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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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海商法
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学者也认为,“海商法 是以海上商事为规范对象的一种商事法” “海商法属商事法之范畴,其目的在规范海 上以及与海相通水面航行之船舶所为之货物 或旅客运送的相关事项”
国内海商法学者有的认为,“海商法是调整 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 的总称”
二、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二,《海商法》调整的只是特定的“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不属于《海商法》 调整范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内容, 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1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它收集了 12世纪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 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 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这里将责任限制制度视为一种抗辩权,而不 作为一个独立的诉。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 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 上特殊的刑事法律规范。
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第一章 绪论
引读案例
某军舰被商船碰撞,造成舰艇沉没,并有严重人员 伤亡。试问本案对海商法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军舰不是《海 商法》第3条所适用的船舶,因此,《海商法》调 整的船舶关系,不包括军舰与商船的碰撞关系, 《海商法》对本案完全不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定义排除军舰,是因为军 舰享有豁免权,无法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海商 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与商船的 碰撞(第165条),因为,碰撞双方在法院未最终 认定责任之前,通常认为对方为责任方,采取扣船 等强制措施。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 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 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 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 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 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 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 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 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 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 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 与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 义上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 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 满足船舶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 看,与锚、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 碰撞,而与渔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海商法笔记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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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目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提单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第五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六节海运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订立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一节海上拖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法律及其概念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的管辖权第九章海难救助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法律沿革第二节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第三节确定救助款项的标准第四节救助合同第十章共同海损第一节共同海损的历史及其规则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第四节共同海损费用第五节共同海损理算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第二节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统一第十二章船舶污损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依法保护海洋环境第二节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主要通过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强制适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余地有限。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大多是合同的第三方。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

后者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班轮运输。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

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重点法条】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

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

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舶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几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目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这里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目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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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船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儿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儿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儿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口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乂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船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这里所指的“船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H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 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一船虽然属政府公务船,但在发生船舶碰撞时,并不从事公务,而是从事以营利为U的的海上货物运输或其他商业活动,那么,其他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商业活动的海船与之发生碰撞,则应适用《海商法》。

公务船一般是指海关缉私船、海洋环境监测船及其他政府公务船等。

对于军舰及公务船的碰撞问题,国际公约及各国的《海商法》,对此做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1910年碰撞公约》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和公务船;而前苏联《海商法》第12条则规定,船舶碰撞,不适用于军舰,但适用于公务船;波兰《海商法》笫224条规定船舶碰撞既适用于公务船,也适用于军事舰艇。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从而明确地将军事船舶及政府公务船舶排除在适用《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规定之外。

200、船舶碰撞渔网或锚链是否属于船舶碰撞?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合成物,是山船体、船机、设备以及便于海上航行和操纵的其他船舶属具构成的。

船舶属具包括锚、锚链、海图.罗经、救生艇等。

对于船舶碰撞渔网或锚链,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船舶与锚链的碰撞,视为船舶碰撞,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船舶与渔网的碰撞, 则不认为是船舶碰撞,故不适用船舶碰撞的法律。

这主要是从安全方面来考虑的。

船舶如果没有锚或锚链,则是不适航的船舶,因为锚和锚链是船舶属具,是船舶航行不可缺少的部分。

因此,一船与他船的锚或锚链发生碰撞,是船舶见的碰撞。

而一艘没有渔网的渔船,从安全角度而言,并不影响其适航性,并不是航行和操纵过程中必需的设施,因此渔网与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能视作船舶间的碰撞。

但这并不等于船舶碰撞渔网不承担任何碰撞责任,只不过此类碰撞是依据一般的民法原则或其他有关法律处理而已。

201、什么是间接碰撞?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实际接触,但因船舶操纵行为或不行为,或因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另一船或任何一方船上的货物、人身或船舶遭受损害的事故。

例如,二船在狭窄水道航行,一船违反航行规则,企图加速超越,迫使另一方不得不采取避让措施,结果引起搁浅、触礁等后果。

再如,小船与大船相距较近时,大船违章超速航行而推起波浪,致使小船颠覆或造成损害。

后一种情况属于浪损,浪损是间接碰撞的一种特殊情况。

严格意义上讲,间接碰撞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范圉,但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普遍作出特别规定,准予适用船舶碰撞的有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02、船舶碰撞包括哪些种类?船舶碰撞有不同的分类。

一般的分类方法是:(1)从责任方划分;(2)从碰撞的起因上划分。

从责任方划分,分为单方过失责任碰撞,双方过失责任碰撞和双方无责任碰撞。

1、单方过失责任碰撞,是指山单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山过失方单独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在国际上是统一的,《1910年碰撞公约》就是如此规定的。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曲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2、双方过失责任碰撞,是双方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一般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自承担50%碰撞责任。

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对于双方过失,按过失比例承担碰撞责任碰撞责任的原则,称之为过失比例原则。

这是《1910年碰撞公约》所确立的重要准则。

在此之前,英美国家都实行“平分过失原则”。

即不论双方的过失比例如何,即使一方责任为99%,另一方责任为1%,最终,各方仍需承担50%的责任。

显然,这种原则很不公平。

山于美国未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所以,一直保持着“平分过失原则S从而导致与其他海运国家遵循的原则并不一致。

直到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裁判中才做岀按过失比例承担碰撞责任。

虽然这一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但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把这一原则确认下来。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了“过失比例原则S 从而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一致。

3、双方无责任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原因不明所造成的碰撞。

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

无过失碰撞,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即作出如此规定。

双方无责任碰撞可以有如下儿层含义:(1)、不町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例如,台风季节船在锚地避台风,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但终因风力过大,致使走锚,碰上了他船。

(2)、意外事故适成的船舶碰撞。

所谓意外疔故,是指船方已做到了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仍未能避免的枣故。

诉讼中援引“意外事故”进行抗辩的一方应负举证的责任。

(3)、不明过失的碰撞。

不明过失是指碰撞的原因根本无法查清,实践中比较罕见。

从碰撞的起因划分,分为过失碰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故意碰撞。

过失碰撞,包括上述单方过失责任碰撞和双方过失责任碰撞。

故意碰撞是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与他船碰撞。

由此而造成的损害,严重时可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3、为什么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原则采用客观标准?过失碰撞是所有碰撞案中最常发生的一种。

当碰撞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失,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存在希望损害发生的意图,但对损害的发生应该或能够预见却没有或没能预见,致使损害发生。

那么,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 究竟是以行为人应该预见的范围为准,还是以行为人能够预见的范围为准,对此, 民法学家有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

主张以应该预见来判断过失的,叫客观标准;主张以能够预见来判断过失的,叫主观标准。

《海商法》通常所说的过失(Fault, Negligence),是指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状态时作出的行为。

所以,从长期海事审判实践来看,船舶碰撞的过失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

它是指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过程中,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碰撞损害的发生, 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没有防止。

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或不行为,即构成过失行为。

因此是否作到通常的技术和谨慎是衡量碰撞过失的客观标准。

这种标准不仅适用于通常情况,而且已适用于特殊情况,从而就与《1972年国际海上碰撞规则》对过失的判定取得了一致。

204、船舶碰掠的过失可分为哪几类?船舶碰撞过失可以分为实际过失和推定过失两大类。

推定过失乂分为法律推定过失和事实推定过失。

1、实际过失。

是指在举证时,证明某一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方面犯有某种具体的过失。

例如,船员违反良好船艺,疏忽瞭望,违反航行规则,船上设备有缺陷,船员配备不当等都是造成船舶碰撞原因的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推定是指从已经确定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直至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

例如一船违反法定的航行规则,除非该轮能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违背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规则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

这一原则己被《1910年碰撞规则》所废除,因为适用这•原则会给法官判案以方便,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但美国至今仍在沿用这个规则,并未在法律上予以废除。

我国及其他多数航运国家均在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废除了这一原则。

3、事实推定过失。

即从己经证实的基本事实屮,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

例如两条船舶发生碰撞,其中受损一方能够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其他符是主要的。

比如,某轮空载尾倾沿河下行,尾倾的严重程度使船长无法进行正常了望,结果碰撞了一艘没点灯的,锚泊在主航道上的训练船,该船上没有人。

对这一案件,只有碰撞双方平分过失才是合理的,并符合过失比例相当或难以确定时,平分过失的原则。

对此,我国《海商法》及海事司法实践都予以肯定。

平分过失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过失,而不论过失程度如何,均应对碰撞造成的损害各负50%的责任。

《1910年碰撞公约》实施之前,这是海运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

《1910年碰撞公约》实施之后,废除了这一原则,随后,英国通过法律改变了以往的做法。

在美国,直到1975年才出现改变此项原则的判例,但至今仍未在法律上予以修改。

上述两项原则虽有不同,但其最终结果却是相同的,即碰撞双方平分过失,各自承担损害责任的50%。

然而两者的含义乂是完全不同的,不应当将两者混淆起来。

208、如何理解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债权人有权向儿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即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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