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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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规范管理制度

性病规范管理制度

性病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性健康教育,预防性病的传播,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性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专业人员以及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性病防治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建立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社会各个单位都有责任进行性病防治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性病防治知识,提高公民的防护意识。

第五条性病防治工作要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技术,防止性病的传播和流行。

第二章性病防治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设立性病防治机构,负责性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工作。

第七条性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性病防治计划,推广性病防治知识;(二)对行为高危人群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三)对性病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以及治疗工作;(四)开展性病病原体的监测和研究;(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涉及性病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工作。

(六)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性病的诊断治疗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公民有权利获得性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对个人身体健康负有责任。

第十条公民有发现性病传播迹象的义务,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公民有发现性病患者的义务,应当及时送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性生活中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对方做好性病防护,承担起保护自己和对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性病防治法律法规,不得在未成年的情况下从事性行为。

第四章性病传播行为的打击第十四条对于利用性病传播进行非法勾当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性病传播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隐瞒性病患者身份,不到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检测和治疗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性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性病防控管理制度

性病防控管理制度

性病防控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医院职工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以及有效防控性病的传播,订立本《性病防控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以规范性病防控管理工作,提高满意度,确保医院健康稳定发展。

2. 性病防控宣传教育2.1 宣传教育内容•医院将定期组织性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医务人员与患者广泛传播性病防控知识。

•宣传教育内容包含性病的传播途径、防备措施、早期症状等,并强调性行为健康的紧要性,提倡正当性行为。

•宣传料子应精心设计、易于理解,采用图片、文字等形式呈现,并使用简明通俗的语言,避开使用含有鄙视、羞辱或恶搞性质的内容。

2.2 宣传教育责任•由医院内设的性病防控宣传教育团队负责订立、组织实施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更新宣传料子。

•医院每年将举办不少于六次性病防控培训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讲座,提高医务人员的性病防控知识水平,从而更好地引导患者。

•各科室负责人要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参加培训会,并定期召开一次学术沟通会,共享科室防控经验。

3. 患者性病防备与隐私保护3.1 性病筛查管理•医院设立性病筛查室,负责对有性行为史的患者进行定期性病筛查,包含但不限于性病相关检验和咨询。

•医务人员应遵从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在进行性病筛查前向患者充分解释检查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严格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对性病筛查结果仅限于医务人员和患者本人知晓,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人员,除非经过患者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3.2 医疗记录保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记录保密制度,不得随便披露患者就诊信息、检查结果和治疗方案等个人隐私信息。

•纸质和电子病历应妥当保管,防止信息泄露,定期备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医务人员制度与要求4.1 个人防护与消毒•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性病防控的专业培训,并加强个人防护意识,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

•医务人员在处理性病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洗手和消毒操作,确保操作规范、安全无菌。

医院性病管理制度

医院性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性病防治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性病防治工作,包括性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消毒、隔离、信息报告等。

三、组织与职责1. 医院成立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性病防治方案、培训医务人员、监督性病防治措施落实等。

3. 临床科室负责性病患者的诊疗、护理和消毒隔离工作。

4.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性病防治工作中的感染控制工作。

四、性病防治措施1. 医务人员应积极学习性病防治知识,掌握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

2. 医院设立性病咨询门诊,为患者提供免费咨询、检测和诊断服务。

3. 医院对疑似性病患者进行及时诊断,确诊后给予规范治疗。

4. 医院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医疗设备和用品的消毒处理。

5. 医院对性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6. 医院对性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预防性治疗。

五、信息报告与资料管理1. 医务人员发现性病患者后,应及时向预防保健科报告,并按规定时限填写报告卡。

2. 预防保健科负责性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3. 医院建立健全性病防治资料档案,包括患者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六、培训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性病防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评优评先的依据。

七、监督与处罚1. 医院定期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性病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我国艾滋病、乙肝、梅毒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防治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5.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检测、治疗、咨询等服务。

6.各级教育、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开展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

三、工作内容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艾滋病、乙肝、梅毒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疾病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

4.开展咨询、检测和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关怀和支持。

5.开展科学研究,探索防治策略和措施。

6.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先进防治经验。

四、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疫情信息。

2.加强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干预,降低传播风险。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检测、治疗和咨询服务的质量。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5.加强对防治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防治队伍的专业素质。

6.加强社会动员,广泛开展防治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五、工作经费1.各级政府应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积极争取社会捐赠和资助。

3.合理使用防治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工作考核1.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疫情报告、宣传教育、监测干预、服务质量等。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1.对违反防治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对防治工作不力,影响防治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

卫生院性病管理制度

卫生院性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院性病防治工作,提高性病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性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2. 提高性病诊疗水平,降低性病传播风险。

3. 做好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性病防治意识。

4. 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性病疫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性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性病防治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监督性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2. 性病防治科:负责性病患者的接诊、治疗、随访和管理工作。

3. 公共卫生科:负责性病防治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

4. 检验科:负责性病检测工作。

5. 财务科:负责性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性病防治措施1. 患者接诊:性病防治科对疑似性病患者进行接诊,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2. 诊断与治疗:根据检测结果,确诊患者后,及时给予针对性治疗。

3. 随访管理:对性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效果。

4.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性病防治意识。

5. 疫情监测:定期收集、整理、分析性病疫情数据,及时报告疫情。

6. 资料管理:建立性病患者档案,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五、患者隐私保护1. 对性病患者实行匿名诊疗,保护患者隐私。

2. 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3. 对患者病历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经费管理1. 性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2. 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院性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性病管理规章制度

性病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性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性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性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性病防治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七条加强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性病危害的认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对性病重点人群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治疗性病患者。

第九条对性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制度,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条开展性病监测工作,定期分析性病流行趋势,为制定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加强性病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治疗与康复第十二条性病患者应及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不得擅自停药或更换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性病诊疗规范,确保治疗质量。

第十四条对性病患者进行心理辅导和康复指导,帮助患者树立康复信心。

第十五条加强性病康复工作,对康复患者进行随访,防止复发。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保密第十六条性病患者信息属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性病防治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性病防治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性病患者未按医嘱治疗,造成他人感染性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本条例所称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艾滋病、性病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农业、民政等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纳入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 引言性病是指通过性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近年来,性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给公众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加强性病的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性病的预防2.1 推广性教育(详细介绍性教育的相关内容,包括性知识、性行为风险等方面的内容)2.2 宣传避孕措施(详细介绍避孕措施的种类和使用方法,如避孕药、避孕套等)2.3 提倡互助互爱的性关系(详细介绍建立健康的性关系的重要性和方法)3. 性病的检测与诊断3.1 定期体检(详细介绍定期进行性病体检的重要性和适用人群)3.2 性病的常见症状(性病的常见症状,如性器官溃疡、排尿困难等)3.3 性病的诊断方法(介绍性病的常用诊断方法,如血液检测、尿液检测等)4. 性病的治疗与管理4.1 确诊后的治疗(详细介绍性病确诊后的针对性治疗方法和药物)4.2 康复期的管理(介绍性病康复期的管理要点,如避免性接触、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4.3 宣传知识,杜绝歧视(介绍性病患者应该受到的公众关注和支持,抵制性病歧视)5. 性病防治的组织与管理5.1 设立性病防治机构(建议设立专门的性病防治机构,统一负责性病防治工作)5.2 加强人员培训(建议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性病防治方面的培训)5.3 组织性病防治宣传活动(建议定期组织性病防治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的防治意识)6. 总结性病防治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文档总结了性病的预防、检测、诊断、治疗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希望以此为依据,能够有效提高公众对性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减少性病的发生和传播。

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摒弃歧视,为性病患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共同构建一个健康而充满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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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官理规定新版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Vn08】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12-31(卫生部令第89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2年11月23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生姑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

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冃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 开展宣传教育、行为T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屈。

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防治规划;指导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性病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防治效果评估等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等技术规范,开展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定期开展性病诊断试剂临床应用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冃,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T 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 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开展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 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 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定期接受性 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 病诊疗相关科冃的医疗机构信息。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预防和控制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 据当地性病流行特点,确定性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对大众开展性病 防治知识员。

(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第十三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 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 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三)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五)的宣传。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九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姑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先天梅毒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第二十四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五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当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安排在伴随疾病的专科继续诊治,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应当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 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诊疗、检验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性病治疗基本用药纳入基本药物冃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性病基本诊疗服务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O第二十九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对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服务,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第三十一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

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第三十二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医源性感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测和报告第三十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点和流行趋势。

第三十五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

第三十六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按照要求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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