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订⽴劳动合同,并⽀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单位,再由其⽤⼯单位向派遣机构⽀付⼀笔服务费⽤的⼀种⽤⼯形式。
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北京劳务派遣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劳务派遣暂⾏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适⽤本规定。
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以及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第⼆章⽤⼯范围和⽤⼯⽐例第三条⽤⼯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使⽤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单位决定使⽤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单位内公⽰。
第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使⽤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10%。
前款所称⽤⼯总量是指⽤⼯单位订⽴劳动合同⼈数与使⽤的被派遣劳动者⼈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例的⽤⼯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和履⾏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期。
关于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以下几点:
存在的问题:
1. 定位不清:劳务派遣工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够明确。
他们可能被视为临时工或合同工,而不是正式员工,这使得他们难以获得工会相应的保障和权益。
2. 权益难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往往不稳定,且他们的工资、福利等权益易受侵害。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他们往往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
3. 参与度不高:由于种种原因,劳务派遣工参与工会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他们对于工会组织的认知度和归属感也有待提高。
建议:
1. 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会定位:将劳务派遣工纳入工会组织,明确他们在工会中的地位,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权益。
2. 加强权益保障:工会应积极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
3. 提高参与度: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和归属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工会活动,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领域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工会能够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5. 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工会应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工会和劳务派遣工共同努力解决。
只有明确他们的定位、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参与度,才能真正实现他们的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
工会的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总工会,各地、州、市工会,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区直机关工会: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并按《规定》具体要求,做好入会统计工作。
各地州、市县、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作:一是尽快摸清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状况,即:派遣单位数、建会数、用工单位数、派遣工数、派遣工会员数;二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积极帮助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组建工会,并将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工全部发展成工会会员后方可进行劳务派遣,同时与用人单位进行会员关系的接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三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组建工会,积极接转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会员,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必须把他们吸纳成工会会员方可用工。
二○○九年六月四日。
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

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劳务工数量逐渐增加,他们在城市中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劳务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务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制定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
制定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劳务工的组织管理,促进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务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改善,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三、内容。
1. 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劳务工组织,加强对劳务工的组织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2. 完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劳务工在生病、意外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推动福利改善,加大对劳务工福利的投入力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4. 提高社会地位,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提高劳务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相关政策,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劳务工入会的条件和程序,为劳务工的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 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劳务工组织,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劳务工的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务工的组织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劳务工组织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1. 资金投入,政府应当增加对劳务工组织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2. 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工权益的保护,对侵犯劳务工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社会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劳务工组织和社会保障工作,为劳务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北京市总工会(2007年4月)2007-05-21 本文访问次数:66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工越来越为许多企业采用,相应从事劳务派遣的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量产生。
保护和维护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吸纳他们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是新形势下建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总工会特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1.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生存发展;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还兼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某些业务,收取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
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公司不包括单纯从事劳务介绍而不与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公司。
2.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公司的举办经营主体较多,有中央在京单位创办的,有市、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创办的,也有民营的。
在京央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其隶属的中央单位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组建与审批;市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局总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民营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
3.根据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后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会隶属于帮助指导其组建的上级工会,并由该上级工会报市总组织部备案,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经费上解部分亦由帮助其组建的直接上级工会收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工作由其直接上级工会领导。
敢于担当 敢于碰硬 敢于创新 全力做好下半年工会工作

督 促检 查 等多 种 方式 ,组织 动
员 工会 干部 深 入基 层 服 务站 和 生产 经 营 困难 企业 ,积极 联 系 困难 职 工 , 实 帮助 基层 、 业 切 企
定 》 以全 国厂 务公 开 民主 管理 , 具 体 要求 :要 认 真 学 习 研 读 市 党代 会 的 报告 ,深刻 理 解
大 会 的主题 , 用 举 办培 训 班 、 运
政 更 多 的资源 和 手 段 。要 通过 召 开专 题 汇报 会 、 工作 推进 会 、
第 七次 大 检查 为 契机 ,深 入开 展 厂务 公 开 、职代 会 建 制 专项
质 教育 , 加大 “ 学习超 市” 的建设 力度 , 继续 推 进 “ 都农 民工 大 首 学 生助推 计划 ” ,加 强职 工书 屋 工 职业技 能大赛 , 不断扩 大职 工 创 新工作 室 的覆盖 面 , 动创 新 推 成 果转化应 用 。
安、 家政 、 物流 、 出租车 司机等具 有 个体性 、 流动性 岗位特 点群体
数 据库 的 动态 管 理 ;到 今 年年 底, 建会 率达 到 6 %以上 , 6 企业 职工 入会 率达 到 7 %以上 。 8
集 体协 商 ,完 成 百人 以上规 模 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 ;
努力 推 动 家乐 福 等 世 界 50强 0
会 体制 机 制 、 作 方式 方 法 ; 工 进
一
步增强工会 干部执行力 、 密
企 业 开展 工 资 集体 协 商 ;针 对
中小 微非 公 企业 集 中的 区域 开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布部门】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适应新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劳模工作体制与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京办发〔1997〕6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性(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引领新时代劳动者的一面旗帜。
劳模身上体现出来的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对广大职工群众具有鲜明的示范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与时俱进地做好劳模工作,广泛宣传劳模的崇高思想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的时代精神,关心劳模生活,努力为劳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使劳模精神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的精神动力,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各级工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把劳模工作放在本单位工作大局中思考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劳模精神激励广大职工群众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使全市职工群众满腔热情地投身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中。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国工会十五大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发展要求,总结劳模先进经验、树立劳模典型形象、推广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先进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引导全市职工群众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进取,争创一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业绩。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规定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做法和意义。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2.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2.2.1 农民工“农民工”即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户籍在农村的集团公司职工和与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以劳务公司委派整建制集体在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劳动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务人员。
2.2.2 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即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集团公司工作的户籍在城镇或农村的劳务工。
3 职责3.1 集团工会职责3.1.1 指导所属各基层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1.2 汇总二级单位工会上报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
3.2 二级单位工会职责3.2.1 指导、督促基层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2.2 定期上报集团工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
3.3 三级单位工会职责3.3.1 督促、检查、推动所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3.2 定期上报二级单位工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
4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管理的目的与原则4.1 集团公司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4.2 集团公司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管理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
本人且符合劳务派遣工用工政策;——流动原则。
确立会籍管理制度,即劳务派遣工会员实行会员关系随实际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实际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平等原则。
确立劳务派遣工与职工平等的会员地位,即平等地参加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选举劳务派遣工会员代表,履行会员代表职责,并对大会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
关于开展“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按照全总关于开展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以最大限度地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和谐稳定发展。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重要性1.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是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构建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和谐稳定发展的现实要求。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降低用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缺乏归属感、诉求不畅、维权难等问题,直接影响到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各级工会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和“两个普遍”的要求,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2.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把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通过广泛团结凝聚劳务派遣职工队伍,实现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全覆盖,从而进一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3.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是工会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工会组织要把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作为协调劳务派遣矛盾的切入点,把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作为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的落脚点,通过依法维权,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协调稳定劳务派遣工队伍,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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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07年4月)
2007-05-21 本文访问次数:66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工越来越为许多企业采用,相应从事劳务派遣的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量产生。
保护和维护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吸纳他们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是新形势下建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总工会特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生存发展;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还兼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某些业务,收取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
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公司不包括单纯从事劳务介绍而不与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公司。
2.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公司的举办经营主体较多,有中央在京单位创办的,有市、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创办的,也有民营的。
在京央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其隶属的中央单位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组建与审批;市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局总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民营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
3.根据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后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会隶属于帮助指导其组建的上级工会,并由该上级工会报市总组织部备案,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经费上解部分亦由帮助其组建的直接上级工会收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工作由其直接上级工会领导。
(二)劳务派遣工的入会与管理
4.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
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互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总工发[2004]31号)精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都对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负有责任和义务。
5.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用工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用工单位的工会应当帮助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在本企业成立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关系暂时隶属于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工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
其中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上解其上级工会组织。
用工单位的企业工会负责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会会员的活动。
6.如果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发展其为工会会员,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维权和活动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
其中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上解其上级工会组织。
7.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工会组织管理,待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起工会组织后再转接会员关系。
8.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已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两个工会组织的经费使用比例应由两方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活动管理亦由两家工会组织协商开展。
9.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劳务派遣工入会所引起的单位之间的财税技术问题由市总工会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