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解释(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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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条款内容

ucp600条款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此惯例旨在明确信用证有关术语的定义及其解释,以及规定了信用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具体来说,UCP600定义了一些特定的词汇,例如: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提示意指与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此外,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内容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 讲解

UCP600 讲解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COMPLYING PRESENTATION: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在UCP600的条款中,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 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 标准实务相符合。 这一对“相符”的界定,可能会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 不符点的争议。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4、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 开立的信用证。 UCP600第38条(B)款: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 取消了“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有效”的 前提,使得信用证得转让更具灵活性。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 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 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其中第2条(DEFINITIONS--定义条款) 和第15条(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3、要求“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UCP500第21条规定:“对于运输单据、保险及发票之 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 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UCP600第14条(F)款要求: Its content appears to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 以后,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质量证不表明质量,检验 证没有检验结果,可能会被拒付。

UCP600..

UCP600..

UCP600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为了使信用证操作更加规范、简便、安全,国际商会自1933年第一版发布以来,
不断修订并推广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惯例,也就是信用证普遍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2007年,国际商会再次调整修订规则,推出了最新的UCP版本,即UCP600。

UCP600代替了之前的UCP500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成为全球信
用证市场的重要法规。

UCP600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必须对文件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2.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未提交文件,则该
信用证将不会更改;
3.明确了证明条款的使用,并鼓励银行使用基于电子方式的证明条款;
4.对电子文档的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部分的要求受到了万国电子商
务法(UNCITRAL Model Law,简称草案)的影响;
5.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了不能包含的内容,如保险、战争、罢工等。

UCP600将信用证操作标准化,并使得信用证操作更加安全、规范和透明。

同时,当银行间发生交易纠纷时,UCP规则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
球金融行业广泛地应用UCP规则,使得交易更加流畅安全。

UCP600已经成为国际上信用证操作的主要规则,带来了更为简便、高效、安全、透明的信用证操作方式。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审单时间的变化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2.变化的原因:(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案例: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

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

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案例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2.600新增: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案例:第二受益人银行交单相符,开证行倒闭,保对了信用证的拒付。

500项下保兑行是否正确无定论,第2受益人损失。

ucp600 中的 国际贸易术语

ucp600 中的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部分:概述1.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术语,它规定了与跨国贸易有关的信用证操作的标准。

这一系列贸易术语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其中有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本文将对UCP600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UCP600中的主要贸易术语2. 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是由进口商的银行按照进口商的委托和指示,通过信用证发证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UCP600对信用证的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开证、保兑、修改、议付、承兑、拒付等环节。

3. 保兑(Confirmation)是指出口商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加以承诺和保证,以达到出口商的风险防范和融资需要。

4. 修改(Amendment)是指信用证生效后,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的变更。

UCP600对信用证的修改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操作规则。

第三部分:UCP600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 UCP600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

也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便于开展跨国贸易业务。

6. 在实际操作中,贸易双方和金融机构都要遵循UCP600的相关规定,确保信用证的操作符合规范,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这对于提升国际贸易的信誉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部分:UCP600的优势和不足7. UCP600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其优势在于规范了信用证操作的流程和规则,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和降低交易风险。

ucp600

ucp600

ucp600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信用证业务规则,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订并于2007年开始实施。

UCP600的本质是为了规范和简化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以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UCP600的制定是为了弥补旧版的UCP500的不足之处。

UCP500作为前一版的国际信用证规则,于1993年开始实施,并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和技术的变化,UCP500的一些规定已经变得过时和不适应现代贸易的需求。

因此,国际商会决定制定UCP600,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提供更加准确和清晰的规则。

UCP600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使用信用证的参与方(包括买方、卖方、银行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操作指南。

通过制定统一的程序和规则,UCP600可以减少误解和争议,并为参与方提供可预测性和安全感。

这些规则可以确保信用证的执行和支付过程流畅无误,从而促成贸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UCP600的主要特点是注重简化和统一规则。

它通过排除一些多余和冗长的条款,并将关键信息集中在几个主要条款中,使得文本更加简洁和易读。

此外,UCP600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这种简化和统一的特点使得UCP600易于理解和实施,并降低了各方参与的成本和风险。

UCP600涵盖了许多关于信用证操作的重要方面,包括信用证的开证、修改、通知、验单和支付等。

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操作程序。

UCP600还提供了一些补充规定,以适应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需要。

与UCP500相比,UCP600引入了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应现代贸易的要求。

例如,UCP600明确规定了电子信用证的使用规则,使得电子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更加方便和高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讲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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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From Introduction of UCP500:单据不符是信用证支付 方式下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从1993年修订的《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前言可以看出:“一些调查表明, 大约5%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 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 关产品交易的各方产生财务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 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 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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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UCP600修订的过程 FIRST STEP---REVISION PROCESS: 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 意见书 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 关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详细地址(ISBP) 关于预装船提单装运日期的确认(IS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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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SECOND STEP---GENERAL OBJECTIVE: 全面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 的变化,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五个银行工作日 删除了运输行单据条款 明确了保险单据可以由代理人(proxies)出具 保单中可以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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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到期日付款
c.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承兑LC 承兑汇票
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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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根据ucp600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UCP600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发布的一套供国际贸易支付专用的规则,旨在统一全球贸易中的信用证业务操作并消除不确定性。

下面是对该规范的一篇700字的解读。

UCP600是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之一,它确立了在信用证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

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的开立、议付和承兑。

根据规则,信用证的开立是指出口商和进口商在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支付保证,通过信用证可以确保进口商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支付货款。

规则还确定了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等。

这些信用证种类的选择将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

另外,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文件要求和文件的审查程序。

根据规则,出口商在准备信用证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指定的银行进行审查。

银行会根据信用证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文件完整、合法和符合信用证要求,以便进行约定的支付。

UCP600还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规定。

例如, UCPl600规定了关于延期要求、金额计算、货物装运和运输等事项的规则,以及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一个重要的要素。

规则规定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限,以确保进口商能够及时付款并遵守合同。

总之,UCP600规则的发布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靠性。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以减少误解、纠纷和不确定性。

因此,遵守UCP600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有关方面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也应根据UCP600的规定行事,以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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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审单时间的变化
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
2.变化的原因:
(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
(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
(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案例:
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

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
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
(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
(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
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
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
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

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
(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
(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
案例
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
2.600新增:
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
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
案例:
第二受益人银行交单相符,开证行倒闭,保对了信用证的拒付。

500项下保兑行是否正确无定论,第2受益人损失。

1.600规定:保兑原证意味着保兑被转让的证;
2.只要第二受益人单据符合转让证,转让行必须付款。

六、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单据交开证行吗?
案例:
进口方与第一受益人为兄弟公司,第一受益人故意使更换的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进口方压价,使单证相符的第二受益人蒙受损失。

1. 600增加:
第一受益人更换的单据有错误,但未能于首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交开证行。

七、什么样的单据是正本单据?
1.600关于正本的澄清:
(1)表明正本的:original字样,本单据为正本;
(2)原始手写的、机械打字机打印的;
(3)带有原始印章、签字、标签的;
(4)在出单人函头信纸上制作的。

2.如此规定,方便了出口制单,减少了不符点
八、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
案例:
LC规定货物100吨,后国内价格上涨,进口方通过改证增加100吨,签订了内销合同。

受益人仅发100吨,进口方欲拒付。

1.能以“短装”拒付吗?
2.500对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3.进口方在修改中加列“XX时间不拒绝,即为接受”。

这一条款有无效力?为什么?
4.600规定:修改中加列了时限,可不予理睬。

进口方改证要与出口方协商好,单方面的修改可能不被接受。

九、UCP600反映的审单标准的趋势
案例:
A AND
B CO→A & B CO., i&t
1.500 “表面相符”审单标准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镜像标准”,信用证成了拒付工具
2. 600的标准:
“相符”不是完全相同,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矛盾,但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一样。

(1000kg=1ton)
打印错误,比如,modal 123打成model 123。

注意:UCP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受益人。

标准趋于宽松,有利业务发展。

3增加:
银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副本、形式发票及类似单据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一部分的企图
600没有“信用证不得包含过多细节”的规定,增加本条可视为系该精神的体现。

500中第五条关于这部分内容已经在600中被删除。

相比较而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更贴近实务。

4. 建立了“相符应仅限于名称而没有必要扩展到地址或联络细节”的审核标准
(1)作为CONSIGNEE 及NOTIFY PARTY 中一部分的申请人的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一致;(2)其他情形下,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地址没有必要与信用证相同,只要他们与信用证显示的地址系同一个国家;
5.关于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00的措词为:(第三十七条)
In all other documents, the goods may be described in general terms …此处不能得出“其他所有单据并不是必须有货物描述”的结论,致使实务中常常出现争议。

600规定如下:
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ir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6. 从“包含所有承运条款”到“包含承运条款”的变化
500要求运输单据“看来包含所有承运条款”:
-appears to contain all of the terms.
600则修订为“看来包含承运条款”:
-cont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如此规定能够消除实务中不易确定“何为所有条款”的隐患,减少纠纷。

7. 任何单据上的发货人均可以不同于受益人
500第31条:运输单据上的shipper/ consignor
可以不同于受益人。

ISBP第200段:产地证显示的consignor or
exporter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
shipper。

600规定如下:
The shipper/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need not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8. 只有银行系仅仅处理单据的一方
500第4条规定:all partie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services or other performances.
然而,在信用证各方中,只有银行而不是所有方只处理单据,比如受益人不仅处理单据,还处理货物,所以,600将措词修改为:
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or other performances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
进口方:不要挑剔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往往不成功,既要接受单据,还要赔偿迟付利息,损害自己与开证行形象。

主要的是了解市场及客户,避免与骗子交易。

出口方:最好做到严格相符,不能凭侥幸,因为银行采取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有时国外开证行可能迫于进口方压力,挑剔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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