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程序
卫星地球站选址初审意见模版

卫星地球站选址初审意见模版一、引言卫星地球站是指用来接收和发射卫星信号的设施。
卫星地球站选址的初审是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卫星地球站选址初审意见模版进行详细描述。
二、选址条件卫星地球站选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地理位置卫星地球站应位于开阔的地区,避免高楼大厦、山脉和树木等遮挡物对信号传输的影响。
2.地质条件卫星地球站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如地震、泥石流和滑坡等,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3.气候状况卫星地球站选址应考虑气候条件,避免频繁的降雨、暴风雪等极端天气对设施的影响。
4.电磁干扰卫星地球站选址应远离电磁干扰源,如高压输电线路、通信基站等,以确保信号传输的稳定性。
5.供电和通信网络卫星地球站选址应考虑供电和通信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避免设施因供电和通信故障而中断运行。
三、选址初审流程卫星地球站选址初审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需求分析根据卫星地球站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确定选址的具体需求。
2.选址范围确定根据需求分析,确定选址的范围,包括选址区域和边界。
3.数据收集收集选址所需的地理、地质、气候等方面的数据,以便进行初步评估。
4.初步评估根据收集的数据,对选址范围进行初步评估,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地点。
5.现场考察对初步评估的候选地点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地理、地质、气候等情况,进一步确定选址。
6.编制初审报告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编制卫星地球站选址初审报告,包括选址意见和建议。
四、选址初审意见模版卫星地球站选址初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目的和背景说明卫星地球站选址的目的和背景,阐述选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选址需求根据卫星地球站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明确选址的具体需求。
3.选址范围确定选址的范围,包括选址区域和边界。
4.初步评估结果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初步评估,列出符合条件的候选地点,并对各地点进行简要评述。
5.现场考察结果对初步评估的候选地点进行现场考察,详细描述各地点的地理、地质、气候等情况。
民航卫星通信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民航卫星通信网络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 1.1本规定根据《中国民航总局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
1.2凡设置、运行、使用民航卫星通信网络设备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1.3民航卫星通信网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专用卫星通信网络及在该网络中运行的所有卫星地球站。
1.4本管理规定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卫星通信网络建设及管理原则 2.1民航卫星通信网的建设由民航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各地区管理局按规划组织实施和保障运行。
2.2民航卫星通信网络内各卫星地球站、各用户接~3一口及路由的设置均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
2.3民航卫星通信网络所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组织获取、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卫星地球站建设程序 3.1根据业务需要,民航系统各单位或与民航系统业务相关的单位需建设卫星地球站加入民航卫星通信网络时,需根据附则一《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建设资料表》中的要求,按所在地区逐级(省局、管理局、总局)向民航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民航总局批准其建站地点、建设规模及有关技术参数配置,有关设备采购参照民航总局有关要求进行。
3.2在新建地球站的项目批准后,各地应按附则一《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建设资料表》的要求,作出选址报告,经各管理局上报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建站。
3.3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对民航总局已经批准的或已建成的卫星地球站的地点、规模和有关技术参数进行调整时,需按3-2条的要求,重新上报民航总局。
一4一各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批复的选址地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进行。
3.4地球站建设完成后,民航总局空管局将组织对其进行入网测试、检查,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加入民航卫星通信网运行。
3.5非中国民航用户,但与民航业务有关的部门需建设卫星地球站加入中国民航卫星通信网的,需与民航总局空管局协商,签定有关通信协议后方可建设、使用。
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流程

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流程
建网/设台申请单位 提交申请材料 形式审查 否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是否符合要求 的全部内容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是
受理
申请材料
行政、技术审查
工信部做出批准 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否 是否批准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是
颁发无线电频率
许可证件或电台执照
注:1. 组建卫星通信网受理后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设置、
使用卫星地球站受理后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2.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听证、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
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卫星地球站审批三十个工作日内 卫星通信网审批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个工
作
日
内一
次
告
知。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六)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七)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置国际通信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城市市区的限制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发射地球站,其天线直径不应超过4.5米,实际发射功率不应超过20瓦。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
(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变更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者通信覆盖范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者通信覆盖范围。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住所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 (1)第五条信号源 (1)第六条上行链路 (1)第七条上行功率控制 (2)第八条天馈线系统 (2)第九条备份系统 (2)第十条播出监测 (2)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3)第十二条机房环境 (3)第十三条安全防范 (3)第十四条通讯设施 (3)第十五条备品备件 (3)第十六条维护工具 (4)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4)第十八条运行指标 (4)第十九条技术指标 (4)第二十条规章制度 (4)第二十一条运维流程 (5)第二十二条运行规范 (5)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 (6)第二十四条备件管理 (6)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 (6)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 (7)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7)第二十八条试播期管理 (7)第二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 (7)第三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8)第三十一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 (8)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 (9)第三十三条事故管理 (9)第三十四条报表管理 (9)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 (10)第三十六条技术安全 (10)第三十七条检查与考核 (10)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 (11)第三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1)第四十条岗位设置 (11)第四十一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2)第四章附则 (12)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2)第四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3)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流程图

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流程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1 号令发布)第二十条)
我委仅受理下列规定之外的其他卫星地球站的设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四)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申请设置上述卫星地球站的,以及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申请。
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申报指南1. 什么是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是指国家批准的用于长期生态系统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的固定场所。
该类研究站具有一定的观测网络、设施和数据处理能力,能够进行全面的环境观测和科学研究。
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通常包括生态系统观测、生物多样性监测、土壤水文观测、气象观测、植被监测等多个方面。
2. 申报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的意义申报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的建设意味着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
这些研究站可以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重要支持。
而且,这些站点还可以为生态学家、环境科学家、气象学家等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评台,促进生态领域科学研究水平的提升。
3. 申报指南在申报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时,首先需要确定研究站的位置和范围。
需要建立观测网络和设施,包括气象观测仪器、生物多样性监测设备、土壤水文监测设备等。
还需要建立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报者还需要提供研究站的管理和运行计划,确保研究站的长期稳定运行。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申报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这不仅需要对生态环境有深入的理解,还需要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和数据处理能力。
研究站的建设也需要多方合作和资源投入。
但这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值得投入的工作。
总结回顾申报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合作、资源支持和科学规划。
研究站的建设意味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的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内容是对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讨论和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级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详情5. 观测站位置和范围确定在确定观测站的位置和范围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选择能够代表性地反映该地区生态环境特征的观测点。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
第三条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
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以下统称“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核发电台执照。
第六条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可以自行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的境内经营者代办。
第七条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一);(二)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三)已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