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韦纳及墨西哥苏美利坚案
国外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毒枭卡尔德纳斯(Osiel García Cárdenas)因涉嫌贩毒、谋杀等多项罪名被墨西哥政府通缉。
然而,这位被称为“墨西哥毒枭之王”的人物,却在逃亡过程中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逃脱法律制裁的传奇。
二、逃亡生涯1. 神秘失踪1993年,卡尔德纳斯因贩毒、谋杀等罪名被墨西哥政府通缉。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他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关系网络,神秘消失在墨西哥境内。
2. 潜入美国在墨西哥境内潜藏一段时间后,卡尔德纳斯决定前往美国寻求庇护。
他利用在美国的家族关系,成功取得了美国国籍,并隐姓埋名在美国生活。
3. 操控毒品市场在美国期间,卡尔德纳斯并没有放弃毒品生意。
他利用在美国的势力,操控着墨西哥境内的毒品市场,继续大肆贩毒。
4. 返回墨西哥2003年,墨西哥政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卡尔德纳斯决定返回墨西哥。
他利用自己在美国的影响力,成功招募了一批忠实部下,组建了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
5. 潜伏墨西哥回到墨西哥后,卡尔德纳斯化名“卡洛斯”,隐居在墨西哥北部的一个小镇。
他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操控着当地的政府、军队和警方,成为了墨西哥北部的实际统治者。
三、逃脱法律制裁1. 操控司法系统卡尔德纳斯深知,要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必须操控司法系统。
他利用自己的势力,腐蚀了一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使得这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他网开一面。
2. 操控媒体舆论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地位,卡尔德纳斯还操控着媒体舆论。
他通过收买记者、编辑等,使得媒体报道对他有利,从而在民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3. 逃亡之路尽管墨西哥政府多次对卡尔德纳斯进行通缉,但由于他的精心策划和操控,始终未能将其抓获。
在逃亡过程中,卡尔德纳斯不断变换身份,多次化险为夷。
四、案件结局2010年,墨西哥政府加大了对卡尔德纳斯的追捕力度。
在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后,警方终于发现了卡尔德纳斯的藏身之处。
为什么美国不出兵消灭墨西哥众多毒贩?2012年8月31日涅托任总统

为什么美国不出兵消灭墨西哥众多毒贩?2012年8月31日涅托任总统萨沙历史上的今天。
作者:萨沙本文章为萨沙原创,谢绝任何媒体转载为什么美国不出兵消灭墨西哥众多毒贩?2012年8月31日:墨西哥联邦选举法院宣布,革命制度党候选人培尼亚·涅托在7月1日举行的总统选举中获胜,当选为新一任墨西哥总统。
很多朋友觉得奇怪,为什么美国国内毒品问题如此严重,美军不去将墨西哥的毒贩全部消灭?大家都知道,美国的毒品主要来自两个地方,第一就是通过陆地从墨西哥运进来,第二就是通过海上从加勒比岛国运来。
从墨西哥运来的毒品是主流,占输入美国毒品的九成以上。
而这些毒品完全是墨西哥黑帮控制,造成美国严重的问题。
美国在20年来,有大约100万人的死亡同毒品有关系。
毒品还导致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很多严重暴力犯罪都同毒品有关。
美国被墨西哥毒品搞成这样,为什么不出兵彻底肃清墨西哥毒贩?因为做不到。
墨西哥毒贩,其实是该国的社会问题。
虽然是邻国,墨西哥同美国在各方面都有巨大的不同。
自建国之初,美国就是一个民主国家,国民以爱尔兰、德国裔白人为主,是一个强大的工业国。
相反,墨西哥则是一个标准的独裁国家,国民以本地印第安人和混血印第安人为主,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
墨西哥自建国以来,就是由少数寡头控制国家。
最初是西班牙的寡头,后来国家独立以后就是本国寡头了。
这个国家的体制不合理,人口又多,导致贫富差距很大。
墨西哥的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43.6%,虽有比较富裕的地区,但大部分地区都很落后。
落后导致了墨西哥的经济不好,人民不容易赚到钱,贩毒生意就趁虚而入。
体制问题导致墨西哥政府一直独裁,政府非常腐败低效。
最近墨西哥10多年搞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不过是掩耳盗铃,忽悠人的。
毒贩最喜欢腐败的政府,尤其是腐败的警察队伍,墨西哥由此成为毒贩的乐园。
墨西哥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距离美国近在咫尺。
墨西哥黑帮最初只是作为跑腿小弟,为哥伦比亚人运输毒品。
随着哥伦比亚贩毒集团在上世纪饱受美国打击,大部分瓦解,墨西哥黑帮借此迅速崛起。
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交流日益频繁,跨国移民现象也随之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间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以墨西哥与美国边境移民问题为例,探讨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墨西哥与美国相邻,两国之间的边界线长达3,200公里。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墨西哥向美国移民的现象一直存在。
然而,在移民过程中,墨西哥移民与美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断涌现,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
三、具体案例1. 移民身份问题墨西哥移民在美国面临的第一个法律冲突就是身份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非法移民在美国境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对于许多墨西哥移民来说,他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选择非法入境。
这种身份的矛盾使得他们在美国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2. 工作权利问题在美国,非法移民不得从事某些职业,如农业、建筑业等。
然而,这些行业往往是墨西哥移民的主要就业领域。
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往往面临被解雇或者得不到合理待遇的风险。
这种法律冲突使得墨西哥移民在美国的生存状况更加艰难。
3. 子女教育问题在美国,非法移民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也面临着法律冲突。
根据美国法律,非法移民的子女有权接受公共教育,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学校因为担心法律责任,对非法移民子女的入学设置了诸多限制。
这使得墨西哥移民的子女在教育方面也面临着困境。
4. 社会服务问题非法移民在美国享受的社会服务也受到限制。
例如,他们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这种法律冲突使得墨西哥移民在美国的生活质量大大降低。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文化差异墨西哥与美国在法律文化上存在较大差异。
美国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墨西哥法律则更注重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种差异导致两国在处理移民问题时产生冲突。
2. 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冲突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然而,在处理非法移民问题时,美国面临着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冲突。
一方面,美国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来支撑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非法移民的存在又引发了社会治安、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担忧。
23年蝴蝶效应案例

23年蝴蝶效应案例1.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由于泰国的货币危机引发了整个亚洲地区的金融危机,多个国家的股市和货币市场崩溃,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许多亚洲国家经济的衰退和贫困率的上升。
2. 2001年,美国发生了9/11恐怖袭击事件,导致了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政策和军事行动,其中包括了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入侵。
这些行动引发了中东地区的动荡,导致了恐怖主义的蔓延和难民潮的涌入欧洲,进一步加剧了中东地区的冲突和紧张局势。
3.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起因是美国次贷危机,然而其影响却远远超出了美国本土。
全球各国的金融市场遭受重创,股市崩盘,大量公司破产倒闭,数以百万计的人失业。
这一事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导致了多个国家的经济衰退和贫富差距的扩大。
4. 2011年,突尼斯革命爆发,这一事件引发了阿拉伯之春的浪潮,多个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国家相继爆发了反政府示威和暴力冲突。
这些事件导致了政权更迭和社会动荡,进一步加剧了中东地区的紧张局势和恐怖主义的蔓延。
5. 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揭秘美国的全球监控体系,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对于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关注。
多个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加剧了国际间的网络安全竞争和冲突。
6. 2014年,乌克兰政府与亲俄派势力之间爆发了冲突,导致了克里米亚地区的局势紧张和乌克兰东部地区的战争。
这一事件引发了俄罗斯与西方国家的关系紧张,也对乌克兰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7. 2016年,英国公投决定脱离欧盟,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英镑贬值和英国经济的不确定性。
同时也激发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退欧情绪,对于欧盟的一体化进程造成了冲击。
8. 2017年,美国政府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协定,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对于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关注。
多个国家对于气候变化采取了更加积极的行动,推动了可持续发展和清洁能源的发展。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法官们往往需要权衡公正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有一些经典案例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种权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人权法》这一领域中,经典案例之一就是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Ocalan v. Turkey”案。
这起案件涉及土耳其政府对库尔德武装分子首领Abdullah Ocalan的拘押和审判。
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裁定土耳其政府在审判中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
这个案例体现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挑战,同时也凸显了国际机构在维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一个经典案例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理的“Mohammed al-Qahtani v. United States”案。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沙特籍囚犯在美国关押期间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问题。
人权理事会最终裁定美国政府违反了《禁止酷刑公约》和《国际人权法》中有关虐待禁止和违禁酷刑的规定。
这个案例再次凸显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突显了国际机构在制衡各国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除了以上两个经典案例外,还有许多其他案例也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拉德法案》产生于国际刑事法院,审理了卢旺达大屠杀中的战争罪行。
法院最终就这起案件做出了有力的裁决,为国际人权法发展树立了典范。
又如《巴西对印刷媒体审查案》在美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巴西政府对印刷媒体进行审查的问题。
人权法院最终维护了印刷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益,强调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挑战和重要性。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国际人权法的精髓,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启示。
希望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能够共同努力,维护全球人权的尊严和平等,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墨西哥危机

教训与启示——对中国的启示
控制短期外债规模
• 短期外债已经达到占外债余额的68.44%达到3756.95美 元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 完善主体法律指定实施细则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 构。
合理利用资源
.谨慎关注开立外汇账户和费用支付性外汇买卖。适度引 进外资, 合理引导投向。 控制短期外债规模
教训与启示——对中国的启示
* CA赤字 *C&F盈余
*外汇储备减少 表面上可以维 持平衡但内生 结构问题日益严 重 长久以来 墨西哥国际收 支账户处于如下 水平
长久以来,墨西哥国际收支账户处于以上水平
2.BOP国际收支失衡
1994年底,外资持续减少流入导致出现以上情况
2.BOP国际收支失衡
*一旦利空因素出现,流动性且投机性强的资本会迅速流
教训与启示——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的基本面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中国名义上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央银行可以更加灵活的控制汇率
。 银行系统大量坏账
与墨西哥相像的是中国银行系统中有大量坏帐。如果突发事件使得人们预 期国有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存在问题,就会引发金融危机
巨额外汇储备
与墨西哥不同的是,中国拥有巨大的外汇储备,能够应对投机导致的人民币贬值 风险
1993年
• 1993年虽 然通货膨胀 率下降到 9.3%。但外 汇储备的大 量减少使墨 西哥政府又 迎来的新的 难题——固 汇即将瓦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固汇制度的不合理性
MONTE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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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普诉俄亥俄案件

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八个刑事裁决法学2009-03-26 12:49:45 阅读10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一、“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排除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克利夫兰(Cleveland)的警察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查抄了多瑞.马普(Dollree Mapp)的家并发现淫秽材料,虽然《第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和《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的“适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她不受不适当执法程序之害。
最高法院推翻了对多瑞.马普的判罪,认为“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适用于州法院审理的公民,因为除非在这种非法搜查中取得的证据被排除,谴责非法搜查是毫无意义的。
二、“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1963):重罪案件必须有律师帮助佛罗里达州(Florida)的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Gideon)被控闯入台球房并取走售货机里的钱。
在该州这被视为重罪。
审讯时,吉迪恩由于无力聘请律师而请求法庭为他指定一名。
但法庭拒不提供,指出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只是可能被判处极刑的案件方允许获得律师协助。
吉迪恩出庭受审并竭尽全力为自己辩护,但仍被证明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他向最高法院上诉,宣称依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他所享有的请律师协助的权利被侵犯。
最高法院推翻了裁决,并允许重新审理。
这次在律师协助下,他被证明无罪。
三、“高尔特”案(In Re Gault ,1967):应向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亚利桑那州(Arizona)15岁的少年杰拉尔德.高尔特(Gerald Gault)因打内容下流电话被控有罪后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该案引人注目不仅因为量刑严重(犯有同样罪行的成年人充其量也只会判50美元罚款或两个月监禁),还因为高尔特未成年而不得享有成人刑事被告所有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原创]墨西哥金融危机
![[原创]墨西哥金融危机](https://img.taocdn.com/s3/m/57eb4eee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8f.png)
案例四: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对墨西哥债务危机的思考一、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影响萨利纳斯担任总统后,为了应对以美国为首的债权国的债务压力,墨西哥政府根据“华盛顿共识”的要求进行改革,开始实施空前的私有化工程。
首先,借助外国资本实行国营企业私有化,单方面降低贸易壁垒,实现资金和贸易的自由流动,使墨西哥成为美国制成品的第二大销售市场。
⑧其次,墨西哥与美国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在1993年加以实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墨西哥政治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协定承诺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不应对墨西哥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把改革写入协定将会大大减少墨西哥放弃进行经济改革的可能性。
⑨“华盛顿共识”并没有改善墨西哥吸引外国资本投资的环境,反而导致在美国众多企业和产品涌入后,墨西哥大批民族企业垮台,⑩改革引发了国内大量的社会问题,如高失业率、贫困化,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正等结构性问题。
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时,比索迅速下滑至交易区间的下限,萨利纳斯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冒险措施,如发行短期债券“tesobons”,将价值300亿元的债券与美元汇率挂钩。
这种债券销售容易,但到期兑现困难,除非比索贬值的压力得到缓解。
但发行“tesobons”,使墨西哥赢得必要的时间,萨利纳斯政府把希望寄托在墨西哥股票市场攀升、全球原油价格上涨的基础上。
由于短期债券“tesobons”的数额庞大,且又与美元相联系,因此墨西哥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很大影响。
墨西哥政府实施有限制性的比索贬值,但不能阻止国内金融资本外流。
按照“华盛顿共识”经济改革模式,克林顿政府原先预测墨西哥大选后资本流动会恢复正常。
[11]但美国人想象的结果没有出现,美国财政部副部长萨默斯表示,不应该再允许墨西哥从美国借款来支持已经高估的比索。
墨西哥政府只有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但是需要兑现230亿美元的“tesobons”债券。
墨西哥政府面对的困境是,如果为了将外国资本留在国内而将利率提得很高,投资和就业就会受到破坏,流入国内的外国投资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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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
墨西哥合众国于2003年1月9日在本法院提出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诉讼,本案涉及所指称的关于因为有54名墨西哥国民在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伊利诺斯、亚利桑那、阿肯色、佛罗里达、内华达、俄亥俄、俄克拉何马和俄勒冈州境内被判处死刑而构成违反了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和第36条的事件的争端。
墨西哥在其请求书内主张这54件案子正显示出美国持续不断地违反其应履行的该《维也纳公约》第36条所规定的义务,此项义务为应告知墨西哥国民他们有权获得领事的帮助并且提供足够的救济以弥补此类的违法行为。
墨西哥声称,这些案件中至少有49件案件可证实无证据可证明美国主管机关曾经设法先履行第36条,然后再审判这些墨西哥国民,加以定罪并判处死刑。
它进一步指出,在四件案件中,显然已试图遵循第36条行事,但是,当局仍然未“迅即”作出必需作的通知;在一件案件中,被拘禁的国民被告知他有权通知领事和获得协助以处理移民手续,但不涉及未结案的可判死刑的指控。
请求书按照各州的不同分列了各个案件并加以简要说明。
因此,墨西哥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告:“⑴请求书内所述美国逮捕、拘禁和审判54名墨西哥国民并且加以定罪和处以死刑的行为已违反了美国依照维也纳公约第5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的针对墨西哥的国际法律义务、墨西哥本国权利和墨西哥行使它对其国民的领事保护的权利;⑵因此,墨西哥有权获得恢复原状;
⑶美国不应为了阻碍维也纳公约第36条所订的权利的行使而违背了关于不得适用程序上缺度原则或其国内法上的任何其他原则的国际法律义务;⑷美国依照国际法律义务应当遵照上述的国际法律义务规定进行任何未来的拘禁或起诉等待执行死刑的该等54名墨西哥国民或美国境内任何其他的墨西哥国民,不论行动者为宪政机关、立行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不论该机关在美国的组织体系中是处于上级的或下级的地位,也不论该机关的职能是国际性的或是国内性的;⑸《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应向领事发出通知方面的权利是一项人权;而且,按照上述的国际法律义务,⑴美国必须恢复原状,即回复到在美国违反美国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拘禁和起诉墨西哥国民和加以定罪和判刑之前所存在的状况;⑵美国必须采取充分的必要步骤,以确保美国的国内法规定都能全面实施第36条打算维护的权利的原本宗旨;⑶美国必须采取充分的必要步骤,以期确立法律上的切实的补偿方法以弥补因《维也纳公约》第36条给予墨西哥及其国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此而阻止在国内法上课以因未及时提出以《维也纳公约》为根据的主张或抗辩而产生的任何程序性的处罚;美国主管当局已违反了该公约的相关义务,因为它未曾告知墨西哥男女国民公约所订的权利;⑷美国必须参照本件请求书所述违法模式和行径的教训,向墨西哥充分保证不再重复这些非法行为。
”
墨西哥的请求书为了支持国际法院的本案管辖权,援引了《维也纳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该条规定,“因解释或适用本公约所产生的争端应属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范围”。
“鉴于美国境内的当局违背了[它对墨西哥]的义务,并将处决一名墨西哥公民,以致构成十分严重和紧迫的危险”,所以墨西哥亦于2003年1月9日提出了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紧急请求,即要求法院在宣布终局判决之前应指示美国须采取为确保不处决墨西哥国民所必需的一切措施而且不对任何墨西哥国民规定任何处决日期;指示美国须向法院报告它在这方面已采取的行动,并且指示美国须确
保不会采取可能影响到墨西哥合众国或其国民关于法院可能就本案案件实质作出的任何裁判的权利的任何行动。
在2003年1月21日举行的审讯上,墨西哥重申它请求指示临时措施,但美国却要求法院拒绝该项请求而且不指示任何此类措施。
2003年2月5日,法院以一致方式通过了一件命令以指示临时措施。
该件命令的内容是,它裁定美利坚合众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在法院宣布终局判决之前不处决墨西哥国民塞萨尔·罗伯托·菲耶罗·雷纳先生、罗伯托·莫利诺·拉莫斯先生和奥斯瓦尔多·托里斯·阿吉莱拉先生;裁定美利坚合众国应当告知法院为执行该命令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并且裁定,在法院作出其终局判决之前,法院应继续处理作为该命令的主题的本件案件。
法院考虑到当事国双方的意见,亦于2003年2月5日发布了另一件命令,确定2003年6月6日为墨西哥递交诉状的时限;确定2003年10月6日为美利坚合众国递交辩诉状的时限。
法院院长于2003年5月22日发布命令,应当事国双方的共同要求,将墨西哥递交诉状的时限延至2003年6月20日,将美国递交辩诉状的时限延至2003年11月3日。
诉状已在经延展的时限内提出。
法院确定2003年12月15日为开始审讯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