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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理论 研究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6 干 00 月
完善我 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口白玉恒 王 治
( 西南民族 大学 四川成都 6 04 ; 1 l0 l2兰州商学院, 甘肃兰州 70 2 ) 3 00
摘 要: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流转行有利于农村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能够促使土地 、 劳动力、 资金合理流动和配置 , 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高农 提 业生产效率。但是我 国土地承 包 的流转还存在许多 问题, 权 不利益保护农 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和主要方式的 介绍 , 出我国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 的问题 , 提 并对完善我国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的提 出建议。 关键词: 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 完善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流转 的内涵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是指 在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有效 存在 前提 下 ,在不 改变农村 土地 所有 权权 属性 质和主 体种类 与农 村 _ 十 地 农 业用途 的基 础上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人依 法将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或者 土地承包 经 营权 中分离 出来 的部 分权 能等具 体 民事权利 转移 给他 人的行 为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流 转包括 两种 , 一种 是对 通过 家庭 承包 的方式 取得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 转 ,另一种 是对 通过 招标 、 拍卖 、 开协商 等方式 承包 荒地 等农村 土地 的特 殊流转 。 公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转 方式有 转包 、 出租 、 互换 、 让 、 转 入股 及抵 押 。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流 转是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物 权 属性 的表现 ,


也是 完善土 地承 包制度 和发 展农 村经济 的必 然要 求 。 于土地 承 对 包 经 营权 的流转 , 要依 靠市场 机制 , 由农 民 自主选择 是否 流转 。允 许 农 民进 行土 地承包 经营 权 的流 转 , 过实 行适度 规模 经营 , 通 能够 促 使土 地 、 劳动 力、 资金 合理 流动和 配 置, 有利 于 降低农 业生产 成 本 , 高农业 生产 效率 。 提 二、 国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存在 的 问题 我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效。若按法定方 式转 让或取得土地使用 是本能的先 把耕地转包给 自己的兄 弟姊 土 地 流 转 信 息 的 专 业 化 中 介 服 务 性 机 权 的 , 经 土 地 管 理 部 门注 册 登 记 的 , 妹等自家人 。而在转包给“ 即 就 非自家人 , 构 。 时
本村村 民优 先耕 能发生土地使用权变动的效果。所 以, 我 为防止本村村 民利用 “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不规 四)
_ n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Tm l
牛 玉璞 , 继慧 杨
( 阳工程 学院 。 宁 沈 辽 沈 阳 10 3 ) 10 6
完善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琉转制度 的 : 思 考※ 去律
摘 要: 十几年来, 近 随着我 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 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 劳动 力转移这一状 况演进发展 , 被誉 为“ 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 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 明显加快 , 规模不断扩 大, 形式多种 多样 , 这是 对家庭承 包责任制的有益补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和相根子 ,不 仅担 是 非常 重要 的 ,~旦供需双方无法形 成
根据市 场需 求和土 地的 用途进 行规划 , 负着农产品产 出的经济功能 ,还起 着农 联 系 ,则在 很大程度上就会影响土地流 做到在土地上的长 期投入 ,使土地经营 民的社会保 障功 能的作用 ,土 地是农民 转 的进 程。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 的许 多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转 的 涵 地使 用权 的转包 、 入股、 租赁 。第二层 含 段时间内归谁所 使用 。我国农 村土地制
义 和基 本 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体。
体制 度在 理论 上 研 究 还 不 够 深 入 , 法 上 存 在一 立
定 的缺 陷 。研 究 和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主 体 制 度 , 于 完善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制度 , 实保 障 土地 对 切 承包 经 营权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进 我 国农 村 集 体 经 促 济 组织 实行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基 础 、 分 结 合 的双 统 层 经 营体 制 的发展 具有 重 要意 义 。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 决 的 是谁 有 资 格 享 有 和 行 使 解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问 题 。 目前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主 土
物 权 主体 性 质 。2 0 . 9年 颁 布 的《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0 农 营纠 纷调解 仲裁 法 》 涉 及 了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主 也
1 法 律 : 一 部 到 多 部 。 我 国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 从
范 围可 以是公 民或 个 人 、 体 。 1 9 集 9 8年修 订 的 现 行《 土地管 理 法 》 规 定 主体范 围可 以是 本集 体经 则
济 组织 成 员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外 的 个 人 和 没有 本 所 有制 、 乡 、 人 与 非 法 人 之 分 的 单 位 。《 村 城 法 农 土 地承 包 法 》 方 面 肯 定 了集 体 经 济 组织 成 员 有 一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不 清 晰 、 体 资 格 规 定 不 合 理 等 问题 。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主 体 制 度 , 明 确 家 庭 承 包 中主 体 是 本 集 体 经 主 要
济组 织 的 成 员 , 庭 成 员 户 口农 转 非 后 应 丧 失 主体 资格 , 加 非 依 家 庭 承 包 合 同 取 得 主体 地 位 的 条 件 , 大 通 过 继 承 成 家 增 扩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11 农 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性质 . 关 于农 村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法律 性 质 , 学 在
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债权说 认为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合同确定的 , 承包 经营本质上是承包合 同关系 , 它仅仅发生在发包 人和承 包人 之 间 。 因此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不具有 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 物权说认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以对物的占有 、 使用、 收益为 内容 的权利 , 在物质 上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说主要是从保护农民利 益的角度出发 , 认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计为物 权有利于对农民的保护。因为这首先有利于权利 的稳定性 ,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 其次有利于更有 效 的促 进土地 承 包经营 权 的流 转 [ 。 12 农村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 内容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决定权利和约 定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法定经 营权包括 : 占有、 使用、 收益、 流转等权能。承包方 可 以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 , 不受他人 干扰, 享有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 同时承包方可以 通过转包、 转让 、 入股、 出租、 互换及其他方式进行 流转 , 但流转受到发包方限制 , 根据《 农村土地承 包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 当经发 包方 同意 ; 采用转 包 、 股 、 入 出租 、 换及其 互 他方式进行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 根据该 ]
提 要;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自实施 以来 , 农村 的经济发展起到 了极 大的推动作用 。在分析农村土 对
地承 包经 营权性质和 内容 的基础上 指 出现 阶段 这一制度存 在的主要 问题 , 对这些 问题提 出完善我 国 针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 制度 的具 体 建 议 和 构 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条也对允 许 土地使 用 权 转 让及 转 让 条 件作 了规定 。
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 ,
审理 涉及农 村土 地承包 纠纷案 件适用 法律 的若干 问
收稿 日期 :0 9 6 8 20 —0 —2
作者简介 : 贺翠( 92一)女 , 18 , 陕西延安人 , 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 院硕 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农村经济法制 。
政策文件 到地 方法 规 、 章 再 到 国家 立 法 的渐 进 过 规 程 。现行法 律关于农 村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流转 的基 本 原则 、 流转主 体 、 转方式 、 转程序 、 流 流 流转 管理等 方 面都做 了相应 规 定 。然 而 , 村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 农 转在发 展过 程 中还存 在许 多法 律上 的问题 。严重 制 约着农 村土 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 的持续 健康发 展 。
转 问题 都有 相应规定 。18 《 法》 98年 宪 修正 案 规定 : “ 任何 组织或 者个 人 不得 侵 占、 卖 、 买 出租或 者 以其 他形 式非法 转让土 地 。土地 的使用权 可 以依 照法 律 的规定 转让 。在立法 上第 一次 明确 了农村 土地 流转 ”
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指出要 , “ 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 民的土地承包权 和经营 自
贺 翠
( 西安财经学院 文法学院 , 陕西 西安 7 06 ) 10 1

要: 现行法律对农 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 的基本原则、 流转主体 、 流转方式 、 流转程序 、 流转管理 等都做 了
相应 的规定 。然而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的实际状况反 映出这些 制度设计仍存 在一些缺 陷和不足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式 , 其 设 定与 流 转 的公 示 加 以统 一 。 将

【 键 词】 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 中图分类号]F5 D42
完善
拍 公 四 土 地制 度是 物权 法 中最 能 反 映 一 国 经 济制 度 的 转 。通 过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农 村 “ 土地 , 经依 法 登 记取 得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证 或 者 林 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 荒 ” 其土地 承包 经营权可 以依法 采取转 着密切的联系。经过 多年 的发展 和探索 , 从 世纪 权证等证 书的, 出租 、 人股 、 押或 者 其他 方 式 流转 。这 表 明 , 抵 对 9 年代开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 债权性质 让 、 0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 的, 当经发包方 同意 ; . 应 采取转 包、 出租、 互换 或者其 途; 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 ; .
4受 让方 须有 农业 经营 能力 ; .
只对 通过 家庭 承 包方 式取 得 的土地 承包 经 权有依 法 流转 的权 利 , 从 现 行 法 律 的规 定看 , 村 不 做探 讨 , 但 农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尚有 许多 有 待完 善之 处 , 制 营权 的流 转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在
定物权法中,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问题仍存
承包法》 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 做
( ) 一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流 转 的主体
根据 20 年 3 11 03 月 实施的《 3 农村土地承包法》
按 照 现行 法律 的规 定 , 家庭 承包 的 土地 承包 经 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Ma y 2 0 1 3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刘廷 华 , 陈
( 宜宾学 院,四川 宜宾

6 4 4 0 0 0 )

要: 现行有关农村 土地 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 容易造 成农 村土地 承包经 营权权属不清 , 对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设立缺乏正 当理 由的诸多限制 , 增加了流转过程 中的交易成本 。因此 , 必 须尽快建立健全农
向非 常突 出 , 偏离 了其原 本应有 的法律 品格 , 最终丧 失 了其作 为法律 主体 的独立性 而逐渐 沦为 国家 的附
前, 集体 土地 的权属不 清 , 为农 村 土地承包 及其 流转 埋 下 隐患 。尽 管农 民集 体 拥 有某 一 块 地 的所 有 权 , 但 集体 内部 的任 一 成员 却 不 是所 有 者 , 不 能 单独 行
使 这种 所有 权[ 4 ] 。按 照 阿 罗 的 不可 能 性定 理 , 根 本
庸[ 5 ] 。至 于村 民小 组 , 在 实行 家 庭 联产 承 包 责 任 制 后 就基 本解 除 了 , 而 且 它 也 不 是 一 级 集 体 组 织[ 6 ] 。 此外, 无论 是村 民委 员会 还 是村 民小 组作 为代 理 机 构, 都可 能侵 害所 有权 主体 的合法利 益[ 7 ] , 因为 目前
流转 的合法性 , 但 相关 规 定 也在 一 定 程度 上 对 流转 进行 了制 约 , 如 土地发包方 式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公 示模 式 、 放 弃或继 承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土地 承包经 营
易成本。有鉴于此, 法律为农民集体指定 了所有权 的代 表机 构 。根据 农 村土地 承包法 》 第十二 条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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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_经济法论文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杨向晖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没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构建我国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发展我国农村经济。

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我国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较为新生的社会现象,进入人们研究的视野的时间不是很长,也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统的学术专着,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

本人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有所裨益。

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特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上仍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理解不一。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1];还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

笔者认为,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这一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用益物权变动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在立法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物权,这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有力明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也完全符合物权的特点。

此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操作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用益物权的变动行为。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始终不变,其性质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不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因此承包人对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有限。

为保护我国日益减少的耕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绝不能挪作他用。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权利转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根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如下特点:1、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之下,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转区域不断扩张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且稳定的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区和郊县,非发达地区的农民因为就业途径较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赖度高,土地流转情况很少发生。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现在发生土地流转的地域扩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龙江、河北等内陆省份。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大致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

对于上述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四种,其他方式虽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客观存在。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地选择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因此,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多样化特点。

4、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的多样性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正从过去“先有集体统一收入,再分配补偿给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单一形式,发展为集体统收统分、农户直接转包获取土地流转收入、农户入股合作经营、集体与农户共同入股参与分红等多种形式共存。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分配呈现多样性[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虽然已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其缺陷和不足显而易见”[4]。

但我国法律在缺位的同时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对流转主体资格、流转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支撑,加之现实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极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如农民利益受损、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程序混乱、流转纠纷增多、土地资源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反而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因此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笔者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_经济法论文保障功能。

由于土地的最低社会保障功能没有一个替代物,因此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轻易流转土地。

由于不能使农民和土地有效分离,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另一方面,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规模却越来越大,许多程序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二者的矛盾使得农村中许多土地流转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及建议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极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现实中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亟待完善,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同时,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引导与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社会效益。

笔者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集中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相关物质利益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

明确土地产权,就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其关键问题是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

具体做法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村集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

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他组织因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便充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代表。

鉴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笔者强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来确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稳定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以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2、修改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规制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规定。

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既然已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就应该赋予农民相应的支配权,“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10]。

立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限制的本意是考虑到农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转让土地的风险性太高,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既低估农民的经营能力,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农民是理性的,他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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