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关系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确定
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ABC

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 三、评估租赁物
1.直租 核实租赁物价值没有虚增(市场询价、网络比价)——评估租赁物技术先进性(行业研 究报告、网络)——评估租赁物通用性(行业研究报告)——评估租赁物折损情况(技术 指标)——评估租赁物监控/拆卸 /运输难易程度(技术指标、工程建设流程)——评估 租赁物二手市场交易价值(市场询价、网络比价)——>确定租赁物处置能收回债权
借 鸡 生 蛋
jie ji
sheng dan
B-2B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你选我付款 质量厂家管 你租我才买 我买你必租
A
B
收益全归你 风险我无关
C
想要所有权 租金要付完
D
直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各方
转租赁合同各方法律关系
售后回租各方法律关系
B-2-C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
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规主要的有: 1、《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
2.评估担保物价值 评估担保物价值(购置发票、合同、评估报告)——评估担保物价值 变动(市场研究报告)——>确定担保物处置能收回债权
B-2 融资租赁法律风险
A
交 易 实 质
B
法 律 关 系
C
主要法律法规与合 同 主 要 条 款
B-2-A 融资租赁交易实质
租
zu
清 得 鸡
qing de ji
以 蛋 还 租 yong dan huan zu
如果说资金是融资租赁企业的血液,那么科学规范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体系就是预防“ 败血症”,预防“脑卒中”、“心梗”,保证租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保障。 科学规范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体系不仅能保障预计的融资租赁收益,更重要的是容易获得 出资人的认可,是解决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难的一条重要措施,这样方有“源头活水来 ”,才有我们融资租赁企业的健康成长。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订立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与设备出卖人之间签订的。
在设备购置阶段,为了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购物委托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承租人确立的出卖人,购置租赁物的条件和详细要求,以使出租人可以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置设备。
出租人承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条款与前文所述买卖合同条款类同。
但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附件的买卖合同,还必须明确以下特定事项:①出卖人成认本合同设备是出租人购入用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
②出卖人保证合同约定的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指标、性能等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③由出卖人直接对承租人承当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并对承租人提供其他效劳。
④买卖合同须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前方能生效。
⑤承租人同意并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此买卖合同应经承租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经承租人确认的买卖合同对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均有约束力,非经出租人和出卖人同意,承租人对设备的规格、质量、技术条件、数量和价款的要求不得变更;同样,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和出卖人也不得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成立。
假设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当事人大都使用由出租人拟定好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当然,承租人应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条款仔细审查,以免出租人拟定的标准合同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编辑推荐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置性租赁。
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根本的形式。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恳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获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行为。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和服务的多重属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融资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2. 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出租人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3. 承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融资关系。
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实质上是获得了一种融资。
三、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总章程,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行为。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云南省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评估方法试题

1、在国有资产评估的初始阶段,资产评估发挥着__作用,这是国有资产评估所特有的作用。
A.评价B.管理C.鉴证D.定价2、以下事项中,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最主要因素是__。
A.资产的生产成本B.资产的预期效用C.资产的历史收益水平D.资产的账面价值3、会计处理方法先后各期应当一致,__。
A.会计人员视情况自定,不需单独说明B.经领导允许即可变更,不必特殊说明C.为保持可比性,永远不得变更D.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4、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价值类型中的一类,其价值特点是__。
A.不太公允B.脱离市场C.相对公允D.不透明5、“存货变现损失准备”账户是__账户的备抵账户。
A.生产成本B.库存商品C.产品(商品)销售成本D.产品(商品)销售收入6、从行为目标的理论上讲,资产评估的普通目的是评估资产的__。
A.价格B.价值C.公允价值D.公开市场价值7、某项固定资产的原值为40000 元,估计净残值率为1%,估计使用年限为10 年,在使用6 年零5 个月后售出,在使用期间曾经因大修理停用3 个月,出售时的账面净值为__元。
A .14 590B .15 580C .14 190D .15 180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者转增资本的赢余公积是从__项目提取的。
A.利润总额B.资本公积C.营业外收入D.税后利润9、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时,如果在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发生资产价值贬损,应当由有关方承担。
在下列各企业中,应承担资产价值贬损的是__。
A.改造后的公司制企业B.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各发起人C.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原发起人D.改造前的国有企业10、采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时,需要以类似或者相同资产为参照物,选择的参照物应该是__。
A.全新资产B.旧资产C.与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相同的资产D.全新资产,也可以是旧资产11、某工业企业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进行核算。
本月份该企业对外销售部份材料取得收入为5 000 元。
66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裘企阳租赁和买卖有何区别?在买卖中,卖方向买方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全部的所有权;在租赁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但是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处分权。
租赁和借贷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只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 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处分权。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借贷中,交易标的物是货币;在租赁中,交易标的物是适于租赁的、并非货币的实物财产。
融资租赁同传统租赁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均以除货币而外的适于租赁的实物财产为交易标的物和均只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 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而不转让其处分权。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在传统租赁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已经拥有可供租赁的物件,以及承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该物件;在融资租赁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并无可供租赁的物件,但是拥有资金,以及出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该资金。
因此,第二、在传统租赁中,租赁物件的来源无论如何与承租人无关;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必定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货人按承租人所设定的条件而购买来的。
第三、在传统租赁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在融资租赁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件购置成本中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的对价。
第四、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绝无购买租赁物件的意向(否则他就直接买了)。
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往往会有在租赁期满后留购租赁物件的意向,而且,由于租金的计算很可能是摊提了全部或大部分购置成本的,因此,承租人这时往往会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融资租赁同财产租赁有何区别?“财产租赁”之说不严密。
并非任何财产均可租赁。
例如货币,就无法租赁。
除非依附它物否则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财产,例如螺钉、螺母,以及在使用中其原有的自然状态将会改变甚至消失的财产,例如油漆、面粉,也无可租赁。
而凡系可租赁之物,又非财产莫属。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租赁”与“租赁”是同义反复。
融资租赁 出租人 出卖人 连带责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其或第三人购物、制造的设备、交通工具、设施等固定资产作为租赁标的,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一种兼具投融资和贸易性质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和制造商(或供应商)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中出租人和制造商/供应商是主要的合同方,承租人是交易中的客户。
而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手续中,除出租人、承租人和制造商/供应商外,还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为实现交易的资金流动和支付提供保障。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取利息和租金收益的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依据的,出租人不是资产的使用者,而是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一。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收租权和请求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向制造商或供应商支付一定的购物费用,以获取租赁物的所有权,然后通过出租给承租人获取租金回报。
与出租人对应的是出卖人,出卖人是指在融资租赁中向出租人销售资产的当事人。
出卖人可以是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也可以是代表出租人进行资产采购的第三方。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着购销合同的关系,出卖人向出租人出售资产,并按照约定收取购物费用,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要求的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在合同中,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全部债权,而债务人也应对每个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物租赁物中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连带责任,要求出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方式,其中涉及到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责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合理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别指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别指什么合同的类型有很多种,我们接触得⽐较多的⼀种是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对于这两种合同来说分别指的是是什么,这需要⼤家进⾏详细的了解,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关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别指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起的交易⽅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与买受⼈(租赁合同的出租⼈)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与承租⼈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的简单叠加。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接受此项财产并⽀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四条、第⼀百七⼗五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相关知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是向承租⼈履⾏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不是向买受⼈(出租⼈)履⾏义务,即承租⼈享有买受⼈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须向出租⼈履⾏交付租⾦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付的价⾦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付的仅是租⾦,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
通过本⽂的内容介绍,⼤家对于这两种合同指的是什么现在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时候,都需要看清楚合同的内容,以免发⽣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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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号:签订地点:买卖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买方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买方二: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住址:上述买方一与买方二统称为共同买方,分别表述为“买方一”或“买方二”。
根据买方一与买方二作为共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以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共同买方同意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设备的自主选择,共同向卖方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四方就买卖设备诸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款:设备名称型号机号数量(台)单价(元)总价(元)总价款(大写):元整(小写)¥::上述总价款不包括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共同买方中的任何一方垫付该等费用,则承租人应根据该买方届时要求立即偿付给该买方,且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给该买方自垫付日至承租人实际偿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但共同买方均无义务为承租人垫付该等相关费用。
】的备注元第二条设备质量标准和保修:1.设备质量按xxxxxxxx有关标准执行:保修期为一年或xxxxxxxx作小时,以较早者为准。
2.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按xxxxxx有限公司维修标准向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以《保养手册》为参考依据;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的操作、保养不当而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承租人方承担。
保修期届满后有关设备的维修事宜,承租人应自费和卖方另行签订维修合同。
共同买方对保修期内维修以及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设备交付及风险负担:年月日 1.交付时间:2.交付地点:3.交付方式:卖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4.共同买方对上述交付不承担任何风险。
设备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承租人,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设备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卖方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接收设备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起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设备验收:1.承租人应在设备交付时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同时应按装箱单检验和验收随机附件等。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承租人擅自使用或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
第五条价款支付:1.价款金额: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购买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买方一应支付人民币【】%,买方二应支付人民币【】元,占总金额的】元,占总金额的【】%,上述比例称为出资比例。
2.支付条件:(1)支付方式:共同买方指定买方二为本合同项下共同买方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义务的执行人,将购买价款一次性电汇至卖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2)支付时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起租日。
3.共同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若未如约或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给卖方造成损失或费用,违约方应给予赔偿。
第六条设备所有权:设备所有权自共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一和买方二按份共有。
第七条索赔:如卖方迟延设备交货,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或承租人不满意设备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共同买方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向卖方直接行使索赔权。
第八条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卖方应立即将共同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款及利息全额返还给共同买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1.设备交付前,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2.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3.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解除后,如卖方或承租人发生损失,应由卖方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共同买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除非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某个买方原因导致解除,共同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1.如卖方逾期交货,则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按设备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此外,卖方还应当向共同买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2.卖方应如实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陈述设备状况,并保证设备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卖方在该设备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卖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承租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无偿更换、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共同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如系卖方违约,由承租人向卖方进行索赔;如系承租人违约,对卖方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特记事项1.共同买方对于设备按份共有,共同买方对设备按份共有的份额及其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由两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2.买方二代表共同买方向卖方收取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3.任一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即视为共同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卖方对共同买方中的任一买方违约,即视为对共同买方违约,任一买方均有权以共同买方的身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共同买方和承租人再次确认:(1)卖方知道本合同项下设备是共同买方购买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
(2)卖方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式样、规格、质量、性能及全部其他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有关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及根据本合同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义务,均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负责。
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索赔。
(4)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共同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该法律解释。
因本合同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四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编号为卖方:签字:职位:地址:电话:买方一:签字:职位:地址:电话:买方二:签字:职位:地址:电话:承租人:签字:职位:地址:电话:的《买卖合同》的签署页)---- 以下为空白 ----篇二: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但由出租人以买受人身份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经过出租人。
出租人在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资作用。
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实际地位,享受买受人的权利,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由于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前提,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在财产租赁合同中的关系有所不同。
下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应规定,简述一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1、出卖人应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取得标的物价款。
出卖人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义务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篇三:201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