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报 仇而且 贪得 无厌 ” ②,基 于这 种假定 而制定 出来 的宪法 ,被 认 为是 “ 量 地节 约 使用 美 德 ” 的宪 尽
法 ,宪 法 中设 置 了多重 的监督 和制 约机制 ,以约束政 府 ,防止其 成 为 “ 制政 府 ” 专 。除此 之外 ,宪 政 还设 立 了众 多有 效 的反 腐倡 廉机 制 ,如 预算决 算制 度 、财政 审计制 度 、政 府巡 视员 制度 、议 会督 察 专员 制度 以及对 腐败 官员 的检控诉 讼 司法制度 等 等 ,以保 证政 治运 作 的清 明廉 洁 。 宪政 可 以为 和谐 社会 的构建 提供 公正 的法治 基础 。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必 然是一 个法 治发达 的社
学 探讨 的问题 。然 而 ,休谟 却别 有 洞 见 ,把 “ 赖 假 定 ” 与 政 治 制 度设 计 联 系起 来 把 它 作 为 宪 无 政设 计 的前提 和基 础⑧。到 了资产 阶级 革命 成功 后 的立宪 时期 ,美 国的 “ 宪 国父 ” 们在 制定 美 国 制
① 参见粱道刚 :《 论社会 主义和谐社 会》 求实》 20 ,《 0 5年第 1期 。
到宪政 制度 的设计 时 指 出 :“ 设计 任何 政 府体 制 和确 定该 体 制 中 的若 干 制 约 、监 控 机构 时 ,必 须 在
把 每个成 员 都设想 为无 赖之 徒 ,并设 想 他 的一切 作 为 都 是为 了谋 求 私利 ,别无 其 他 目标 。② 这 就 ”
是休谟著名的 “ 无赖假定” 。通常人们认为,“ 无赖假定” 只不过是一种人性假定 ,是哲学或伦理
7一5 _0 中图 分 类 号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53 (0 0 4 91 0 9 3 0 2 1 )0
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管大玉①内容提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宪政紧密相联,宪政是民主的保证,民主是宪政的依归;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
本文对宪法、宪政含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进行探讨,并试探性地对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推进宪政建设作一些思考。
关键词:宪法宪政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视野中的宪政原则关于宪法的含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界定。
西方学者往往从宪法的法律特征和宪政文化因素对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进行界定。
美国学者马塞洛缪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宪法规定政府体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官员的一般职能和权限,以及如何行使这些职权。
”[1]英国学者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指某一特定政治社会政府的基本政治和法律结构,解决诸如国家首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它们的构成权力及关系之类的事项。
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2]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同样肯定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根本大法地位,如毛泽东从国家根本大法角度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3]蒋碧昆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就是该国家内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中与公民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分工协作执行国家任务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更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切组织的前提。
宪法就是在一个既定人与人关系前提下,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所作的最基本的或者说原则性的界定,以致人、人类能够生存、发展下去,其他法律是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的进一步、具体的阐述。
以宪政为视角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以宪政为视角浅析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为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宪政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着最根本的制度支撑。
本文以宪政制度的基本要素为视角,通过分析探讨和谐社会的价值内涵,指出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从而规划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的具体走向,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宪政;表达机制;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使官方和学界都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介入。
官方的介入主要以宣传为形式,通过大量的会议、媒体力量等对官民进行引导,使各层官员在本级落实和谐社会构建的各环节,使人民高度信任和欣然接受这样的期待。
而与此同时,学界对此问题也有了大量的研究。
学者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学理解释来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知识立场,将其作为问题进行论证,并且建构合理的学术体系。
一、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克里提亚篇》中指出:“我可以郑重地说,除非誓守中道,你将无从保住你的自由;你当像我一样,用音乐与诗歌来淬炼自己的意志,学会优雅地谨守律法,因为正确的律法能使不和谐变为和谐。
”①历史证明,社会重大转折关头,不和谐指数较高时,如果不是通过武力、暴力或流血高压方法来维持的话,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理想途径就只能是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进行立法和立宪。
在公元前五百余年雅典进行尖锐政治斗争的形势下,正是立法者卢梭颁布了新的法律,为雅典城邦的繁荣兴盛奠定了基础。
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时期,社会危机四伏,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制定了一部关系到美国联邦的生存、安全和美国人民繁荣、幸福的宪法②。
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高速发展,过于追求gdp的增长,带来了大量的利益的同时,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弊端,表现出来就是社会不和谐。
这一时期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为:社会利益分化日趋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其利益诉求和主张缺乏有效的程序、途径和平台予以表达,也缺少平等的机会获得尊重对待、倾听和容纳;由于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因素,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无法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居高不下;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屡禁不止,地方性法规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谈依宪治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

谈依宪治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谈依宪治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可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社会上义法治的追求一一公平正义。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
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以宪法为基础其它法律为借据进行调节,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总之,法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将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民主的,有依据的施行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
通过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第三、依法治国,推进依宪行政将为社会活力创造条件。
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
依法治国,营造了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五、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宪行政可以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引言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在新时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本文将探讨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分析其重要性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依法执政的意义及重要性依法执政是指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行政管理和决策,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具体而言,依法执政包括贯彻法治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工作。
依法执政的意义和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执政能够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基石,通过依法执政,政府能够促使各方面行为依法约束,减少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提升治理效能依法执政能够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加强政府机构的运转和管理。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依法执政可以使政府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精确,避免任性和随意,提高政府的决策效果和实施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执政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依法执政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和冲突,防止激化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 增强国家形象依法执政可以增强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
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一个有法治的国家,能够给人以安全和稳定的印象。
依法执政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和文明程度,能够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目标,提出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试论宪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依据作用(2)

试论宪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依据作用(2)二、构建和谐社会宪法依据和谐性分析人权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相处。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要求实现民主法治的同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权利,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不忘保护生态环境。
04年宪法修正案还没有出台之前,“人权保障”一词一直难以进入宪法殿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亦不完善,即有条文保障,但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在保障内容上一味强调发展,忽视自然资源的承受能力,追求开发资源、发展经济之时导致生态恶化。
面对宪法条文与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脱节的问题,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征收、征用行为做出后的补偿救济制度写入宪法,力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解决生产发展与自然生态遭破坏的矛盾。
第一,《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当代中国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条件的保障制度:一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因为超越现实生产力和经济水平进入到一个超然的永恒的社保国家无异于异想天开;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采用兼顾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消费的合理性,兼顾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是故在《宪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亦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将保护私有财产和人权保障纳入宪法,不仅拓宽了公民权利范围,还在根本法中率先倡导既保护公共利益也保护私人利益,使二者平衡、协调存在的原则以及在宪法上规定了补偿性的救济制度,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基础。
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

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摘要:和谐社会乃宪政国家之基础。
所谓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即指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宪政国家建设的助动性和积极性。
这种助动性和积极性集中体现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有助于宪政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
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促使社会各阶层的融合与团结,就是要推动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就是要塑造公平与正义的公民文化,就是要构建规范、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机制。
而所有这些,都是宪政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政价值;宪政国家社会是由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生活共同体。
只有组成社会的各要素和部分都互相协调、彼此有序,生活共同体才有可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稳定与平衡:只有组成社会共同体的各个要素和各组成部分,都与社会整体本身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状态,整个共同体的和谐才有可能。
所以“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
共同体存在的价值,也许不在于共同体本身,而在于更加优良的生活。
一切为了生活而存在,制度也罢,文化也罢。
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或许可以列举许多,但公正与法治始终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
其中公正是其精神要素,它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法治是其形式要件,它构成了组合形式。
所谓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意指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宪政国家建设的助动性和积极性。
因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1]价值在其一般意义上,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
它揭示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的肯定或否定关系。
宪政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于宪政的意义也应当是多方面的。
具体而言,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主要包括:有助于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良性的法治的社会秩序的建构,有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有助于社会公平机制的形成等几个方面。
一、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之一:优化权力配置,疏通朝野互动之渠道国家权力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公共资源。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摘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我国目前的宪政文化状况不容乐观,制约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对宪政文化基本功能的研究,进而将宪政文化理念运用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从而发挥宪政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宪政文化;和谐社会;意义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
能否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协调发展,而且更取决于宪政文化在我国国民心里的萌芽和生长。
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础,宪政文化是支撑民主政治有序稳定运转的基石,因此,宪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宪政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
历史上,每一种政治文化理念的生成都对应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
正是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
其原因在于“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1]。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能动的指导性,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支配作用。
它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一个维续的功能,而且不稳定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显然,我们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既不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不容置疑,这种全新社会的实现和维持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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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发表时间:2012-03-06T10:56:07.620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年12月(下)供稿作者:张韵[导读] 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张韵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政策研究室,西藏 852000)
中图分类号:D60;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059-01摘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我国目前的宪政文化状况不容乐观,制约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对宪政文化基本功能的研究,进而将宪政文化理念运用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从而发挥宪政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宪政文化;和谐社会;意义
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
能否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协调发展,而且更取决于宪政文化在我国国民心里的萌芽和生长。
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础,宪政文化是支撑民主政治有序稳定运转的基石,因此,宪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宪政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
历史上,每一种政治文化理念的生成都对应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
正是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
其原因在于“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1]。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能动的指导性,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支配作用。
它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一个维续的功能,而且不稳定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显然,我们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既不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不容置疑,这种全新社会的实现和维持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
因为宪政是以民主、法治和人权为基本要素,宪政文化的特点是:合法的权力必须分立与制衡,国家宪法必须至高无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确认和保障。
在一个宪政文化基础深厚的社会,其公民的政治和权利意识就会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也较高,参与政治活动热情,能积极行使公民权利 ,并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
所以,可以直言,没有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建构,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宪政文化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从宪政文化的性质来看,它是宪法文化、法治文化,与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一致的。
因此,建设宪政文化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国家政治活动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公民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为实现此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发挥先进文化的作用,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行“两手抓”,并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
先进文化以其先进的内容来鼓舞人、引导人和塑造人;同样宪政文化作为先进文化,也是要以其先进的宪政理念来鼓舞人、引导人和塑造人,为构建宪政国家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我国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建设宪政文化和宪政国家的重要指导方针。
培育先进的宪政文化,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表现。
宪政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任务是相当繁重的。
为了最终把我国建成真正的宪政国家,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下大力气建设宪政文化。
笔者相信,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具备先进宪政文化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新的现代宪政国家。
三、宪政文化能为和谐社会公民参政提供行为规范
从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3]。
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社会利益关系必定交错复杂,为实现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和谐运行,协调好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
倘若两者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就算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再高,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
所以,和谐的社会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性互动关系的社会。
而这种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是取决于公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发展和提高。
公民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是,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是成正比的,政治制度化程度越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越理性和有序,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就越高;而政治制度化程度越低,公民的政治参与越盲目和无序,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就越低。
因此, 通过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以提高公民参政的理智性、有序性和有效性,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
只有当一国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才会得以提高,该国民众的政治参与行为才会更理性规范和有序。
在一个公民与政府和谐相处的社会里,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都将有力地维护好和谐社会。
四、宪政文化能塑造和谐宪政社会的“软环境”
人类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的各项制度的产生与演进,都有其特有的社会环境或时代背景,宪政制度也不例外。
在过去的一百年之中,我们曾经设计过十分优美的宪法文本,十分理想的宪政制度,但是这些理想的制度由于缺乏适宜的生长环境,或者因水土不服、营养不良而夭折,或者被旧环境所改造而变异。
历史启示我们,中国之所以没有法治,之所以没有宪政,并不是中国人设计不出优良的法律或者宪法制度,而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和宪政生长的适宜环境。
今日我们欲行宪政,首先要为宪政培育出一个适宜的环境。
宪政理想之花,只有在适宜的环境之中,才能够绽放。
而在社会环境中,文化是核心。
文化是一切环境因素中的第一因素;对于一项制度而言,适宜的文化就如同适宜的土壤、空气和水分之于生物一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说,文化乃制度之母。
既然和谐社会的纲领,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主旨,那么,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倚重于法治的权威。
如果剔除法治的内核,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就无法真正实现。
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相当意义上正是要构建一种自由宪政所必需的文化环境,包括人本主义文化、民主法治文化、公平正义文化、自由人权文化、诚信友爱文化等等。
[4]
参考文献:
[1]杨光斌:《政治学原理》,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李君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刘登桥:《宪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载《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