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和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5篇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以便双方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清晰的了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将其所有的特定资产(如设备、车辆、房地产等)交予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一种合同。
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的一种形式,涉及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使用权的暂时让渡。
1. 简单融资租赁合同简单融资租赁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主要涉及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暂时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此类合同内容相对简单,不涉及其他复杂条款。
2. 售后回租合同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的资产,然后回租给承租人使用。
此类合同涉及资产买卖和租赁两个环节,常见于房地产、设备等领域的融资租赁。
3. 杠杆租赁合同杠杆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大型设备或项目。
出租人提供大部分资金,而承租人则通过质押或担保等方式提供部分资金。
此种合同有助于减轻承租人的资金压力。
4. 委托租赁合同委托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将特定资产租给承租人。
在此类合同中,出租人仅负责租赁事务的管理,不承担资产的所有者责任。
5. 经营性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合同是一种长期租赁合同,承租人除了支付租金外,还需参与经营决策。
此类合同通常涉及企业间的战略合作或资源整合。
三、合同主要条款1. 租赁物:明确租赁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
2.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起止时间。
3.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4. 保证金:承租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5. 维修与保养:明确租赁资产的维修与保养责任。
6.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定义: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买方以租赁方式从融资租赁企业处获取资产使用权,并在租金期限届满时选择购买该资产的合同。
2.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分为甲方和乙方。
甲方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资产融资租赁服务;乙方为租赁方,享有租赁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的资产使用权。
3.合同内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租赁资产的基本信息、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适用范围和用途等;
(2)租金的支付方式、方式、期限和金额等;
(3)租赁期间的具体时间、条件和终止方式等;
(4)租赁资产损失、保险、维修及保养等责任和义务等;
(5)租赁资产归属及买卖权的约定等。
4.合同生效: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应及时签订并生效,双方需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及资方的融资回收。
5.合同争议解决: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1. 有无租赁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增)
2. 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之关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 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746)
之 融
民 法 典
资合
租同
赁编
合解
同读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目 录
贰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叁 出租人所有权的公示 肆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伍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一)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35)。
裁判要旨: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甲借给乙300万)。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第 二,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 务,根据借贷合同相关规则认定效力,如果职业放贷/非自有资金,甲、 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例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 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使用,甲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 赁物。但《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的《所有权转移证书》并未载明租赁物的具体名称、 型号。《租赁物清单》也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 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
(三)经营资质与合同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以下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
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的解释8篇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的解释8篇篇1一、前言鉴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解释旨在明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2. 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如有)。
2. 租赁物:明确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3.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起止时间。
4.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5. 违约责任:明确各方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四、合同履行1. 出租人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保证租赁物的质量。
2. 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态。
3. 担保人的责任(如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违约情形: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等情形。
2. 违约责任承担: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有)在承租人违约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争议。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具体仲裁机构和程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七、其他事项1.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 合同无效情形:融资租赁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3. 法律适用:本解释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附则1.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解释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3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3篇篇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成为企业获取资金、更新设备的重要途径。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文件,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使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给予了具体指导。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解释二》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为融资出租对象,承租人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取使用权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业务与租赁业务相结合的合同,具有融资性质和租赁性质。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对象、租金、期限等基本要素,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出资购置出租对象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出租对象、承担维护保养费用、享有租金等。
承租人是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取使用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出租对象、保护出租对象等。
出租对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设备、机器、车辆等,出租对象的选择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金是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费用,其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期限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较长的期限有助于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主体要素齐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时,融资租赁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资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违约等情况,将影响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6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6篇篇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例背景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出租方以特定用户为承租方,按照受讫设备的使用期限,为其购买该设备并予以租出的业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持有的有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形资产(例如采矿权、专利等)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按约定租金支付周期支付租金,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出租方是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广泛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该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旨在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和解释。
二、指导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依据。
其中,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都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辅助指导。
1. 合同签订阶段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设备购买、租赁租金、租赁期限、保险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阶段,应当明确约定各项条款,避免双方在履行中出现歧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对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指导。
2. 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履行阶段,涉及租金支付、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如何确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如何规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等问题都是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关注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为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3. 合同违约阶段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违约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于合同违约的处理提供了相应规定,包括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方式。
这为双方在合同违约后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三、案例启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需要双方慎重考虑并明确约定。
融资租赁诈骗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诈骗合同的特征融资租赁诈骗合同的特征如下: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出租方):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方):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承租方只有租赁使用权。
1.2 甲方按协议约定和承诺提供租赁设备,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
1.3 甲方就租赁设备的状况、维修、保养等问题向承租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1.4 甲方负责租赁设备的保险事宜,但承租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1.5 甲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租赁设备归还的保证和抵押担保。
1.6 如果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返还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承租方有权使用租赁设备,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2 承租方应保证租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改动和转让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和无污染。
2.3 如果租赁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使用问题,承租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继续损坏设备。
2.4 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有逾期,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2.5 承租方应当对租赁设备按照约定购买保险。
2.6 如果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应义务,甲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赔偿,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履行时具有法律效力,如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关寻求解决方式。
六、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律地址: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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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
)。
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
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
)。
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
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独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认识。
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该法第237条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至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有了正式的“名分”。
并且这一定义与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规定是吻合的。
根据《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
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我国已加入该公约。
)。
”可见,我国《合同法》所称“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其核心是融资。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实质性特征。
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2、融资性租赁合同是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242条。
)。
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
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
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3、租金的特殊性。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
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
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保险费应计入租金(《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因此,融资租赁的租金往往要高于一般租赁的租金。
4、主体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对于承租人的身份我国《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
”由此,可以推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参见陆永棣:《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载《经济与法》,1993(10)。
)。
然而,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条。
),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
5、标的物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
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
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租赁公司经营的对象。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
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1.本准则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和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
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类财产使用权的转移有其必须具备的特殊形式,而非融资租赁合同。
例如,知识产权的单独转移使用,须通过许可证协议来实现。
(2)租赁物必须是使用权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
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不可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例如,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其持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人。
由于租赁须移交租赁物给承租人占有,假设货币可以作为租赁物,一旦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便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与融资租赁只移转其使用权的特征是相违背的。
(3)租赁物必须为不可消耗物。
所谓可消耗物是指不可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就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如燃料、原材料等。
如果此类物可以作为租赁物,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无从保障;(4)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
凡是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由于其所有权不可以在买卖交易中转让,因此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例如,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5)租赁物必须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
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此类物品即使属于可流通的非消耗物,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6、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融资数量大,租赁期限较长,涉及人数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较大,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
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
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
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
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