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法律分析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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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变更,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包括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出现某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订立合同后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要求
1、让学生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变更的情况及法律效力。2、合同的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3、合同的终止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教学过程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其转让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6月1日将自家祖传的宋代瓷瓶出售给乙,5月5日甲将该瓶捐赠给市博物馆。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甲构成预期违约。

房屋租赁法律培训.最新通用

房屋租赁法律培训.最新通用

房屋租赁法律培训.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地址:联系方式:第一条房屋描述1.1 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1.2 该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情况如下:(详细描述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如: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空调、热水器等)第二条租赁期限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具体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每月____日前,乙方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__%作为滞纳金。

3.2 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甲方要求迁离该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如有损坏,乙方应按市价赔偿。

第四条押金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2 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5.1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且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

5.2 甲方应确保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国家关于住宅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3 甲方应在租赁期间负责对该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和居住该房屋。

6.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按市价赔偿。

《合同法教案》课件

《合同法教案》课件

《合同法教案》课件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基本知识。

3. 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履行4. 合同的变更5. 合同的解除三、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

四、教学准备1. 教材或相关资料2. 投影仪3. 教学案例4. 讨论题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一个生活中的实例,引导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讲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简要介绍合同法的定义、特点和目的。

3. 讲解合同的订立:介绍合同订立的原则、要约、承诺等环节。

4. 讲解合同的履行:讲解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

5. 讲解合同的变更:介绍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6. 讲解合同的解除:讲解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解除后的责任等。

7.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规定。

8. 讨论:分组讨论教学案例,引导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问题。

9. 总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10. 作业布置:布置课后作业,巩固所学知识。

六、教学评估1. 课堂提问: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合同法基本概念和条款的理解程度。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案例分析的深度和运用合同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课后作业:通过作业的完成情况评估学生对课堂所学知识的掌握。

七、教学拓展1. 介绍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探讨合同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

3. 分析合同法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具体案例。

八、教学反思在课程结束后,对教学过程进行反思,包括:1. 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是否适合学生。

2. 教学方法是否有效,学生参与度如何。

3. 教学评估手段是否合理,是否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九、教学资源1. 教材和案例资料:提供权威的合同法教材和精选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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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分配:合理分配时间,确保每个环节都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情景导入不宜过长,以免影响后续内容的讲解。
3.课堂提问:提问要具有针对性,引导学生思考。可以设置开放性问题,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课堂讨论氛围。
4.情景导入: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进行导入,让学生迅速进入学习状态。可以通过讲述故事、播放视频等形式,增加趣味性。
七、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
课后反思是教师对教学效果的自评,也是改进教学方法的重要依据。拓展延伸则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教案中应包含具体的反思内容和推荐的拓展阅读材料,指导学生如何在课后继续学习和深化理解。
本节课程教学技巧和窍门
1.语言语调:在讲解过程中,语速要适中,语调要有起伏,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对于重点内容,可以适当提高音量,加强语气,以突出重要性。
二、教学目标
1.让学生掌握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和特点,了解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效力级别。
2.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3.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
教学难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效力级别,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民事权利的分类和特点,以及如何运用民法典解决实际问题。
3.教学难点与重点的区分;
4.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情景引入、例题讲解和随堂练习;
5.板书设计;
6.作业设计;
7.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
一、教学内容的选取与组织
教学内容应紧密结合教材,同时要注重实践性。在本次教案中,选取了民法典中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两大部分。在组织上,按照逻辑顺序,先介绍民事权利,再讲解民事行为,最后通过合同法具体案例分析,使学生能够系统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

法律案例教案(3篇)

法律案例教案(3篇)

第1篇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掌握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重点:1.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2. 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教学难点:1. 劳动合同纠纷的认定2.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教学过程:一、导入1. 提出问题: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什么?2. 引入案例: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1)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人数较多。

(2)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内容。

(3)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2. 案例分析:(1)分析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2)分析劳动合同纠纷的认定,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违约等情况。

(3)分析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课堂讨论1. 学生分组讨论,针对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2. 各组代表发言,分享讨论成果。

四、教师总结1. 总结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强调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2. 总结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提醒学生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课后作业1. 收集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2. 撰写一篇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论文,探讨如何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

教学反思:1. 本节课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了解了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掌握了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2. 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积极参与,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3. 课后作业的布置有助于巩固学生的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学评价:1. 学生对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

2. 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3. 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改进措施:1. 在教学中,注重案例的多样性,提高学生的兴趣。

2. 鼓励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导致产生了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这类纠纷。

甲方是一名房东,乙方是一名租客。

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规定乙方在租用甲方的房屋期间每月支付房租,并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

然而不久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没有按时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擅自安装了一些设备,破坏了房屋的结构。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置之不理。

面对这种情况,甲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搬离房屋,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然而乙方始终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在双方的协商无果后,甲方决定起诉乙方,要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未按时支付房租并且对房屋进行了擅自改造,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乙方则辩解称他只是为了居住方便而进行了一些小的改装,并且表示情愿支付之前拖欠的房租款项。

最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严重到足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程度。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房租款项,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将房屋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

法院还责令双方在未来合同中遵守约定,维护租赁合同的稳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解决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充分的沟通和理性的协商。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当出现纠纷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维护各自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纠纷会时常发生。

只有双方保持冷静理性,充分相互沟通,尊重法律的裁决,才能最终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慎重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2篇示例:近日,某小区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位房东和一位租客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房屋租赁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PPT课件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 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 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 ㎡)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 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王玲玲等人入住后,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传销活动。唐某夫妇对上述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 概不予过问。2009年4月5日,重庆市人张某某被王玲玲等骗至出租屋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 时后,张某某从3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王玲玲等5名案犯均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但均无履行民事判决的能力。被害 人父母张某夫妇于是将出租屋主唐某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了由他们补充赔偿的诉请。今年3月, 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唐某夫妇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转租的风险
租赁关系复杂化 层层加价抬升风险 出租方、承租方信息不对称
出租的房子被转租 房主上门找不到房客
刘女士有套三居室的住房与薛某签下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租金按 季收取,薛某支付一个月租金做押金。
房子交付后,转眼间,到了第四季度。一天傍晚,刘女士下班后来到自 己出租的房屋查看,一个大姑娘从门里探出头来。正当刘女士感到奇怪时, 对方告诉她:自己姓万,大学毕业后,与男友一道从薛某手中租得该房,薛 某给他们看过房产证复印件,说房子已被他买下,正在办过户。刘女士听了 大怒,当即出示身份证说:“我才是房主,我怎么不知道?”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最近,小王和小李之间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自从到大城市求学后,就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而小李则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的公司在城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有着多个出租房源。

小王在网上找到了小李的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租下了一处位于商业区的单身公寓,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年的租期。

然而,不久后小王发现自己的公寓存在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多次向小李反映,但小李拖延时间未能解决。

最后,小王受不了这种状况,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和租金。

然而,小李坚持认为问题不严重,要求小王继续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结束,并不同意返还押金。

由此,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随后,双方分别找到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小王的律师认为,合同中存在严重的履行问题,小李未能按时维修房屋,给小王带来了生活上的困扰,因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

而小李的律师则认为,出现的问题并不影响小王正常居住,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并否认返还押金的义务。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法院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小王提供了房屋存在问题的照片和维修记录,证明了房屋存在问题并多次向小李反映的事实。

而小李则提供了合同和相关通讯记录,证明小王欠缴租金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规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小李未能及时维修,已构成严重违约,小王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

同时,小王也需支付相应的租金至合同终止的日期。

这起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避免因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愿此案例能给广大租房者和房东带来借鉴。

篇2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该类纠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预防方法。

房屋租赁合同样板及其法律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样板及其法律解析一、合同背景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房屋租赁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本篇文章将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样板进行法律解析,以便租赁双方能更好地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样板内容1.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场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租赁房屋的地址、准确面积、物业委托的管理单位、出租房屋的楼层、房间号码及房屋用途等信息。

出租房屋的实际面积应当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符。

3. 租金、物业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是否包含物业管理费和水、电、燃气等杂费。

4. 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租赁期限应写清楚。

同时,合同需明示租赁期满后是否有续签等约定。

5. 押金金额及管理方式,合同应明确押金是用于扣除租金、偿还损失赔款以及房屋违约金的使用等情况。

6. 其他约定事项,如必要的装修、设备维修、保险等。

三、合同法律解析1. 约定合法性: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同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2. 租金、物业费的支付: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年、半年或每月支付方式。

物业费的管理方式和责任应写清楚,出租人要明示其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3. 押金管理:合同应明确押金金额及管理方式,出租人应妥善保管租户押金并依约退还。

在退还押金时发生争议的,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解决。

4. 房屋维修、使用:合同需明确约定房屋维修责任,如何解决因出租房屋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因管道、设备损坏等原因产生的维修等问题。

同时,还应明确房屋的使用用途及禁止使用权。

四、总结本篇文章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样板以及法律解析进行了概述。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互相了解、协商合理事项,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同时,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引起矛盾。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合同法律问题的能力。

3. 使学生能够运用合同法知识,处理实际合同纠纷案件。

二、教学内容1. 合同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2.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 违约责任与赔偿三、教学方法采用案例研讨法,结合法律理论知识,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合同法教材或相关法律文献2. 案例材料:精选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3. 教学工具:投影仪、电脑、案例讨论指南五、教学过程1. 导入:简要介绍合同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引起学生对合同法的兴趣。

2. 案例展示:向学生提供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让学生分组阅读和分析。

3. 案例研讨: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引导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4. 小组汇报:邀请各小组代表汇报案例分析结果,分享解题思路和心得。

5. 总结讲评:对各小组的分析和讨论进行点评,提炼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知识点。

6. 实践练习: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处理实际合同纠纷案件。

7. 反馈与评价:收集学生的作业,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了解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内容6. 合同的保全6.1 债权人代位权6.2 债权人撤销权6.3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7.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7.1 涉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7.2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7.3 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法与竞争法的关系8.1 合同法与竞争法的差异与联系8.2 竞争法对合同的影响8.3 合同法在竞争法中的作用九、典型合同类型研讨9.1 买卖合同9.1.1 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9.1.2 买卖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1.3 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2 租赁合同9.2.1 租赁合同的定义与种类9.2.2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效力9.2.3 租赁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十、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难题与挑战10.1 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10.2 合同漏洞的填补10.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0.4 违约与侵权的选择10.5 合同法与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关系六、教学方法采用案例研讨法,结合法律理论知识,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合同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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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案例原告光大公司与被告加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某房屋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

租金为每月15万元,支付方式为年付。

保证金15万元,可抵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原告在场地所属大楼为被告广告位,租金每年20万元。

对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应积极及时采取补救或改善措施,催告后未解决且造成被告损失的,被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如被告经营亏损,被告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履行,但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原告,并需向原告支付年度租金50%的违约金作为终局赔偿。

2015年8月10日,合同约定广告位被政府主管部门拆除,8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收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房屋租金。

2015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广告位的催告函》,要求原告恢复广告位,并主张在广告位恢复前,暂停支付租金。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被拆除的广告位政府相关部门答复需要统一规划,原告同意调整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房屋租金为130万元,要求被告交纳租金。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三日内支付租金。

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及交还房屋通知函》,称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位,被告决定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腾空房屋。

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收回涉案房屋。

2015年12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余万元租金及解约违约金160余万元。

被告称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约定的广告位所致,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双方认可2015年8月10日合同约定的广告牌被拆除,一直未能恢复;双方均认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

但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原告主张系被告经营不善,擅自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系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位,影响被告经营,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收回房屋后,于2015年11月30日将房屋租与案外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向被告提供涉案的广告位只是合同关系中的次要而非主要义务,即使原告不能按约提供广告位,也不能认定该违约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自行搬离租赁场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

最终判决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7万余元、违约金1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万事万物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合同签订后,因为合同签订后的一些情况的发生或者变化,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所以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合同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一般来讲,合同解除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协商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来讲,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为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之所以不能单方擅自解除,是因为单方解除合同可能侵害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双方如果能对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双方自然可以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最常见、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合同解除类型,避免了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所需要耗费的成本,如果能够协商解决,达到目的,自是合同解除的最佳选择。

第二是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特定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无需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出现后,当事人既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二是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受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限制,依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一方确实有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没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要求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是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特定情况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即使不存在法定解约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理由和条件要比法定解除的理由和条件更为广泛和多样。

约定解除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约定解除赋予了解除权人约定解除权,但不代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行解除。

解除权人有权放弃行使权利,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约定解除条款一般是赋予当事人一方有解除权,当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只有解除权人可以行使,对方无权依据约定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第三,也是较有争议的一点,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是否需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本文拟在下文继续探讨。

三、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运作体系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如果不侵害第三人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进入司法程序,自然不涉及法律运作体系。

谈及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运作体系,指的就是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流程。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解除条件实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兜底性条款等,当相关情形出现时,当事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即合同解除权人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开始。

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相对方的异议权,以保护相对方的权利。

合同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相对方的异议权行使作了进一步规定,该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律运作体系如下:首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现相对方出现了《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解除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该通知送达相对方时,当事人即为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即处于一种待确认解除的状态。

其次,合同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必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认可合同解除方解除通知的内容,对解除通知不持异议。

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合同解除的相关后续事宜或者放弃异议权,按照通知的时间履行合同后续事宜,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无异议的,合同自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之日或解除通知约定的日期解除;二是相对人对解除通知有异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解除通知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再次,合同相对方对解除通知虽有异议,但是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提出,抑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路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视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实现。

如果相对方未依照法定期间或法定途径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如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合同应在解除通知约定之日或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复次,如果相对方对合同解除通知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定。

解除通知中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认定合同于解除通知约定之日或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如果认为解除通知的解除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条件。

对于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如果其依据的条件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反之则应慎重考量。

对于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判断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当是以合同目的及继续履行是否公平作为基本判断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应当认定解除通知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双方当事人既然已经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确认;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但是解除条件实现并不代表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同时,对于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仍应当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

对此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目的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赋予当事人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选择上以自主权,法不禁止即可为,鼓励交易的合意形成;鼓励交易原则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最大可能的予以维护,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严格限制合同无效和解除的条件,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尽管合同自由原则也赋予了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自由,但在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即使出现了约定解除的条件,也应当考虑案件整体情况,谨慎对待,而不应仅以合同约定条件实现即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有效;第二,约定解除条件实现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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