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我国多地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1.单位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个人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单位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2.个人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1.奖励申请:(1)奖励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2)申请人应提供详细举报事实和相关线索,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奖励审核:(1)奖励审核机构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审核通过后,核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2.对恶意诬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提供可靠证据的举报行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法规[2013]95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法规[2013]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556b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c9.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法规〔2013〕9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经2013年9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3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结合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3.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符或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生产安全管理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10 .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12 .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激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旦有人发现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身份将严格保密,确保其不会受到任何恶意报复。
同时,一旦举报属实,举报人将获得丰厚的奖励。
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奖励、荣誉奖励、奖章奖励等。
举报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奖励方式。
而且在奖励机制中,也规定了一定的额度和标准,以保证奖励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同时,也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奖励制度并非只有正面效果。
有些人可能会出于私利而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在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时,也需要严
格规范相关程序和程序,保证其公正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信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程中,该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实践。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行规〔2017〕7号各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修订后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我局2017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举报奖励。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举报事项)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2.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13.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1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1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1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1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1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流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举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对参与者给与一定的奖励补助。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流程展开阐述,全面介绍相关政策和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如何进行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工作。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对象主要是指广大劳动者、群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在这其中,涉及到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建筑、交通、化工、医疗、食品等相关行业。
只要参与者监督发现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是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核心内容,直接关乎到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奖励的公平性。
一般来说,奖励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奖励:当举报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有效时,举报者将获得相应鉴定奖金。
鉴定奖金的数额一般由奖励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
2.起诉奖励:如果举报行为最终导致相关违法行为的起诉,举报者可获得额外的起诉奖金,一般作为鉴定奖励的一部分。
3.补偿费用:在举报过程中,如果举报者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如旅行费用、电话费用等),相关部门可给与一定的费用补偿。
4.保护措施:对于因为举报行为而受到威胁或报复行为的举报者,相关部门将给与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
奖励标准的设定,能够有效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举报流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举报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报原因:举报者根据自己监督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或者口头举报,并说明举报的详细原因和事实。
2.受理审核: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受理相关材料。
如果举报内容属实,将立案调查。
3.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确定涉案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9.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办理报监手续的;
2.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档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7.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域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8.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9.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者未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
10.招用临时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防火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未经批准,将闲置厂房、场所改为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水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消火栓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其他灭火器材的;
4.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5.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或者电气设备造型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6.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将常压锅炉非法改装承压锅炉的;
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
4.非法充装、(整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罐的;
5.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标志或者安全标志,使用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的;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
8.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24小时接受举报。
举报电话:962266;举报信箱:shajjb@;信函举报地点: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或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反馈
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发放奖励通知。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指定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重大或者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会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调查处理。
第七条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5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500~1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
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八条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经举报查实属于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其处置费用从举报奖励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