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工作上墙内容
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

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由村民自行管理和决策公共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体现了民主、平等、公正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
一、村民自治的内容1. 决策权:村民自治赋予了村民对村庄事务的决策权。
村民可以自主决定村庄的发展方向、项目投资、土地利用等重要事项,通过集体讨论、投票等方式实现民主决策。
2. 财务管理:村民自治包括村庄财务的管理和分配。
村民可以自主决定村庄的收入来源、资金使用方式,制定村级预算,并进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正。
3. 公共设施建设:村民自治涉及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民可以自行决定修建道路、供水设施、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并制定相应的维护标准和费用分配办法。
4. 社区管理:村民自治还包括社区管理的范畴。
村民可以自主组织社区治安巡逻、环境整治、矛盾调解等活动,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村民自治的意义1. 促进民主参与:村民自治使村民成为公共事务的主体,增强了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
通过村民自治,村民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促进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培养。
2. 增强社区凝聚力:村民自治有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团结互助精神。
通过集体讨论、协商决策,村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得到加强,形成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诉求,使社区成员更加团结一心。
3. 促进社会公平:村民自治可以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正。
通过村民自治,村庄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权都掌握在村民手中,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了财务资源的公正分配,提高了村庄的整体福利水平。
4. 推动农村发展:村民自治可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村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主决策投资项目、发展产业,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同时,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传承和发展农村传统文化,提升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5. 培养公民意识:村民自治有助于培养村民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村上墙关工委制度

村上墙关工委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成立的墙关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墙关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协调解决墙关内部矛盾和纠纷、推动墙关经济发展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村上墙关工委制度的内容,包括工委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目标等。
一、组织架构村上墙关工委由相关职能部门、墙关代表和村民自愿组成。
其中,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司法、农业、卫生、城乡规划、教育等。
墙关代表是指墙关内各个社区的代表人员,他们负责将墙关内部情况反映给工委,并参与工委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村民则是墙关的居民,他们对墙关工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职责分工1. 维护社会秩序:工委负责维护墙关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工委成员可以加强巡逻和防控工作,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 解决矛盾纠纷:工委负责协调解决墙关内部的矛盾和纠纷。
当居民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向工委报告,由工委成员帮助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 推动经济发展:工委负责推动墙关经济发展,促进居民增收。
工委可以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居民发展农业、养殖等产业,促进墙关内经济的繁荣。
4. 社区管理:工委负责墙关内的社区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维修、环境卫生、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工作。
工委成员可以定期进行巡检,保障社区的正常运转。
5. 宣传教育:工委负责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工委可以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6. 联系协调:工委负责与上级部门、其他墙关工委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系和协调。
工委成员可以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学习经验、交流合作。
三、工作流程1. 定期会议:工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墙关内出现的突出问题。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上级部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支持。
2. 专题调研:工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墙关内的实际情况,并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调研结果将作为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的依据。
社区上墙制度范本

社区上墙制度范本一、社区居民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2. 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化环境,不随意损坏公共财产。
3. 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保持居住环境整洁,不乱丢垃圾、废物。
4. 维护公共秩序,不高声喧哗、扰民,遵守居民作息时间,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5. 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乱停车,不占用消防通道。
6. 友善邻里,相互关心、互助,不闹纠纷,不故意损害他人利益。
7. 禁止在社区内进行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
8. 禁止在社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1.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居民疾苦,及时解决居民困难。
2. 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提高社区管理水平。
3. 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4. 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社区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5. 居民委员会要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及时了解居民需求,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6. 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向居民公开工作信息,接受居民监督。
三、社区居民自治制度1. 居民有权参与社区管理,对社区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居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3. 居民有权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社区提供的服务。
4. 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5. 居民应遵守社区规章制度,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社区居民教育活动制度1. 社区应定期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
2. 社区应加强对青少年教育的引导,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
3. 社区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4. 社区应加强与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
5. 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社区居民共建共享制度1. 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2. 社区居民应珍惜社区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

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一、引言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民通过自身组织和管理,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村庄事务的一种形式。
村民自治的出现,标志着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变,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势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村民自治的内涵、实践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村民自治的内涵村民自治是指村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利益,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村庄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其核心在于村民的主体地位,村民自治是村庄事务的主体决策者和管理者。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村庄内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体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精神。
三、村民自治的实践村民自治的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机构,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力。
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村庄的规划、计划和决策,监督村庄事务的执行情况。
2.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具体管理和执行村庄事务,维护村民的权益。
3. 村民自治的议题:村民自治的议题包括村庄建设、农田水利、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
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策这些议题,确保村庄事务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4. 村民自治的程序:村民自治的程序包括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的实施。
村民自治的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5. 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包括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村民的监督。
村民可以通过建议、批评和投诉等方式,对村庄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自治具有重要的意义:1. 增强民主意识:村民自治使村民增强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了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力。
2. 促进农村发展:村民自治能够更好地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

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意义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民通过自愿的方式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并且依法行使自治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村民议事、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等。
村民议事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
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村庄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村民议事是村民直接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保障了村民在村庄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村民在议事过程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庄事务的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
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代表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村民选举是实现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村民自治组织合法性和代表性的体现。
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可以更好地反映村民的意愿和利益,为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福祉提供有效的保障。
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力的组织形式,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
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是保障村民自治权力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村庄事务管理的重要机构。
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意识,加强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村民自治的实效性和可行性。
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实现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使村民成为村庄事务的主人,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真正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村民自治还能够激发村民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庄文化的繁荣。
村民自治的意义还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通过村民自治,可以更好地解决村庄内部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和村庄的稳定发展。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村民议事、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等。
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实现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庄文化的繁荣,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上墙资料

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陆正飞
委员:黄刚顾兵顾占飞季秀萍
村民自治模范村创建工作机构1、村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长:黄刚
成员:顾占飞季秀萍顾江赛顾敏捷
2、村务公开小组
组长:黄刚
成员:顾占飞季秀萍顾江赛顾敏捷陈志康3、民主理财小组
组长:金卫冲
成员:张云昌沈学琴陈志康陆振周
4、综治治理小组
组长:顾占飞
成员:顾江赛顾敏捷
5、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小组
组长:顾占飞
成员:季秀萍顾江赛顾敏捷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分工
本届党总支部村委会任期目标
本届党总支部、村委会在2011年到2013年三年任期内实现以下目标:
1、到2013年农业产值达3000万元。
2、到2013年工业产值达1.5亿元。
3、到2013年村民人均收入达1.5万元。
4、为村民办实事:
A:铺设水泥路面3公里。
B:改造桥梁5座。
C:实现全村主干道路灯全覆盖。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依法保障村民的权益,促进村民自主管理和自治决策的一种机制。
它为村民提供了平等参与、民主决策、公正管理、法治保障的平台,使村民成为自己村庄的主人,推动村庄发展和民生改善。
下面,我们将介绍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了村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村民大会是村级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大会负责决策村庄的重大问题,选举和监督村委会成员,审核和批准村庄发展规划和预算,审议和决定村庄内的重要事务。
村民大会要定期召开,并充分听取和尊重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民主和透明的决策过程。
其次,村民自治制度强调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力。
村委会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性组织,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代表村民行使自治事务的权力。
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推动村庄发展和民生改善。
他们应当听取和接受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及时回应村民关切。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规定了村级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为了维护村民的权益,进一步规范村庄内的秩序,村民自治制度要求村民大会和村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体现村庄的文化传统和乡土风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和解决村庄内发生的争议和矛盾。
同时,村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当严格贯彻法治原则,确保公正和公平。
最后,村民自治制度倡导村民的参与和合作精神。
村庄的发展离不开村民的智慧和力量,村民自治制度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村庄内的共享资源和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据合作共赢的原则,促进村民间的和谐关系。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指导下,村庄将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村民主导的转变,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
这将有利于提高村庄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村庄的繁荣和发展,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总之,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村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力、村级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村民的参与和合作精神。
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会议室上墙资料

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会议室上墙资料(共二十二块图板)图板上面主题:规范制度促自治民主议事谋发展一、民主法治村工作标准一、民主选举行为规范。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平、公开、公正。
二、民主决策行为规范。
村级重大事务经三委会讨论形成意见后,再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主管理行为规范。
有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功能发挥好。
四、民主监督行为规范。
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有财务、村务监督小组,有财务、村务公开栏。
凡是村级重大事项与村民密切相关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综合治理工作规范。
治保调解组织完善,有治安巡防队、综治信息员、调解、安置帮教、外来人员管理组织和工作制度,民间纠纷能及时调处,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无重大刑事案件,无归正人员重新犯罪,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规范。
有法律顾问、有普法组织、有年度计划、有村民法制学校、有普法宣传窗、有法律图书柜、有法律图书,组织村民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
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
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收入逐年递增、生活富裕,村风村貌显著改变。
二、民主选举制度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三、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并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四、村民委员会可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民主决策制度一、依法制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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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自治”工作在村委会上墙内容一、1、《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XX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2002年月日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5年月日第二次修改通过,2009年月日再次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遵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机构第五条为了切实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成立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六条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每月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为了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行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计生管理小组,每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每10户选出1名中心户长,负责此10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和中心户长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配合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依法组织村民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监督村民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
第十条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生殖保健知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帮助本村育龄群众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及时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对象的调查、初审评议、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每月及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出生人口死亡、结婚、已婚育能妇女“三查”、节育手术落实、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违法怀孕和生育,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有知晓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有要求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十七条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向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诉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户有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优待的权利。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协议》等。
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处理。
第五章利益导向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协调上级政府部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使计划生育户政治上有地位,在经济上得实惠。
1、按时兑现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每月5元,一年60元,每年12月一次性兑现。
2、如符合规定再生育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再生育计划的,且女方达到45周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其子女考上大专院校,村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对农村享受“低保”的独生女家庭,其独生女考上全日制大学重点本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上全日制大学一般本科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夫妇双方均属农村户口,因意外怀孕而主动落实人流或引产的对象,一例补助100元。
如属计划生育家庭户主动落实女扎或男扎的,分别给予200、100元的奖励。
5、参加“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年底评选的“五好”家庭户、优秀妇女由村发放纪念品。
6、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美好新村规划建设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四建五改六通七化”和就业门路的优待政策,具体标准是:(1)凡计生户在实施建园、建坝、建池、建家工程时补助每户300-1000元;(2)计生户在改厨、改厕、改水、改路工程时补助每户500-1000元;(3)计生户优先享受再就业免费职业技术培训和学习;(4)为计生户的就业者免费输入工业园区和省内外就业市场。
7、农技部门免费培训和提供种植技术。
8、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为独生子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六章激励机制第二十一条对接受环情孕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者, 落实以下激励机制:1、按时参加“三查”服务的,每人每次奖励10元。
2、生育一孩对象及时落实“安环”手术的,奖励50元。
3、生育二孩以上对象及时落实“结扎”手术的,奖励100元。
4、及时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各奖励50元或100元。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中按照总户数5%的比例评选出计划生育文明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表彰。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本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2、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居)规民约》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2002年月日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5年月日第二次修改通过,2009年月日再次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颁布实施)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特制订以下村规民约:一、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
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咨询。
传播生殖保健知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
(二)及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计划生育“三结合”的调查、摸底、确定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对象的调查、初审评议、公示工作。
(三)负责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每月及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
(四)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出生人口死亡、结婚、已婚育能妇女“三查” (即:查环、查病、查孕,下同)、节育手术落实、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财务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违法怀孕和生育,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五) 做好村民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办证基础资料的初查工作并提供有关手续,如无故未提供的,向申请办理者支付50元违约金。
(六)协助乡镇计划服务中心向育龄夫妇做好安全、有效、适宜的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宣传动员工作,为已婚育龄妇女做好“六到户”的优质服务。
(七)对生育及落实补救措施的已婚育能妇女,协助提供免费技术服务,若未提供服务,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对暂不能落实避孕措施的,60天内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并搞好随访,如未提供避孕药具,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
(八)每个季度组织已婚育能妇女免费参加“三查”,并提前通知,如未提前通知的,每次付给未提前通知者每人50元违约金;如未开展“三查”服务,每次付给已到“三查”地点者每人50元违约金。
(九)对外出已婚育能妇女每季度寄回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三查”证明者,每次给予5元的邮资补助(每年年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同“三查”对象结算一次),如未按时兑现,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
(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人员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有关手续。
如无故未出具的,则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
(十一)协助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法征收本村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十二)对违约金实行专人收取、专帐管理,全部用于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有知晓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要求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权利。
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二) 计划生育户有权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优惠政策,有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优待的权利。
(三)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倡导婚育新风尚。
(五) 应遵守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时与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服务协议》并切实履行义务,如无故未履行义务,则不能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优惠和优待。
(六)新婚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照顾生育二孩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生育证》,如无证怀孕,则付给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
(七) 村民生育小孩后,应在10日内向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报告婴儿出生情况,90日内到镇乡计生服务站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手术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如未及时报告或未按时落实措施,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
(八)已婚育能妇女应在每个季度规定的时间内到村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三查”。
如未按时参加“三查”,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
(九)村民到镇外暂住、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者,应主动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如未办证外出者,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
(十) 已婚育能妇女外出前应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三查”,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能外出,如未办证外出、未在每个季度规定的时间内寄回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三查”证明的,则每次付给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5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