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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成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学会识别和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构成产品外观设计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权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专利保护。

2、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3、相同或近似: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

4、混淆可能性: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如何识别产品外观设计侵权1、进行外观设计特征的对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注意观察整体轮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细节特征等。

2、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观察习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他们在正常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种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

3、借助专业工具和技术可以利用图像分析软件、三维建模等工具,对产品外观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4、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了解以往类似的侵权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当前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完全抄袭直接复制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做任何改动。

2、局部修改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进行部分修改,如改变颜色、增减某些细节等,但整体上仍与专利产品相似。

3、模仿创意借鉴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虽然在具体形状和图案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效果相近。

四、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措施1、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

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近似性的判定

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近似性的判定

判定理论基础
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标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较为一致的认识, 即将混淆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商标
制度 的混淆 理论 , 即禁止任 何人未 经权利人 许可 而使用可 能在 消费者 中造成 混淆 的相 同或相似 的商标 , 制止 “ 淆 的可能 ”是商 标保 护 的核心 问题 。① 混 商标 的权利 无论 是通过使 用 、注册 或 驰名产 生 ,其保 护 的基 本依 据 是建 立 在避 免 混淆 之上 的 。② 与对 商标 制度理 论基 础 的共识 不 同 , 外观 设计 专利制 度理论 基础 的认识 存在 着 淆 理论 和创新 对 昆 理 论的对 立和 角力 。混淆理 论 强调 了外观 设计 专利 的 “ 外观设 计 ”特 点 ,即强调其 装饰性 及 以外表来
识 的 人员作 为 判定 的 主体 。 《 专利 审查指 南 ) 2 1 )第 4 )(00 部分 第 5章第 4节 中采用 “ 专利 产 品的一般 消费者 ”的提法 ,实 际
上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0 1 20 年修正 )以下简称 ( ( ( 商标法》“ ) 相关公众”的表述有异 曲同工之
区分产品的功能。创新理论强调 了外观设计专利的 “ 专利”特点 ,即强调其激励人们改进技术 , 促进
技 术进 步 的功 能 。 考 察我 国外观 设计 专利制 度 的发展历 程 ,不难 看 出 ,其 发展早 期混淆 理论 占主 流地位 。近 年来 , 随着 经 济科 技的发展 ,我国外观 设 计专利 申请量 大 幅攀升 , 授权 标准偏 低 的问题 日趋 凸显 。大 量 简单 摹仿 或者 拼凑 形成 的所谓 新设 计 , 也能根 据现行 专利 制度 获得授权 并在 他人提 出无 效 申请 时被 维持 有
第 2 卷第 4期 6 21年7 01 月

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

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

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如何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简介: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涉案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例如,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为带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即使对比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也可以将对比设计中包含有该色彩要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又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3 视图的标注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 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 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例如:设计1主视图 主视图。 例如:设计 主视图。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案例
基本设计主视图
设计1 主视图
设计2 主视图
设计3 主视图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案例
基本设计主视图
设计1 主视图
设计2 主视图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3 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如果 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 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除非删除 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 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1 申请日:同一日以一件申请提出 申请日: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2 申请的项数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 计不得超过10项 计不得超过 项。 超过10项的 项的, 超过 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咖啡器具的外观 设计(咖啡杯、 咖啡壶、糖罐和 牛奶壶等) 系列瓶贴的外观 设计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 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 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 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 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 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 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查意见计制度的设立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简介: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仅可享有外国优先权,因此对优先权的核实是指核实外国优先权。

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应当对优先权进行核实:(1)?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或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或其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且对比设计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申请日之前。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当涉案专利不能享有优先权,且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设计的外观设计优先权。

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内容进行判断。

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2)?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完全一致,或者在后申请文本中有简要说明而在先申请文本中无相关简要说明,但根据两者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所述外国首次申请中,则可认定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1、判断相同的原则。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你知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有哪些吗?你清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判定方法是什么吗?关于这两个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当中的大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一、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1、判断相同的原则: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二、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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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
近似与否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与否在涉嫌侵权的认定过程中,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近似,还是由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其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在外观设计的案例中,被请求人为了逃避因仿制专利产品被司法部门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厄运,利用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不实审的特点,把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文字稍微修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披上了“专利产品”的外衣,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的抢占市场。

当其被指控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立即拿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予以抗辩。

由于当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解释不统一,涉嫌侵权的被请求人以自己的观测角度,找出多处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地方,否认侵权行为。

专利外观设计近似判断标准
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最基本的方法是肉眼观察,不得借助于任何仪器。

表面看非常简单,人人皆可为之。

但在专利审判实践中,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甚至是非常深奥的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既要有美感,也要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兼具艺术性与技术性特征。

是艺术与技术
在工业品上的融合。

尽管艺术和技术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但人们对艺术的欣赏与鉴别,则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一种主观感受,并不能采取技术比对的方式对外观设计是否近似予以量化。

正是因为艺术性的介入,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更为困难。

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举一个笔者经历的案例:
广州市某塑料电子厂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调处转向灯(4)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案,被请求人委托的两位律师提供申请日是2007年11月19日,名称为转向灯(4)的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称在其灯罩的外表面设有纵向弧形的凹槽,而请求人的专利是在灯罩内表面设有纵向弧形条纹,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用肉眼观察,在视觉效果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被请求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早在2002年10月25日,请求人申请了名称为:转向灯(摩托车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1年7月4日授权公告,比被请求人专利的申请日早1年4个月,而且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二者具有可比性。

请求人的发明要点之一就是将公知技术为长方形的摩托车转向灯的灯罩和灯壳的边,创新为有富有时代美感的弧形灯罩和灯壳的边,而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的灯罩和灯壳边的弧形居然与其仿制得一模一样。

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习惯从微观察看产品结构,比较容易分辨出灯罩的外表面设有纵向弧形的凹槽与灯罩内表面设有纵向弧形条纹的区
别,而一般消费者习惯从宏观对产品整体外观形状、图案、色彩进行鉴别,而不会注意分辨灯罩的表面的区别。

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判断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可能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颁布修改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着的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

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原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今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程序中,必然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推动企业开发具有创造性的外观设计产品,逐步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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