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竞争理论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以多地P2P网贷平台备案实施细则为例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摘要:P2P网贷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膨胀,“爆雷”事件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治后,肃清了各种乱象,控制了行业风险,但监管过严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也引发各种问题,严重打击P2P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因此,要创新监管理念,纠正监管方向,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扶持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 “爆雷潮” “清退潮” 监管理念 管制和扶持● 马丽英一、引言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简称,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平台的简称。
在我国,2007年出现P2P网贷,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2016年进入爆发式发展时期。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6年末P2P平台数量达6000多家,全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万多亿元。
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也集中爆发,恶意欺诈、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
2016年以来,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和规范P2P行业。
在严监管态势下,除问题平台频频爆雷外,又涌现网站关闭、暂停运营、停业清盘、业务转型等“清退潮”。
P2P网贷的兴起为传统金融业的“长尾人群”开启了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高度契合,但其无序发展引发极大信用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网贷监管,早期的研究大多从P2P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发,探讨网贷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体系的构建,或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加强网贷监管,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比较和总结国外网贷监管经验。
近年来,关于P2P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化,比如结合博弈论等理论来探究网贷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自2016年政府开始清查整顿P2P 行业乱象后,也有学者开始探究监管效率及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站在抗拒风险的角度看待问题,着眼于强化管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金融业态。
由于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法规也相应地不断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在类似P2P网络借贷等风险较高的领域,监管政策更是至关重要。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上级部门负责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上级部门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监管主管单位,而各地方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作为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也协同配合。
这种监管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平台备案从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进行备案是一个基本要求。
平台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备案材料是缩小银行和平台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政策空白的手段之一。
3、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在2016年首次进行备案后,银监局也及时发布了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对网贷平台的基础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网贷机构的合法风险评估、风控以及用户资金账户的管理等等。
这些细则对于平台的合规性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各平台需要依照监管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与用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4、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风险监管理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仅涵盖了网贷平台,也同样加强了对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道尔顿担任监管主管单位后,多方共同努力,制定适用的管理规范,细化各项风险监察事项。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着高度的灵活性和透明性。
当地政府不断与各类互联网金融领域代表和金融分析师互动,探索不同的方法和方案来控制风险并规范市场。
2、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向以自由和创新闻名。
政府关注的是保护用户利益和金融稳定性。
尤其在2014年,美国金融监管要求各平台公开它们的商业模式,同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该政策有效打击了欺诈行为和违规活动,保持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加快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加快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方案获得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方案,我国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其中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内容之一、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重点,是科学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
下一步,应以国务院机构的实施为契机,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推动中央和地方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更好地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实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前几年,随着金融管制放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
在互联网浪潮之下,以P2P网贷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更是一度野蛮生长。
尽管产生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自于市场需求,但未纳入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类金融机构过快扩张,显性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断累积。
近年来,地方性金融产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潜在不稳定性和风险问题,开始成为影响地方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安全、决定地方金融能否健康发展,甚至是地方经济与社会能否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
出于应对地方金融组织迅速增长、金融行为日益多元及金融风险加快暴露等现实需要,我国在坚持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的部分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金融监管在事实上由“单极单层”体系转向“单极多层”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由此而来。
2002年,上海市率先成立金融服务办公室;2023年起,各地金融办开始在职权、编制、机构设置上走向独立。
截至2023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
2023年,北京市将金融办升级为金融局。
2023年以来,各省将金融局(办)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与此同时,部分省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自下而上探索优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取得积极进展,加强了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化解,也推动了地方金融业发展。
但在当前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从博弈的角度看地方金融控制——兼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从博弈的角度看地方金融控制与区域金融安全——兼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吕祥勍中国银监会重庆银监局摘要:目前,虽然大中型银行无论在市场结构还是产权结构上都占据了我国银行业的主导地位,但由于其“大而不能倒”的原因,真正对于银行体系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还是个别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地方性机构1。
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这两类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地方政府金融控制的产物,并对区域金融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本文选取地方与中央的博弈作为切入点,通过引入国家金融效用函数和地方金融目标函数分析地方金融控制的动机,在此基础上研究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非法金融组织、成立地方金融机构、参股控制地方银行、组建融资平台公司,以实施金融机构直接控制和信贷资源间接控制的过程、途径以及对区域金融安全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应该塑本归源,从地方政府目标效用入手,来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控制所造成的各种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关键词:博弈地方金融控制地方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区域金融安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假说,是非合作博弈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这两个前置条件在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制度约束集在不同博弈过程中的变化,使地方金融控制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从而影响到区域金融安全。
无论是过去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干预还是“三金、三乱”时期非法金融机构的整顿清理,无论是城乡信用社设立发展还是现在城商行的兼并重组,期间都充斥着地方政府的身影和背后的各种角力,是地方政府直接影响银行机构的最好例证。
更进一步的,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组建和信贷数量的激增,更是地方政府跳出常规金融控制模式,间接控制信贷资源的最新范例。
深入探寻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学根源,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银政”双赢,确保经济金融社会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年83号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
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P2P网贷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P2P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开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P2P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考虑到P2P普惠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P2P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一、P2P行业的开展现状P2P是peer to peer的英文缩写,意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业务,也被称为“人人贷〞。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apo,2007年传入到中国后,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
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4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2000家,2021年前四个月以来网贷平台成交额已经到达史无前例的1740亿,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
从P2P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局部体量,如山东,江苏。
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
整体而言,经济越兴旺,互联网开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开展上也越靠前。
颇具挖苦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比照,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
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垒。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
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
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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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法》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
此外,规定了“备案登记的条件”,包括风控合规部门的 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
设立、从业期限的要求;以及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
构。
《厦门办法》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无。
《北京办法》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等。
订资金存管协议。
《广东细则》 《上海办法》
“公司高层”基本信息资料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与上基本一致。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 书。
“公司高层”的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 记录证明等;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
研究结论
《P2P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备案的流程:1.领取营业执照;2.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登记;3.1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4.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规章、规范性 文件名称《P2P办法》 关材料。备案材料相关规定
资金存管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P2P 备 案 管 机构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公司高层”基本 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 理登记指引》 信息;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企业法人营 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
研究思路
第一,从蒂布特“用脚投票”论、布雷顿“竞争型政府”以及戴慕 珍的“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明确政府竞争的理论基础,以及对地方政府 竞争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明确政府竞争理论视角下的地 方金融监管即“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概念与表现。
第二,以各地P2P网贷平台备案细则为例,从基础性法律、竞争性 法律以及规制性法律三个方面,指出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 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三,针对基础性法律、竞争性法律以及规制性法律三个方面地方 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不足,分别提出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研究结论
11. “用脚投票”论、“竞争型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公司主义” 均表 明,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法律规制,必须要服从于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 权力配置。“用脚投票”与“竞争型政府”表明,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法 律上的规制,应当引导地方政府实现从“资源竞争”转向“法治竞争”的 转变。“地方政府公司主义”表明, 对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法律规制,需要 从政府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抑制地方政府官员获取私人利益的动机。
2. 理想状态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竞争,应当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合理监管 规则或细则的制定、执行与风险处置,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的发 展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可具体体现为立法竞争与执 法竞争、临时性竞争与常态化竞争。
研究结论
3. 以多地P2P网贷平台备案细则为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 制存在1诸多不足。首先,基础性法律未成体系,具体表现为央地金融监管 权责分配的非体系化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的非体系化。其次,竞争性 法律缺乏顶层式的协调机制,加深了地方政府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式监管竞 争的态势。再次,规制性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反垄断法》中的 行政垄断制度不具备强制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考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规定,无 法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
简要文献述评
1
总体来看,多数现有文献从金融监管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财政 分权理论等理论基础出发,论述地方金融监管权存在的的合理性、不足指 出与改善建议,或直接阐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 关建议,尚未从政府竞争的角度指出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此外,少数学者看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政府竞争问题,但对政 府竞争均持否定态度。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 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2.地方金融监管与政府竞争的融合
受到上级考核等因素的影响,作为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主体与地方经 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着包括环境、 教育、医疗、社会治安等方面在内的经济发展竞争,而集权力资源与战略 资源于一身、可跨期配置其他资源以快速发展经济的金融资源,更是受到 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
政府竞争理论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 ——以多地P2P网贷平台备案实施细则为例
目录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简要文献综述
研究思路
研究结论
研究局限
研究背景
1.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扩张趋势
1
2005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权不断扩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从 “一级多元”转向“两级多元”。
目前由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的“准金融机构”: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 易场所、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
研究意义
在地方政府负担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金融监管双重职责的前提下, 地方金融监管的运作,实质上已演化为地方金融监管的竞争,监管竞争 成为地方金融监管最突出的表现;地方金融监管出现的种种问题,实质 为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失灵问题。
从政府竞争的角度入手论述相关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不足与完善, 比纯粹论述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不足与完善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应当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
此外,规定了“备案登记的条件”,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的 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规定。
研究局限
1. 未进行实证研究,对制度完善建议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一定局限。 2. 受篇幅所限,文中提及监管协调主要是为了促进地方政府更好的 进行金融监管竞争,对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监管协调、地方政 府与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未能作出详尽论述。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值得日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4. 为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推进中央与地方 金融监管分权法治化,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央地金融监管权限、 以业务范围与业务金额作为央地金融监管分权的划分标准以及保证地方政 府金融监管的权责一致。其次,建立中央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实施中央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协调与执法协调。再次,推进地方金融 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化,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集中化与管理垂直化, 以及省级政府领导与中央政府协调机构监督双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