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特殊区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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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1. 引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用于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景观的特殊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自然保护区的边界明确、规范管理,并最大程度减少对自然区域的人为干扰。

2.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边界模糊:保护区边界模糊不清,容易引发非法采伐、非法捕捞等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边界争议:边界划定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受阻;•边境交通:自然保护区边界与周边地区迅速发展,容易引发大规模的人工交通流量,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威胁;•非法活动:自然保护区边境地带容易成为非法活动的场所,如盗猎、盗伐等,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成为保护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推进自然保护区高效管理、构建和谐自然环境的必然要求。

3.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原则3.1 依法依规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应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区的地理、生态和文化等因素,确保边界的划定工作考虑到自然保护区的整体利益,不对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和物种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3.3 参与共享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制定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民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平衡。

3.4 科学合理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划定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确保划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1 边界划定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划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调查,结合地理、生态、文化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明确的划定方案和程序。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贵的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自然遗迹等而划定的特殊区域。

它们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与政策支持。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供了宏观的法律框架,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则侧重于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进行专门保护,规定了它们的保护级别、栖息地保护以及禁止的捕猎、采集等行为。

此外,还有《自然保护区条例》这一专门针对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规划、管理体制、保护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们明确了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使得保护工作有了明确的地理依据。

同时,对于在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减少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例如,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实验区的开发活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然而,当前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使得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惑。

接下来,我们看看政策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作用。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政策,如生态补偿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等。

生态补偿政策通过对因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当地居民进行补偿,提高了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财政支持政策为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保护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但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当地居民的损失和保护的实际成本,导致补偿效果不理想。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海关特殊区域,如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

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愈发凸显,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海关特殊区域的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贸易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一片土地、一所建筑的特殊管理,更是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

为此,本文将从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作用、管理制度及未来发展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区域是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而对一定地域内的经济活动实施特别管理政策和监管制度的区域。

海关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较少的税收负担、简化的海关手续和更为灵活的监管制度,以提高其竞争力。

海关特殊区域通常包括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

自由贸易区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与本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关税政策,对外国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施避税或者低税。

保税区是指国家开放的特殊区域,边境内外或者国家贸易管制地区内,对进口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行避税管理的地区。

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依法依规运作的引进外资和国内企业设立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的地区。

这些区域均是海关特殊区域的典型代表。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贸易的繁荣。

因此,海关特殊区域的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国际间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海关特殊区域在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海关特殊区域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对外贸易竞争力。

通过设立海关特殊区域,可以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同时,也可以提升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融入全球化经济。

其次,海关特殊区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

特别敏感区域(PSSA)

特别敏感区域(PSSA)

特别敏感区域(Paticularly Sensitive Sea Area,PSSA):1前言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对某些海域实施特别的保护,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70年代初开始制订时, 加入了全新的章节“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其中在第211.6条作了具体规定:在IMO 批准的前提下,沿海国可以在易受海上行为损害的专属经济区中明确划定的区域内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措施。

但应该在报IMO 批准时,提出他们满足某些海洋学、生态学和资源意义上的标准。

获得批准后, 可在该区域内实施特别的规则和航行办法。

这一条款可以被看成是特殊区域(SA)和特别敏感海域(PSSA)潜在的国际法基础。

IMO 制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 73)提出了SA的概念,在该海域中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船舶排放的油类、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造成污染。

此后, IMO于1991年以A.720(17)决议的形式通过了有关“SA指明和PSSA鉴定的指南”(简称“指南”),在这里提出了PSSA 概念。

2特殊区域(Special Area,SA)2.1 SA 的定义MARPOL 73/78 有关附则规定,SA 是指这样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 要求采取特殊强制的办法以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2.2 SA 的鉴定标准拟鉴定为SA 的海域须满足下列标准:(1)海洋学方面由于特殊的海洋学条件能导致有害物质在该区域内水体和沉积物中浓缩或滞留,象辐聚带和环流区;或者有温度、盐度的层化现象;或者海水流速过小;或者冰期过长以及和盛行风有关;(2)生态学方面该区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该项标准:①濒危的海洋物种;②海洋生物资源高产区,象海洋锋区、上升流和环流区;③重要的海洋物种产卵、繁殖和养护区以及海鸟和哺乳动物迁移、洄游路线;④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 象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基床和湿地;⑤鱼类等海洋资源的重要栖息地和维持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3)运输的特殊性质在该海域中,船舶如仅按MARPOL 73 78 中对一般海域的防污要求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特殊区域保护法

特殊区域保护法
特殊区域保护法
旅游区: 以旅游观光、娱乐为主的综合性实体,并
不是法律划定的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保护法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 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 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特殊区域保护法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 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 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 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 验以及符合自然保建设 活动。
(3)以荒漠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 然保护区 。
(4)以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珍禽和水生野生 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5)以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及海洋珍稀动植物为 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特保殊区护域保区护法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见教材
特殊区域保护法
(2)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
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等活动。
(3)缓冲区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
特殊区域保护法
(4)外围保护地带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
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 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 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 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环境法课件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法课件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二)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 内容
1.确定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
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2.土地资源权属制度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4.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 5.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6.耕地特殊保护制度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禁止破坏耕地和闲置、荒芜耕地 7.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1)土地使用申请制度 (2)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3)土地征用审批与补偿制度
《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 2.自然保护区设立制度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和分类 (3)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 (1)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2)分区管理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风景名胜区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从环境中特别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观赏、 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 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 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自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 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 内容
1.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 2.风景名胜区设立制度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3.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 5.风景名胜区利用与管理制度
三、国家公园保护法律制度
(一)国家公园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公园包括国家森林公园、自然公园、历史
公园、海岸公园和湖岸公园等。我国现阶段只 建立了森林公园。所谓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 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 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 教育活动的场所。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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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然区域

1、什么是特殊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 公园)
2、特殊自然区域出现的背景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分类 2、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3、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4、自然保护区内财产权人利益的保护
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自然遗产为: “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 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 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 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 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0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 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 定管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 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5条 自然保护 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 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 人民政府批准。 (2)1999——2013之间的阶段
(3)2013 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 规定》之后的阶段


1999《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 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 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截至2010年8月,中国共有八处世界自然遗 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三江并流、 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南方卡斯特、三清山 和龙虎山。

旅游区:
以旅游观光、娱乐为主的综合性实体,并 不是法律划定的特殊区域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 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 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 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 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特殊自然区域法律制度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 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 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 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 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面的规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 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 的12.5%。今后新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 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 园,自动进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自然保护区分为: (1)核心区 (2)缓冲区 (3)试验区 (4)外围保护地带
核心区


(1)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 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 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等活动。 (3)缓冲区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


(4)外围保护地带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 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 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 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 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 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 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 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 ——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自然保护区功能的调整






(5)以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及海洋珍稀动植物为 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见教材
自然保护区的法定性

1、法定机构批准
2、范围法定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 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 以公告。
3、用途法定

自然保护区的用途与分保护管 理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 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 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 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相关概念 (1)自然遗产、自然遗迹 (2)旅游区
世界自然遗产标志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

(1)以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 然保护区 。 (2)以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 象的自然保护区 。 (3)以荒漠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 然保护区 。 (4)以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珍禽和水生野生 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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