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doc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确保气象观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的重要环节。
气象观测数据是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在国家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灾害预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2. 环境保护2.1 确保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对于保障气象观测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保持观测站周边的土地、水体和空气的纯净状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的因素存在。
- 定期清理观测站周边的垃圾和杂草;-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进行工程建设和污染源排放;- 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2.2 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人造干扰是影响气象观测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减少观测数据的误差,需要有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
-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设置高建筑物,以防止遮挡观测仪器的观测范围;- 限制观测站周边交通流量,避免车辆和行人产生的振动干扰观测设备;- 提高观测站周边的噪声控制和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噪声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3. 设施维护3.1 定期检修和校准观测设备为了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观测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 制定观测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校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3.2 加强设施的防护和维护设施的防护和维护是保障气象观测连续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查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设施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和静电干扰;- 做好设施的防水和防潮工作,避免设备被水或潮气侵蚀。
4. 安全管理4.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气象观测环境和设施安全的关键措施。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观测站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作流程;-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观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流程;-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观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活动进行规范和保
护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气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对气象
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气象设
施的监督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保护其安全。
同时,该条例还对气象设施的使用、维修、更新和淘汰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另外,该条例还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它要求加强对气象探测环
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和方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气象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气
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水平,促进气象工作的发展和气象信息的准确性,为人们的生活和
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气象服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引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各种气象仪器和设备对大气的温度、湿度、压力、风速、降水量等要素进行观测和记录,以了解地球大气层的变化和气象现象的发生规律。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和持续性,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 选择合适的站点选择合适的站点是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首要任务。
应当避免在城市中心或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观测站点,以免受到人为活动的干扰。
同时,应尽量选择开阔的地方,远离高耸的建筑物、山脉和植被,以减少遮挡和阻挡等现象对观测数据的影响。
2. 防止人为干扰人为干扰是导致气象观测数据不准确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应制定相关规定,禁止在气象观测站点附近进行噪音、震动和辐射等干扰行为。
此外,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任何人为干扰行为及时制止。
3. 定期维护设备设备的正常运行对气象探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应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检修、校准和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和更换时,要确保设备的运行不会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
气象设施保护办法1. 设施安全防护气象设施的安全是保护气象探测设施的首要任务。
应在设施周围设置围墙和安全防护设施,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同时,应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防雷措施气象设施常常需要安装在高标物上,容易成为雷击的目标。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如安装避雷针、避雷装置等,以减少雷击的损害。
3. 设备防护气象设施中的设备对探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护设备,应设置专门的设施,如防水、防尘、防震等防护措施,以减少设备受损的风险。
结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确保气象观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环节。
选择合适的站点、防止人为干扰、定期维护设备,以及设施安全防护、防雷措施和设备防护等办法,都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起着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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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已经1995年11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工作,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服务、气候资源利用和气象行业管理等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并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要求和当地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第四条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气象探测环境、探测场地、专用频率,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以及气象预报等气象科技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侵占、干扰或者非法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省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实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气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工作;(四)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等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有关的管理工作;(五)指导并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六)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所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七)统一管理并指导、协调专业气象服务和气象技术装备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八)负责气象行业的管理工作;(九)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一、引言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不仅能够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 合理规划气象站点位置在建设气象站点时,需要科学地选取适合的位置。
应避免设置在城市中心或者密集的人口聚集区,以免人类活动对气象观测的影响。
要考虑到地形、植被覆盖和接触到其他物理和化学物质的可能性,确保观测环境的纯净和稳定。
2. 加强观测环境监测和质量评估对气象观测环境进行监测和质量评估,是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对气象站点周围的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3. 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加强对气象站点周边人类活动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
例如,禁止在气象站点附近进行工地施工、焚烧垃圾等可能对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加强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气象观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人为因素对气象观测结果的干扰。
三、气象设施保护办法1. 建设坚固可靠的设施在气象设施的建设中,要注重选用坚固可靠的材料和结构,确保设施能够经受住各种自然灾害的考验。
要进行设施维护和定期检修,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破损的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加强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保护和监管。
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实施信息安全保护对气象数据和信息进行安全保护是设施保护的重要内容。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加密和备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止黑客攻击和侵入。
四、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提高气象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8月29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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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5号
发布日期:1998-10-9
执行日期:1998-10-9
生效日期:2002-9-24
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气象台站的探测设施避开各类干扰,准确获取大气状况信息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
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呈报气象台站的迁移方案。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规定的气象台站,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
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报送气象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二)国家基本气象站、省基本气象站,其周围孤立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分别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八倍和三倍;其周围成排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探测场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其制氢室的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办公设施等建筑物或者设置火源。
(四)天气雷达站,其主要探测接收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
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0.5度;其它探测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1度。
(五)极轨气象卫星接收站,其周围建筑物对卫星接收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静止气象卫星接收站、气象卫星地球站,其主要探测方向建筑物对卫星接收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
第九条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与各类气象台站站址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五百米。
第十条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气象探测场地附近进行爆破、打桩、取土和挖沙等影响气象探测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气象工作场地,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挤占、干扰气象专用频率、信道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二条气象台站站址和气象探测设施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迁移。
因国家和本省进行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
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因进行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迁移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气象探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保证气象探测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