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税务管理,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避税,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税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税务申报、纳税、税务审计、税务筹划等。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税务工作。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公司税务申报、纳税、税务审计等工作;(三)负责公司税务筹划,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收成本;(四)对公司各部门的税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提供税务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税务管理部门做好税务工作。
第三章税务申报与纳税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准确、完整地提供纳税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纳税资料档案,保存纳税申报表、税票、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条公司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偷税、漏税、逃税、抗税。
第四章税务审计与筹划第十条公司应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税务审计,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公司税务筹划应合规合法,不得采取逃避税收的不正当手段。
第五章税务信息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税务信息管理,确保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税务信息进行保密,防止税务信息泄露,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追究。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税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税务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税务工作进行审计,确保税务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4篇)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一、概述税务管理是指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申报纳税义务,合规经营,减少税务风险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税务管理原则1.守法合规原则: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义务,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2.风险防控原则:公司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对可能引起税务风险的行为要及时识别、评估和防控,防止税务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内外协同原则:公司税务管理需要内外协同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与税务机关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三、税务管理流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政策变化,公司税务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税收政策了解与应用:公司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将新的税收政策应用到实际操作中。
2.税务规划与优化:公司要结合税收政策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3.纳税申报与清缴:公司要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按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义务,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4.税务审计与备案:公司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要求,配合税务审计工作,并及时备案相关纳税申报和清缴凭证。
5.税务争议解决与申诉:公司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及时提出申诉,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管理制度详解1.税务资料管理制度(1)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纳税档案,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3)公司应保证纳税申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2.税务筹划与优化制度(1)公司应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和优化,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运作效率,减轻企业税务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所有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税务管理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务法律法规和纪律,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税前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发放收据、验收发票、验证发票信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补税、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防止形成欠税,并按期申报税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觉购买电子税务发票并使用,对电子税务发票使用程序和发票种类、格式、代码予以熟悉,确保其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税收征收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政策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避免欠税。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税务机关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申报、商业避税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税务监管第十条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检查,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纳税申报等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章税务信用第十三条企业税务信用是反映企业诚信程度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税务义务,形成良好的纳税记录,维护自身税务信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参加税务信用评价,及时接受税务机关的信用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企业税务管理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所涉及附件如下:1.企业税务管理申报表格2.企业税种及税率表3.企业税务管理相关通知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2.税收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合法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税款的行为。
公司税务部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税务管理,规范税务工作流程,确保公司依法纳税,防范税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税务管理人员及涉及税务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纳税;(二)风险管理原则:加强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税务风险;(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四)高效服务原则:为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
第二章税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税务部门,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由以下岗位组成:(一)税务经理:负责税务部门的全面工作,对税务管理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二)税务主管:协助税务经理工作,负责具体税务业务的执行;(三)税务专员:负责税务核算、申报、备案、档案管理等工作;(四)税务助理:协助税务专员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税务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如下:(一)税务经理:负责制定税务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税务部门工作,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二)税务主管:负责审核税务申报、备案等材料,指导税务专员完成税务核算、申报等工作;(三)税务专员:负责具体税务核算、申报、备案、档案管理等工作;(四)税务助理:协助税务专员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税务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条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由税务专员负责办理。
第七条税务核算工作流程:(一)税务专员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凭证,进行税务核算;(二)税务主管对税务核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税务核算的准确性;(三)税务经理对税务核算结果进行审批。
第八条税务申报工作流程:(一)税务专员根据税务核算结果,编制税务申报表;(二)税务主管对税务申报表进行审核,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三)税务经理对税务申报表进行审批;(四)税务专员将税务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
第九条税务备案工作流程:(一)税务专员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税务备案材料;(二)税务主管对税务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三)税务经理对税务备案材料进行审批;(四)税务专员将税务备案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管理办法

XX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纳税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为规范公司纳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防范、控制和降低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管理目标(一)将税务管理融入企业日常管理过程,加强涉税事项的事前筹划与过程控制;(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三)规范纳税资料的传递、审核程序,加强部门协作,防范纳税管理风险;(四)依法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提高税收管理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权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税务规范化管理,监督各分支机构、各权属公司依法纳税,并设置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
第六条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集团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及时向集团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二)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指导、监督各分支机构、各权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三)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相关税务问题;(四)负责搜集和整理最新税收政策,对公司战略推进及新业务的开展所涉及的税务事项进行税务分析,必要时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五)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六)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罚则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税务管理,规范税务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罚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税务行为管理。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税务管理策略,对公司内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逃税、偷税、骗税等行为,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税务管理流程,确保税收合规。
第二章税务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司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主动关注税收政策,指导和支持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税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政策的研究和解读,及时向公司其他部门发布税收政策信息,引导员工依法纳税。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开展税务自查工作,及时纠正税务违规行为,确保公司税收合规。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税法规定,负责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不得有逃避税款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公司税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事后追责制度,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章税务违规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公司内发生如下税务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1. 逃税行为:逃避纳税义务,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偷税行为:通过虚假报税等手段故意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属于偷税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 骗税行为:采用违法手段虚假报税,骗取不应享有的税收优惠,属于骗税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内发生税务违规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内多次发生税务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进行专项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四章税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税务管理档案,对公司纳税情况、税务行为记录进行及时归档,定期进行审核和整理。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税务管理,规范税务工作流程,降低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是: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确保公司税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务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公司税务申报、缴纳、清算等工作的协调与监督;3. 负责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与应对;4. 负责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5. 负责税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与保管;6. 负责税务培训、宣传及咨询工作。
三、税务管理流程第六条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税务筹划: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确保公司税务合规;2. 税务申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3. 税费缴纳: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4. 税务清算:依法进行税务清算,确保公司税务合规;5. 税务风险防范:识别、评估、防范和应对税务风险;6. 税务档案管理:整理、归档和保管税务档案。
四、税务风险防范与应对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包括:1. 税务风险识别:通过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等方式,识别公司税务风险;2. 税务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3.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税务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 税务风险应对:在税务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五、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对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确保税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1. 税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税务管理工作情况;2. 公司领导对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 公司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2篇)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___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____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税务证件的取得。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指定专人保管(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租、出借、损毁、遗失。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存放公司财务部。
2、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司有关事项中,需要财务部提供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时,需填写申请,并经财务部领导签字后,方可取得复印件。
第三条税务年检的管理。
每年年检开始时,企业将指定专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适用税种、税率。
目前企业适用的税种税率。
增值税____%、营业税____%、企业所得税____%、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使用税____元/平方米、城市维护建设税____%、____%、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第五条纳税申报。
企业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税款缴纳。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计提并缴纳各项税款。
因特殊困难,在规定期限不能缴纳税款的,需报省、市、____批准后,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第七条税款减免。
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款手续。
第八条税收筹划。
企业将____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制度、政策,深刻领会税收法规的实质内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实现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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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单位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以适用其规定,不得自行决定。
第五章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税款缴纳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第四十条各单位可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向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