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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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

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登记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财物被盗、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一节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扣押物品库存管理制度范本

扣押物品库存管理制度范本

扣押物品库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扣押物品的管理,确保扣押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扣押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暂时扣留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第三条管理原则1. 扣押物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2. 扣押物品应当由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条管理机构与职责1.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扣押物品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负责人员,负责扣押物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处置等工作。

2. 扣押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扣押物品的接收与登记1. 扣押物品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交付扣押物品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2. 扣押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核对,并当场填写《扣押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扣押物品的保管1. 扣押物品应当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扣押物品损坏、丢失、霉变等。

2. 扣押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物品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扣押物品的完好和安全。

第七条扣押物品的处置1. 扣押物品的处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2. 扣押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对扣押物品的处置情况进行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信息管理1. 扣押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扣押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

2. 扣押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扣押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扣押物品的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滥用、私分、损毁等行为。

赃款赃物扣押规定

赃款赃物扣押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程序。

要求反贪、反渎、公诉等部门严格执行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案结后凡需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由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请示,说明扣押、冻结的理由及范围,经检察长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

承办人、见证人、被扣人在开具的《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签名。

二是严格对赃款赃物进行登记核对。

办案部门在暂扣、没收、追缴款物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及暂扣款票据,填写要齐全、完整。

赃款、赃物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银行设立专门的代扣代缴账户,由专人负责对扣押的赃款、赃物保管,移交、收缴填写扣押清单、登记入账。

三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办案中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实行分离保管,由专职财务人员依照法律和财务纪律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该上缴国库的及时足额上缴,该返还的一律返还,确保案结物清,不留隐患。

该项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做到“三定”,即定期检查,定期清点,定期上缴。

四是严格督查。

纪检监察部门对赃款赃物进行督查的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所扣押的款物进行逐案检查,做到一案一帐,帐明物清,帐款相符,手续完备,管理规范。

对于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私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严格处理。

办案部门可以通过内网获取案件款物的处置信息,从而减少库存积压和呆账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入网络系统查阅所有案件涉案款物的明细,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改正。

五是严格落实责任。

在责任认定上,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明确要求侦监、公诉部门对于不捕不诉的案子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求反贪、反渎两局在办案中对于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必须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法院赃物的管理,保障法院财产和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

第三条法院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得或者利用违法犯罪活动得来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毒品、管制刀具、管制枪支、管制弹药、赃车、赃船等。

第四条法院对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保护赃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法院赃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保密、安全、公正、严肃。

第二章赃物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法院设立赃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法院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赃物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导。

第七条赃物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法院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八条各级法院设立赃物管理办公室,该机构为赃物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赃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赃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赃物管理方案、监督赃物流转、提供赃物安全防护工作,协助赃物落实、保护偷护赃物、处置赃物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赃物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第十条赃物管理应当遵循赃物流转的合法合规原则,确保赃物的来源真实合法,流转过程合法合规,使用保管合法合规,处置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赃物管理程序包括赃物收集、赃物鉴定、赃物登记、赃物存放、赃物使用、赃物流转、赃物处置等环节。

第十二条赃物管理的要求包括赃物来源真实、流转合理、使用安全、存放可控、处置合规等内容。

第四章赃物管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赃物管理应当加强对赃物的安全防护,确保赃物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十四条赃物应当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对存放区域和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赃物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防盗报警系统、进出门禁系统等。

第十六条赃物管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查获、扣押、没收的财物,包括涉案赃款、赃物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证据效力。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涉案物品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涉案物品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涉案物品的接收由专门的涉案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时应与办案人员共同清点,核对物品种类、数量、特征等信息,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涉案物品应分类别建立统一台账,逐案、逐物进行编码、登记,确保涉案物品的来源、去向可追溯。

第七条涉案物品保管人员应定期对保管的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

第八条涉案物品的保管应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涉案物品管理系统,实现涉案物品的数字化管理。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调用与处理第九条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涉案物品管理机构提出调用涉案物品的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由涉案物品管理机构负责调取涉案物品。

第十条涉案物品的调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案人员和涉案物品保管人员应在登记册上签名,确保涉案物品的证据效力。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的处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涉及返还的,应依法及时返还。

涉案物品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挪用、调换、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涉案物品。

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接收、保管、调用、处理涉案物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制度的;(三)玩忽职守,导致涉案物品损失、损坏的;(四)其他违反涉案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刑事执行任务的单位。

三、涉案物品定义1. 涉案物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赃物、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

2.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

四、管理责任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2. 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审查、监督、监管等管理工作。

3. 监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收押、保管等管理工作。

五、涉案物品鉴定1. 对于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涉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准确确认其价值和性质。

2. 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六、涉案物品征收1.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征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进行征收,并依法予以处置。

七、涉案物品保管1. 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序。

2. 对于不同性质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八、涉案物品使用1. 涉案物品的使用应当经审批,并严格依法进行。

2. 对于需要用于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涉案物品,应当做好记录和管理,防止遗失和滥用。

九、涉案物品处置1. 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法私设。

2. 对于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公正、公开。

十、涉案物品管理流程1. 对于涉案物品的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过程,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并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涉案物品,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十一、监督管理1. 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扣押物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扣押权的单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财物的扣押管理。

第三条扣押物品是指被有关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财物暂时保管在执法机关或其他指定地点,以确保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

第四条扣押物品的性质、数量、价值和保管地点应当明确登记在案,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扣押物品的管理第五条扣押后应当及时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检查,登记清单,并逐一加封。

第六条对扣押物品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特点、数量和价值,采取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防损措施。

第七条对于易腐烂、易变质、易损坏、易丢失的扣押物品,应当及时处理妥善保管。

第八条严禁扣押物品私自开启、擅自使用或转借,确需使用时,应当履行相应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对扣押物品的转递、接收、保存等环节,应当进行严密监督,确保扣押物品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条对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当依法返还或者处理。

第三章扣押物品的处置第十一条扣押物品的处置应当依法、合法、稳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人员的财物,应当依法查明其来源、性质、数量和价值,并在法定期限内报请审批,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财物的性质、数量、价值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依法通报的扣押物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接受其到场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人员的财物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和问责第十六条扣押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的监督,定期对扣押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暂扣物品现场处置方案

暂扣物品现场处置方案背景在公共场所或者法律程序中,有时需要对某些物品进行暂扣,这些物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刀具、毒品、盗窃物品等。

对于这些物品的处置,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安全、依法依规完成处置。

一、暂扣物品的存放1.对于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安置在远离火源的地方。

2.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避免被盗或者损坏,对于易损物品应当避免采取过于生硬的方式防止损坏。

3.对于贵重物品,应当采取安保措施,防止被盗或者损坏。

4.暂扣物品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点、巡查,确保物品的安全。

二、处置流程1.首先要明确暂扣物品的性质和来源,经过认真审核后进行登记。

2.在行政、刑事程序中需要暂扣某些物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注明暂扣物品的性质、数量、暂扣期限等相关事项。

3.在暂扣物品需要移交的时候,应当制定详细的移交方案,并严格执行。

在移交的过程中应当记录每一项的详细情况,确保移交的透明度。

4.对于需要销毁的物品,应当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并严格执行。

销毁过程中应当记录每一项的详细情况,确保销毁的透明度。

5.暂扣物品处理完毕后,应当更新相关档案和记录。

如对于刑事、行政程序中暂扣的物品,需要通知当事人来领取,应当制定相应的通知程序和规范。

三、操作注意事项1.在存放暂扣物品的过程中要注意它们的品种和特殊性质,遵守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的规定。

2.对于贵重或者易腐损、易损坏的物品,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避免在日常的储存、运输中受损或丢失。

3.处理暂扣物品时,应当辨别出物品的性质和所有者,以便进行后续的处理。

4.对于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安全处理。

不得私自抽样、试用或者滥用。

涉及新闻媒体的暂扣物品的处理,还需考虑社会的反应和对其敏感性问题。

结束语暂扣物品的现场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严格遵守程序和规范,保障暂扣物品的安全,并确保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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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扣押物品、赃款赃物的管理,确保扣押物品、赃款赃物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作用,保障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及物证,或者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依法予以扣押。

2、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款项坚决禁止扣押。

3、凡扣押的物品、赃款赃物,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扣押清单内容填写要清楚、完整。

4、凡扣押的物品、赃款赃物,不得在承办人手中保存,原则上不准过天,必须及时交保管人进行管理。

5、凡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要会同财政、物价、烟草、工商等部门,登记造册,及时处理。

6、需要退还扣押物品、赃款赃物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7、凡需随案移交的物品、赃款赃物,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准确、及时移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8、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及罚没物品,要有专人管理,要遵循管帐不管物、管物不管帐的原则,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

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罚没物品,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损坏、挪用、调换、占有或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拍卖。

对无主款物应及时上交分局财务室,统一组织登记上交市局行政科。

10、上述各项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按目标管理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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