级人大常委会的核心,对•府两院”专 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定调,不太合乎先 民主后集中的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程序。

因此,与其会前初审,不如会后把 关。

会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 议意见,通过主任会议进行归纳提炼,交府两院”及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更为 合法必要。

初审有助于提高常委会议事效率□文/崔厚元主任会议在不逾越常委会审议职权的情况下,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确定的相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和初审,既能充分发挥主任会议职能作用,又有利于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提升。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
不相 符 。 第三, 审前 调研 还不 够深 入
高。有的在文字上做游戏 , 满足于“ 文来文往” , 还有 的甚至搪塞推诿 、 敷衍 了事 , 使审议起不到监督和促
充分 的视察调查研究工作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 进“ 一府两院” 工作的作用。 作报告 的基础性工作和必要准备 , 但 由于监督法并 第六 。 人 大 常委 会 的 自身建 设 还 不适 应 形 势 发 未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 展 和需 要 员和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规定为必经程序 ( 第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自 身素质是审议好专项工作 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是“ 可以” ) , 实践中各地在开展审 报告的必要前提 , 目 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然存 履职能力不强等问题 , 影响 议前经常性使用这一程序的并不多见 。而且有 的地 在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一是年龄结构不 方 即使组织 视察 或调 研 , 往 往大多 也是 “ 走 马观 了审议水平的提高 。主要表现在 : 花” , 或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 , 全面 、 深入 、 有较强针 合理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普遍 对性的活动组织的较少 。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 偏大, 不仅活力不足 , 而且往往刚刚熟悉工作就面临
性、 由人 大常委 会 主动提 出的议题 比较 少 , 影 响和 限
审议 的 目的在于落实 , 审议质量最终体现于落
再好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落实 , 也只是一 制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议题确定过程不公开 , 实的效果 , 代表和群众参与难 。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 的规 纸空文 , 不但不能促进工作 , 反而会影响人大监督的 权威 。当前仍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工作中 定, 常 委会 一 般 组成 人 员 也要 在 审 议 年度 计 划 经 主 不注重会后工作 , 只注重听取 任会议正式通过 印发之后才能获知 内容 , 而在选择 存在只注重会前工作 、 确定 的过程中并没有途径和渠道可以参与。由此不 审议报告 、 不注重跟踪督办审议意见落实的问题 , 对 难推想 , 普通人大代表和群众在确定审议议题的过 未能有效落实的单位或个人也缺乏制度化 的约束机 程 中必然更加缺乏表达意见和建议 的机会 , 更加难 制和处理办法, 致使有些部 门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不重 视 , 整改 落实不力 , 办理质量 不 以参与 , 这与人大监督工作公开 、 透明的发展方 向并 意见 不认真 、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2008年11月25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为了保障、规范监督权的行使,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已有黑龙江、湖北、福建等10多个省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人大工作进行调研时了解到,监督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监督工作,在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实施监督法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监督法的一些内容和程序需要结合重庆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统一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多年来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需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认可。

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5件代表议案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人大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总之,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非常必要,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条件比较成熟。

2008年5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并成立了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24人组成的起草组。

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三点论”

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三点论”
人 大常 委会 作 出 的 审议 意见 既 有针 对性 , 又有 操作 三 要 实行 票 决 , 力督 办 。对 人 大常 委会 审 议 着
性, 以此促成问题 的解决, 推进人大工作不断深入。
( ) 四 强化 责 任
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一府两院” “ 应在规定的时限 内向其报告 , 同时还应大力推进办理结果评价的票
效果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 “ 围绕 中心 、 突出重 点、 讲求实效 ” 的原则 , 选择若干关 系区域改革发展 题, 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 ) 二 调查研 究
( ) 三 审议 意 见
审议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审议意见上 , 有关审议 稳 定大 局 和 群众 切 身 利 益 、 会 普 遍 关 注 的重 大 问 意见要做到 以下几点: 社
供 同行 从业 参考 。

众交流 , 力求资料素材平 民化 、 建议意见多元化 , 力 求 客观 全 面地 掌握 真实情 况 。
二 要 深 刻 分 析 , 握精 度 。掌握 科 学 的调 研 方 把

务必过好“ 关" 五
法, 对掌握 的第一 手素材 要认真梳理加工 , 去伪存 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 真 , 好 分 析 。对 发 现 的典 型 问 题 , 真调 查 分析 、 做 认
长 期 以来 , 由于常 委会 组 成 人员 工 作 缺乏 科学 决制度 , 实行 交 办 、 督办 与审议票 决 的有机 结合 。对 有效 的考核机 制 , 对其 要求 不太严 格 , 造成有 的组成 办理 隋况 的报 告 , 按满意 、 基本满 意和 不满 意三个 档
人员会 议意识 不 强 , 想来 就来 , 走就走 , 常缺席 ; 次进行 投 票 表决 , 想 经 对不 满意 票超 过 常委 会 组成 人 员

充分发挥“审议意见”跟踪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审议意见”跟踪监督作用

如何“ 研究处理” ?监督法第十四条 、 第二十七
议 事 决 策成 果 的表 现形 式 、 促 本级 “ 督 一府 两 院 ” 整 条规定 ,一府两院” “ 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F其办事 } 1
改丁作的书面交办方式 、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 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 委 会有 关 T作 机构 跟 踪 问效 的重要 抓 手 。探 析 “ 审 T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 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
指 不 暗含 、 延伸的措施保证 , 具有严肃 的法律约束力 。审 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出问题要一针见血 , 回避遮 抓住关键 ; 提出建议应切合实际 , 明确具体 , 具有 议 意见的法定化 , 对常委会会议 上“ 是 自拉 自唱” 掩 , 、
力求促进一个或几个关键性问 “ 不说白不说 , 说了也 白说” 现象的摒弃 , 是提高审议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并注意由个性问题推及完善 质量 的集 中体现 , 解决了会议公报 、 会议纪要等不宜 题的解决和有效改进 ,


审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 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对于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 权, 是人大代表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 、 管理国家事 研究处理情况 , 必要时 ,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 务、 监督本级“ 一府两院” 的具体体现 , 也是人大代表 审议 , 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 常委会也可以委 汇 民意 、 民智 、 表 白己政 见 的一种重 要形 式 。本 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_作机 集 发 T 文所称 审议意见 , 是人大常委会主任 、 各位副主任、 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 秘书长 、 各位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综合, 是对 议意见 ,一府两院” “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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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讨论稿)
(20xx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须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常委会表决。

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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